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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黑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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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黑龙江省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推动全省落后产能退出,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依法依规促进落后产能退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全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企业主体。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促进优胜劣汰,优化供给结构。

——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统筹推进。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统筹推进本地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

三、工作计划任务和责任分工

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根据各市地和有关部门调查摸底实际情况,2019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计划任务如下:

1.电力行业: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1#、同江市长恒热电有限公司4#、5#,嘉荫县华银热电厂1#、2#,海伦市南华糖业有限公司自备电厂1#、2#,海伦市地势坤生物热电有限公司3#、4#。(省发改委督促相关市地落实)

2.煤炭行业:关闭退出39处煤矿。(省煤管局督促相关市地落实)

3.环保领域:伊春市长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线彻底拆除。(省生态环境厅督促伊春市落实)

四、时间节点

(一)制定工作方案(2019年5月底前)

各市地要主动向相关企业解读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引导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依法依规有序推动落后产能退出。要组织企业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公告计划淘汰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清单、产能。

(二)组织退出(2019年12月底前)

有关市地要按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督促企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并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

(三)组织验收(2020年1月底前)

有关市地相关部门要组成验收组,对本地区所属淘汰落后产能项目逐一进行验收,检查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是否已经拆除,对拆除的落后设备前后对比情况进行留影存档,出具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并将相关验收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电力行业由省级煤电淘汰落后产能部门组织验收。

煤、电落后产能淘汰后,要在省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要充分认识到淘汰落后产能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组织领导,逐户企业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确保落后产能不投入生产。

(二)健全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机制,各市地工信、发改、煤炭、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能分工分别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发挥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作用。各职能部门要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

(三)强化责任落实。各市地工信、发改、煤炭、生态环境、市场监督、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要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依规督促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对限期内未退出的企业,会同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强制淘汰落后产能,不使落后产能投入生产。

(四)强化监督检查。要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举报受理和调查制度,强化举报核查,并将核查处理结果与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享。对漏报、瞒报落后产能并经举报或媒体反映核实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责任。各市地工信、发改、煤炭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积极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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