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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根河市2018年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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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8年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经信原工字〔2018〕260号)、《呼伦贝尔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2018年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呼经信字〔2018〕141号)及《转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呼经信字〔2017〕161号)精神,推动我市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全面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环保、质量、安全、能耗、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释,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实现经济运行总体平稳,行业效益平稳向好。

二、重点任务

(一)产业政策方面。严格执行工信部联产业30号文件精神,全面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与装备。各部门于6月18日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使用产业政策明令的落后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闭退出,并将关闭退出情况报呼伦贝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二)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对2017年度能耗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实施关闭退出。(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负责)

(三)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环境保护局负责)

(四)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组织开展水泥等行业无证违法查处工作和获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彻底取缔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安全生产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负责)

(六)技术方面。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相关工艺技术装备,须拆除相应主体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相关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依法全面拆除生产建筑用钢的工频炉、中频炉等装备。(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8年6月8日前)。各地区、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地区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查处产业政策明令要求淘汰的落后技术与装备,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各单位将本部门落后技术与装备情况于6月8日前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市经信局)。市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分别将需关闭退出的环保、质量、安全、能耗、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情况于6月8日前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不得漏报或瞒报。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8年6月9日—2018年11月底)。各部门根据摸底排查情况,制定淘汰退出计划。对摸底排查出的,并列入年度淘汰退出计划的产能或企业,一一制定淘汰退出方案,按照实施进度计划完成淘汰退出任务。各部门将淘汰退出方案于6月18日前,工作进度情况于每月18日前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12月底前)。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企业对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形成总结报告。

四、总体要求

(一)合力推进落后产能退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统筹协调全市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能职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并协调系统内各级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协作。各地区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退出工作履职尽责,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措施要求。

严格落实《转发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呼经信字〔2017〕161号)文件精神,今后,每年12月底前,市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将当年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函告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将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呼伦贝尔市相关部门。每年11月15日前,将当年依法关闭退出的企业、设备及产能情况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总后计入次年落后产能退出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送呼伦贝尔市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市经信局、发改局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也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自行开展督查,对进展较慢的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信息公开。市经信局、发改局将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情况上报呼伦贝尔市,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展和改革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管等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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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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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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