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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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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2018年1月2日向自治区、兵团反馈了督察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党委、兵团高度重视,自治区成立了自治区党委书记、兵团党委第一书记、第一政委陈全国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同志任第一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兵团成立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兵团党委书记、政委孙金龙同志任组长,自治区副主席、兵团党委副书记、司令员彭家瑞同志任第一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和兵团党委常委会、行政常务会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署督察整改工作。陈全国强调,自治区和兵团各级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和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具体体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坚持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红线底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

根据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和兵团以有效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为整改目标,自治区《方案》提出一是强化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四个意识”,深刻认识新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敏感性和重要性,增强改善生态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二是解决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处置和管理,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环境监管执法,推进环境应急能力建设。三是加强兵地统筹。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建立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环境保护协同治理体系。四是强化铁腕治污。持续开展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打好蓝天保卫战,强化湖库水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五是强化监督问责。依照《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责问责。六是健全长效机制。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扎实推进生态补偿试点,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

兵团《方案》提出一是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投入,加大兵团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力度,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体系。二是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土壤、大气、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坚守底线管控,坚持重点推进,确保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湿地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加强城市和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持续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强化污染防治,加大保护力度,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四是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严格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共同谋划兵地经济社会发展,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共同推进兵地环境协作体制机制,严格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原则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实现区域共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五是改革创新。推进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积极推进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持续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自治区和兵团分别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确定了118项整改任务,其中自治区94项、兵团24项,明确了整改目标、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整改时限。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方案》明确了6方面组织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兵团分别成立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和宣传信息组4个专项工作组。各地州市、各师市、自治区及兵团各有关部门也成立了相应的整改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区域、本行业问题整改的统筹和督导。二是夯实整改责任。各地州市、各师市、自治区及兵团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责任人,整改一件销号一件,每一个问题都一抓到底,每一条意见建议都全面落实”的要求,制定具体的整改方案和措施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三是严格督导检查。制定整改督导工作方案,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制度,按周调度,按月通报。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四是加大整改宣传。建立三级宣传联动机制,督察整改期间,按要求在“一台一报一网”等主流媒体上及时公开整改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五是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精神,不断提升监测、监察、执法、应急等队伍能力和水平。六是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州市、各师市、自治区及兵团相关部门在用足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统筹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工作。

《方案》要求,各地州市、各师市、自治区及兵团相关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的具体问题和移交自治区和兵团的责任追究问题,要主动认领,迅速整改。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对需要分阶段推进的,立即着手,稳步推进,确保在方案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方案持续发力推进,保证整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下一步,自治区和兵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定坚决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切实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安全,努力让新疆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向新疆各族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生态答卷。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附件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7年8月11日至9月11日,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自治区、兵团)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并于2018年1月2日正式向自治区、兵团反馈督察意见。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全部接受、坚决落实。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推动全区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作为坚决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严守生态红线底线,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决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把发展建立在生态安全的基础上。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严肃执纪问责,构建保护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

二、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把督察整改工作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结合起来,对本地区督察整改和环境保护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部门工作范围内的整改负责。党政主要领导既整体部署,也领办督办,强化“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层层明确分工,压实整改责任,传导工作压力,严格督促检查,切实推动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

——问题导向,注重实效。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严明的纪律、更加务实的作风,全面、彻底地做好督察反馈问题整改,精准“对表”“对标”“对账”,分解任务,建立台账,明确整改目标、整改要求、整改责任和整改时限,确保问题整改不遗不漏、措施严格到位、结果高质高效。

——举一反三,综合治理。向环保督察学方法,提升发现问题、立行立改的能力,认真分析易发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成因、对症下药、举一反三、标本兼治,建立健全解决问题、防患未然的制度标准和工作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系统化、法治化和科学化水平。

——统筹兼顾,协同推进。把督察整改工作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转型发展,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结合起来,与强化执纪问责、转变干部工作作风,创新运行机制、完善兵地环境共治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统筹协调,以督察整改推动工作,以工作成果检验整改成效。

三、整改目标

(一)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问题和意见建议,逐项逐条分类分解,共5个方面94项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主动认领,制定整改方案,迅速整改,实行台账式、清单式管理,逐项细化整改措施,逐个明确整改责任,逐一从严整改销号。对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限时解决;对需要分阶段推进的,立即部署,稳步推进,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取得阶段性成果;对需要长期整治的,按照整改方案持续发力推进,保证整改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有效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兵地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系统谋划,综合施策,从运行机制上破解跨区域环境治理难题。打好蓝天保卫战,下大力气解决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冬季大气污染问题。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大力解决地下水超采、非法开垦等问题,推进博斯腾湖、艾比湖、艾里克湖、柴窝堡湖等湖泊水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大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敏感区域环境监管力度,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区,加快清理退出违法违规项目,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实施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加快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及工业园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管理,提高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跨境河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有效防控环境风险。

(三)优化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抓手,持续推进“三去一降一补”;对产业布局开展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转变传统产业过大、重工业过重、轻工业过轻、战略性新兴产业过小的产业发展格局;对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通过整治和搬迁优化产业结构,对工业增量制定更为严格的负面清单,推动绿色发展,实现经济发展向高质量转变。

(四)持续改善环境质量。完成国家大气十条第二阶段目标任务和水十条、土十条各年度目标任务,为完成自治区“十三五”规划环境质量目标奠定基础。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绿色生态屏障更加稳固,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五)建立完善长效机制。以强化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为主线,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全力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大气、水、土壤污染等突出问题,畅通各族群众环境信访举报渠道,化解各类环境风险,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劲动力。

四、重点举措

(一)针对“一些地方和干部思想认识、工作落实存在差距问题”,坚决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强化“四个意识”,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深刻认识新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敏感性和重要性,增强改善生态环境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1.坚持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各级党委、政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站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高度,站在牢固树立和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绿色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端正发展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彻底解决思想上的误区、认识上的偏差,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地位抓实抓好。坚决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着力补足生态环境短板,解决产业结构单一、增长方式粗放的问题。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一时一地经济增长的做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2.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深刻吸取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教训,引以为鉴、举一反三、坚定不移地推动党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各地各部门要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同时要严守政府债务风险、金融风险、环保风险三条红线,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转变作风,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紧盯生态环境重点领域、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以钉钉子精神一项一项抓落实、一件一件抓整改,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不搞下不为例”要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落实生态安全责任制,层层传导压力。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环境污染问题排查、检查、督察,形成强大震慑,倒逼责任落实。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严格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抓住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不放,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代价。

3.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总体部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统筹兼顾当前和长远改善环境质量的需要,主动作为、不打折扣、不降标准、不搞变通,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坚决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按期完成各项约束性指标任务和要求。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机遇期,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坚决淘汰落后产能,从源头上减少污染。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决化解过剩产能,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依法推进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落实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环境治理和修复责任,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努力破解水资源瓶颈制约,系统消除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污染问题,使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4.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新党厅字〔2017〕31号)要求,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构建全民治污、联动治污大格局。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各级党委、政府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实行“一票否决”。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下大力气破解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敢动真碰硬、工作推诿、措施不力等问题,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环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二)针对“兵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不够问题”,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建立兵地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环境保护协同治理体系

5.引导和约束兵地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力共同谋划经济社会发展。自治区和兵团同处天山南北,同在一片蓝天下、同守一方土、共尽一份责,兵地互相嵌入、密不可分。严格落实自治区主体功能区战略,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兵地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于2018年底前建立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并实现兵地数据共享;于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查,并发布综合评价结论。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规划空间开发强度,调整优化产业规模和布局,切实将各类开发活动控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之内,引导兵地统筹协调、共同构建高效协调可持续的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6.制定兵地环境保护“一盘棋”的施工图。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制定《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以健全兵地环境共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共建美丽新疆为目标,提出全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明确未来五年任务。在确定生态格局方面,提出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实施阿尔泰山、阿尔金山、天山、塔里木河流域、伊犁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构建全疆“三屏二环四廊道”生态保护安全格局(“三屏”即阿尔泰山、天山和帕米尔高原-昆仑山-阿尔金山三大生态屏障;“二环”即环准噶尔盆地边缘绿洲区、环塔里木盆地荒漠边缘绿洲区;“四廊道”即塔里木河流域、玉龙喀什河-和田河流域、额尔齐斯河流域、伊犁河流域等生态廊道)。在推进绿色发展方面,天山北坡产业带、天山南麓产业带、北疆沿边产业带要以水资源量、环境容量等制约因素定产业类型、规模和布局,严格资源能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在补齐环境短板方面,强化乌-昌-石、奎-独-乌等重点区域大气污染同防同治;严格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推进重点地区退地减水,强化不达标河湖污染治理;严控废弃农膜污染,开展油田开发区、矿产资源开采区土壤污染修复。在提升治理能力方面,加强城镇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和建设兵地垃圾、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设施。在机制创新方面,建立统一领导、事权明晰、同规同标、纵垂横联、责任落实的兵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到2020年,兵地环保工作“五统一”运行机制初步建立,流域、区域环境共治能力快速提升;到2022年,兵地环保工作“五统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能力全面提升。

7.加强兵地联合监督执法。建立兵地双方定期会商、联动执法、联合检查、重点案件联合督察和信息共享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统一人员调配、统一执法时间、统一执法重点开展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重点在乌—昌—石和奎—独—乌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应急、八一水库和猛进水库治理、乌伦古湖保护等方面开展跨区域、跨流域重污染企业、环境违法案件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排查与处置,加大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源联合排查、巡查和整治工作力度。建立兵地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执法案件互相备案、通报;整合兵地现有环境信访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12369”环境信访举报受理中心。做到兵地环境保护和问题整改统筹协调、共商共治,确保全面覆盖、无缝对接、没有盲区、不留死角。

(三)针对“局部区域大气和水环境问题突出”,强化铁腕治污,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8.强化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乌—昌—石、奎—独—乌区域为重点,以改革的精神,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持续实施大气污染同防同治,打好蓝天保卫战。严格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实行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管理,到2020年,乌—昌—石区域各城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奎—独—乌区域浓度平均值较2017年下降15%。乌—昌—石、奎—独—乌区域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均下降15%,重点区域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开展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把扬尘治理、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强化各类建筑工地、工业堆料场扬尘综合控制;推广能源清洁利用,严控燃煤消费总量;除必要保留外,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钢铁、水泥、石化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排放物特别限值,火电行业按要求达到超低排放要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实施火电、水泥、钢铁、煤化工等重点行业冬季错峰生产。通过对污染源工业存量的整改治理和增量的严格控制,到2020年,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削减3%。强化大气环境综合管理。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强化乌—昌—石、奎—独—乌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持续开展区域重污染天气联合预警和应急联动、大气环境联合执法监管,建立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会商、排污权交易、环境信息公开与共享等区域协作机制,完善环境保护督查、巡查、量化问责等保障机制,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形成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倒逼传导机制”。

