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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钢铁等企业煤气(天然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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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防范钢铁等企业煤气(天然气)安全管理重大风险,强化中毒窒息、爆炸等事故预防,按照《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钢铁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264号)要求,全面推动全省(黑龙江省)钢铁等企业排查治理煤气(天然气)安全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吸取全国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安全事故教训,着力排查整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设备设施缺失,施工区域煤气隔断措施不到位,维修作业安全确认、安全交底、安全监护流于形式,应急处置不当等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钢铁企业煤气环节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钢铁企业煤气事故多发势头,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专项治理范围

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的钢铁企业和机械行业中使用天然气进行金属冶炼作业的企业。

三、专项治理主要内容

钢铁企业主要检查以下突出问题:

(一)煤气安全管理情况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煤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煤气设备设施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煤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没有配备必要煤气防护人员、煤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煤气事故应急演练。

(二)煤气设备设施情况

1.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2.煤气区域未按照标准规定的爆炸性危险环境区域划分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电气设施。

3.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在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以及煤气区域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4.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煤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隔断装置。

5.煤气水封和排水器的设置、水封高度、给(加)水装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三)煤气作业情况

1.煤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煤气的有限空间作业,程序、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煤气防护站或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4.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堵盲板、带煤气接管、高炉换探料尺、操作插板等危险作业,在雷雨天进行;作业时没有煤气防护站人员在场监护;操作人员未佩戴呼吸器或通风式防毒面具。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1.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要求,重新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

2.企业未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的。

3.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未采取相应降低风险措施的。

4.涉及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罐区(气柜)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实现紧急切断功能的。

5.安全仪表系统和紧急切断装置未处于投用状态的。

(五)隐患问题闭合整改情况

1.2018年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的隐患问题闭合整改情况。

2.2018年企业自检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闭合整改情况。

使用天然气进行金属冶炼作业的机械铸造企业主要检查以下突出问题:

(一)天然气安全管理

1.新建、改建和大修后的天然气设施未经检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运行。

2.天然气设备设施改造和施工,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新型天然气设备或附属装置未经安全条件论证。

3.使用天然气企业没有天然气检测报警装置及防护设施,未按要求每年组织开展至少一次天然气事故应急演练。

(二)天然气设备设施

1.使用天然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天然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

2.天然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天然气进入车间前的管道,未按标准要求设置总管切断阀或可靠隔断装置。

(三)天然气作业

1.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2.涉及天然气的有限空间作业、氧含量、一氧化碳浓度等不符合标准要求。

3.带天然气作业或在天然气设备上动火没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取得安全主管部门的书面批准。

四、时间步骤

专项治理分为4个阶段。

(一)部署安排阶段(4月中下旬)。各市(地)要立即组织统计辖区内涉及煤气生产、储存、使用钢铁企业和机械行业中使用煤气(天然气)进行金属冶炼作业企业情况,摸清企业煤气设施设备、重大危险源、煤气(天然气)数量等基本情况,建立企业基本数据台账(见附件),于5月15日前报省应急管理厅。同时,结合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及时传达到有关企业,全面部署安排专项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改阶段(4月下旬至7月下旬)。有关企业要按照此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制定科学有效的专项治理执行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中发现的一般隐患,要及时有效闭合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2018年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执法检查发现和企业自查发现的隐患问题,要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确保隐患闭合整改到位。有关企业要于2019年7月底前将本单位煤气安全专项治理自查自改工作总结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三)督促整改阶段(8月至9月)。市、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有关企业自查自改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省应急管理厅将强化过程督导,适时组成由执法监察、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监管等处室人员参加的联合督导组,对重点地市开展督查检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查漏补缺,确保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位。要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明确排查整改责任,严格落实闭合整改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公开曝光并挂牌督办,监督按时整改。

(四)验收总结阶段(10月至11月)。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对本地有关企业煤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总结。要制定验收计划,编制验收检查清单,落实验收责任,明确验收程序,形成验收材料备查。各地于2019年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严格责任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全面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明确责任分工,细化任务措施,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治氛围。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黑龙江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周密安排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强化风险意识,以防范煤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为重点,突出钢铁企业煤气生产、储存、使用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等环节安全风险,深入排查,严格治理,确保专项治理顺利开展。

(二)加大执法力度,形成高压态势。各地要强化专项治理联合执法检查,对钢铁等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查处,依法处罚。对存在《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行为的,提请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形成有力震慑。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及时曝光违法违规企业和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广泛监督,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有关企业要充分运用内部网络平台、微信等信息渠道,广泛宣讲煤气(天然气)安全知识,播放典型煤气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提高广大职工对煤气(天然气)危害的认识,引导教育广大职工增强风险意识,推动形成防范化解煤气(天然气)重大安全风险的共识。

(四)注重工作融合,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督促指导辖区内有关企业将专项治理工作与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以及近期全省将要开展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执法检查、万户企业安全风险“大体检”活动部署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落实《冶金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及风险分级管控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强化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逐步建立源头辨识、过程控制、持续改进、全员参与的安全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钢铁企业中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储存)许可证的焦炉、煤气柜等专项治理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胡文龙,电话0451—87010360,Aq87012022@163.com。其他领域专项治理情况报工矿商贸安全监督管理处,联系人车俐春,电话0451—87017099,chelichunw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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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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