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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自治区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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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自治区直接安全监管的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煤炭建设项目随机检查执法行为,创新监管方式,加强自治区煤炭项目建设事中、事后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煤炭法>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5〕10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政办发〔2017〕176号)和《自治区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煤炭项目建设现状,现就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管范围

自治区范围内(不含生产建设兵团)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煤矿及配套选煤厂建设项目。

二、监管方式

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实行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应把“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制定辖区煤炭建设项目年度监管随机检查工作方案。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随机检查的煤炭建设项目和执法人员抽取程序,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监管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新煤安监发〔2016〕101号)执行,地(州)、县(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一)县(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1.建立辖区煤炭建设项目名录库,每年12月底前对煤炭建设项目名录库进行更新,并及时上报所属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2.对辖区内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应做到项目全覆盖,监督检查的项目、时间和执法人员应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炭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属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每年12月底前,组织完成辖区内所有煤炭建设项目的随机检查,并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行文报送所属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3.贯彻落实上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关于煤炭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监督煤炭企业整改落实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将煤炭企业整改结果上报所属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二)地(州、市)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1.建立并及时更新本地(州、市)煤炭建设项目名录库,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2.对辖区内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复杂及以上和有冲击地压危害的建设煤矿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其他煤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比例不低于50%,监督检查的项目、时间和执法人员应随机确定。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炭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属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3.监督县(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关于煤炭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监督煤炭企业整改落实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并将企业整改结果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根据县(市、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总结,结合本部门开展辖区内煤炭建设项目随机监督检查情况,形成本地(州、市)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行文上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

1.建立并及时更新自治区煤炭建设项目名录库。

2.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自治区直接安全监管的煤炭企业所属煤炭建设项目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各地(州、市)属地监管的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水文地质复杂及以上和有冲击地压危害的建设煤矿随机检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类型煤炭建设项目随机检查比例不低于20%;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炭建设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在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网站进行公示。

3.负责对自治区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和各地(州、市)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三、煤炭建设项目随机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前期手续。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前是否按规定取得项目核准和采矿许可证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等前期手续,是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项目建设和参建单位资质及执业行为。煤炭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各类规章制度、技术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现场管理是否到位;项目是否存在工程肢解发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项目参建单位资质、许可和执业行为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三)项目建设施工。煤炭建设项目的矿建、土建、安装三类工程施工和设备购置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设计修改(变更)是否重新履行了审批程序;煤矿是否按一、二、三期合理的工程顺序进行施工;新建煤矿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改扩建煤矿是否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安全、职防、环保、水保工程和设施及配套选煤厂建设。煤炭建设项目的安全、职防、环保、水保工程和设施及配套选煤厂是否按“三同时”要求和煤矿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施工。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对煤炭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建设安全规范》等其他行为和工程实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应依法依规查处到位。

四、严格执法

(一)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煤炭建设项目存在的应由本部门查处的安全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履职尽责。

(二)煤炭建设项目的核准、采矿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前期手续不全开工建设的,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要求煤矿停建,项目环保、水保工程和设施未按“三同时”要求同煤矿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施工的,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应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同时对上述涉及同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1631号)的规定,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的发改、国土、环保、水利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开展煤炭建设项目随机检查工作,是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监管的重要措施。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辖区内煤炭建设项目年度监管随机检查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序实施。

(二)严格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组织部门人员学习贯彻本通知和发改运行〔2015〕1631号、新煤安监发〔2016〕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业务和执法能力培训,提高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做到公正文明执法,依法依规履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煤炭建设项目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应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到位。

(三)做好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煤炭企业,提出具体要求,贯彻落实到位;应积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报道开展煤炭建设项目监管工作情况;对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煤炭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煤炭建设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及依法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建立辖区煤炭建设项目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健全诚信体系,营造守信氛围。各级煤炭工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和参建单位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机制,对煤炭企业和参建单位诚实守信行为,实施激励;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并通过“信用中国(新疆)”网站向社会公示,营造煤炭行业诚实守信的氛围。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6月6日


资讯编辑:熊智昌 0701-2169525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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