9.强化湖库水污染防治。以山水林田湖草为生命共同体,遵循湖库的生态功能和特性,运用系统思维破解湖库水污染问题。统筹湖库水资源管理,确定湖库最低水位(面)预警指标,开展湖库生态水量调度,维持湖库基本生态用水需求。加强湖库水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博斯腾湖、艾比湖、柴窝堡湖、艾里克湖等湖库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制定水体达标方案,强化沿湖周边区域各类污染源监管,提升工业、生活污水治理水平,限期实现湖库水质达标。对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其他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湖泊生态保护与修复,确保水质长期稳定向好。实施湖库水生态保护,严格湖库水域空间管控,加强岸线管理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实施艾比湖、艾丁湖、柴窝堡湖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推动博斯腾湖、乌伦古湖等滨湖生态建设,建设生态沟渠、人工湿地等设施,降低面源污染。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建立湖长制,建立兵地联合,纵向到乡镇的分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到2020年博斯腾湖、乌伦古湖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艾比湖等湖库污染程度减轻。

10.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大环境公共服务供给,全面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不断改善城镇人居环境。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提高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和处理能力。2018年底前,完成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博斯腾湖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A提标改造;2020年底前,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85%左右。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水平,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范化运营水平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并积极向全国平均水平努力,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能力,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吐鲁番市、哈密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推动乌鲁木齐市、库尔勒市、阿克苏市等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垃圾焚烧发电,进一步优化新建垃圾填埋场空间布局。到2020年,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城市建设成为成效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示范城市。

(四)针对“有的地方存在损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清理退出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不断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11.坚决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地州市政府(行署)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逐一核查违法违规项目位置、所在功能区、设施名称、设施类型、设施规模、建设时间和设施现状。对各种违法违规项目,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对涉及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限期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开展生态修复。建立违法违规问题管理台账,严格落实整改销号制度,通过依法依规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等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

12.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地州市政府(行署)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完成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规范和完善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调整评审制度,科学设置自然保护区,从严控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规范化建设保护区内管护设施、科研监测设施、宣传教育设施,对保护区管护机构、人员等实施规范化管理,推进自然保护区动态监测体系建设,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

13.稳步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开展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系统查明在建矿山、生产矿山、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分布、规模和危害程度。完成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明确保护与治理任务和工作进度,整合政策与资金,统筹部署、厘清责任、分步实施,系统解决在建、生产矿山和历史遗留等“新老”问题。严格矿山开发环境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监管,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创建“绿色矿山”。

1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在地下水禁采区,除应急供水外严禁开凿取水井,原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封停;在地下水超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制定地下水开采量调减目标,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削减超采量;在地下水限采区,合理配置地表水、地下水,从严控制地下水取水总量。2018年6月底前制定并出台《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划定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范围,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明确地下水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对地下水资源利用实施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完善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五)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坚持问题导向,实现不欠新账,多还旧账

15.加强工业园区环境保护。采取综合措施解决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提高园区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进形成有利于园区环境保护的体制和机制,明确园区管理机构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强化“三线一单”约束,科学优化园区规划、加强园区规划环评,严守园区设立审核条件,严把环境准入条件,加强园区企业污染防治;督促园区加快完善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重点推动园区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等配套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园区环境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园区环境安全,建设环境友好型园区。鼓励园区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污染治理等第三方环境服务,积极推进园区污水处理、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根据《自治区园区(开发区)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等,开展园区考核评价,实行分类指导和动态管理,将评价结果作为园区扩区和升格的重要依据,对发展水平滞后、连续三年不合格的园区按有关程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到2020年,全区园区环保配套基础设施基本完善,为园区可持续发展提供可靠支撑。

16.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坚持重典治乱、铁拳治污,落实属地责任,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常态化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持续推进《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实施,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向公安机关移送行政拘留、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等措施,依法严厉惩治违法排污企业,挂牌督办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继续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通过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无缝衔接、责任到人的网格监管,扎实推动环境监管关口前移,触角向下延伸。建立网格污染源档案,对污染源实行全覆盖、全方位、全时段管控。对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按照《关于建立实施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试行)》(新环发〔2015〕247号)要求,自治区公检法机关与环保部门紧密配合,协同开展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执法联动以及重大案件挂牌督办等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构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对接”体系,有效提升环境执法的威慑力,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17.清理整顿水源地违法违规问题。以整治威胁饮用水安全的污染和隐患为重点,开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执法行动。检查水源地保护制度落实情况,排查水源地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坚持多措并举,从完善基础设施、搬迁原住居民、加强水源地污染防控、公开水质监测数据等方面入手,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整改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全力推进饮用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切实解决影响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的突出环境问题。2018年底前,依法取缔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依法责令搬迁、拆除或关闭一、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县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全清零,持续提升饮用水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18.消除危险废物处置环境隐患。组织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能力和设施运行情况评估,着手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指导意见,各地州市将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安排。鼓励石化和化工、有色金属等产业基地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鼓励产生量大、种类单一的企业和园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收集贮存、预处理和处置设施;引导和规范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以电解大修渣、废酸蓄电池、无机氰化物废渣、铬渣、油田历史遗留油泥等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产废单位主体责任,建立规范有序的回收利用体系。严格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二次污染控制要求及综合利用过程环境保护要求,促进危险废物安全利用。严格危险废物管理,持续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严禁危险废物转移进入新疆,严厉查处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违法犯罪行为。

19.加快跨境河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全面布局与重点建设统筹的原则,以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等为重点,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全面提升环境应急防范能力。根据《跨境河流水环境风险防控及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在跨境河流水环境风险评估及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流域突发环境事件监控预警与应急平台建设,推进拦河截污工程建设,强化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提升环境应急协调联动能力。强化源头防控,完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制度,加强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备案管理,推进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完善应急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提高风险防范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六)针对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强化监督问责,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从严从实追究责任。提高政治站位,以坚强的党性观念、强烈的政治担当,抓好责任追究工作,做到问题不查清的不放过,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问题整改不彻底的不放过。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12项责任追究问题,深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中办发〔2015〕45号)《自治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新党办发〔2017〕10号)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同时,在其他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过程中,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追责问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绝不姑息。

(七)坚持举一反三,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以全方位的改革创新健全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21.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精神,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的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配套措施,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所有重要生态空间。进一步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

22.扎实推进生态补偿试点。落实《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7〕164号)精神,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投入机制、重点生态区域补偿机制、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政策协同机制,探索生态补偿助力精准扶贫新途径,建立综合配套制度体系,实现森林、草原、河流、湖库、冰川、湿地、耕地、荒漠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到2020年,基本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重点领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基本建立。

23.积极稳妥推进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出台《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施方案》,力争按时完成自治区以下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调整环境保护管理体制,确保新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平稳过渡,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规范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解决现行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监督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切实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为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快形成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提供坚实有力的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24.建立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制定并出台《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成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围绕鉴定评估、赔偿磋商、赔偿诉讼、修复评估、赔偿资金管理等全过程完善关键配套制度,加强生态环境修复与损害赔偿的执行和监督,规范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到2020年,力争在自治区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5.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根据《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新党厅字〔2017〕31号),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在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环境安全等方面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合作的工作格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改工作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成立陈全国书记为组长、雪克来提·扎克尔主席为第一副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协调有关重大问题,调度督导整改工作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任务。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和宣传信息组四个专项工作组,组长均由自治区党委常委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担任,全面负责各项整改工作的推进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也都成立了相应的整改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区域、本部门问题整改的统筹和督导。对涉及兵地协同推进的整改任务,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整改落实。

(二)夯实整改责任。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把整改责任放在心上、抓在手上、扛在肩上,亲力亲为亲自抓,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按照“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责任人,整改一件销号一件,每一个问题都一抓到底,每一条意见建议都全面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清单,倒排工期、挂图作战。

(三)严格督导检查。制定整改督导工作方案,实施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清单化调度制度,按周调度,按月通报。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建立整改台账,实施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的,将组织专项督察、暗查暗访等,并视情况采取通报、约谈、“回头看”等措施,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对跨流域、区域环境问题和涉及全区宏观性、全局性、系统性等问题,进行专题会诊,查找症结,剖析原因,确保整改到位。

(四)加大整改宣传。建立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宣传联动机制,按要求在“一台一报一网”等主流媒体上及时公开整改情况,自觉接受全社会监督。督察整改期间,新疆电视台“新闻联播”每周四安排5—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新疆日报》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环保督察整改进行时”专栏,每周五权威发布督察整改工作动态。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持续曝光。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倡导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营造人人关心、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充实和加强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力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3号)精神,设立自治区环境监察办公室和跨区域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配强负责环境监察工作的领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35号)要求,推进环境监测发展改革,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切实提高自治区环境监测数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将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序列,充实基层环保执法力量,进一步提升环境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强化自治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逐步配齐自治区本级、地州市、县市区的应急队伍,不断提高我区应对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能力。

(六)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部门在用足用好现有财政支持政策、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资金整合统筹力度,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等工作,不断加强政策支持;进一步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效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提出的问题,我们共梳理5个方面94项具体整改任务,并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如下:

一、关于一些地方和干部思想认识、工作落实存在差距问题

(一)有的地方和部门领导干部重发展、轻保护的观念还没有转变过来,认为新疆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前主要任务还是发展,依托新疆煤炭、石油、矿产优势加快开发建设是大方向,产生一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所难免,过于强调环保不太现实。有些地方领导新发展理念还没有完全树立起来,认为内地已经发展起来了,新疆才刚刚发展起步,内地加快发展的时候环保要求不高,现在新疆快速发展时却过分强调环保要求,将会影响新疆发展。还有一些同志认为,新疆地广人稀,沙漠戈壁多,环境承载力大,环境质量总体不错,有点污染不容易显现,不会有什么大的影响

整改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新疆生态环境脆弱,生态安全关系子孙后代”。各级党委、政府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强化底线红线高压线意识,坚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宁可经济发展慢一点,也绝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坚持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坚持能源、矿产资源开发自治区人民政府“一支笔”审批制度、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和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依法依规依标加强生态保护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

整改措施:

1.深入开展新发展理念学习教育。以党政领导干部为重点,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任务、各级党校及行政学院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方面,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践行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刻认识新疆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复杂性,清醒认识新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长期性、艰巨性,彻底解决思想上的误区、认识上的偏差。

2.切实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地州市及县级党委和政府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的常态化机制,坚决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来抓,以看得见的成效兑现承诺,取信于民。

3.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新党厅字〔2017〕31号)要求,抓实抓细抓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的落实,严格落实适应绿色发展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强化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构建全民治污、联动治污大格局。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等约束性指标的考核权重,各级党委、政府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实行“一票否决”。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下大力气破解一些地方和部门不敢动真碰硬、工作推诿、措施不力等问题,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环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4.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政策法规体系。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加快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指导推动和约束作用。抓紧制(修)定(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加快完善污染治理、质量改善和行业监管以及生态补偿等政策体系,切实保证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进一步建立完善我区环境保护、环境治理、环境建设的长效机制,构建好环保工作的“四梁八柱”,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环保事业发展提供强劲动力。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有关部门

责任领导: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有关部门党政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在督察中还有同志反映,新疆自治区一些地市与新疆兵团有关师市协调不够,相互攀比上马高耗能项目,否则就觉得吃亏了,导致部分区域集中布局了大量重化工项目,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坚持“兵地一盘棋”,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引导和约束兵地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共同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整改措施:

