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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关于做好煤矿雨季“三防”及防溃水溃砂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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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各煤矿企业:

今年汛期即将来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吸取2021年全国煤矿水害事故教训,现将今年煤矿雨季“三防”及防溃水溃砂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吸取水害及溃水溃砂事故教训

2021年,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死亡事故4起、死亡48人。4月10日,新疆昌吉呼图壁县白杨沟丰源煤矿发生重大老空透水事故,死亡21人;7月15日,陕西榆林华瑞郝家梁矿业有限公司发生较大溃水溃砂事故,死亡5人;8月14日,青海省西海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柴达尔煤矿发生重大溃水溃砂事故,死亡21人;8月8日,四川达州大竹县大枫树煤矿发生洪水倒灌事故,死亡2人。山西吕梁市孝义市西辛庄镇杜西沟村因非法盗采煤炭资源引发透水,造成22人被困,经45小时全力救援,20

人获救,2人死亡。另外,全国还发生了多起因暴雨通过废弃斜井倒灌、地表积水通过采动裂隙渗入矿井、顶板离层突水、斜井井筒侧壁溃水、临近关闭小煤矿突水等造成煤矿采区被淹涉险事故。

我省煤矿水害防治基础工作薄弱,矿井受老空老窑水、含水层水以及极端天气暴雨洪灾威胁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各煤矿企业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严峻性,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强化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

二、提前谋划全面开展煤矿汛期隐患排查

牢固树立超前预防和“宁可十防九空、不可失防万一”意识,坚决克服松懈麻痺思想和侥幸心理。各煤矿企业(集团)的主要负责人、煤矿矿长要组织好本企业的汛期安全风险研判,带头抓带队查,结合煤矿实际,认真组织分析暴雨、洪水等对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组织开展煤矿全面安全排查,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水害防治工作。一是受老空水威胁的矿井,要认真分析矿区内已关闭的小煤矿(老窑)或已退出的煤矿采空区、废弃井巷等受持续强降雨的影响,以及随着老空积水水位升高,积水范围、积水量和积水水头压力的持续增大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的风险,增加对井下密闭墙等防隔水设施的监(观)测频次,严格执行探放水措施。二是受地表水威胁的煤矿企业,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对井田范围内地表水体、地面裂缝、塌陷区、泄洪渠、防洪坝等重点部位的巡查,发现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时要及时填塞,在隐患未完全消除前不得恢复生产,严防溃水溃砂倒灌事故。三是受顶板水威胁的矿井,要查明顶板含水层富水性、补给水源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加强涌水量观测,完善排水系统,采取超前疏放等措施消除水害威胁。四是受底板水威胁的矿井,要加强地下水位动态观测,复核采煤工作面突水系数,做好导(含)水构造的超前探查工作,采取地面区域治理、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疏水降压等有效措施,并对治理效果进行科学检验。

三、强化灾害性天气煤矿预警联动机制

建立完善以灾害性天气预警为先导的应急联动机制,省、市、县三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汛期前将安全生产责任人手机号码提供给当地气象部门,气象部门要及时发布暴雨等预警信息;收到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等威胁煤矿安全的极端天气预警信息后,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第一时间发出预警通知,督促煤矿及时落实停产撤人等措施。特别是煤矿企业要赋予调度人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产撤人权,尤其是在发现透水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时,必须先发撤人指令,后请示汇报,坚决杜绝层层汇报贻误最佳撤人时机。

四、压实水害防治煤矿企业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水害防治责任制度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体系,要提前研判企业汛期安全风险。一是确保煤矿防治水安全投入、备齐防汛物资并及时组织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列出工程清单和责任清单,完善水害隐患排查治理措施。二是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和探放老空水“探清、查全、验准、放净”四步工作法等防治水措施,确保水害隐患及时得到消除。三是坚持探放水班报制度,组织对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四是强化汛期顶板管理,在雨季前制定采掘、巷修工作面防治水、顶板管理专项措施,准备好支护材料,防范化解汛期顶板和水耦合导致的事故风险,消除隐患。五是切实落实汛期雷电灾害防御工作,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雷电灾害防范物防、技防、人防能力建设,完善雷电灾害监测预警和防御设施。汛期前要对电气设施进行预防性试验和防雷设施检测,对供电、通讯系统、主要设备以及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定,对入井轨道、管线和皮带架的防雷接地以及入井轨道绝缘道夹板、瓦斯抽放泵房、监测监控系统和炸药库等重要场所的防雷装置进行检查和测定,井下密闭不允许有金属或导电体连通密闭内外等。各煤矿企业(集团)要加强对所属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强化组织领导,成立雨季“三防”及防治水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细化各矿井的防治水措施,做到精准落实,切实防范水害事故。

五、提升煤矿供用电安全保障能力

煤矿企业和供电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用电安全管理及培训,严格执行供电电源配置要求,提高煤矿供用电装备水平。市、县煤矿安全监管、行管部门、供电企业、煤矿企业要制定和完善相互衔接的供用电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习,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要切实履职尽责,层层压实责任,严格落实《贵州省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黔能源办〔2022〕6号)要求,抓好煤矿“双回路”供电保障专项整治工作,弥补煤矿供用电系统的先天不足,补齐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的短板,完善煤矿供用电应急措施。对受汛期水害威胁严重的矿井,提倡储备自备电源,提升供用电安全保障水平。

六、确保矿井防排水系统安全可靠

矿井排水能力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雨季之前检修和维护排水泵、管路、闸阀、配电设备和供电系统,按规定安设防避雷设施并进行检测,确保防排水系统正常运转。完成主、副水仓清理,并在雨季前进行至少一次联合排水试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有独立供电系统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措施,保证矿井防排水系统的应急救援能力。

七、强化汛期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要深入重点矿区、重点煤矿企业,结合正在开展的煤矿安全检查行动,对受老空水、承压水或者地表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开展精准监管监察执法。对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要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煤矿较大以上事故。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有关防治水工作要求,参照《2022年贵州省煤矿水害及溃水溃砂防治“13个必查”检查表》(详见附件1)认真开展汛期全覆盖防汛检查,并在每月最后一天将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省能源局(详见附件2)。

八、切实做好应急值守工作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到岗和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极端天气应急措施,建立重点部位巡查检查制度,严格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做到与作业人员同上同下。汛期各煤矿主要负责人要经常深入采掘生产一线,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行为,坚决防止走不到、看不到、管不到现象发生。

请各市(州)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各县(市、区、特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气象部门及煤矿企业抓好落实。

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省能源局

省气象局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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