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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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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快提升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工业绿色发展,进一步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创建管理,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加快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9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省示范单位)是指获得湖南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园区)、示范企业、示范项目称号的单位。

第三条基地(园区)、企业自愿开展省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省示范单位创建的评审和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示范单位产业重点方向及任务:以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废旧动力电池、废旧金属(含废钢、废铁、废铜、废、废硬质合金等)及其它工业产品再生资源类(废橡胶、废塑料、废矿物油等)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为重点。构建和延伸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的综合利用产业链条,促进我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高值化、无害化、可持续化发展。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负责省示范单位创建的评审和监管工作,各市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州工信局)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单位的申报、培育、创建工作,并协助省工信厅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创建省示范单位示范基地(园区)的基本条件:

(一)基地(园区)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事故。

(二)基地(园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产业已有一定基础,资源综合利用年总量200万吨以上,综合利用率75%以上,综合利用年产值超过20亿元。

(三)基地(园区)已实施或拟实施跨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化项目,形成了一批综合利用产品标准,建立了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信息咨询、人才培训、融资服务等平台。

第七条申报创建省示范单位示范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应无行政处罚记录和失信行为记录。

(三)企业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

(四)企业主营业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省示范单位产业重点方向及任务”的要求。生产工艺、技术水平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

(五)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化工渣(工业副产石膏)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20万吨。

(六)有色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8万吨;稀贵金属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或者产值不低于1亿元);废钢铁类资源综合利用年产量不低于15万吨;废旧动力电池年产量不低于5万吨,废矿物油、废塑料、废橡胶年产量均不低于3万吨。

第八条申报创建省示范单位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建设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含成立不足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质量等事故,企业信用良好,项目实施地在湖南省境内。

(二)项目产业方向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省示范单位产业重点方向及任务”的要求,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资源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应符合《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或有关政策、标准要求。

(三)项目的核心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先进、成熟可靠,近三年科技投入逐年提高,科研及应用团队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设备投资不低于固定资产投资的20%,资源综合利用率≥90%。

(四)项目建设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项目完工时间在上报当年的1月1日(含)之后。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具备申报创建条件的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对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本单位省示范单位创建方案(附件一),并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提出创建申请。

第十条市州工信局对省示范单位创建方案审核后,择优向省工信厅推荐申报。省工信厅对市州工信局上报的省示范单位创建方案进行审核、筛选、确认,并发布年度省示范单位创建计划。

第十一条各申报单位在省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实施完成后,编写自评价报告书(附件二),并向所在市州工信局提交《自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市州工信局审核汇总省示范单位自评价报告书后,择优将申请文件报送至省工信厅。

第十三条省工信厅组织专家对市州工信局审核上报省示范单位基地(园区)、企业、项目创建资料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评审。对通过评审的基地(园区)、企业、项目确认为省示范单位,在省工信厅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省工信厅对省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名单按年度更新,并在省工信厅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省示范单位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度发展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通过湖南“省工信云平台”报省工信厅。

第十六条省工信厅对新创建的省示范单位授牌表彰,并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支持,对符合制造强省资金支持项目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市州工信局及时掌握省示范单位资源综合利用运行情况,加强示范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省示范单位发挥引领和带动作用,提升本地区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总体水平。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省示范单位的资格:

(一)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二)企业停工停产一年以上的;

(三)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四)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六)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及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情况的。

基地(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省示范单位的资格:

(一)基地(园区)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的;

(二)基地(园区)未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及时报送资源综合利用实施情况的。

第十八条被公告退取消省示范单位的基地(园区)及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开展省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省示范单位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工信局审核上报省工信厅申请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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