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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开展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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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近日,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2〕20号)。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对照50条措施中第19项“强化专项检查”具体要求,省煤矿安监局决定开展全省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2年8月下旬至2022年10月底。

二、检查范围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及全省正常生产矿井。

三、检查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7项职责落实情况。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

煤炭企业和煤矿是否建立健全覆盖企业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年不少于2次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煤矿矿长是否每年组织对本单位标准化管理体系的运行质量进行客观分析,形成分析报告;矿长是否作出持续保持、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承诺,并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是否将矿长安全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年度述职内容和工作报告中。煤矿矿长学历、工作经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矿长是否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煤炭企业和煤矿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管理、技术、监督等职能部门;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的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季度、突出和冲击地压矿井矿长是否每月至少进行1次防突防冲专题研究,并到现场检查、部署各项防突防冲措施的落实情况。

煤矿是否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煤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是否不少于5个;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否按规定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和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否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是否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公示;煤矿是否建立矿长安全办公会议机制并严格落实。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情况。

煤炭企业和煤矿是否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培训管理制度;是否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是否按照规定比例提取和使用安全培训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是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煤矿年度培训计划是否由矿长组织制定并签发;是否按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是否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并实行一人一档。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煤炭企业和煤矿是否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是否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煤矿矿长安全承诺是否涵盖安全投入内容;煤矿年度安全投入计划是否纳入矿长安全办公会议内容。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煤炭企业和煤矿是否建立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的煤矿重大灾害治理管理体系和以主要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灾害治理技术保障体系;是否定期组织开展重大安全风险辨识,每年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送风险清单;是否定期对存在的重大风险开展隐患排查;每年是否不少于1次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重大风险管控、重大灾害治理情况;是否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整改现场验收制度。

煤矿矿长是否针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矿长是否每月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科室、区(队)对本单位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等情况至少开展1次事故隐患排查。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煤炭企业和煤矿是否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是否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预案是否向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是否严格落实应急值班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

煤矿是否设立矿山救护队或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煤矿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每半年是否至少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3年内是否完成所有综合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煤炭企业和煤矿是否建立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煤矿发生险情或事故后,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立即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涉险人员撤离险区,通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并上报事故信息。

煤矿矿长是否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煤矿发生事故后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按规定报告相关单位;是否存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检查共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煤矿自查自改阶段(8月下旬至9月下旬)

省属国有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及全省正常生产煤矿按照检查内容,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自检自查工作方案,逐项逐条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并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所管辖的煤炭企业和煤矿自查自改工作开展全覆盖检查和指导。各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1名处(科)级干部为联络员,于2022年9月5日前将各自工作方案和联络员报送省煤矿安监局。

(二)检查抽查阶段(10月初至10月下旬)

省煤矿安监局将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监管检查对煤炭企业和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对没有配齐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管理能力不高、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五、相关要求

1.提高站位、压实责任。此次专项检查是全省煤矿企业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50条措施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把专项检查与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治本攻坚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机结合,切实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实现企业主要负责人“明责、知责、履责、问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运行机制,确保取得实效。

2.严密组织、务求实效。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全省专项检查内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方案;煤炭企业和煤矿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自检自查方案,要细化检查自查内容,明确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对重大隐患按照规定上报并挂牌督办。

3.认真总结、及时反馈。省能源产业集团及所属煤炭企业、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对检查和煤矿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形成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清单。专项检查工作方案、总结材料和问题隐患清单于9月30日前报省煤矿安监局。

辽宁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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