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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安市2019年第一季度劣质散煤管控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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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邯郸市2019年第一季度劣质散煤管控攻坚专项整治方案》要求,为深入推进我市2019年第一季度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确保我市第一季度散煤生产、销售环节和使用单位的燃煤质量全部达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整治方案。

一、整治时间

2019年2月21日至3月31日

二、整治任务

(一)强化“禁煤区”散煤清零工作,全面禁止散煤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

将主城区及洺湖新区、新能源产业园部分区域划定为禁煤区。主城区是指“东至东环路、西至西环路、北至北环路(含北环路北3个村)、南至南环路”。洺湖新区部分区域是指“东至东环路南延(刘西线)、西至新华大街南延、北至南环路、南至洺湖北岸”。新能源产业园区部分区域是指“东至东二环路、西至东环路、北至北环路、南至邯武快速路”。具体包括武安镇所辖的古楼街、南关街、西关街、白鹤观街、北关街、东关街、庄子营、三小河、南小河、店子、高坡、宋二庄,工业园区所辖的西长远、东长远,西土山乡所辖的东马庄、杜庄、河渠等17个村(街)及住宅小区。

在禁煤区内禁止运输、储存、销售、使用散煤。禁煤区内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市政府批准的重点用煤单位除外)、门店自2019年2月21日起全部禁止使用散煤。居民住户日常炊事、取暖等在完成煤改电、煤改新、煤改气后禁止使用散煤。

散煤储存和使用监管分工如下:对在“禁煤区”内发现违规运输散煤的车辆,由市交警大队按照违反禁行区域规定依法处理;对“禁煤区”内发现违规储存和使用散煤的个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村(街)委会负责彻底清理;对发现违规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牵头,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配合立即彻底取缔并依法处理。对发现违规使用散煤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餐饮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负责;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沿街门店散煤锅炉由市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商品房住宅小区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在一中、新能源园区、城北供热站三个空气质量示范区域内所有居民、流动摊贩、加工作坊、餐饮单位、市场内商户、洗浴企业使用燃煤的和城市道路沿线流动摊点,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各单位自建小区由原自建单位负责;“三供一业”划转单位由市冶金矿山公司负责;限期搬迁“禁煤区”内取得合法经营资质的煤炭洗选企业,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

(二)严格散煤经营市场主体准入。

凡不符合散煤经营网点布局规划的,一律不批准设立;严格管控散煤销售网点,组织相关部门加强管控,按规定取消相关散煤销售网点。“禁煤区”内,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禁煤区”外对无照经营煤炭的非法经营网点,由市场监管局及时移交相关乡镇、工业园区,由乡镇、工业园区牵头,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分局、市生态环境所、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安办等部门配合,予以取缔。建立和完善经营主体台账、重点管控单位台账。(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三)强化煤炭生产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

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和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强化煤炭生产(加工)和销售环节的质量抽检工作。在全市在营的煤炭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户中,认真开展散煤质量抽检,2019年第一季度煤炭质量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并严格做到初检和复检在3日(自采样至出具质检报告)内办结,对抽检不合格的快速进行二次抽检。及时汇总报送检验结果,做好相关信息的公示、公告工作。强化质量抽检工作分析研判,对经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煤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加大抽检频次并列入重点管控单位名单,建立重点管控单位台帐和档案;对连续抽检发现经营不合格煤炭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全市煤炭经营单位和重点管控单位要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全程归档监管。监管部门监督管理散煤经营企业加强散煤质量管理,严把进(销)货关,确保购进(销出)的每一批次散煤质量达标。(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四)强化联合执法、严查运销环节不合格散煤。

各乡镇、工业园区、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采取市、乡镇、村三级联动机制强化执法全力推进劣质散煤管控工作的通知》、《武安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强化三级包联机制和三级联动执法机制,层层落实劣质散煤管控责任,确保联合执法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落实到位,强化进村入口劣质散煤检查点的最后关卡作用,切断劣质散煤进村入户通道。各乡镇、工业园区牵头,进一步加强市直有关部门基层分局、站所的协调,严厉打击销售劣质散煤及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市场监管局牵头组织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发改局和科工局等多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运销不合格散煤的行为,对随车没有《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依法处理;凡运输“过境煤”的车辆在我市运煤专线中途停车卸煤或驶离运煤专线进入我市其它道路,对随车没有《质检报告》的,按劣质散煤查扣,并依法从重处理。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要强化对劣质散煤的追溯,健全执法办案监管台账,并做好相关记录。(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交警大队、发展改革局、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五)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监管和燃煤质量抽检工作。

