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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成品油流通行业新政的三点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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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名为《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流通扩大消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取得良好成效,国内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但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意见》提出了20条稳定消费预期、提振消费信心的政策措施。

隆众分析师王倩倩指出:整体来看,意见是在我国经济形势稳中趋缓、外部环境收紧的经济大环境下提出的,旨在扩大内需,稳定经济增长。其中第十七条的推出对成品油市场将产生深远影响,我们来重点解读下。

《意见》第十七条可以概括为三点:

一、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原先的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要经过严格的审批:

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审批

石油成品油仓储经营资质审批

(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 (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一)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 (三)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四)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

可以说,之前的高门槛把很多人拦在了门外,但不批不相当于不管,隆众从相关人士了解到,成品油批发证确实不再审批,后续怎么管理还在制定过程中。预计后期相关部部门会进一步跟进新的管理审批政策,《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后期也将面临同步更新。批发资质取消对流通服务行业将产生较大刺激,如招商和交易中心。

二、《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审批权下放到“地级市”

国家鼓励终端零售行业发展,审批权下放“地级市”,放宽准入条款。加油站数量有望大幅增加。其实我国在2018年就放开国内成品油零售领域,对外资进入成品油零售行业给予绿灯,这次的下放可以说是继续降低准入门槛,这对于想进军零售行业的外商、地方炼厂和民营资本无疑是一大利好;对车主来说,油价会因更多参与者而优惠更大;对原有加油站来说,新加油站的加入意味着更大竞争,零售利润可能缩水。未来加油站高价时代有望成为过去时,促销优惠将成日常,加油站行业将呈现“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的局面。

三、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

加油站的用地不再局限于“经信委规划的油站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油站用地的便捷大大降低了加油站建设成本,同时盘活了农村闲置集体土地,达到一举两得。

意见第十条还指出未来汽车限购政策可能放宽,这些都有利于成品油流通行业发展壮大和扩大消费。7月底国家指出要扩大内需,8月底出台20条《意见》。速度之快可见重视程度。接下来,相关政策将陆续出台,法律法规也将跟进,成品油流通行业将在下半年出现大变革,隆众就此事将继续跟踪报道。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19〕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流通扩大消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取得良好成效,国内市场保持平稳运行。但受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当前流通消费领域仍面临一些瓶颈和短板,特别是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有待加强,商品和生活服务有效供给不足,消费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城乡消费潜力尚需挖掘。为推动流通创新发展,优化消费环境,促进商业繁荣,激发国内消费潜力,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消费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促进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顺应商业变革和消费升级趋势,鼓励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形成更多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鼓励发展“互联网+旧货”、“互联网+资源循环”,促进循环消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传统流通企业创新转型升级。支持线下经营实体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在城市规划调整、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改扩建用地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改造提升商业步行街。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对商业步行街基础设施、交通设施、信息平台和诚信体系等新建改建项目予以支持,提升品质化、数字化管理服务水平。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业步行街等具备条件的商业街区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扩大全国示范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连锁便利店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探索进一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强化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责任,简化店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实行“总部审批、单店备案”。支持地方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开展简化烟草、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审批手续试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新闻出版署、烟草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社区便民服务设施。打造“互联网+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统筹社区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建设,改进社会服务,打造便民消费圈。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社会组织提供社会服务。(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体育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快发展农村流通体系。改造提升农村流通基础设施,促进形成以乡镇为中心的农村流通服务网络。扩大电子商务进农村覆盖面,优化快递服务和互联网接入,培训农村电商人才,提高农村电商发展水平,扩大农村消费。改善提升乡村旅游商品和服务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培育特色农村休闲、旅游、观光等消费市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扩大农产品流通。加快农产品产地市场体系建设,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流通体系,加大农产品分拣、加工、包装、预冷等一体化集配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加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生产基地现代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拓宽绿色、生态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渠道,丰富城乡市场供给,扩大鲜活农产品消费。(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拓展出口产品内销渠道。推动扩大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实施范围,引导出口企业打造自有品牌,拓展内销市场网络。在综合保税区积极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落实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业务的政策。(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满足优质国外商品消费需求。允许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统筹考虑自贸试验区、综合保税区发展特点和趋势,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城市范围,顺应商品消费升级趋势,抓紧调整扩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支持绿色智能商品以旧换新。鼓励具备条件的流通企业回收消费者淘汰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折价置换超高清电视、节能冰箱、洗衣机、空调、智能手机等绿色、节能、智能电子电器产品,扩大绿色智能消费。有条件的地方对开展相关产品促销活动、建设信息平台和回收体系等给予一定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活跃夜间商业和市场。鼓励主要商圈和特色商业街与文化、旅游、休闲等紧密结合,适当延长营业时间,开设深夜营业专区、24小时便利店和“深夜食堂”等特色餐饮街区。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投入,打造夜间消费场景和集聚区,完善夜间交通、安全、环境等配套措施,提高夜间消费便利度和活跃度。(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拓宽假日消费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充分利用开放性公共空间,开设节假日步行街、周末大集、休闲文体专区等常态化消费场所,组织开展特色促消费活动,探索培育专业化经营管理主体。地方政府要结合实际给予规划引导、场地设施、交通安全保障等方面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搭建品牌商品营销平台。积极培育形成若干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引导自主品牌提升市场影响力和认知度,推动国内销售的国际品牌与发达国家市场在品质价格、上市时间、售后服务等方面同步接轨。因地制宜,创造条件,吸引知名品牌开设首店、首发新品,带动扩大消费,促进国内产业升级。保护和发展中华老字号品牌,对于中华老字号中确需保护的传统技艺,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资金。(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降低流通企业成本费用。推动工商用电同价政策尽快全面落实。各地不得干预连锁企业依法申请和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鼓励流通企业研发创新。研究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加大对国内不能生产、行业企业急需的高性能物流设备进口的支持力度,降低物流成本;研究将相关领域纳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推动先进物流装备产业发展,加快推进现代物流发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扩大成品油市场准入。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加强成品油流通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安全保障措施落实。乡镇以下具备条件的地区建设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可使用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扩大成品油市场消费。(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用好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现有专项资金或政策,补齐流通领域短板。各地可因地制宜,加强对创新发展流通、促进扩大消费的财政支持。(财政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优化市场流通环境。强化消费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覆盖线上线下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严厉打击线上线下销售侵权假冒商品、发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针对食品、药品、汽车配件、小家电等消费品,加大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治理力度。修订汽车、平板电视等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实行无理由退货制度。(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创新发展流通、推动消费升级、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落地。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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