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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鑫宇煤炭焦化转型升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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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焦化转型升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的申请》(鑫宇发〔2022〕32号)、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关于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焦化转型升级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59号)及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焦化转型升级技改项目位于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胡家滩新型产业园内,属于“上大关小”置换建设的焦化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建设(45+46)91孔HTDD54-630Z型炭化室高6.25米捣固焦炉,配套2×125t/h干熄焦装置和1×20MW的汽轮发电机组,净化后的剩余焦炉煤气送山西道生鑫宇清洁能源有限公司焦炉煤气制LNG项目。项目总投资14.34亿元,其中环保投资约2.15亿元。

2020年9月,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该项目进行备案(项目代码:2020-140929-25-03-019948)。山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别以晋工信化工函〔2020〕48号、晋工信化工函〔2020〕72号文件对焦化产能置换予以确认。2021年1月,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以晋环函〔2021〕6号文出具《关于〈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评估报告(晋环服务〔2022〕59号)及结论,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岢岚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后,项目实施对当地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我厅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1.炼熄焦环节。焦炉采用机、焦侧两侧加罩封闭措施。焦炉燃用净化后的焦炉煤气,采用“废气循环+多段加热”低氮燃烧技术;焦炉烟气采用“SDS干法脱硫+袋式除尘+SCR脱硝”工艺;装煤采用“高压氨水喷射+双U型导烟车净化”工艺。装煤、推焦机侧烟气导入机侧地面站处理,推焦焦侧烟气导入焦侧地面站处理,机侧、焦侧和干熄焦地面站均采用“钙基干法脱硫+布袋除尘”工艺。上述工序排放要达到《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优化调整全省重污染天气钢铁焦化行业绩效分级指标推动钢铁焦化行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晋环发〔2022〕15号)中绩效分级A级企业有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焦炉烟气在基准含氧量为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mg/m3、15mg/m3、50mg/m3、60mg/m3;装煤、推焦、干熄焦地面站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20mg/m3。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mg/m3)。

2.煤气净化环节。冷鼓、洗脱苯生产单元各贮槽废气收集后通过压力平衡系统后引入负压煤气管道;粗苯储罐采用内浮顶罐+氮气密封,粗苯装车采用底部装车方式,焦油装车采用上装鹤管密闭技术,装车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返回储罐;脱硫再生尾气经洗涤后送焦炉加热系统;硫铵干燥废气采用“旋风除尘+两级洗涤+雾沫分离器”净化处理;脱硫废液处理废气送脱硫再生塔空气进口。上述工序中相关污染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3.备煤、焦处理及无组织排放环节。精煤堆场、卸煤棚和焦场全封闭,全部设置雾化抑尘系统;精煤转运采用密闭通廊,转运站设微动力除尘装置,煤破碎等粉尘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焦炭转运采用密闭通廊,转运站和筛焦粉尘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脱硫灰仓等废气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上述工序中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焦炉炉顶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7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A.1要求。

4.其他污染环节。污水处理站重点构筑物密闭加盖,采取高、低浓废气分质处理措施。调节池、气浮池、隔油池等高浓废气收集后送焦炉燃烧处理;曝气池、生化池、污泥脱水间等逸散废气采用“雾化喷淋洗涤+等离子全裂解氧化+活性炭吸附”高效组合脱臭处理。上述工序中污染物排放须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标准限值和《山西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晋环发〔202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行业污染防治系统化治理精细化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21〕48号)中超低排放指标限值要求。

实施厂区及周边道路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厂区内运输车辆全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或使用新能源车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建设1座污水处理站,设计处理规模为100m3/h(2×50m3/h)污水生化处理系统;1座中水回用站,设计处理规模150m3/h(3×50m3/h),处理工艺采用预处理(多介质过滤+弱阳树脂软化器)+膜处理(超滤+二级反渗透处理);1套处理能力为10m3/h的蒸发结晶分盐系统(采用“纳滤分盐+三效蒸发”工艺)。项目煤气净化系统剩余氨水、煤气管道冷凝液、终冷冷凝液、粗苯分离水和预冷塔冷凝液等废水经蒸氨处理后,与焦炉上升管水封水、干熄焦水封水、地坪冲洗水、生活化验废水等送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处理后出水送中水回用系统;脱盐水站排污水、净化循环系统、制冷循环系统、干熄焦及发电循环系统排水、余热锅炉排污水等清净废水送中水回用系统处理;浓相水送蒸发结晶分盐系统处理。全厂废水不外排。