监管部门要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账、监管台账、“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的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燃煤质量的监管力度,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燃煤质量内控制度,督促其完善进销货台账和落实主体责任,较大的燃煤使用单位必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并自行开展煤质检验。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规定,强化对燃煤使用单位燃用散煤质量的抽检工作,并及时向牵头部门汇总报送检验结果。2019年第一季度燃煤质量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对违规购进、燃用不合格散煤的,除责令改正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5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牵头单位: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

(六)强化散煤治理,严禁个人燃用劣质散煤。

在“禁煤区”内严禁个人使用散煤;在“禁煤区”外,大力推广洁净煤(洁净型煤、无烟煤兰炭等)。针对已进入居民家中的散煤,由农业农村局和乡镇负责回收置换成洁净型煤。(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七)依法处置劣质散煤。

各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由科工局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处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牵头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

(八)监督管理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

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生产(加工)企业建立煤炭质量保证制度,建立销货台帐、销货合同档案;签订煤炭供销合同,须标明供货数量以及硫、灰分、挥发分指标含量,标明使用范围、销售对象;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书”。(责任单位: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冶金局)

(九)加强对民用蜂窝煤行业日常巡查和产品质量监管。

加大对完成规范提升经过验收的蜂窝煤企业进行日常巡查,确保企业保持验收时的各项要求。督导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产品质量要符合国家《商品煤质量民用型煤》GB34170-2017标准要求。加大对蜂窝煤企业的产品质量抽检力度,抽检覆盖率要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十)强化对洗选煤炭企业监管。

监督管理洗煤企业严禁洗选外来煤。洗煤企业按要求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对购进销售的煤炭实行批批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河北省《工业和民用燃煤》(DB13/2018-2014)地方标准,检验单留存备查。建立销售台账,与用户签定煤炭供销合同,给承运、销售、使用单位出具《质检报告》。严禁洗选副产品(中煤、煤泥等)流入散煤市场。对洗选副产品登记造册,标明销售去向、使用单位,留档备查。(责任单位: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十一)强化涉煤货场管控。

加强对涉煤货场的环保监管,必须达到仓化、棚化、硬化、美化、绿化标准。监督所有货场冲洗进出厂区车辆。对场区积尘日清日扫,及时保持围墙、地面干净、整洁。作业时开启雾炮或喷淋设施。严禁超载运输。在场区醒目位置悬挂“不准超限超载车辆出厂”警示牌,实行装卸、计重、开票、门卫“四把关”,严防超载车辆出厂。(责任单位:市冶金局)

(十二)强化洁净型煤管控。

加大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监管。监督企业做好原料苫盖和厂内抑尘。关停取缔不达标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牵头单位:市冶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

(十三)强化对妨碍散煤管控公务的处罚。

市直有关部门在散煤管控工作中,不能以罚代刑。违法经营者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妨碍执行散煤管控公务行为的打击力度,从严从重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形成散煤管控震慑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21日至22日)。

按照邯郸市“标准更高、要求更严、措施更实、责任更明确”的原则,依据该《专项整治方案》要求,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悬挂条幅、印发宣传单、张贴公告、出动宣传车辆、播放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平面广告、建立微信工作群、签订责任状等多种形式宣传全市散煤管控工作,提升百姓杜绝燃用劣质散煤的意识,畅通“12315、12331、12365”等举报渠道,引导和鼓励群众对劣质散煤的监督,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二)全面整治阶段(2月23日至3月21日)

各乡镇、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根据排查出的问题和不足,挂图作战,逐个销号,并以照片形式留存整治效果。通过对专项整治前、中、后的对比,说明各乡镇、相关部门的工作成绩。

(三)总结提高阶段(3月22日至31日)

市政府组织专项整治验收组,对各乡镇、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验收。通过验收,评出先进,明确下一步散煤管控的工作重点,强力推进散煤管控工作,全面提升我市劣质散煤管控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组织这次劣质散煤管控冲刺攻坚专项整治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责任单位,各责任单位要勇于担当,统筹推进全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整治工作。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二)强化协调调度。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定期调度,将“动真格、实措施、快行动”要求落实到工作的每个环节。实行周报告制度,每周五下午5:30前,各乡镇、工业园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向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市场监管局市场维权科,电话:5668877)报告本周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报送至邮箱wassmb@163.com),对检查调度发现的问题,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予以通报。

(三)强化督导检查。市劣质散煤管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工业园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开展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实、工作不力、推进缓慢的单位或个人,按照《邯郸市2018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量化问责方案》等规定,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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