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9]73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由9%提高到10%,调整期限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自治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仍维持现行6%适用税率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授权,2020年9月1日起,我区煤炭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考虑煤炭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我区煤炭资源税收入自治区与盟市的划分比例,继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管理体制的意见》(内政发[2011]14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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