切实加强水环境三级防控体系建设,你公司应调整临近岚漪河侧厂界,确保厂界距岚漪河岸堤保持50米之外。在厂区初期雨水池出水口设置切换阀,雨水排放沟渠与岚漪河之间涵洞处设置拦截闸,实行专人管理。按照承诺要求在今年9月底前建成投运事故水池和初期雨水池,保证任何状态下废水全部进入各自收集池,再送污水处理系统处理不外排。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须按照园区规划环评及承诺文件,今年年底前建成园区事故水池并投入运行,同时健全开发区水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开发区三级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未建成之前,本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严防造成次生环境问题。焦油渣、蒸氨残渣、酸焦油、再生渣、废活性炭、废炭基催化剂、污水处理废油渣及污泥等送掺煤炼焦系统进行回收利用;脱硝废催化剂、废矿物油、焦炉烟气净化处理和筛焦除尘地面站的废布袋、污水处理废树脂、蒸发结晶杂盐等危险废物在厂区危废暂存库规范暂存,暂存周期不得超过30天,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焦炉烟气脱硫灰暂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待项目投运后根据其属性鉴别结果进行合理处置。生活垃圾送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设计时考虑地形、厂房、声源方向和车间噪声等因素合理布局,将主要噪声源车间或装置远离办公楼,对噪声操作岗位人员强化个体防护。设备选用低噪声型号,对较大功率的鼓风机、压缩机、泵类等设备应集中布置,置于室内或设置隔音操作室;对风机类设备的进出口管道以及工艺需要排气放空的管线,应采用加装消音器等降噪措施,减少气流脉动噪声;破碎机、振动筛、各类泵等设备安装时,应设置基础减震;管道系统采用弹性连接等措施,严格控制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五)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防治措施。项目建设严格执行“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和“源头控制、分区防治、跟踪监测”的土壤污染防控措施,从源头控制污染物泄漏的环境风险,防止污染物产生跑、冒、滴、漏现象。项目位于天桥泉域非重点保护范围内,须严格按照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00万t/a焦化项目对天桥泉域现状水环境影响评价的意见》(晋水审批决〔2021〕72号)要求,厂区堆煤场、固体废弃物临时堆场及生活垃圾堆场,以及厂区内焦炉等生产界区、化产区、罐区、库区及各类废水的贮运设施等,防渗层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10cm/s。建立相应的地下水和土壤的跟踪监测制度,制定风险预警方案,及时发现污染并及时控制。

(六)严格落实其他污染防治措施。严禁在临近岚漪河侧厂界区域设置生产排污设施,并按要求建设绿色生态廊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立标志牌;焦炉烟囱、推焦焦侧地面站、焦炉机侧地面站、干熄焦地面站排气筒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应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七)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要求。环评报告书通过计算确定了本项目环境防护区域,此防护区域内无村庄居民。下步,你公司要配合岢岚县人民政府做好防护距离范围内的规划控制工作,不得新建住宅、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

(八)按照晋环发〔2022〕15号文要求,加快园区新建铁路专用线建设,同步配套建设铁路站台至厂区的全封闭带式输送系统,最大限度提高铁路运输比例。

(九)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实施联动,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事故状态下各项污染物及时得到妥善处置,不对外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十)本项目建成投产后,你公司应做好现有4.3米焦炉关停及相关拆除过程的污染防治工作,并配合生态环境部门认真开展拆除后场地的环境调查评估及土壤治理修复工作。

三、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和区域污染物替代削减方案,为项目建设腾出环境容量。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52.43t/a、SO257.0t/a、NOx87.6t/a、VOCs113.88t/a。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岢岚县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忻州市鑫宇煤炭气化有限公司100万吨/年焦化转型升级技改项目区域削减方案的承诺函》,制定了项目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削减来源为关停现有100万吨/年焦化工程腾出的削减量。岢岚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承诺负责各削减措施在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否则项目不得投入运行。

四、忻州市人民政府须认真落实《关于岢岚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调整岢岚经济技术开发区胡家滩新型产业园布局的意见》(忻政〔2022〕51号)及《岢岚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年)(过程稿)》,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布局,确保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要求。

五、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复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重新报批。

六、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明确人员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施工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项目建成应及时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七、我厅委托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你公司收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要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省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忻州市生态环境局岢岚分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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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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