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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印发《关于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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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我省煤系地层中,与煤共生、伴生的矿产有硫铁矿、土矿、山西式铁矿、耐火粘土、高岭土、铁矾土等,煤层中含有煤层气及锗、镓等稀有分散元素。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煤炭产业结构调整,实现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煤系地层共伴生矿产资源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调研山西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家矿产资源管理要求,以“碳达峰、碳中和”行动为牵引,以“高效、绿色、智能、低碳、安全、优质”为方向,深化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统筹矿产资源综合利用与有效保护,推动煤炭开采利用方式变革,构建煤炭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新格局,提升全省优势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综合勘查。煤炭资源勘查应一孔多用,了解、取样分析共伴生矿产有用组分和含量;有煤层气赋存的,应测试煤层气评价有关参数,对煤层气资源作出评价。新立煤炭探矿权,鼓励对共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做到能探则探;可提交查明资源量的矿种,要及时备案,应备尽备。对于未设置煤炭矿业权但已设置煤层气矿业权的矿区,煤层气矿业权人应综合评价煤炭及共伴生矿产资源,为后续综合利用提供支持。

(二)综合开采。鼓励新建煤矿、现有煤矿对煤炭及共伴生矿产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发现具有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要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确保各类矿产充分利用。矿山企业各矿种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三)统筹推进。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职责分工,围绕煤与共伴生矿产综合开发利用,统筹协调推进,针对性做好资源配置出让、项目核准、产能配置、开发利用方案制定、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设计、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环节工作。

(四)依法依规。煤与共伴生矿产的出让、勘查、开发需符合国家及我省的管控要求。资源配置以竞争性出让为一般原则,形不成竞争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勘查、开采各矿种均应符合国家规定,达到相应勘查程度及标准。

三、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综合勘查

1.煤炭勘查项目要统筹共伴生矿产资源勘查,切实加大勘查力度及勘查投入,提交煤和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实施方案,并按照相应矿种勘查规范实施勘查。对有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应在勘查报告中估算资源量。未提交综合勘查成果的勘查报告不予评审(估)、备案。

2.新立煤炭探矿权应在出让合同中约定探矿权人按照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要求进行勘探。在井田范围内发现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可一并出让给探矿权人,由探矿权人提交综合勘查成果。

3.鼓励既有煤炭矿业权人综合勘查,发现可规模开采利用的矿种,及时申报储量、申请增列矿种。沉积型简单矿产达到详查、复杂矿产达到勘探的,可直接申请采矿权,如实统计动用储量、开采量,缴纳出让收益和税费。

(二)合理推进共伴生矿产出让

1.新立煤炭采矿权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采矿权登记时,可将井田范围内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出让给煤矿企业。

2.已设煤炭采矿权发现并探明具备开采条件和经济价值的共伴生矿产资源,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第六条规定,征收新增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3.新立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剥离体砂石土等矿产的,可以一并出让给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统筹开发利用。现有露天煤矿采矿权涉及尚未剥离的砂石土等矿产的,可探索比照协议出让。

4.矿山开发治理方案明确不能综合开发利用的,暂不出让。

(三)统筹推进综合开采

1.取得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煤炭矿业权人要按照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对煤及共伴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按要求缴纳共伴生矿产矿业权出让收益。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应明确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一体开发时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三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指标及选矿工艺等。矿山开采初步设计应在矿山开发治理方案基础上,细化采选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开采举措。安全专篇应在初步设计基础上提出安全保障性措施。

2.煤与共生矿产统筹开发,应分区域、分阶段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洗选工艺等,“三率”指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煤与伴生矿产统筹开发,矿山企业应配套建设煤系伴生矿产资源的提取工艺生产系统或委托洗选加工提取,综合利用煤系伴生矿产资源。

3.在煤炭与煤层气(油气)矿业权重叠区,不向煤炭企业重复配置煤层气矿业权,允许煤炭企业以安全为目的在井下抽采利用煤矿瓦斯。

(四)积极推进综合利用

1.全面加强露天煤矿剥离体砂石土矿及煤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在矿山开发治理方案中明确具体措施,矿山生产过程中需要采出的,应集中堆放、妥善保存,以备后用。

2.新建煤矿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的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篇章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

3.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优先提取利用煤矸石中有用矿产,积极推广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

4.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5.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处理选矿废渣,延伸产品链条,切实减少废弃物堆存、排放。

(五)积极探索新机制新模式

探索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综合评价新机制,积极鼓励煤炭企业构建统筹开发新模式。在采矿权人不变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合资、产业链对接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开发共伴生矿产的能力及经济效益。建立健全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减免出让收益和税收等激励机制。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统筹推进,由省自然资源厅作为牵头部门,组织建立煤系地层矿产资源综合开发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应急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等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定时组织召开会议,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构建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新格局。

(二)压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责,进一步压实责任。省自然资源厅要制定配置出让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相关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要制定矿山企业办理煤与共伴生矿产统筹开发项目核准批复要求;省生态环境厅要指导开展煤与共伴生矿产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省应急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综合利用矿产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的批复要求;省应急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要研究新建共伴生矿产统筹开发煤矿安全生产要求,安全监管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察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负责。

现有煤矿探明可开发利用的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由矿山企业委托具有非煤矿山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结合煤炭开采初步设计,利用原有生产系统编制共伴生矿产资源的开采初步设计。煤炭开采初步设计由省能源局组织专家与市县能源管理部门联合会审后审批。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初步设计、煤炭及其共伴生矿产资源开采安全设施设计均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

(三)加大宣传力度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鼓励煤炭企业及其他企业积极参与煤及共伴生矿产资源的统筹开发工作。逐步完善和组织实施煤与共伴生矿产资源统筹开发的产业政策,鼓励发展先进、高效、经济和市场急需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重点支持煤炭企业发展煤与共伴生资源统筹开发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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