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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关于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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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工信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办法》(宁政发〔2017〕91号),为进一步做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规范审查流程,缩减审查时限,实现非涉密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平台受理、在线办理、限时办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行业管理职能负责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标系数按当量值折算)的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二、办理程序

(一)在线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办理节能审查,须登录宁夏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zwfw.nx.gov.cn/)进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栏目申报,在线提交以下电子文档。

1.项目建设单位节能审查申请。节能审查申请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等。随申请报送的附件中应包括项目备案文件、市工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对所在地能耗“双控”目标影响的说明;涉及产能、能耗等量减量置换的项目,提交佐证资料;涉及煤炭消耗减量等量替代的项目,提交市发改部门出具的替代方案说明,替代煤炭量要落实到具体项目。

2.项目节能报告(送审稿)。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机构编制节能报告。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格式体例要符合最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与报告编制单位共同对节能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负责,并对虚假报告和质量不符合审查工作要求带来的不利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二)在线受理。节能审查机关或委托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工业和信息化厅窗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在线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进行书面审核。

自收到节能审查申请和节能报告(送审稿)等材料3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对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网上补正材料。对不符合要求或要求补正材料用时超过10个工作日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待申请材料完善达到节能审查要求后,申请人可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项目建设单位补正申请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限内。

(三)节能评审。节能审查机关组织专家或委托节能评审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最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指南》等技术导则,对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稿)的格式体例、分析评价依据、内容深度广度,对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节能技术与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项目实施的能耗“双控”目标影响,涉及产能、能耗等量减量置换以及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用煤项目的煤炭等量减量替代落实情况等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束,受委托节能评审机构形成书面节能评审意见,报节能审查使用。

节能评审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评审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评审指出需要对节能报告进行较大修改、或者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致使节能报告需作出相应调整修改的,启动特殊程序,由建设单位按照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专家评审及建设单位修改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时限内,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经申请批准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由于项目建设单位原因超出时限或经两次上会评审仍不合格的,按退件处理。

(四)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节能评审意见、节能报告(报批稿)及其他资料信息,对被审查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节能审查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不予通过:(一)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的;(二)用能产品、设备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三)单位产品能耗超过国家、行业或者地方限额标准的;(四)应提供产能、能耗置换、煤炭消费等量减量替代方案的,实际未提供或不实的;(五)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其他节能规定的。

(五)审查结果送达及公布。对批准申请的出具节能审查批复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在宁夏政务服务网和自治区工信厅门户网站公布,对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按照一项目一档做好文档归档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二)建立项目节能报告第三方编制机构积分评价制度,规范能评中介机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培育完善的能评服务市场体系。第三方编制机构初次申报时积分为15分,积分连续计算。被要求在受理环节补正材料的扣减1分,被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退件的扣减2分,专家首次评审得分70以下的,扣减3分。专家二次评审得分70以下的,扣减5分。节能报告第三方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报告内容失真的,一次性扣减15分,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专家首次评审得分75分-80分的加1分,81分以上的加2分。积分为0分以下的第三方编制机构纳入能评报告编制服务机构负面清单,建议建设单位不再委托。项目受理窗口和节能评审机构每月报送一次积分统计情况,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官网公布编制机构积分和负面清单。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在线办理规定,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得有线下预审、线下受理项目申报等行为。

(四)鼓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并将验收事项及时向原节能审查部门备案。节能审查部门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工作进行督查。对检查、验收中发现的其他违反节能审查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依法列入节能监察工作内容,通过节能执法监察活动,督促整改落实。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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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热卷情绪 04-26 49.69 -4.74
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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