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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持续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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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推进实施《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巩固和提高《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果,今年以来我市(酒泉市,下同)持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酒泉市2018年度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酒泉市污染防治攻坚方案》要求,在散煤综合治理、燃煤锅炉综合治理、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及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方面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狠抓各项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全市空气质量不断改善,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截止11月26日,优良天数263天,优良天数比例80%,PM10均值为86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1%,较2015年下降30%;PM2.5均值为2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7.4%,较2015年下降46%。

1、加强产能控制,严格行业准入。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进行核准备案,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坚决遏制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从严限制高耗能、高耗水、高污染和产能严重过剩产业发展,积极鼓励先进产能的发展,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项目和小规模、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源头上有效遏制了过剩产能行业的发展,近年来没有新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

2、优化产业结构,推进清洁生产。近年来,全市累计淘汰水泥行业落后产能95万吨、炼铁行业落后产能54.8万吨、砖瓦行业落后产能4.36亿块,城区内所有重污染企业均已完成“出城入园”。严格按照国家《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甘肃省清洁生产办法》规定,先后完成了博伦矿业、晶鑫矿业等36家重点行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有效减少了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3、强化源头管理,严格煤炭管控。全市7县(市、区)均建成了煤炭一级交易市场和洁净煤配送中心,其中煤炭一级交易市场9个,二级交易市场57个,目前正在进一步健全完善二级优质煤炭配送网络,年内二级洁净煤配送中心全部可投入运行。定期开展煤炭经营企业和用煤大户煤炭质量抽查,2018年,市、县两级共组织煤炭监督抽检112批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对抽查发现的不合格经营或用煤企业,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从源头上严格控制高硫份、高灰份劣质煤炭进入城区、企业。

4、坚持多措并举,狠抓面源整治。大力推进热电联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供热项目建设,截止目前,全市11家集中供热企业供热能力1771兆瓦,供热面积259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率达到90%以上,清洁供暖面积达到426.8万平方米,全市采取可再生能源供暖、电供暖、天然气、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燃煤清洁化等清洁供暖方式供暖面积占全市供暖总面积的37%。2013年以来,全市共淘汰关停和治理改造燃煤锅炉1463台7029.5蒸吨,拆迁及集中供热覆盖取暖小煤炉4028台。积极开展城区及周边乡镇“三无”改造(即无土炕、无土灶、无小火炉)工作,今年全市累计完成“三无”改造10465户。不断加大城市扬尘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围挡、硬化、冲洗、降尘、覆盖、清运”扬尘管控措施,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全市90%以上的建筑施工场地落实了“6个百分之百”的扬尘管控措施。大力推广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抑尘,酒泉城区共160万平方米区域均做到全时段保洁保湿。全面整治城区裸露土地,累计建设防尘围挡墙13805米,覆盖、平整、硬化造壳以及绿化裸露土地4500亩地,清运砂石及建筑垃圾约4.1万立方米,基本实现了城区已征收国有储备裸露土地扬尘全治理、全覆盖。强力整治餐饮油烟污染,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面积达到城市规划建成区面积50%以上,餐饮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85.3%。不断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监管,建立了县、乡(镇)、村三级监管体系,明确了秸秆禁烧工作目标管理责任,持续开展巡查检查,城区基本杜绝了焚烧垃圾、树叶等现象,农村大面积焚烧秸秆、树叶、荒草等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

5、加强车辆管理,推进尾气治理。不断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检测及监管,全市11家检测机构23条机动车环保检测线全部完成了技术升级改造。酒泉市机动车环保检测信息化综合监管平台建成投运,并实现了国家、省、市及检测机构四级联网。积极推进油品置换工作,自2017年1月起,全市全面供应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严厉查处非法油品入市销售,定期开展油品质量抽检,2018年共抽检车用柴(汽)油100批次,合格96批次,合格率达96%。