1.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五统一”原则,制定《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作为全疆未来五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2.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兵地生态环境共治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及相关部门定期向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委员会组织对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3.坚持兵地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的指示,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坚持兵地协调、包容共享,实现同区域同政策;建立健全兵地区域污染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破解区域共性关键问题;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产业布局,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培育兵地协调互补经济体系,推动形成生态文明共建、产业发展共赢、城镇建设共推、环境服务共享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兵团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责任领导:杜鲁坤·托乎提(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张俭(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王多生(兵团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乔永新(兵团工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邓志耕(兵团环保局副局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个别地州市领导还讲到,新疆自治区先后建立了一批自然保护区,设计之初把保护区范围划的比较大,实际科学论证不够,现在既然成了发展的制约,就要进行调整

整改目标:不断提升全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水平,到2020年,实现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明确、边界清晰、功能区科学合理、管理规范、法制完善的目标要求。

整改措施:

1.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在维护新疆生态系统安全中的重要性。各地各部门深刻汲取卡拉麦里山有蹄类自然保护区违规调减面积、违规开发建设的教训,把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作为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和严守“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的具体实践。

2.加强和规范自然保护区建设。进一步摸清家底,厘清各级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在保护优先的前提下做好审核论证,合理划定自然保护区界址,依法实施强制性严格保护。推动自然保护区地方法立法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机制建设,规范和完善自然保护区晋升和调整评审制度,做到应保尽保、科学保护。

3.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和监管水平。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手段开展监测。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基础调查和管理评估。积极推进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土地确权和用途管制。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农业厅、畜牧厅,有关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李更生(自治区林业厅党委书记、副厅长)、张俭(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朱岗(自治区农业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哈尔肯·哈布德克里木(自治区畜牧厅党组副书记、厅长)、有关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兵地环境保护统筹不够。新疆自治区和新疆兵团同处天山南北,兵地密不可分,本应统筹规划,以区域承载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产业布局,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但督察发现,除2016年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建立了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外,全疆缺少兵地环境保护总体统筹协调机制,更缺少宏观层面的统一规划以及联合监督执法

整改目标:建立统一领导、事权明晰、同规同标、纵垂横联、责任落实的兵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整改措施:

1.统筹优化开发格局。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建立健全兵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综合考虑水资源量、环境容量等生态环境制约因素,兵地共同谋划产业布局,严格资源能源开发环境准入,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体系。

2.协调推进环境共治。2018年3月底前成立由自治区和兵团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好全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设计、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乌—昌—石和奎—独—乌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乌伦古湖和八一水库等河湖水库污染防治、跨境河流环境应急等方面共商共治、高位推进,实现兵地环境保护和问题整改全面覆盖、无缝对接、没有盲区、不留死角。

3.加强兵地联合监督执法。2018年起,建立兵地联动执法、联合检查、重点案件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统一执法时间、统一执法重点、统一人员调配,开展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建立兵地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执法案件互相备案、互相通报。

4.畅通兵地群众信访举报渠道。2018年10月底前,整合兵地现有环境信访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12369”环境信访举报受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调查处理,公开办结信息。自治区环保厅和兵团环保局分别对各地州市和各师市信访举报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兵团环保局

责任领导:张俭(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自治区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邓志耕(兵团环保局副局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五)位于兵团农六师五家渠市的八一水库,主要接纳上游老龙河、黑沟河的来水,主要是乌鲁木齐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由于乌鲁木齐市截污、治污工作不到位,两条河流水质长期为劣Ⅴ类,导致八一水库污染严重。而八一水库退水、五家渠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水,以及兵团光大山河等两家棉浆粕企业的生产废水,又排入位于下游的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道海子湿地,导致东道海子湿地水体黑臭。对此,乌鲁木齐市和五家渠多年来缺乏有效协调,八一水库污染、东道海子湿地水体黑臭治理工作无法统筹开展,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整改目标: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共同解决八一水库污染严重、东道海子湿地水体黑臭问题。

整改措施:

1.建立河(湖)长制。2018年6月底前,设置老龙河、黑沟河、八一水库、东道海子等河(湖)长。

2.统筹推进污染治理。2018年6月底前,乌鲁木齐市和兵团第六师共同编制八一水库、东道海子水体污染整治方案,统筹推进老龙河、黑沟河上游截污治污,加快恢复河道自然生态,解决八一水库、东道海子湿地水体污染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兵地联合检查机制,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联合检查或交叉检查。2020年底前,老龙河(黑沟河)三个庄水质监测断面、八一水库入口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东道海子湿地水体污染问题基本消除。

3.加强河流水域岸线管理。2018年4月底前完成河湖(库)污染源调查,进一步加大对乱采乱挖、乱占乱建、乱倒乱排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河流管理范围内的巡查,开展日常疏浚、清障、保洁等河道清理工作。

4.开展截污治污工作。完善老龙河、黑沟河上游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收集能力,开展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底前,完成七道湾污水处理厂等提标改造,制定退水方案;2019年6月前,完成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虹桥污水处理厂改造(暨深度处理)工程、乌鲁木齐市河西污水处理厂改扩建工程,制定退水方案;2020年底前,完成专用退水管渠建设,使污水厂退水与天然河道分离,从源头消除对八一水库的水质影响。2018年底前实现东道海子上游五家渠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光大山河等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强化监管力度,确保相关企业污水达标排放,从源头上解决东道海子湿地水体污染问题。

5.加强河道水质监测。全面实行上游入境河流入库口和出境断面水质监测制度,在老龙河、黑沟河入库处、东道海子进口前共同确定监测断面,按季度开展监测,定期报告水质检测数据;2018年底前,在三个庄断面、八一水库入库前河道、东道海子进口前河道建立水质自动监测站,共享水质监测数据。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巴哈特·何德尔拜(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姜振东(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委常委、副师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六)在煤炭去产能工作中,没有按国家要求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的18个小煤矿列入退出清单,直至2017年1月国务院督办后,才临时增加退出任务

整改目标:有序退出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相关环境敏感区的煤矿。

整改措施:

1.对2017年已关闭退出的14个煤矿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死灰复燃。

2.将位于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试验区内的新疆温宿县库尔归鲁克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列入2018年煤炭去产能任务,于2018年底前关闭退出。

3.对位于伊犁黑蜂自然保护区内的尼勒克县科尔克煤矿、豫兴煤矿、宏泰煤矿等3家煤矿,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待黑蜂自然保护区范围确定后,将位于保护区内的坚决关闭退出,与保护区重叠的依法依规重新调整矿区范围。

责任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

责任领导:赵曦峰(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吴甲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七)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对国家有关要求执行不彻底,工作一拖再拖。截至督察进驻时,仍有2套常减压炼油装置、5家小焦化企业以及数十台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小火电机组等国家早就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没有淘汰到位

整改目标: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整改措施:

1.整改常减压炼油装置落后产能。2018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设计;2018年10月启动整改建设,2019年底前完成2套常减压蒸馏装置整改。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克拉玛依市政府、中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

责任领导: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斯拉因·司马义(自治区经信委党组成员、副主任)、刘春升(自治区经信委石化行办主任)、王军(克拉玛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许立甲(中国石油克拉玛依石化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2.依法淘汰小焦化企业落后产能。经组织督查,除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正在拆除外,其余4家小焦化落后产能企业已完成设备拆除或关停。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牵头),吐鲁番市政府,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配合)

责任领导: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卞明尧(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张文胜(吐鲁番市委书记)、买买提明·卡德(吐鲁番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红杰(吐鲁番市委常委、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王洪欣(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完成时限:2018年9月底前

3.依法淘汰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的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小火电机组。2018年5月底前,摸清5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小火电机组底数;2018年7月底前,提出关停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国家明令淘汰的燃煤小火电机组关键部件的不可恢复性拆除。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柳奇(自治区轻工行办党委书记、主任),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分管领导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八)取缔地条钢工作落实不力,直至2017年6月才对24家地条钢企业实施关停

整改目标:加强钢铁行业监管,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整改措施:

1.加强涉钢企业监管。建立自治区涉钢企业(包括铸造、冶炼、金属制品制造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台账。自治区不定期组织检查、抽查,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

2.强化问责机制。将各地州市建立长效机制、打击取缔“地条钢”和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等工作纳入自治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各地州市相关工作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门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柳奇(自治区轻工行办党委书记、主任)、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分管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九)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台72平方米烧结机,长期违规生产,污染排放严重,直至督察进驻时才予关停

整改目标:依法拆除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1台72平方米的烧结机。

整改措施:

1.责令首钢伊犁钢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底前拆除72平方米烧结机。

2.由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钢铁协会等单位组成核查组,对设备拆除情况进行现场督促核查。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伊犁州党委、政府,新源县委、政府

责任领导: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柳奇(自治区轻工行办党委书记、主任)、张明华(伊犁州副州长)、巴哈提努尔·博拉提拜(新源县县长)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十)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1台36平方米烧结机,长期违规生产,污染排放严重,直至督察进驻时才予关停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精河县旭和铸造有限公司继续停产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环保设施达标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环保要求,依法予以拆除。

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博州党委、政府,精河县委、政府

责任领导: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柳奇(自治区轻工行办党委书记、主任)、赵生成(自治区机电行办党委书记、主任),邱树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博州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巴德玛拉(博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陈健(精河县委书记)、黄希别克·努尔旦(精河县委副书记、县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十一)在污染防治方面,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将伊犁河等敏感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2017年底全面达标的确定性要求,放宽为非确定性要求,导致区域内18座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有16座难以实现按期达标排放的目标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伊犁河、额尔齐斯河、额敏河、博斯腾湖流域等敏感区域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

整改措施:

1.推进提标改造。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阿勒泰地区行政公署、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签订的《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书》要求,伊犁州、巴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将敏感区域内16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整改工作纳入2018年工作计划。2018年4月底前全部开工(或复工)建设,2018年底前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满足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实施动态监管。将敏感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建设项目全部纳入2018年动态监管范围,综合运用协调会议、信息报送、定点联系机制,督促指导相关地州市县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伊犁州、巴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党委、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李学东(自治区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刘建国(伊犁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阿布力克木·努兰别克(伊犁州副州长),党峰(巴州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朱志甘(塔城地委委员、兵团第九师党委常委、副师长)、诺尔买买提·诺尔东(塔城地区行署副专员),姜晓龙(阿勒泰地委副书记)、高智国(阿勒泰地区行署副专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十二)新疆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不仅未将国家明确要求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等约束性指标列入,甚至对纳入国家考核的乌鲁木齐、克拉玛依2市也未明确“逐年提高优良天数”的要求

整改目标: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严格落实国家大气十条及国家“十三五”环保约束性指标考核要求,不降标准,不打折扣。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大气十条要求开展考核评估。将国家明确要求的“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乌鲁木齐、克拉玛依逐年提高优良天数”等指标,纳入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终期考核评估内容,并加大考核结果应用。

2.严格按照“十三五”环保要求落实自治区大气环境管理目标任务。已下发《关于印发“十三五”及2017年环保约束性指标计划的通知》(环办规财函〔2017〕1514号),将各地州市“十三五”期间年度优良天数比例、未达标城市PM2.5浓度下降比例,以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减排比例及重点工程减排量作为约束性指标分解下达。

3.编制空气质量不达标城市限期达标规划。督促空气质量不达标的乌鲁木齐市、昌吉市、伊宁市等10个地州市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编制工作。

