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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煤炭去产能指标竞价交易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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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省(四川省,下同)煤炭去产能指标竞价交易的顺利实施,保障指标交易各方的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交易实施机构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西交所”)承担指标竞价交易的组织实施工作,其咨询服务费由指标出让企业按成交总额的2.5‰支付。

西交所负责制定发布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须知》、《指标出让交易申报程序》、《指标出让承诺书》、《指标交易排序抽签流程》、《交易公告》、《买受报名申请》、《买受人承诺书》、《煤炭去产能指标买卖合同》、《交易资金划拨办法》。

煤炭去产能指标种类、折算比例等与政策相关的事项由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脱困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化解办”)组织市(州)核实。

二、指标出让的煤矿范围

(一)已关闭退出且指标有效的煤矿。

(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可先申请参加指标交易,交易成功后必须在当年关闭到位并达到验收关闭验收标准。

(三)减量化兼并重组的煤矿。主体企业可申请交易减量部分形成的指标。

(四)核减生产能力的煤矿。

三、交易收益权属

(一)按国家政策,交易收益由指标出让企业所有(其中减量化兼并重组矿井的指标收益归属主体煤矿)。

(二)市(州)政府统筹交易收益的,必须具备2个条件:一是征得煤矿企业同意的书面意见;二是向省人民政府出具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四、交易申请与承诺

(一)企业自愿原则

1.国有煤矿中,川煤集团向省化解办申请,其它国有煤矿按照管理权限向当地化解办申请,并附相关国资监管机构审批意见或出资企业董事会决议。

2.除国有煤矿外的其他煤矿由煤矿企业法人单位(兼并重组的主体矿)向县级化解办提出申请,其书面申请书需附企业股东会议决定同意实施指标交易的书面决议或法人代表出具指标交易的书面申请,以及法定代表人对交易收益进行合法分配的书面承诺书。

(二)诚信承诺原则

1.承诺退出情况真实。承诺包含关闭申请、关闭决定、关闭时间、关闭验收、证照注销、是否申请享受中央奖补资金等内容真实。其中拟关闭矿井需承诺关闭时间最迟在当年11月30日前。

2.承诺交易的指标种类和交易数量真实。承诺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折算去产能指标和参与本次交易的指标数量真实准确(即:按指标放大系数扣除本企业或其它企业已用或拟用的指标后可供交易的指标数量)。

3.承诺利用交易价款向指定的账户足额划转职工安置的各种费用。

4.承诺委托由西交所实施在线网络竞价交易,同意西交所作为第三方参与合同签订并无息暂存交易价款。

5.承诺同意全省统一挂牌交易底价。

6.承诺当买受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可按挂牌底价进行协议交易。

7.承诺交易指标按指标种类(原始指标、放大指标)在公正机关的现场公正下,随机排序作为交易成功的顺序。承诺按买受人竞价从高到低、买受人需求量依次安排出卖人。

8.承诺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和支付咨询服务费。承诺在收到首期交易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买受人提供增值税发票,并交由西南联交所代为保管,发票真伪由买受人自行查验。当开票税率低于6%时,承诺由西交所从交易价款中代扣差额部分按原渠道无息退还至买受人账户。承诺如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西交所将代扣成交价款的10%作为买受人补偿,按原渠道无息退还至买受人账户。

9.承诺执行全省统一制式的《煤炭去产能指标买卖合同》内容。

(三)分级审查原则

1.由拟申请参加交易的煤矿企业向县级化解办提出交易申请,县级化解办初步审查认为符合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政策规定且具备交易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将交易申请和关闭承诺书报市级化解办集中审查。其中按200%比例折算的,未报省化解办确认的,需按程序进行确认。

2.市级化解办集中审查指标交易的申请文件,并书面确认指标数量、折算比例的真实性,在审查确认之后3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化解办,市级化解办提供的企业名单中的煤矿企业名称应与煤矿企业的营业执照、公章一致。

3.省化解办收到市级化解办(省国资委)转报的交易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集中复核。

4.集中复核的内容

(1)承诺事项是否齐全;

(2)确认指标种类与折算比例、交易指标数量;

(3)是否属于本轮交易的煤矿范围。

五、指标形成种类与折算基数

(一)指标形成种类

1.原始指标

①关闭退出煤矿。按关闭退出煤矿生产能力100%折算。如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煤矿,按生产能力的30%折算。

②实施减量化兼并重组的煤矿,按减少生产能力的100%折算。

③核减生产能力的生产煤矿,按核减生产能力的80%折算。

2.特殊煤矿放大指标

①关闭退出9万吨以上(不含)的“三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煤矿,矿业权先于“三区”设立的,按生产能力的200%折算为计划外放大指标。

②关闭退出的9万吨以上(不含)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冲击地压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煤矿,按生产能力的200%折算为计划外放大指标。

③关闭退出的资源枯竭、灾害严重、安全保障程度低、长期不达产的煤矿,按生产能力的200%折算为计划外放大指标。

上述矿井如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按生产能力的60%折算。属于“13类矿井”的煤矿,按国家政策不能申请中央财政奖补资金。

