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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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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产煤市(州)安委会办公室,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按照《全国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方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和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工作部署视频会议安排,结合我省煤矿实际,省安委会办公室决定从即日起开展为期3个月的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由省应急管理厅牵头,吉林煤监局与省能源局共同组成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霍云成 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副组长:卜庆安 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

惠宇雷 吉林煤监局二级巡视员

崔 勇 省能源局副局长

成 员:王建明 省应急管理厅煤监一处负责人

王永胜 省应急管理厅煤监二处负责人

柴克岩 省应急管理厅煤矿安全综合处负责人

刘 志 吉林煤监局监察一处处长

陶仕权 省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处处长

二、整治重点

(一)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上级公司向所属煤矿超额下达生产指标的,一些煤炭赋存条件较好的地区突击蛮干的;

(二)超层越界开采和违法违规开采保安煤柱的,以假图纸、假密闭等隐瞒作业地点生产的;

(三)采用巷道式采煤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设备、工艺的;

(四)安全监控系统功能不完善、运行不正常的,井下违规放炮、动火的,瓦斯超限作业的;

(五)火区、高冒区、采空区等隐患排查治理和密闭管理不到位的;

(六)采深超千米灾害严重矿井未落实限产、减人、缓采、禁采、退出等措施的,高风险煤矿“体检”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自然发火、水害严重矿井治理措施不落实的;

(八)已列入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方案应淘汰退出仍以“过渡期”“回撤设备”等名义违规生产的;

(九)停产停工矿井违规复产复工的,技改矿井不按批准工期施工的;

(十)采掘工程违规承包、以包代管,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的;

(十一)井下供暖系统不完善,矿井存在冻害的;

(十二)井下生产作业人数超出国家限员规定的;

(十三)专家会诊提出的问题建议没有整改落实到位的;

(十四)技改建设矿井超出建设工期的;

(十五)长期停产矿井巡查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

(十六)春节放假复产复工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

(十七)各地其他应当纳入集中整治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共3个阶段。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部署。(2019年12月4日至12月10日)

各产煤市(州)安委办明确牵头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监分局(站)与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细化责任、措施。逐级开展宣传发动,将集中整治具体部署层层传达到基层相关部门和各煤矿企业。

第二阶段:深入开展集中整治。(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2月20日)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及行业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煤矿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重点对照集中整治内容查摆存在问题,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治,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挂牌督办。

第三阶段:分析研判总结提高。(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2月底)

各级煤矿监管监察及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总结集中整治工作情况,总结好的经验做法,深入研判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总结情况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将组成工作组,对各地开展督导检查、暗查暗访,对集中整治推进不力、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等突出问题,向地方党委和政府进行通报,提出整治建议。各产煤市(州)要成立领导机构,强化监督指导,深入开展煤矿安全集中整治,确保达到整治效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煤矿集中整治第一责任人,落实工作措施,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确保集中整治有序开展。

(二)统筹协调推进。将集中整治作为岁末年初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冬春煤矿安全治理专项行动的重点内容,与“打非治违”、煤矿重大灾害防治、落后产能淘汰退出、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企业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等工作有机结合,用好明查暗访、公开曝光、联合惩戒等手段,确保集中整治取得实效。

(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要向所属煤矿派驻工作组,压责任、查问题、除隐患,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有效防范风险。凡是难以保证安全的煤矿或采掘工作面,必须坚决停产停工。对资源整合、兼井重组和托管煤矿实行统一管理,做到“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严禁违规转包分包。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开展自查自改,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关键领导岗位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保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生产安全系统完善可靠、重大灾害有效防治,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建设。

(四)强化部门责任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管部门要对照集中整治内容和工作要求,结合本领域实际,分析研判煤矿重大安全风险,聚焦瓦斯、水、火、冲击地压等重大灾害治理,针对集中整治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检查方案。强化重大灾害治理,加快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加强生产能力和建设工期管控。对存在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煤矿,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特别是重大隐患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曝光公示;县级人民政府对生产、建设、停工停产整改、列入去产能和长期停工停产煤矿,要逐矿明确专人盯守或巡查责任。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落实《关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监察的指导意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倒查“关键少数”责任,严肃追责问责。对非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应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查处,涉及多个部门的,要及时协商处理,不得互相推诿。要用好“行刑衔接”“黑名单”“联合惩戒”等重要手段,严肃追究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先进典型的经验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

(七)加强信息报送。各产煤市(州)牵头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本辖区煤矿集中整治进展情况,明确一名联络员及时调度、统计、报告煤矿监管、监察、行管部门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请各产煤市(州)应急管理局于12月6日前上报集中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12月15日前上报集中整治工作部暑情况;以后每月2日前上报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数据;2020年3月2日前上报集中整治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滕宇飞、0431-80792639;电子邮箱:tyf@yjt.gov.cn。

附件:1.集中整治工作联络员名单

2.集中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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