4.开展环境质量预警通报。定期向各地州市政府(行署)通报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无法按期达标、空气质量出现恶化以及有超标风险的地州市进行预警;对重点治理工程进展缓慢的地州市政府(行署),不定期采取会商、约谈、督办等方式,督促其查找问题,改进措施。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责任领导:张俭(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自治区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电解铝过剩产能化解工作不力,甚至弄虚作假。根据国务院要求,2015年6月国家有关部门部署对钢铁、电解铝等行业违规项目进行清理,并要求上报清理情况。自治区发改委不仅没有如实向国家有关部门上报违规在建电解铝产能情况,而且未对各地州市电解铝违规产能清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致使东方希望80万吨和嘉润20万吨违规电解铝产能建成并投产近2年,东方希望、其亚铝电、嘉润等企业仍有180万吨电解铝产能在建。2017年6月这些违规产能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才停止生产和建设。

整改目标:坚决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严管严控电解铝新增产能,严禁违法违规建设,严格规范项目管理。

整改措施:

1.深刻反省整改。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违规建设电解铝项目问题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问责处理情况及其教训警示的通报》(新党发电〔2017〕8号)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深刻反省,汲取教训,对存在的问题立查立改,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坚决做到该停产的停产、该停建的停建,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2.建立电解铝项目按月调度机制。坚决履行监管职责,规范对电解铝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自治区发改委配合自治区经信委、环保厅、国资委、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建立我区东方希望、其亚、嘉润等6家电解铝企业项目按月调度机制,明确项目所在地监管单位、项目调度联络员和负责领导,做到每月一调度、一监管、一分析,形成协调配合、高效管理、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解决电解铝行业生产运行问题。

3.建立电解铝项目监督检查制度。2018年2月底前完善电解铝项目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电解铝项目开展随机抽查、实地巡查、问题核查,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及台账。严格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检查电解铝项目建设情况,有效杜绝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发生。

4.严格项目审批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决策部署,明确要求项目核准、备案(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必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严禁各地、各部门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备案、核准或变相审批电解铝新增产能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牵头),国资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建厅(配合)

责任领导:杜鲁坤·托乎提(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赵曦峰(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柳奇(自治区轻工行办党委书记、主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四)自治区发改委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要求,2014年4月、2014年12月和2016年6月分别在吐哈、准东、伊犁三大煤炭开发区域核准新建3座中小型煤矿

整改目标:提高吐哈、准东、伊犁三大区域煤矿准入门槛,不再核准新建中小型煤矿。

整改措施:

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煤炭产业政策,按照批复的《新疆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进一步提高吐哈、准东、伊犁三大区煤矿准入门槛,在吐哈、准东、伊犁三大区内停止核准新建120万吨/年矿井及400万吨/年露天以下规模的煤矿项目。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

责任领导:赵曦峰(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十五)国土资源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关规定,2013年以来,在国家级和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内,新立或延续矿权1021宗。其中,采矿权新立8宗、延续43宗;探矿权新立70宗、延续900宗。这些矿权项目多数已开发建设,致使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面积达到17.68平方公里

整改目标:依法加强监管,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新立矿业权,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2019年底前,完成29个自然保护区内被破坏的17.68平方公里的生态治理恢复;2020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新立、延续的1021宗矿业权清理和注销任务。

整改措施:

1.建立台账。已出台《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及各生态红线禁建范围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新国土资发〔2017〕211号),完成了调查摸底和分类梳理。2018年底前建立台账、数据库和底图,加强监管,开展销号。

2.分类处理,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探矿权方面,对已过有效期,但未提交延续申请的324个探矿权,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向社会公示,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已过有效期,但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交延续申请的403个探矿权,已下达注销告知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在有效期内的243个探矿权,已下达注销申请告知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采矿权方面。对已过有效期的20个采矿权,已纳入自行废止名单向社会公示,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对在有效期内的31个采矿权,已下达注销申请告知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2019年底前依法完成各类自然保护区内50%的矿业权清理退出工作任务,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3.严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审批关。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内不新立不延续矿业权政策,依法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行为。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主要领导

4.落实治理恢复责任。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州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2018年底前,摸清自然保护区内受破坏区域位置、面积等,全面掌握已开展的治理恢复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制定环境治理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相关保护区主管部门(配合)

责任领导: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各相关保护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十六)2014年10月违规为钟振矿业公司办理采矿权,许可在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裤子山开采花岗岩石材,矿坑及废石堆放占地超过100亩。截至督察时,上述违规采探矿活动才予停止

整改目标:2018年4月底前全面完成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整改措施: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以钟振矿业公司为责任主体,在前期治理恢复的基础上,完成善后工作,全面完成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责任单位:哈密市委、政府,钟振矿业公司

责任领导:卢蜀江(哈密市委书记)、祖木热提·吾布力(哈密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红光(哈密市副市长),钟振有(钟振矿业公司法人)

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前

(十七)2014年12月违规为吐鲁番金源矿冶公司维权矿延续矿权,在自然保护区形成2.3万平方米的矿坑,加之废石、渣土随意堆放,生态破坏问题突出。截至督察时上述违规采探矿活动才予停止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整改措施: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以金源矿冶公司为责任主体,在前期治理恢复的基础上,完成善后工作,全面完成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责任单位:吐鲁番市委、政府,金源矿冶公司

责任领导:张文胜(吐鲁番市委书记)、买买提明·卡德(吐鲁番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红杰(吐鲁番市委常委、市国资委党委书记),王小兵(金源矿冶公司法人)

完成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十八)自治区水利厅对地方非法机井取缔工作组织推进不力,导致地下水禁采不到位,没有认真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

整改目标:公布地下水禁采、限采区,推进非法机井取缔工作。

整改措施:

1.根据《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水办政资〔2017〕34号)中初步划定的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于2018年底前出台《新疆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方案》《新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

2.推进巴州、博州、乌鲁木齐、昌吉、哈密等5个地州市17531眼非法机井整改方案制定,责成5个地州市核查非法机井数量,2018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方案制定。

3.严格取水许可证管理。开展非法开采地下水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指导各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地下水资源管理和取水许可证管理。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伊力汗·奥斯曼(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覃新闻(自治区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十九)巴州非法机井达13719眼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非法机井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1.2017年底前,封填非法机电井1969眼,于2018年3月15日前完成封填机井289眼。对已填埋非法机电井进行建档,实现一井一档。不定期对各县市封填非法机电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按时限完成封填。

2.对已通过水资源论证、相关审批手续齐全但至今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11461眼机井,根据地下水禁采限采要求,进一步摸查,于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尼克·乌音山(巴州党委常委)、冯雪海(巴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二十)博州非法机井达1134眼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非法机井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加快完成非法机电井封停整治。2018年底前,对非法凿井、无证取水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在已完成封填74眼非法凿井取用地下水机电井的基础上,继续封填剩余的248眼;对手续齐全,需换发、补发取水许可证机电井812眼进一步摸查区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博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邱树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博州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巴德玛拉(博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二十一)乌鲁木齐非法机井达534眼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非法机井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制定《乌鲁木齐市封停非法取用地下水机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对全市534眼非法机井的全面摸排工作,建立非法机井整治台账,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资料不全等延期换证的机井,限期补齐相关手续资料,依法核发取水许可证,2018年6月底依法完成对非法机井关停查处工作。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伟(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二十二)昌吉州非法机井达2085眼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非法机井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开展昌吉州非法机电井专项整治。严格落实《昌吉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昌州水字〔2017〕220号),对已通过水资源论证、相关审批手续齐全但至今尚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机井,根据地下水禁采限采要求,进一步摸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要建军(昌吉州党委常委,兵团第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二十三)哈密市非法机井达59眼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非法机井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对机电井进一步摸查区分,2018年6月底前依法开展非法机井封停工作,停止供电,拆除取水设施,对手续齐全,需换发、补发取水许可证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责任单位:哈密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卢蜀江(哈密市委书记)、祖木热提·吾布力(哈密市委副书记、市长)、肉孜·沙力(哈密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艾尔肯·赛来(哈密市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二十四)巴州水利部门在地下水禁采区划定后,一直没有组织对禁采区机井实施关井封停

整改目标:关井封停禁采区内全部机井。

整改措施:

2018年4月底前,完成巴州《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方案》;2018年6月底前,全面封停禁采区域内的自备井。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库尔班江·胡土勒克(巴州党委常委)、吐尔逊江·阿不都力木(巴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二十五)昌吉州水利部门在地下水禁采区划定后,一直没有组织对禁采区机井实施关井封停

整改目标:关井封停禁采区内全部机井。

整改措施:

严格落实《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昌吉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昌州水字〔2017〕220号),根据超采区划定报告,组织各县市2018年3月底前出台禁采区机井关停方案,明确禁采区内机电井位置、用途和性质等;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禁采区机井关井封停任务。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要建军(昌吉州党委常委,兵团第六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二十六)自治区水利厅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没有按要求及时下达各地(州、市)水资源总量指标,并在2016年度水资源管理考核工作中避重就轻,未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等2项重要指标纳入考核范畴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农业用水和地下水用水量两项指标的落实、管理。

整改措施:

1.按照2017年12月3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疆用水总量控制方案》,明确各地州市农业用水量与地下水用水量指标。

2.已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等2项重要指标纳入《2017年度自治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方案》,2018年起持续开展考核,并向全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3.修改完善“自治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天山杯”评比内容及赋分标准。在2018年8月底前,“自治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天山杯评比方案”中将农业用水量、地下水用水量等2项重要指标纳入赋分表中,作为评比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覃新闻(自治区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凯色尔·阿不都卡的尔(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十七)自治区住建厅推进落实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不力,“十二五”确定的新、改建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到2015年底分别完成规划目标的81%、42%和27%,目前对相关工程进展情况掌握不清

整改目标:进一步摸清“十二五”底数,加强行业监管,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整改措施:

1.对照“十二五”规划中列入国家、自治区投资建设计划和地方政府建设计划的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水再生利用工程项目,督促各地州市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项目建设计划并按计划实施,2020年底前完成全部项目建设。

2.加强监督管理,采用约谈、通报、下达执法建议书、追责等方式加强项目计划、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后期运营等各阶段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整改意见向相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反馈,督促指导各地按期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李学东(自治区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厅长)、杜鲁坤·托乎提(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各地州市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二十八)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4年以来对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进行注册登记,全区累计新增注册1241台

整改目标:对2014年以来注册登记的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给予注销或变更。

整改措施:

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质监部门注销或收回2013年9月10日以来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2014年4月17日以来其他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使用登记证。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质监部门对已经改用清洁能源燃料的原燃煤锅炉,及时变更其使用登记信息。指导督促各地州市质监部门自2017年10月14日起,对全区城市建成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一律不接受安装告知、一律不安排安装监督检验、一律不办理注册使用登记证。

责任单位:自治区质监局

责任领导:麦尔丹·木盖提(自治区质监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局部区域大气和水环境问题突出

(二十九)乌鲁木齐市2016年冬季采暖期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氮氧化物平均浓度较2014年同期分别上升21.1%、61.9%和9.4%

整改目标:2018年至2019年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到2020年,PM2.5浓度较2017年下降2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整改措施:

1.制定印发《乌鲁木齐市2017—2018年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强化管理实施方案》,把压减原煤、提标改造、尾气治理作为主攻方向,明确工作措施,加大考核力度。

