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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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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温州市区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一)鹿城区:除藤桥镇和山福镇以外的区域。

(二)龙湾区:全区域(含浙南产业集聚区所属市区辖区全区域)。

(三)瓯海区:全区域(含温州生态园辖区全区域)。

(四)洞头区:北岙街道、灵昆街道(含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核心区全区域)。

二、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集中供热、热电联产机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干化焚烧项目除外)应于2019年底前自行淘汰改造,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生物柴油或其他清洁能源。逾期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或者组织拆除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其中饮食服务业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高污染燃料设施。高污染燃料设施改造期限到期后,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类型的高污染燃料。

五、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六、各区政府,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浙南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温州生态园管委会,各级发改、经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商务、卫健、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

七、本通告自2019年9月15日起实施。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2015〕4号)同时废止。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6日


资讯编辑:祝蓉 021-66896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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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投诉:陈杰 021-260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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