6、加快提标改造,确保达标排放。全市各县市区建成区及周边39家涉气工业企业均配套建有废气治理设施,国电电力酒泉热电厂1号、2号机组均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及验收,污染物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玉门油田水电厂1号、2号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完成了除尘脱硫。全市141家加油站、5家储油库、110辆油罐车完成了油气回收治理,并按要求开展年度检验;玉门油田分公司炼化总厂完成了第三轮挥发性有机物(VOCs)气体泄露检测,有效控制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7、健全监管体系,强化执法检查。开展污染企业底数清查工作,编制了全市污染源“四名录、三清单”,将全市638户排污企业(其中一般排污企业598户,重点监控排污企业40户)全部纳入移动执法企业名录库,定期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更新。截至目前,全市累计实施行政处罚案件367起,处罚金额达1986.9万元,执行按日计罚及查封扣押等4个配套办法案件60个,移交司法机关29人。全面启动全市大气微型监测站点和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目前已完成微站点设备安装及软件开发工作,正在进行试运行,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已完成了方案编制,正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年内可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督促企业认真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对拒不治理的企业和单位,采取高限处罚、媒体曝光、企业新改扩建项目限批、取消企业评优评先资格,以及将环境违法行为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限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等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强制推进污染治理。积极探索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地方立法工作,《酒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前期调研论证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自然环境条件制约防治效果。酒泉地处巴丹吉林沙漠边缘,地域植被稀少,境内多为戈壁或沙漠裸露土地,气候干旱少雨、多风,全市年降水量不足80毫米,而蒸发量高达近3000毫米,每年沙尘暴和扬沙天气平均在15次左右,持续影响时间约20—30天,今年截止目前,共发生沙尘暴和扬沙天气27次,持续影响时间48天,沙尘天气等输入性污染导致我市空气中颗粒物浓度本底值较高,实现国家二级标准难度较大。

二是污染治理资金不足。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大气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市、县两级财政及企业社会先后累计投入14.2亿元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其中投入财政资金7.2亿元,企业及社会投入资金7亿元。但各级财政财力有限,在清洁供暖、燃煤锅炉淘汰治理以及农村面源污染治理方面的资金仍十分短缺。

三是部分县市和企业重视程度不够。部分县(市、区)领导干部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认识还不够到位,在贯彻执行环保政策法律方面主动性不强,还存在重点工作推进缓慢、执法检查偏宽偏软的问题。一些企业和单位对大气污染防治要求落实不严,设施运行管理不善,还存在设施停运和超标排放的情况。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

为整体推进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我市将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措施落实。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定单位、定人头、定目标、定标准、定时限”的要求,实行严格的工作责任制,把责任扛起来,把压力传下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控排放、控扬尘、控煤质、控车辆、严管理,实现大气质量的根本性改善,力争早日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二是加大预警通报及环境管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机制,通过“日分析、周评估、旬调度、月督查、季通报、年考核”制度,及时掌握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对问题突出的单位,及时通报、预警、督办;对预警后工作效果仍不明显的,提请市政府对相关县市及责任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问责。同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管理,定期召开由环保、气象、建设、工信等部门参加的分析研判会,不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管理水平。今年,重点完成大气微测网建设工作。

三是严格环境监察执法监管。严格执行《环保法》、《大气法》、《环评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运用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监管手段,坚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敢于“亮剑”,铁拳治污,绝不迁就、绝不手软。严厉查处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以法治促工作落实、以法治促问题整改,努力实现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常态化。

四是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评价及监督。全面实施环境信息公开,积极搭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和载体,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督促环保责任落实。每月继续在政府门户网站、酒泉日报等主要媒体公布各县(市、区)空气质量状况及排名,通过社会监督强化压力传导,督促各级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同时,对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完不成任务的,将严格问责追责,对年底因环境质量恶化或环境质量达到红色预警的县(市、区),坚决实行“一票否决”。

五是加强能力建设提升工作水平。以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和政府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健全环保机构内设部门,不断加大环保投入,提升硬件能力,落实市、县两级环境监察、监测、辐射、信息、应急等标准化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国家确定的改革任务,不断推动环境监管方式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由部门单打独斗向协同配合转变、由督企为主向督政督企相结合转变、由人防为主向人防技防结合转变,不断创新和提升全市生态环境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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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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