2.2018年制定强化冬季重点工业企业限产、停产方案,在保证供热和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公用电厂减半发电,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不超过所属企业配套生产用电需求;热电联产自备电厂冬季按照“以热定电”原则安排发电负荷,生产所需用电缺口从电网购买;水泥行业严格落实错峰生产要求,冬季停产、限产。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成区内5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完成清洁能源改造,城乡结合部剩余1.9万台燃煤供热设施全部拆改,年底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所有小型分散燃煤设施全部关停。2019年三环范围内供电、供热、供气等公共配套设施齐全的区域小型分散燃煤供热设施基本清零。

3.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或超低排放要求,2018年底市区内12家电厂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中4家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完成全工况脱硝;督促钢铁、焦化、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加快治理改造进度,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排放;2019年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整治工作;2020年进一步巩固提升治理成效,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4.2018年6月底前制定车辆道路分类管理工作方案,重点限制重型货车通行区域,加强对物流运输车辆的排放管理;利用遥感监测技术开展机动车尾气监测,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机动车保有量5%以上(6万辆次)监测。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三十)乌鲁木齐市对冬季大气污染问题认识不足,一些领导同志过多强调地形、天气因素及五家渠、昌吉等地输入污染,在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等方面做得不够

整改目标:明确乌鲁木齐市委、政府及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责任,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措施,严格考核,倒逼各项责任落实。

整改措施:

1.严格执行《乌鲁木齐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乌党办发〔2017〕77号),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2.制定《乌鲁木齐市贯彻打好“三大攻坚战”部署建设环境质量好的首府城市工作方案》,进一步强化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明确工作任务,坚决打好“控煤”“控污”“控车”“控尘”“区域联防联控”系列大气污染防治组合拳。

3.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量化任务措施,逐条逐项明确部门责任和任务完成时限,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分细则》,签订《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分区(县)、分部门,月指标与年度指标相结合进行考核。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三十一)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全市建成区本应于2017年10月前淘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但截至督察时仍有1405台未按要求拆改到位,进展缓慢

整改目标:2018年9月底前,完成经核实的建成区内1402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监督华泰热电厂3台410蒸吨锅炉烟气实现超低排放。

整改措施:

1.继续加大拆改力度。在已完成建成区内523台燃煤锅炉拆除的基础上,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列入老城区改造范围内803台燃煤小锅炉拆除工作,9月底前完成34台燃煤小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协调兵团第六师、十一师、十二师、新疆军区保障部,于2018年9月底前拆除42台燃煤小锅炉,实现建成区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清零”,监督不在拆改范围的华泰热电厂3台410蒸吨锅炉烟气实现超低排放。

2.严格落实环境监管网格化措施。建成区内一律不批建燃煤设施,有私自建设燃煤设施的,发现一个,拆除一个。建成区内仍有分散燃煤设施未上报、未按时拆除的,将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网格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兵团第六师、十一师、十二师,新疆军区保障部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于鸷隆(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兵团第六师、十一师、十二师主要领导,新疆军区保障部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三十二)乌鲁木齐市城乡结合部仍有小燃煤供热设施4.9万余台,每年冬季耗煤约30万吨,无任何治理设施,污染严重

整改目标:2018年10月底前,城乡结合部4.9万余台小燃煤供热设施全部“清零”。

整改措施:

1.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精神,新建建筑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的原则,采用“气电互补”方式供热。

2.按照《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煤变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政办〔2017〕210号),加大拆除力度,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剩余1.9万台燃煤设施拆改任务,实现城乡结合部4.9万台小燃煤供热设施全部“清零”。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兵团第六师、十一师、十二师,新疆军区保障部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于鸷隆(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兵团第六师、十一师、十二师主要领导,新疆军区保障部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三十三)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高新区及水磨沟区“散乱污”企业关停整治不彻底,日常监管不到位,污染排放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2018年8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

整改措施:

1.根据《乌鲁木齐市“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乌政办〔2017〕270号)和《乌鲁木齐市违法排污企业关停治理工作方案》(乌政办〔2017〕318号),2018年8月底前组织对米东区、高新区及水磨沟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两断三清”,彻底完成关停整治工作。

2.建立“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长效机制,将“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作用,督促各级网格长落实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发现一例、整治一例。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峰(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三十四)乌鲁木齐市部分重点企业违法违规,在环保部门实施查处后仍不整改,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号水泥窑未完成除尘改造,长期超标排放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1号水泥窑除尘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新疆米东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除尘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改造任务,污染物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继续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夜检巡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执法监测频次,监督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现该企业超标排放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等问题,依法从重处罚。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潘秀明(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三十五)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所属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程严重滞后,超标排放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罐区、装车台、污水处理厂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工程建设,实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按照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制定治理改造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阶段性改造任务。2018年继续开展动静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5月底完成炼油厂装车台油气回收设施建设;11月底完成38个储罐密闭升级改造及油气回收等项目建设,完成污水处理厂、化纤厂氧化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建设。

2.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现场执法检查,监督该公司加快VOCs治理进度,严格按治理方案时限完成各项工程建设;同时加大对炼油厂、化纤厂及厂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频次,监督该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潘秀明(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三十六)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管理缺位,河东威立雅、城北污水处理厂出水全部超标。河东威立雅至今没有建设除磷脱氮设施,每天近10万吨超标污水排入老龙河,以至老龙河水质常年为劣V类

整改目标: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确保各污水处理厂出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促进再生水回用。

整改措施:

1.确保昆仑环保集团公司城北再生水厂三期项目2018年6月投运,接纳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尾水,解决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每天近10万方超标污水排放问题;加快推进城北再生水四期项目建设,2018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设计,2020年底前建成投运,确保河东威立雅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处理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结合“水进城”项目,充分利用中水资源,增加对绿化用水、景观用水的供给。

2.加强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对出口超标行为加大行政处罚问责力度,促进水质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伟(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三十七)乌鲁木齐市污水处理管理缺位,米东科发、中德丰泉、甘泉堡工业园区等3个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排放

整改目标:加强污水处理厂日常监管,确保各污水处理厂出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大对城市排水管网内各排水户、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查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各辖区排水户、重点排污单位及排水管网的梳理,依据排水许可、排污许可相关法规严厉依法查处违法排污排水行为,封堵违法设置的排水口,确保进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污水符合排水标准。

2.各相关污水处理厂依据出口超标原因及超标因子情况,于2018年2月底前制定“一厂一策”整改措施,强化内部日常运行管理,根据进水情况及时科学调整工艺参数,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其中,米东中德丰泉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底前完成一级A提标改造并投运。

3.加强对各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出口超标行为加大行政处罚问责力度,督促各污水厂出水水质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伟(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三十八)乌鲁木齐市黑臭水体排查不彻底,至今未将沙依巴克区金源贸易城附近的泄洪渠列入黑臭水体予以整治,周边居民反映强烈

整改目标:加大乌鲁木齐市黑臭水体排查整治工作力度,2018年6月底前彻底整治金源贸易城附近泄洪渠黑臭水体污染问题。

整改措施:

1.2018年2月底前组织完成金源贸易城上游(仓房沟片区)排水管网改造设计实施方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污水全部纳入市政排污管网,定期做好防洪渠道内及周边环境卫生清理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杜绝污水流入防洪渠内。

2.2018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黑臭水体再次摸排整改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人,重点排查防洪通道、防洪渠等重点部位。2018年6月底前彻底根治建成区内的黑臭水体。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伟(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三十九)米东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违规同意将中德丰泉、河东威立雅污泥长期倾倒在北沙窝区域国家公益林内,米东科发、甘泉堡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紧随其后将大量污泥倾倒于同一地点,倾倒污泥量已达15万吨,侵占破坏国家级公益林33亩,破坏草地40余亩,环境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安全处置非法倾倒的污泥,修复被破坏的北沙窝区域国家公益林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已委托鉴定检测机构于2017年10月对米东区北沙窝污泥倾倒点的污泥进行鉴定,对周边区域地下水进行监测。

2.调查评估倾倒污泥对林地、草原的环境影响,2018年2月底前完成制定污泥处置方案,6月底前完成无害化处置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天然草场和林地生态修复工作,2019年10月底前完成评估验收。

3.对可制肥的污泥,加快推进甘泉堡利用污泥生物制肥年产30万吨项目建设,2019年10月底前建成投运,实现对可制肥污泥的处置处理。对工业园区污水厂不适宜制肥(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污泥,清运至市政公用垃圾场填埋处置。

4.加强全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工作,建立污泥处置生产、运输、处置“三联单”台账制度,严查非法倾倒污泥行为,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依法查处。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李伟(乌鲁木齐市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四十)昌吉州昌吉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昌吉市采暖期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49.1%

整改目标:到2020年,昌吉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整改措施:

1.扩大禁燃区面积。2018年3月底前出台昌吉市禁燃区方案,将禁燃区面积扩大至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有序推动电化昌吉建设,2018年新增电采暖面积57万平方米,到2020年,电采暖面积占到城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推进散煤治理,2018年底前实施棚户区改造1000户,完成46台分散燃煤小锅炉关停整治,拆除土暖气、小煤炉等取暖设施,实现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散煤“清零”。

2.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2018年5月底前,拆除昌吉市衡鑫热力3台共50蒸吨燃煤锅炉,拆除昌吉热力九分公司2台共26蒸吨燃煤锅炉,拆除屯河聚酯公司2台共13蒸吨燃煤锅炉,合计减少燃煤17600吨。2018年底前完成华电新疆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昌吉热电厂全工况脱硝改造。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工业源治理提标改造,实现持续稳定达标,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企业。

3.强化扬尘综合防控。强化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治理,严格落实五个百分之百。2018年底前,所有国控、区控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的工业堆料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2019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工业堆料场均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到2020年,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

4.强化机动车治理。严格落实《昌吉州机动车淘汰方案》,强制淘汰黄标车,2018年底前完成在册黄标车淘汰任务。推动绿色交通体系建设,落实车辆分流措施,2018年更新油气混合动力出租车100辆,新能源公交车占比达到15%。

5.加强“散乱污”整治。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

6.加强餐饮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所有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9年底前,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7.强化科技支撑。继续实施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2018年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网格化监测网络建设,为实现大气污染精细化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8.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制度,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的“消峰减频”。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昌吉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王炳炬(昌吉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孟凡刚(昌吉州党委常委、昌吉市委书记)、郑敏(昌吉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四十一)昌吉州阜康市2015年、2016年冬季采暖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下降,尤其是2016年,阜康市采暖期PM10平均浓度较2014年上升65%

整改目标:到2020年,昌吉市PM2.5浓度达到《关于加强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五家渠区域环境同防同治的意见》(新政发〔2016〕140号)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较2017年下降15%。

整改措施:

1.严格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2017—2020年,年煤炭消费总量减少2%。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755万吨以内。

2.扩大禁燃区面积。2018年3月底前出台阜康市禁燃区方案,将禁燃区面积扩大至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加强对生产、流通、使用煤炭环节煤质监督检查,禁燃区内禁止燃烧高污染燃料。有序推动推进电采暖工程建设,到2020年,电采暖面积占到城市建成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上。2018年10月底前实施棚户区改造1500户,拆除土锅炉等燃煤取暖设施,削减散煤11250吨。

