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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新规支持民营企业总部 将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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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宋薇萍)记者5月9日从上海市商务委获悉,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商务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上海市鼓励设立民营企业总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促进上海市民营企业做强做优,实现创新发展。意见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意见》提出,要从金融政策、人才政策、营商环境等方面给民营企业总部加大支持力度。

金融支持方面,《意见》指出,要积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综合运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保险等渠道,提升对民营企业总部的金融综合化服务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开展供应链金融,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可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支持民营企业总部申报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支持其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

《意见》还指出,鼓励民营企业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支持民营企业总部优化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民营企业贸易投资便利化。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

此外,对经认定的民营企业总部,《意见》要求,上海市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型机构升级为企业总部的,以及民营企业总部并购重组国内外上市公司的,各区可给予奖励。

人才政策方面,《意见》表示,充分发挥户籍政策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通过居住证积分、居转户和直接落户等梯度化人才引进政策体系,大力支持民营企业总部引进所需的高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者等各类优秀人才。

《意见》还表示,各区要营造有利于民营企业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对民营企业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引导民营企业总部向各类国家级和上海市级产业园区集聚,各区可为民营企业总部给予租金优惠、政策扶持等服务。

根据《意见》,民营企业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在上海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第二,上年末资产总额达到1亿元;第三,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第四,除上海本市外,拥有2个或2个以上分支机构。在上海市设立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则可以直接认定为民营企业总部:第一,上海市认定为贸易型总部的民营企业;第二,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服务业100强”中的民营企业。


资讯编辑:王丹 021-26094315
资讯监督:乐卫扬 021-2609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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