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根据《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19年12月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据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介绍,为应对我市(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的严峻挑战,市委、市政府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着力解决以PM2.5和PM10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市生态环境局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并借鉴潍坊、郑州、西安、石家庄、唐山、保定等地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召开了由建设、城管执法、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15个部门和部分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共42人参加的立法座谈会。之后又多次召开立法协调会和座谈会,对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了协调论证。在专题协调会上,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市政府审议通过。
《邯郸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共5章43条,第一章是总则(第1-5条),主要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第二章是监督管理(第6-9条),主要规定了考核制度、网格化监管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内容;第三章是防治措施(第10-34条),这是本办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对调整能源结构、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削减煤炭消费总量、优化产业布局、一氧化碳回收利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管控、油气回收、油烟净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设定禁行区、防治扬尘污染、引导文明绿色祭祀、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推行生产调控等内容做出了规定;第四章是法律责任(第35-41条);第五章是附则(第42-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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