3.推进工业企业全面达标。2018年底前完成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有限公司全工况脱硝改造工程,完成国网能源阜康发电有限公司、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家燃煤火电企业57万千瓦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和全工况脱硝改造。严格落实《昌吉州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各类工业源提标改造,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超标排放企业。

4.强化扬尘综合防控。强化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治理,严格落实五个百分之百。2018年底前,所有国控、区控大气污染重点监控企业的工业堆料场落实扬尘治理措施;2019年底前,所有工业企业工业堆料场均落实扬尘治理措施;到2020年,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

5.强化机动车治理。严格落实《昌吉州机动车淘汰方案》,强制淘汰黄标车,2018年8月底前完成在册黄标车淘汰任务。积极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落实车辆分流措施,倡导全社会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逐年提高公交车新能源车辆所占比例。2018年新增12辆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公交车车辆占比达到23%。

6.加强“散乱污”整治。严格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标准,实施动态管理,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

7.加强餐饮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所有餐饮业清洁能源改造并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2019年底前,所有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全部使用清洁能源。

8.强化科技支撑。继续实施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2018年2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物网格化监测网络建设,为实现大气污染精细化管理提供科技支撑。

9.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建立环境空气质量会商制度,不断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全面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各项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的“消峰减频”。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阜康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王炳炬(昌吉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张晓文(阜康市委书记)、赵强(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四十二)昌吉州2013—2016年实施提标改造的42个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截至督察时仍有9个未按期完成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1个重点项目的提标改造和8个重点项目的关停。

整改措施:

1.将新疆东平焦化有限公司荒煤气脱硫回收硫磺项目、新疆新闽福特钢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项目、吉木萨尔县弘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烧结机脱硫工程项目、阜康市粤华焦化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脱硫工程项目、玛纳斯德之源洁净煤有限公司荒煤气脱硫项目、木垒县远亨煤化工2.5万千瓦荒煤气发电项目,木垒县天意煤化工、新疆星光化工尾气发电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等8个项目的产污生产设施列入“关停一批”项目范围,立即对企业下达关停文件,并采取断水断电强制措施,予以彻底关停。

2.将新疆伟泽综合能源开发有限公司2.5万千瓦荒煤气发电项目列入“整改一批”项目范围,实施停产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提标改造。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马红军(昌吉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四十三)昌吉市执行锅炉特别排放限值的9家企业15个排放口,达标率仅为33.3%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昌吉市燃煤锅炉企业特别排放限值达标率实现100%。

整改措施:

1.关停1家排污企业。2018年5月底前,对新疆东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燃煤锅炉实施关停。

2.实施8家提标改造。2018年8月底前,完成新疆蓝山屯河聚酯有限公司、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昌吉金源热力有限公司、新疆农业博览园、新疆金鑫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昌吉高新明德热力有限公司、新疆顺涛益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企业燃煤锅炉提标改造工程,实现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昌吉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马红军(昌吉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四十四)阜康市执行火电行业特别排放限值的6家企业13个排污口,达标率仅为69.2%

整改目标:实施锅炉提标改造工程以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确保辖区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已完成提标改造任务企业的环境监管。对2017年已完成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热电厂、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及已完成火电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的新疆新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阜康冶炼厂75吨锅炉,加强环境监管,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2.加快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能源阜康发电有限公司2个火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督促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能源阜康发电有限公司2个燃煤火电企业于2018年7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阜康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刘革生(昌吉州党委常委、副州长)、张晓文(阜康市委书记)、赵强(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7月底前

(四十五)2016年采暖期,特变电工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130蒸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长时间超标排放

整改目标:2018年5月底前,特变电工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130蒸吨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2018年5月底前,特变电工公司能源动力分公司130蒸吨燃煤锅炉完成提标改造工程,实现稳定达标。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昌吉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马红军(昌吉州副州长)、孟凡刚(昌吉州党委常委、昌吉市委书记)、郑敏(昌吉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

(四十六)2016年采暖期,中泰矿业2台151兆瓦机组尚未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目标:长期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措施:

对2017年已完成燃煤火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新疆中泰矿冶有限公司2台151兆瓦机组,加强环境监管,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阜康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刘革生(昌吉州党委常委、副州长)、张晓文(阜康市委书记)、赵强(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十七)昌吉州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州9个工业园区中6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

整改目标:完善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11月底所有的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完成玛纳斯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园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玛纳斯工业园区塔河产业园日处理能力3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确保2018年5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

2.完成呼图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呼图壁工业园区日处理能力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确保2018年6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

3.完成阜康市产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阜康市产业园区阜西、阜东2座日处理能力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建设,阜西污水处理厂确保2018年5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投入正常运行;阜东污水处理厂确保2018年7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

4.完成奇台闽奇石材产业园污水纳污管网建设。按照园区规划,依托奇台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园区污水,2018年8月底前完成园区纳污管网建设。

5.完成木垒民生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木垒民生工业园区日处理1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确保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

6.完成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加快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日处理5000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工程建设,确保2018年11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马红军(昌吉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四十八)已建成的3个污水处理厂均不同程度存在问题。其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2015年投运以来不能正常运行,出水水质超标,长期不予整改,直到督察组进驻前才采取措施;吉木萨尔县北三台污水处理厂虽于2017年5月建成,但至今尚未投入运行

整改目标:通过提标改造、加强监管等措施,实现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1.对昌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实施提标改造。经整治高新海天水务公司(原高新科创污水处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已经实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排放标准稳定达标,进一步采取提标改造措施,建设中水回用设施,确保2018年8月底前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2.强化运营监管,确保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金盆湾水务有限公司(原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已于2017年5月、6月分别完成技改环评批复、在线监测设备安装验收等工作,于2017年7月完成污水处理厂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现实现达标运行,下一步要强化运营监管,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3.对吉木萨尔北三台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重点督办。加大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率;组织开展日处理1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工程调试,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马红军(昌吉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底前

(四十九)克拉玛依市艾里克湖是自治区2015年批准的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湖泊,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财政厅2015年12月印发试点实施方案要求2016年湖水水质达到Ⅳ类,16个重点治理项目需于2017年8月前全部完成。但督察发现,克拉玛依市及乌尔禾区政府项目实施进度滞后,配套资金不到位,底泥疏浚、围栏禁牧等9个项目至今尚未下达资金,乌尔禾区第二垃圾填埋场等7个项目资金到位率仅28%。截至2017年8月,16个项目10个尚未启动,4个进度严重滞后。尤其是底泥疏浚工程未能如期实施,严重影响水质改善。在入湖水量增加近1倍的情况下,湖泊水质仍呈恶化趋势,由2014年Ⅴ类下降至2016年劣Ⅴ类

整改目标:到2018年6月底前完成各项治理措施,2019年将水质提升到IV类标准,并长期保持在Ⅳ类以上。

整改措施:

1.加强资金保障。由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先期拨付5000万专项资金,同时乌尔禾区人民政府自筹5000万资金,用于2018年艾里克湖水质提升工程。

2.加快水质提升。2018年开展并完成艾里克湖水质提升工程,包括排碱渠入湖封堵和引流工程、水体置换及淤泥疏浚工程,芦苇收割工程、生态水量补给工程、乌尔禾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回用工程、围栏禁牧工程、湖滨带生态修复工程、白杨河流域沿河巡检工程等8项工程内容。

3.修编试点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艾里克湖周边土壤污染现状评估,2018年5月底前,完成白杨河—艾里克湖流域污染源调查,2018年9月底前,完成《艾里克湖生态环境保护试点总体实施方案》修编。

4.开展水质监测。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借助河长制(湖长制),定期巡查白杨河—艾里克湖流域污染源,严防污水入湖。2018年4月底前,在艾里克湖湖水入湖口、出湖口新建水文监测站2座,在入湖口、湖心和出湖口分别设置3个人工水质监测点,对艾里克湖水文、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对艾里克湖渔业养殖采取限禁措施,禁止在艾里克湖内进行养殖活动。建立汛期环境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

责任单位:克拉玛依市委、政府,兵团第七师

责任领导:赵文泉(克拉玛依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刚(克拉玛依市委副书记、市长),刘新建(兵团第七师党委书记、政委)、赵志江(兵团第七师党委副书记、师长)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五十)巴州博斯腾湖是新疆第一大淡水湖,2011年被确定为国家良好湖泊生态保护试点。巴州焉耆、博湖等县市政府在实施试点项目过程中推进不力,对已建成的项目运行监管不到位,湖体水质持续为Ⅳ类,未实现2016年水质达到Ⅲ类的目标

整改目标:加大博斯腾湖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推进力度,确保已建项目的稳定运行,2018年博斯腾湖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恢复到Ⅲ类水质目标。

整改措施:

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水体达标方案(2017-2020年)》,进一步加强现有工程运行监管,开展面源治理,加强湿地建设和管理,合理调度上游来水,增加黄水沟入湖淡水量,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强化兵地同防同治、区域联防联控。2018年至2019年博斯腾湖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恢复到Ⅲ类水质目标。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库尔班江·胡土勒克(巴州党委常委)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五十一)根据试点方案,应于2016年底完成的44个治理项目,直至2017年6月还有8个未完成

整改目标:完成试点方案中未完成的8个治理项目建设。

整改措施:

1.落实项目实施。2017年底前,剩余的8个治理项目已全部完工,分别是博斯腾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污水处理项目、博湖县特色食品加工园区污水处理项目、和静县巴音布鲁克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焉耆县城河南区污水处理项目、焉耆县永宁镇污水处理项目、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污水处理项目、和硕县第二污水处理项目、和硕县塔哈其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

2.加强运行监管。持续加大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监管力度,确保项目发挥投资效益,环境效益,污水处理项目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库尔班江·胡土勒克(巴州党委常委)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十二)博湖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仍然长期超标排放,没有及时组织整改;大河口景区污水处理站长期处于调试状态,运行不正常

整改目标:2018年底前,完成博湖县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加强监管,确保大河口污水处理站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1.加快提标改造。实施博湖县城镇污水处理厂一级B提标至一级A改造工程。2018年底前建成并运行,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加强运营监管。2017年12月,大河口污水处理站已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已经稳定运行。加强大河口景区污水处理站运营管理,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博湖县委、政府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库尔班江·胡土勒克(巴州党委常委)、吐尔逊江·阿不都力木(巴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五十三)博斯腾湖周边大量生产、生活废水进入入湖干渠,再由干渠排入湖区,影响博斯腾湖水质改善

整改目标:严格控制湖泊周边生产生活污水通过排渠直接入湖,减轻对博斯腾湖水质影响。

整改措施:

加强环博斯腾湖流域城镇生活污水、工业企业生产废水达标监管,确保全面达标;开展灌区节水改造,加强农田排水综合治理,统一调度干渠支渠农田排水,依托黄水沟湿地截污治污工程,发挥博斯腾湖周边芦苇湿地拦截净化作用,降低干渠入湖污染负荷,减轻对博斯腾湖水环境质量影响。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兵团第二师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库尔班江·胡土勒克(巴州党委常委)、吐尔逊江·阿不都力木(巴州副州长),王建军(第二师党委常委、副师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十四)乌鲁木齐市柴窝堡湖曾是全市最大的淡水湖。乌鲁木齐水业集团所属水厂在湖区周边长期超采地下水,严重影响对湖泊的补给,导致湖面由2000年的29.28平方公里,减少至2014年的0.18平方公里,几近消失。乌鲁木齐市政府2015年6月下达限采令,明确该水厂所有47眼机井日采水量总计不得超过4万吨,但市水务局、达坂城区政府、柴窝堡湖管委会监管不力,近年来水厂日均取水仍达到7.23万吨,湖区周边地下水超采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限采令要求,加强地下水限采监管,遏制区域地下水超采,持续增加湖泊水量补给,不断改善柴窝堡湖区域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市政府下达的限采令。依托国控在线监测系统,及时互通信息,联动处置违规超采行为。

