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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难、“税收洼地”引发系列问题,废钢行业税收难题如何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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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行业的税务问题牵扯庞杂,累积至今,已成为严重制约废钢行业发展、行业共同企盼早日解决的大问题。《中国冶金报》记者了解到,近期,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开始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纳税情况开展清查,一些企业牵扯其中。近年来,由于废钢回收加工企业难以取得进项发票,导致企业所得税难以认定,在地方税务局默许的情况下,多数企业采用收购发票、自制凭证、核定征收等方法用于所得税成本核定,这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同时,由于废钢回收加工环节税负较高,加上受一些地方政府招商引资政策带来的“税收洼地”影响,废钢回收加工企业“脱实向虚”、异地注册、“票货分离”现象突出,从而推高了钢铁企业的用废成本,无法有效提高钢企在铁矿石贸易中的议价能力。

废钢行业税务难题如何破局?11月19日~22日,《中国冶金报》记者采访了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冯鹤林、党支部书记兼专家委员会主任李树斌和副秘书长王方杰。他们表示,希望各部门引起重视,及早妥善解决废钢行业税务难题,促进废钢行业健康发展,推动降低钢企用废成本,提升钢企对铁矿石的议价能力。

废钢行业“没有进项”,亟须明确税务部门认可的税前扣除凭证

说起废钢行业税务难题,冯鹤林随即介绍道:“开票难。这也是众多废钢企业向我们反馈的主要问题。”

据了解,适用废钢行业税收工作,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第28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下称28号文)执行。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票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其中,28号文第8条明确,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可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而28号文第9条、10条、11条针对不同对象开具何种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了系统梳理。除发票外,一些内部凭证、外部凭证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也得以明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种企业自制凭证(在一些地区是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过的一种凭证)的做法是存在较大风险的。根据我国税法及28号文,正常情况下,废钢回收企业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应当取得发票(包括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回收企业从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手中收购货物,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收购凭证及内部凭证均可作为扣除依据。“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以目前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为标准计算,回收企业从个人供应商手中采购货物可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20万/年。如果个人供应商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回收企业的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这样的要求与行业的现状是严重脱节的。长久以来,废旧物资回收行业都是以现金交易为主,从业人员文化素质相对偏低,良好经营的单个散户每年投售额往往达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但由于其文化水平有限,难以按要求到税务局代开发票或是成立个体工商户及小规模纳税人。一方面,税务机关无法核实散户与回收企业之间部分购销交易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回收企业又受到供应商从业习惯的限制无法取得足额的收购凭证核算成本,由此倒逼回收企业不得不自制收购凭证以维持企业的经营。

废钢回收业务利润率并不高,从事回收业务的从业者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向回收加工企业开具发票。因此,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在采购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冯鹤林表示:“进项税问题,不光是存在于废钢行业,各资源回收行业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现实究竟如何?有业内人士向《中国冶金报》记者透露:部分企业按照实际交易的价格配合磅单、银行转账记录等用自制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现在税务部门并没有明文规定是否认可自制凭证。这给废钢回收加工企业带来了潜在的违法和税务风险。

总之,目前默认的实际税收做法,给废钢行业、废钢企业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风险。也有业内人士表示:“在我国,废钢回收大多是一些个体经营者在做具体工作,如果按法律法规执行按3%交税,还要再交纳最高25%的所得税,成本大幅增高;如果选择钻空子不交,成本虽低,但要承担风险。另外就是,各地税务部门对这部分税务的管理力度也不同。”

冯鹤林介绍,多年来,废钢协会一直在为此积极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2020年,我国废钢利用量约2.6亿吨,而到2025年,我国废钢利用量有望达到3.2亿吨,解决好进项问题是废钢回收利用过程中的关键一环。

“税收洼地”导致“票货分离”,增值税优惠政策退税比例有待提高

冯鹤林表示,废钢行业的另一个痛点是“税收洼地问题”——为了招商引资和GDP指标增长,一些地方政府将增值税地方留成的90%左右通过财政奖励等形式返给企业,税收返还力度达到增值税总额的40%~50%。

据了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印发的第78号文《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78号文),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在销售给规范钢厂的情况下,才可以享受上交增值税额30%的退税。但由于退税要求较为复杂,退税比例低于地方性财政奖励政策的比例,政策落地情况不理想,前8批的准入企业中,只有约1/3的企业可以取得退税。

李树斌表示,这样的现象导致大批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花大力气投资、照章纳税,所享受的30%的退税政策,效益可能不如一个开票公司;异地注册、“总部经济”、税收地域差异巨大、不公平竞争等乱象丛生。

李树斌解释道:“‘税收洼地’问题,造成了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30%退税政策不能达到应有的效果,造成了开票公司的收益远远超过那些通过实在的投入和扎实治理的准入企业。因此,我们呼吁,将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30%退税比例调整到50%~70%,才能平抑‘税收洼地’带来的影响,真正保护规范经营的准入企业,让废钢加工行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

王方杰指出,由于我国铁矿石对外依存度极高,在研究废钢行业的税收政策时,应该从全行业通盘考虑,算钢铁行业铁素原料成本的大账。由于废钢行业的定价模式是后端定价,在钢厂与废钢加工企业的交易过程中,钢厂话语权较大,因此,对废钢铁加工企业实行退税后,退税的效益会通过增值税的传导作用体现在钢厂的采购成本上,钢厂可以通过降低废钢采购价格来降低用废成本,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带动铁矿石价格下降。

以重废不含税价3000元/吨为例,含税价格为3390元/吨,目前退税30%,实际含税价格为3273元/吨。如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退税比例从30%提高到70%,可使含税价格降低156元/吨(每吨多退税156元),按钢铁企业社会采购废钢量约2亿吨计算,国家需多退税312亿元;按平均水平计算,约可使铁矿石价格下降50元/吨,按我国2020年进口铁矿石11.7亿吨的水平,可节省585亿元。

冯鹤林特别指出,从行业的角度,废钢加工行业的退税补贴有利于降低钢厂用废钢成本,增加废钢用量,还将更好地发挥废钢在铁素资源保障方面压舱石的作用,更好地平抑铁矿石价格,提升钢厂对铁矿石议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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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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