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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关于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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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市局各有关处(室):

为有效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应急传〔2020〕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在全市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措施,集中打击一批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减少非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打击重点及责任分工

(一)矿山领域: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开采行为;违反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行为;停产停建矿山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行为;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行为。(责任处:矿山处、监察一处、监察四处)

(二)危险化学品领域: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使用等行为;危化品项目未经安全设计审查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运行等行为;应关闭未关闭或关闭不到位,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等行为。(责任处:危化处、监察三处)

(三)烟花爆竹领域: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责任处:危化处、监察三处)

(四)冶金建材行业领域:冶金建材行业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责任处:冶金建材处、监察二处)

(五)机械等五行业领域:机械、有色、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责任处:工商贸处、监察五处)

局办公室负责汇总打非情况,加强对打非工作的协调调度。宣传信息化处负责打非工作宣传报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件,营造打非工作浓厚氛围。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打非工作的法律指导,对非法案件的审核把关。综合协调处负责将打非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时间步骤

自即日起至9月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7月31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组织制定本地区打非专项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在各类新闻媒体公开、在村显要位置张贴《关于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的通告》(附件1),公布举报电话。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协调,乡、村具体负责,逐村、逐企排查非法行为。乡、村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要提请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对不执行行政指令的要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属于其他部门查处范围的,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要建立《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工作台账》(附件2),发现一起登记一起,逐个明确打击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三)集中打击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市、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分别组织执法力量,采取对照台账核查、根据举报线索突击检查等形式进行集中打击。对发现的非法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效。要始终坚守安全生产底线,切实把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抓在手上、扛在肩上,始终保持对非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主要领导要切实加强组织,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确保打非工作部署周密、措施果断,强力推进、打击到位。市局将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督导检查,通过明查暗访、随机抽查企业的方式,对市局机关、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一步督查,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成效。

(二)依法依规,严格问责。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致使非法行为长期持续存在的,对乡镇(街道)政府和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取消单位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评优和评先资格;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非不力,连续发生非法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根据情况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结合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开展讲座论坛、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对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广泛宣传报道,通过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行为。要将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与暑期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共同推进,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商贸监管科(处)室要分别统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情况,填写《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工作台账》(附件2),于8月7日起每周五12时前报市局相关监管处室。10月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市局相关监管处室。市局矿山处、危化处、冶金建材处、工商贸处按照《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冀应急传〔2020〕41号)要求,负责定期向省厅上报本行业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情况。

唐山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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