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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北煤矿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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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北煤矿:

你公司《关于审查〈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灵北煤矿矿井及选煤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汾灵煤字〔202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两渡镇,规划设计井田面积29.54平方公里,设计开采煤层为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石炭系上统太原组共计5个煤层,可采储量19687万吨,设计生产能力240万吨/年、服务年限60.3年,配套建设同等规模选煤厂。项目为低瓦斯矿井,井田划分为两个开采水平六个采区,首采区为一号采区和五号采区,面积分别为4.79平方公里和11.31平方公里,服务年限分别为3.2年和43.9年。工程采用斜井开拓、综采一次采全高、综采放顶煤采煤工艺、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工程建设内容包括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回风立井、选煤厂等主体及辅助工程,原煤仓、产品仓、矸石仓、场内输煤栈桥、进场道路等储运工程,燃气锅炉、矿井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矸石充填系统、危废暂存间等公用及环保工程。产品煤依托铁路专用线外运。

该项目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山西省汾西矿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新建矿井,总体符合规划环评要求。国家能源局以国能综函煤炭〔2017〕384号文件明确了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及240万吨/年的建设规模,以国能发煤炭〔2019〕45号文件核准项目建设。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地下水等产生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总体评价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的主要生态环境影响

(一)生态影响。项目位于灵石汾西低山丘陵煤炭开发与环境保护生态功能区和晋中盆地农业与人文景观保护生态功能区,土地利用类型以林地为主,耕地和草地次之。井田范围内分布有村庄、公益林、汾河等河流、基本农田、文物保护单位等。项目开采将形成沉陷区,可能对上述保护目标和局部区域生态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水环境影响。煤炭开采将破坏二叠系下统山西组碎屑岩裂隙含水层、石炭系上统太原组碳酸盐岩岩溶裂隙含水层,可能会对煤层上覆二叠系上统上石盒子组基岩风化裂隙含水层、第四系上更新统及中、下更新统松散岩类孔隙含水层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处理站、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区域污水渗漏可能会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矿井水、生活污水若直接排放,将可能对周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其他环境影响。施工期建设活动将产生扬尘、废水、固体废物等,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运营期原煤筛分破碎、分选、贮存、转载等环节易产生扬尘污染,通风机房、水泵房等产生的噪声,可能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主要措施

(一)生态保护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施工作业范围,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要求,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和监控措施,做好公益林保护、修复、补偿以及跟踪监测,确保其生态功能不降低。对汾河干流及两岸各300米0.98平方公里区域实施禁采,对三交河等河流、东方红观音庙等文物保护单位留设保护煤柱,必要时增加禁采范围,确保不对汾河、三交河等造成不利影响。建立地表沉陷岩移观测系统,开展岩移变形跟踪观测和生态影响长期跟踪监测,采取必要优化措施,减缓不利生态影响。对因煤炭开采造成地表沉陷影响的村庄,采取留设保护煤柱、配合地方政府实施搬迁等措施。坚持因地制宜原则,使用原生表土及乡土物种,重建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植物群落,恢复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初期采取加强管护等措施确保取得修复成效,最终形成可自然维持的生态系统。项目投产前应按照2019年4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要求,拆除三交河两岸各50米生态功能保护线内的已建建筑,并实施生态修复。

(二)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严格遵循“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保护和应急方案。对井田内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留设足够的防(隔)水煤(岩)柱,严禁采用疏水降压的采煤方法,切实保护奥灰水资源,确保不对郭庄泉域、两渡镇集中供水水源地造成不利影响。将可能因采煤导致居民用水困难的村庄纳入集中供水范围,保障居民用水。严格落实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对生活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区域实施重点防渗,落实矿区及周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跟踪监测计划。

(三)地表水环境保护措施。新建矿井水处理站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各类污(废)水经处理后优先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并符合生态环境部等部委(局)联合印发的环环评〔2020〕63号文件要求后排入三交河。选煤厂煤泥水一级闭路循环,严禁外排。跟踪监测矿井水水量、水质变化情况,根据不同开采阶段实际情况,适时优化矿井水处理工艺和综合利用方案;建立足够容量的应急事故池,加强相关设施运行维护,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在非正常工况、事故状态下,各类污(废)水均得到妥善处置。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施工期扬尘污染防治,原煤、产品煤等采用筒仓贮存,输煤采用全封闭措施,原煤筛分等环节配置袋式除尘器,输送转载等环节配置除尘设施,产品煤外运依托管状带式输送机和铁路专用线。燃气锅炉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确保达标排放。配合相关部门尽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建设,尽早实现煤炭铁路外运。

(五)其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厂界和敏感点达标。矸石充填系统应与矿井同步建成投运,加强矸石充填系统运行管理,确保矸石及时充填井下。污水处理站污泥和生活垃圾交垃圾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应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以及施工、工程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并明确责任。项目建成后,应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项目验收后满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晋中市生态环境局要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要加强对“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工作的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华北督察局、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开展相关监管工作。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复印件分送上述部门及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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