(二)指标折算基数

1.建设项目的生产能力以最终的初步设计审批确定的建设规模作为指标折算基数。

2.生产矿井的生产能力以四川省安全监管局确认并公告的产能作为指标折算基数。

3.减量化兼并重组矿井,其重组前各矿井的能力总和与拟扩建规模之差作为指标折算基数。

六、指标交易挂牌底价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前期交易情况,参照其它省(市)有关情况,经与拟参与交易的煤矿企业代表商定,确定我省煤炭去产能指标交易首次挂牌底价:第一类“原始指标”本轮首次挂牌底价为130元/吨;第二类“特殊煤矿放大指标”首次挂牌底价为70元/吨。挂牌底价根据市场情况和产业政策变化可适当调整。已确认为按200%折算放大指标的煤矿,可在第二类“特殊煤矿放大指标”和第一类“原始指标”中任选一类申请交易。

七、指标出卖人排序

(一)指标交易前,参加交易的指标出卖人,由西交所在公正机关的现场监督和公证下进行随机排序,所有参加交易的出买人需向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供委托排序的申请书,委托全省统一的抽签人,并全程参加现场监督。排序结果作为交易结束后对买受人指标配置的顺序。对排序结果不认可的,可在正式公告前书面申请退出本次交易。

(二)已参加交易并抽签排序的,按原顺序不变先行配置。新增加的,分批次按上述要求随机抽签确定顺序,待已抽签煤矿配置结束后按顺序配置。

八、发布指标信息

省化解办对各产煤市(州)批复的指标交易数量进行复核后,由西交所公开发布指标信息。

(一)发布内容

1.指标出卖人的企业名称(以营业执照为准的全称),指标类别,指标形成途径,折算比例,指标量,折算系数、折算后指标交易量。

2.指标交易挂牌底价;

3.联系咨询途径。

(二)发布途径

1.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网站;

2.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

3.上报国家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部际联席会,争取国家向有关省化解办和中央企业推送;

4.定点向有需求的省(区、市)化解煤炭产能工作牵头单位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推送,争取广泛宣传和支持;

5.定点向已与我省联系过有意愿的企业进行推送。

九、指标交易公告

由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根据本方案的相关规定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时间一般为10-20个自然日。公告内容包括本方案相关内容、交易规则及《煤炭去产能指标买卖合同》等必要内容。

十、买受人报名

(一)遵守保密制度

1.不接受现场报名,买受人直接通过西交所网站报名,并承诺不得向其他买受人通报指标需求的种类和数量。

2.参与交易组织实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关方、相关方透露报名信息。同一工作人员不能接受两名买受人的报名。

(二)报名时间

指标交易公告期间接受买受人报名。

(三)报名条件

1.买受人需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企业和法人代表不属于国家或有关部门诚信惩戒的对象。

4.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四)报名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及“五证合一”证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资金支付能力承诺书;

3.指标种类和指标量需求真实性承诺书;

4.代理人授权书。

(五)保证金

买受人报名时向西交所交纳保证金。标准为:每需求1万吨指标缴纳保证金10万元,保证金金额最低不少于10万元,超过500万元时,最高交纳500万元。交纳保证金后,视为买受人认可本次交易挂牌底价和相关交易规则,竞价起价不得低于挂牌底价。

在指标交易成功后,保证金转为已付交易款。未交易成功的,无息退回原交纳企业的指定账户。

十一、交易实施

由西交所按制定的交易规则组织交易,由买受人自行进行网络竞价,不得在西交所设立现场竞价室。当买受人只有一个时,以挂牌底价协议方式交易。当买受人有2个及以上时,实行竞价交易。

(一)指标分配

1.交易结束,由西交所按出卖人排序结果依次确定成功出卖人。

2.交易结束后,由西交所根据竞价结果,从高到低确定成功买受人顺序。

3.按成功买受人顺序和成功出卖人顺序对应确定买卖合同签订方,直至买受人或出卖人安排完毕。

(二)合同签订与付款方式

1.买、卖双方在西交所确定交易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煤炭去产能指标买卖合同》。

2.买受人的交易价款分两次付清。首期价款为合同金额的30%,买受人应于《煤炭去产能指标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划转至交易所结算账户。

3.首期价款划转到位后,由省化解办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产能置换预证明文件。

4.买受人在取得产能置换预证明文件起10个工作日向西交所指定账户划转剩余价款,即合同金额的70%。买受人还应在取得产能置换预证明文件后应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产能置换方案。

5.剩余价款划转完毕后,买受人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产能置换方案时,由省化解办同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正式证明文件。

6.西交所作为第三人参加合同签订。出让企业为关闭矿井且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缺失的,可申请重新办理或恢复。

(三)风险与防控

交易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的争议,在协商基础上仍然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监督检查。省化解办负责对交易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对存在重大问题的,可责成有关参与方和组织方进行整改。

(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者,严肃查处,对违法人员,移送有关机关依法查处。除有关单位确定的1名负责人之外,其它人员不得涉及本轮交易的核心机密事项。

(三)实现全覆盖宣传。本方案印发后,各产煤市(州)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应转发至本区域内所有煤矿及仍有交易需求的关闭矿井,并组织集中宣讲,保存宣讲会参加人员名单,确保所有煤矿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四)督促省内有需求的煤矿企业主动参与指标交易。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炭监管监察部门要全面核查辖区内煤矿企业落实国家煤炭行业产能置换政策情况,清理核实生产矿井投产时间,凡在国发〔2016〕7号文件印发之前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之后投产的生产矿井,以及所有在建矿井,必须按《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煤矿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609号)等国家有关产能置换政策确定的比例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后方可继续生产或建设。新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省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复产能置换方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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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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