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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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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贵港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督管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对贵港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柴油机的工程机械(包括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叉车、桩工机械、堆高机、铲车、旋挖机、植保机械、牵引车、摆渡车、场内车辆等)、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机场地勤设备等机械类型,以及其它适用于《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本通告所指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 (GB 20891-2007)中的国I及以前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和达不到《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试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III类限值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自2020年7月1日起,环城路构成的封闭区域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工业园区、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内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

桂平市、平南县政府结合辖区实际划定相应的禁用区。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其所有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申报登记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发的机械环保标牌,并将其固定于显著位置。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六、以上规定在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为宣传教育阶段,期间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以教育为主。2021年1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将依法处罚。

七、本通告实施后,根据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将逐步扩大禁用范围。

八、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资讯编辑:祝蓉 021-66896654
资讯监督:顾璘 021-26093393
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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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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