2.继续开展达坂城区西沟乡雷家沟村大莲湖队、达坂城区天山牧场三个山队、柴源村、白杨沟村共2万亩左右耕地的休耕工作,增加入湖补水量。

3.2018年底前完成乌鲁木齐河分洪补柴窝堡湖工程;2020年10月底力争完成从达坂城区阿克苏干渠引水补柴窝堡湖工程建设,实现每年补湖约2000万立方米。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巴哈特·何德尔拜(乌鲁木齐市委常委)

整改时限:2020年10月底前

三、部分地区存在生态破坏问题

(五十五)自治区共有29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15个。截至督察时,17个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中存在矿产开发、石油开采、渔业养殖、旅游开发等违法违规项目共152个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取缔退出自然保护区中存在的矿产开发、石油开采、渔业养殖、旅游开发等违法违规项目。

整改措施:

1.喀纳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9年6月底前对保护区内存在的27个手续不全的公安、消防等设施,民生基础设施,林业管护设施,保护区工作站设施,旅游设施,依法依规进行清理整顿。

2.新疆天山中部巩乃斯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2018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清退与保护区保护无关的旅游设施等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3.新疆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立即关停额河引水工程沙石料场,2018年9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已关停采矿点和探矿点的生态修复。

4.塔里木胡杨自然保护区。2019年底前全面清退保护区内75处能源设施,其中,中石化36处,中石油39处,拆除所有建筑设施,对所有油井完成封井,进行生态修复。

5.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底前彻底清理保护区内渔业养殖活动,坚决拆除违法违规建筑设施,进行生态修复。

6.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018年底前全面拆除第一师电力公司玉尔滚煤矿炸药库、第一师五团畜牧连老连部、温宿县塔格拉克平台子景区牛羊药浴池、牦牛圈、羊圈,并开展生态恢复治理,对关停的温宿县小台兰煤矿、兵团一师塔河矿业公司玉儿衮煤矿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7.西天山自然保护区。2018年底前迁出保护区内旅游经营户,拆除旅游设施并恢复植被。

8.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2018年底前,依据批复的《野核桃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拆除违法违规设施,进行生态修复。

9.阿尔泰两河源自然保护区。2019年底前清退保护区内78个探矿点,拆除保护区内库尔木图区域遗留的非法采金设备,完成地质修复工程。

10.天池博格达峰自然保护区。立即停止保护区内农业开发,2018年底前清退保护区内12处能源设施、37处居民点、26处旅游设施、23处其他人工设施,拆除与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进行生态修复。

11.塔什库尔干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2019年底前清退保护区内22家采矿企业、130家探矿企业、2家其他企业、1家旅游企业,拆除与保护无关的建筑设施,进行生态修复。

12.沙雅县塔里木河上游湿地自然保护区。2020年底前,依法有序退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中石油、中石化下属公司建设的100口油气井,进行生态修复。

13.伊犁黑蜂自然保护区。2018年9月底前完成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分后,分类分批开展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并实施生态恢复。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恢复受破坏的生态环境。

14.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照“全部关闭,立即拆除,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恢复”的工作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保护区内哈密市25家矿山企业、巴州14个违法违规项目、巴州22处违法违规开采点位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治理工作。

15.阿尔金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保护区内9个采矿许可证全部依法注销,拆除生产生活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16.中昆仑自然保护区。对保护区内8个采矿许可证全部依法注销,拆除生产生活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17.帕米尔高原湿地自然保护区。对保护区内喀什华伟矿业有限公司铁矿的采矿证依法注销,拆除生产生活设施,2018年底前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责任单位: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五十六)有的自然保护区还存在不科学、不规范问题

整改目标:对存在不科学、不规范问题的自然保护区,合理确定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开展勘界立标,完善管理机构。

整改措施:

1.对已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论证报告》《自然保护区综合科学考察报告》《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和申请调整申报书编制的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依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审批程序报国家审定。

2.对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尚不明确的伊犁黑蜂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巩留野核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塔什库尔干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帕米尔高原湿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新疆中天山巩乃斯山地草甸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新疆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新疆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等,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等文件,经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确认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并报环保部备案,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

3.对自然保护区机构设置不合理、机构重叠或以其他管理机构名义管理自然保护区的塔里木胡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巴尔鲁克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巴音布鲁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巩留野核桃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天池博格达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中昆仑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等,分别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整合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明确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并依法履行行政职责,于2018年底前完成。

4.对未开展勘界立标的托木尔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伊犁小叶白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温泉北鲵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阿勒泰科克苏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山中部巩乃斯山地草甸草地自然保护区、福海金塔斯山地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奇台荒漠类草地自然保护区等,由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自然保护区勘界立标工作,于2019年底前完成。对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开展再清理,于2020年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

责任领导: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五十七)截至督察时,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仍有铁矿、有色金属、石材、盐业等违法违规开采点位29处,其中核心区1处、缓冲区10处、实验区18处,生态破坏面积12.7平方公里。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作为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主管部门,多年没有对该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过查处

整改目标:认真履行保护区主管部门职责,坚决查处保护区各种违法违规问题。

整改措施:

1.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及时复核保护区范围内的铁矿、有色金属、石材、盐业等矿产企业清理整顿及生态恢复工作进展,发现并报告整改中存在的问题。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督促巴州、哈密市、吐鲁番市对其辖区内涉及保护区范围内的违法违规矿产开采整治到位。

2.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在保护区主要通道口设置保护区检查站卡和警示警戒牌,开展日常巡查;利用环保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提供的遥感数据,开展实地核查并予以查处。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每年组织一次保护区联合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保护区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自治区环保厅

责任领导:张俭(自治区环保厅党组书记、副厅长)、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自治区环保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五十八)哈密市政府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矿行为整治不力,直至督察进驻前才正式提出停产要求。由于长期开采,加之大部分企业未开展生态恢复,造成地表破坏,水源减少,大量废渣乱堆乱放,保护区功能受到影响

整改目标:按照“全部关闭,立即拆除,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恢复”的工作要求,全面完成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

1.2017年底前,根据哈密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哈密市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矿山企业清理退出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和《哈密市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对25家矿山企业采取了强制措施全部予以关停,同时拆除配套的电力通信设施。

2.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对25家采矿企业开展现场调查勘测,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地质环境生态保护治理与恢复方案,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责任单位:哈密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卢蜀江(哈密市委书记)、祖木热提·吾布力(哈密市委副书记、市长)、徐建辉(哈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红光(哈密市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五十九)吐鲁番市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矿行为整治不力,直至督察进驻前才正式提出停产要求。由于长期开采,加之大部分企业未开展生态恢复,造成地表破坏,水源减少,大量废渣乱堆乱放,保护区功能受到影响

整改目标:按照“全部关闭,立即拆除,尽快完成生态环境恢复”的工作要求,全面完成保护区矿山生态环境整治和恢复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

1.新疆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吐鲁番市辖区内违法违规项目共14个,矿山开发企业12个,选矿企业1个,电力传输设施企业1个。违法违规项目中与保护区全部重叠的4家,部分重叠10家。按照“一企一策”原则,2018年5月底前,对与保护区全部重叠的维权铜矿、骆驼峰铁矿、小尖山金矿、石英滩金矿矿业权企业实行注销式退出,对与保护区部分重叠的其他矿业权企业实行扣除式退出。

2.开展生态环境恢复治理。2018年2月底前,完成托克逊县中泰化学盐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完成鄯善县善开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9根电线杆设施拆除及地貌恢复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鄯善县咸水沟硅灰石矿、恰特卡尔铜镍矿、乔尕山金矿、三峰铁矿、红岭铁矿、石英滩金矿、维权铜矿、骆驼峰铁矿、小尖山金矿等9家矿山企业和新湘矿业选矿厂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高昌区新疆天业和新疆沈宏2家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吐鲁番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张文胜(吐鲁番市委书记)、买买提明·卡德(吐鲁番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红杰(吐鲁番市委常委、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六十)巴州政府对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开矿行为整治不力,直至督察进驻前才正式提出停产要求。由于长期开采,加之大部分企业未开展生态恢复,造成地表破坏,水源减少,大量废渣乱堆乱放,保护区功能受到影响

整改目标:取缔、退出22处违法违规开采点位,并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整改措施:

罗布泊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巴州辖区内有铁矿、有色金属、石材等违法违规开采点位22处,其中8个采矿权、5个探矿权、8个无证非法砂石料场、1个无证非法砂金盗采区,对以上违法开采点位立即关停退出,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尼克·乌音山(巴州党委常委)、冯雪海(巴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六十一)艾比湖国家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的艾比湖是准噶尔盆地最大湖泊,也是新疆最大咸水湖,湖中卤虫是保护区生物链中重要物种,起着净化水质和为候鸟提供食物的作用。2013年以来,博州相关部门违反保护区管理规定审批建设项目,对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州政府所属国投公司参股的博艾丰生物制品公司违规在保护区核心区开挖沟渠,实施卤虫捕捞,国投公司累计分红984万元;博州水利局违规为博艾丰生物制品公司发放捕捞许可证,收取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7200万元。2014年3月,保护区管理局违规与精河县云浩工贸公司签订协议,以恢复扩大湿地面积为名,在缓冲区修筑围堰养殖螃蟹3500余亩,并收取费用。该行为虽于2017年7月被制止,已对盐湖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整改目标:坚决查处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各种违法违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修复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加强法制建设。2018年5月底前,完成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规划修编工作,完善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2018年底前完成《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艾比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订,坚决杜绝在地方法规政策层面违反中央政策、放松要求的“放水”行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并落实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2.开展生态修复。2018年4月20日前,完成梭梭林种植1000余亩左右,将房屋拆除形成的空地全部实现植被覆盖。继续做好卤虫捕捞和围堰养蟹清理区域的自然恢复,遏制保护区湿地面积萎缩趋势,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3.上缴相关费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立即将博州国投公司参股博艾丰生物制品公司的分红收益984万元,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规定上缴。

4.加强监管力度。每季度巡察、调研、检查保护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单位和个人,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针对发现的问题,采取“清单制+责任制”,迅速逐一制定方案,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坚决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博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邱树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博州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巴德玛拉(博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巴图(博州党委常委、州国资委党组书记)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六十二)博州林业局作为保护区主管部门对此监管不力

整改目标:切实履行保护区主管部门职责。

整改措施:

博州林业局切实履行保护区管理主体责任,每年4月1日前自然保护区、国有林管理局机关干部全部下沉至管护范围内,在保护区关键地点设立保护区警示牌和卡口,派专人值守;每季度开展巡察,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完善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

