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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炭局完成省下放8座煤矿综合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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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煤炭局完成省下放8座煤矿综合安全检查

为认真贯彻落实2018年11月23日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安排部署,12月5日至13日,市煤炭局抽调邯矿集团、阳煤集团相关专业专家组成2个检查组,对8座煤矿进行了综合安全检查。12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市煤炭局又对东曲矿、屯兰矿、西曲矿等3座煤矿进行了突查。两次检查共发现问题及隐患476条(含重大安全隐患4条),下达执法文书11份,市煤炭局依法对4座煤矿实施停产整顿,对2座煤矿各1个采煤工作面实施停产整顿,对8座煤矿共处450万元罚款。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突出问题

1、个别煤矿存在越界开采问题。西铭矿部分采掘作业面超出该矿采矿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越界开采杜儿坪矿、东曲矿资源。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第二款“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认定该问题为重大安全隐患。

2、部分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一是西铭矿48710回采工作面防灭火灌浆系统管路只接至顺槽口,未接入工作面及采空区。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认定该问题为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杜儿坪矿《62515回采工作面物探成果》有六处异常区,《62515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中论述经钻探验证未能完全控制异常区,目前已进行回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九条第一款“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认定该问题为重大安全隐患。三是镇城底矿22605回采工作面高、低负压瓦斯抽采管路均未安装流量传感器;矿井瓦斯抽采各分、支、干管路均缺浓度、温度、流量、负压测量口、瓦斯抽采综合参数测定仪数量不足,不能满足瓦斯抽采计量需求。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第四条第三款“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认定该问题为重大安全隐患。

3、部分煤矿存在超生产要素公告问题。7座煤矿超生产要素登记公告范围布置井筒、采(盘)区、采煤工作面。其中:官地矿采区超1个,采面超2个;杜儿坪矿采区超2个,采面超2个;东曲矿井筒超4个、采面超2个;西曲矿采面超1个;屯兰矿井筒超2个,采区超2个,采面超1个;西铭矿采区超2个,采面超2个;马兰矿井筒超2个,采区超1个。

4、部分煤矿存在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问题。在12月18日夜至19日凌晨突查期间发现,东曲矿、西曲矿、屯兰矿等3座煤矿不执行市煤炭局下达的工作面停产指令,仍继续组织生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共性问题

1、顶板管理方面。各矿不同程度存在液压支架背顶不实或护帮板损坏、未护帮,超前支护缺防倒措施等现象,部分煤矿存在矿压观测系统不完善,分析总结记录不全,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等问题。

2、机电运输方面。主要存在:一是部分矿井高压整定计算负荷整定错误,设备短路保护实际整定值高出保护整定值,造成短路保护失效;二是部分矿井斜坡防跑车装置缺少或处于常开状态,皮带防撕裂、烟雾、堆煤保护安设位置不当或缺急停拉线保护等保护失效;三是部分矿井井下人车运输人员无跟车工,个别矿井乘人装置无资质单位专项设计。

3、“一通三防”方面。主要存在:一是矿井通风能力核定报告均未根据全年采掘衔接计划需风量最大时期进行核定,不能有效指导矿井安全生产;二是个别矿井存在瓦斯抽采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未对抽采半径进行考察,未完成部分煤层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工作。三是部分煤矿井下局部地点瓦斯检查未实现“三对口”管理,矿井瓦斯巡回检查图填写与现场交接班地点不一致。有的矿井瓦斯检查点设置不齐全,未建立密闭墙瓦斯检查台帐和检查手册。

4、防治水方面。主要存在:一是部分煤矿地质说明书、防治水台账等内容不全;二是探放水作业未组织单孔验收,超前探测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内容不规范,排水设施检修维护不到位;三是《地质说明书》实测剖面图未标注地质构造,缺少瞬变电磁物探成果内容,各类地质台账未执行签字确认程序,突水点信息标注不全、未编号管理;四是个别煤层充水性图未填绘正掘进工作面,安全措施中“先汇报后撤人”程序错误。

5、监控系统方面。主要存在:一是部分矿井监管与决策支持系统未接入安全监控、产量监控数据、GIS矿图未上传;二是产量监控系统巡检不及时,监控数据与实际不一致;三是个别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中井口缺唯一性检卡装置,未建立无线通讯联络系统。

6、人员管理方面。主要存在:一是多数煤矿存在部分安管人员未取得考核合格证的问题;二是个别煤矿井下领导带班调班无审批手续。

7、应急救援方面。主要存在:一是部分煤矿井下存在灭火器失效或未按季度进行检查,工作面隔爆水棚有挂钩脱落情况、未按要求进行周检查的问题,二是部分矿井应急救援储备物资不足。

二、处理决定

(一)西铭矿: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部分采掘作业面超出该矿采矿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进行采掘活动、48710回采工作面防灭火灌浆系统管路未接入工作面及采空区),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对该矿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2、“超层越界”开采问题移交国土部门处理;

3、对该矿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负责人处3万元的罚款。

(二)东曲矿、西曲矿、屯兰矿: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和12月18日夜至19日凌晨突击检查中发现拒不执行太原市煤炭工业局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煤责改〔2018〕A115、114、113号)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东曲矿、西曲矿、屯兰矿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上述3座煤矿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2、对上述3座煤矿分别处75万元、71万元、68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处5万元、7万元、6万元的罚款。

(三)镇城底矿、杜儿坪矿: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镇城底矿22605回采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杜儿坪矿62515回采工作面未探明物探异常区积水情况组织生产的重大安全隐患,依据《国务院第446号令》,对镇城底矿、杜儿坪矿处理决定如下:

1、责令镇城底矿22605回采工作面、杜儿坪矿62515回采工作面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2、对镇城底矿(含1条现场隐患)处51万元、杜儿坪矿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负责人分别处3万元的罚款。

(四)官地矿、马兰矿: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官地矿、马兰矿分别处26万元、25万元的罚款,对官地矿相关责任人处7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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