责任单位:博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邱树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博州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巴德玛拉(博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巴图(博州党委常委、州国资委党组书记)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六十三)霍城四爪陆龟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目标: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清理旅游开发项目等人类活动

整改措施:

在已清除霍城四爪陆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的芦草沟镇妖魔山滑雪场的基础上,5处铅矿选矿点立即停产,2019年底前搬迁至清水河开发区工业园区;2020年底前逐步搬迁退出12处农牧民居住点。

责任单位:伊犁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赵天杰(伊犁州党委书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库尔玛什·斯尔江(伊犁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六十四)西天山自然保护区内长期存在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目标: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清理旅游开发项目等。

整改措施:

迁出西天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旅游经营户,拆除旅游设施并恢复植被。

责任单位:伊犁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赵天杰(伊犁州党委书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库尔玛什·斯尔江(伊犁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六十五)巩留野核桃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目标: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依法清理旅游开发项目。

整改措施:

2018年底前,拆除违法违规设施,进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伊犁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赵天杰(伊犁州党委书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库尔玛什·斯尔江(伊犁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六十六)据国土资源厅有关评估报告,新疆已闭坑的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的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多达1000多家,矿山开发破坏面积达2165平方公里,仅有82平方公里实施了恢复治理,占应治理面积的3.77%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已关闭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1000多家矿山开发造成的2165平方公里环境破坏治理恢复任务。

整改措施:

1.落实治理恢复责任。按照“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州市政府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抓好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2.调查摸底。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摸清各地州市已闭坑矿山、政策性关闭小煤矿、砂石粘土矿等环境破坏所在区域、土地面积、破坏的地形地貌等,全面掌握已开展的治理恢复工作情况、当前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以地方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制定环境治理方案和措施,以上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

3.分批推进治理恢复。遵循重点突出、整体推进的原则,按照制定的环境治理方案和措施,因地制宜,按期保质保量全面完成环境治理恢复任务。2019年底前,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拉玛依市、博州等5个地州市先行完成环境治理恢复任务。乌鲁木齐市、昌吉州、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吐鲁番市、哈密市、巴州、阿克苏地区等9个地州市2019年底前完成环境治理恢复任务的50%,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50%的环境治理恢复任务。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相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

责任领导: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哈德尔别克·哈木扎(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各相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主要领导

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

(六十七)吐鲁番市艾维尔沟环境问题多年存在,自治区自2016年以来多次督促地方整改,但托克逊县政府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直到2017年5月才出台整治方案。现场督察发现,8家石灰石开采企业中6家没有严格开采要求,地形地貌破坏严重,大量矿山小料未在指定地堆放、压实。新疆昊通工贸公司未建设任何环保设施,无序开采,石料、废渣随意堆放;托克逊冠业矿业公司和新疆天富化工公司距离艾维尔沟河不足1公里,开矿产生的废渣大量占压河道

整改目标:加快艾维尔沟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进度,2020年底前彻底解决艾维尔沟内石灰石开采企业无序开采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

整改措施:

1.制定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托克逊县冠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富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宏顺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同泰矿业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托克逊分公司等6家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审查工作,按照“一企一策”原则,严格开采要求。

2.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按照环保要求清运矿山小料,在指定地点堆放、压实,按规范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扬散“三防”措施,完成6家矿山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恢复被破坏的地形地貌。

3.对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实施限期治理。责令新疆昊通工贸有限公司2018年8月底前完成集尘罩、防风抑尘网等污染治理设施的安装调试,对矿山开发过程中堆放的石料、废渣等压实、喷洒防尘剂;2019年底前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任务的50%;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4.限期清退托克逊冠业矿业公司和新疆天富化工公司侵占河道部分。立即封停托克逊县冠业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和新疆天富化工有限公司生产设备;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河道恢复治理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破碎生产线和生活区拆除;2019年底前完成河道侵占部分生态恢复与治理任务的50%;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河道侵占部分生态恢复与治理任务。

责任单位:吐鲁番市委、政府,托克逊县委、政府

责任领导:张文胜(吐鲁番市委书记)、买买提明·卡德(吐鲁番市委副书记、市长),汤红杰(吐鲁番市委常委、市国资委党委书记)、朱剑军(托克逊县委书记)、马合木提·海吾尔(托克逊县委副书记、县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六十八)昌吉州硫磺沟内小煤矿多年无序开采,地表破坏严重,先后形成28个采坑。昌吉市政府及其国土部门生态恢复进展缓慢,直至2017年7月才编制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现场抽查发现,昌吉市仅对两处最大采坑进行了简单回填,其他采坑基本未开展生态恢复;兖矿集团硫磺沟煤矿煤矸石堆放未落实分层压实要求,存在自燃现象;景园集团煤矿在未落实任何环保要求的情况下,于2016年进行煤炭开采,废渣和原煤就地堆放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昌吉州硫磺沟28处采坑的环境治理与修复工作。

整改措施:

1.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2018年2月底前,组织力量对《昌吉市南部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再评审,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2018年5月底前,开展“回头看”行动,进一步摸排昌吉州硫磺沟及南部矿区存在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巡查,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等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2.开展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生态修复。根据28个矿坑的分布、大小及生态破坏程度等,分3批开展环境恢复治理与修复。2018年底前,完成7处;2019年底前,完成10处;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11处采坑的治理与修复工作。

3.督促兖矿集团煤矿清理处置煤矸石。依法查处兖矿集团硫磺沟煤矿违法行为,责令其于2018年2月底前将堆存的煤矸石全部清运,并规范处置。

4.责令景园集团煤矿停产整治。2017年2月已责令景园集团煤矿全面停产整治,2018年2月底前全面清理堆存的废渣和原煤。在未取得环保手续之前,不得开工建设生产。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孟凡刚(昌吉州党委常委、昌吉市委书记)、若曼·塔吾汗(昌吉州副州长)、郑敏(昌吉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六十九)乌鲁木齐名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南山风景名胜区内,长期私挖盗采露头煤层,导致地面塌陷,加之废渣乱堆,破坏草地达860亩,生态破坏严重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名佳煤矿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1.2017年9月已注销名佳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10月底已关闭名佳煤矿,拉倒井架,封闭井筒,拆除生产设备。

2.对名佳煤矿火区进行详细勘察,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灭火方案,并报自治区审批,4月底前完成灭火工程招投标工作,5月初专业灭火队伍进场施工。灭火工程完工前编制完成生态修复方案,力争2020年底前完成火区治理和生态修复。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峰(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七十)新疆水资源极其短缺,合理利用地下水对维护保障生态平衡十分重要,但自治区水利部门没有认真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

整改目标: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制定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落实国家禁采、限采要求。

整改措施:

1.制定方案。在《关于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通知》(新水办政资〔2017〕34号)初步划定的各地州市地下水超采区和禁采区、限采区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完成《新疆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指导各地州市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区治理实施方案》。

2.强化管理。强化指导与督促。2018年起,每年指导、督促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组织开展一次清理整治非法开采地下水专项行动,检查国家禁采、限采政策执行落实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水利厅

责任领导:伊力汗·奥斯曼(自治区水利厅党组书记、副厅长)、覃新闻(自治区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厅长)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七十一)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2016年2月被划定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但截至2017年7月米东区仍有91家工业企业的149眼自备水井开采地下水。其中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22眼自备井每年抽取地下水约2000余万吨,占该区域工业企业开采总量的60%左右。大量抽取地下水,导致该区域地下水位大幅下降,据监测2016年地下水位较2013年下降1.12—1.78米

整改目标:多措并举,2019年底实现超采区压减地下水开采量1000万立方米,遏制地下水位下降趋势。

整改措施:

1.开展非法井排查及封停。2018年4月底前,完成对非法凿井、无证取水井的核查,建立非法井档案;2018年6月底前,完成非法井封停工作。

2.关停企事业单位自备井。在已关停米泉一中等单位企业8眼机井的基础上,于2018年底前关停新疆新世纪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8眼机井,于2019年关停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九道湾销售分公司等单位企业8眼机井。

3.压减中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地下水取用量。在现状地下水用水总量指标基础上,2018年压减200万立方米,2019年压减300万立方米,倒逼企业优化用水方案,推动以500水库地表水源替代地下水。

4.限制各类新建项目凿井取水。限采区内市政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项目,除必须的生活用水外,一律不批准新凿井项目。

5.严格水资源费征收。按照超采区工业企业取用地下水“两倍收取水资源费”的要求,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巴哈特·何德尔拜(乌鲁木齐市委常委)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七十二)库尔勒市建成区2014年9月被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后,到目前为止,禁采规定仍没有落到实处。巴州政府所属的新疆开源供水有限公司仍在开采地下水为新疆美克化工等企业供水,每年开采地下水约700万吨。截至2017年8月,库尔勒市还有无证取水机井3585眼,占机井总数的45%。库尔勒市2016年地下水水位较2013年最大下降2.18米,对全市生态环境构成较大威胁

整改目标:对库尔勒市禁采区内机电井全部予以封停,停止新疆开源供水有限公司开采地下水,整治无证取水机井,遏制地下水位下降趋势。

整改措施:

1.编制规划方案。于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库尔勒市用水总量控制方案》《库尔勒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规划》《库尔勒市地下水超采区压采方案》,严格落实用水计划,实现用水总量目标控制,逐年压减地下水用水量。

2.加强水源管理。强化库尔勒市禁采区、限采区水资源管理,对禁采区内机电井全部予以封停。2018年5月底前封停新疆开源供水有限公司为新疆美克化工供水的6眼水井。

3.实施复核封填。按照《库尔勒市地下水超开采区综合治理规划》《库尔勒市地下水压采方案》,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无证取水机井复核,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于2018年6月底前全部关井封填。

4.开展井电双控。巩固“井电双控”地下水管理成果,完善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并建设井电双控计量设施监控平台,推进井电双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

5.推进水价改革。积极推进农业综合水价、城市居民阶梯水价改革,农业新水价执行考核,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减少地下水开采量。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库尔勒市委、政府,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胡雁(巴州党委常委、库尔勒市委书记),苏来曼·玉色英(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库尔勒市委副书记、市长)、吉洪会(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

(七十三)昌吉州2016年地下水位较2013年平均下降0.9米

整改时限:加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力度,严格落实地下水资源管理组合拳,完成机电双控、实施高效节水,落实水源置换,遏制地下水水位下降趋势

整改措施:

1.开展自查,制定方案。严格落实《昌吉州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政策执行情况“回头看”工作方案》(昌州水字〔2017〕220号),组织各县市开展自查自纠,依据《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报告》,于2018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

2.打好地下水资源管理“组合拳”。实现全州机电井计量设施安装全覆盖,2018年底前,关停禁采区内493眼机电井,全面完成地下水井“井电双控”计量设施安装,并达到远程监控标准。继续推进高效节水工程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高效节水灌溉20万亩,全州高效节水面积达到总灌溉面积的85%以上。实施地表水置换地下水源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昌吉努尔加水库、奇台白杨河、碧流河和呼图壁齐古等供水工程建设,通过水源置换,实现地表水、地下水统筹使用。

3.严格考核。2018年3月底前出台《昌吉州加强地下水管理意见》,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若曼·塔吾汗(昌吉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七十四)截止2017年8月,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等6县市地下水禁采区内仍有机井493眼。对于上述情况,地方水务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制止

整改目标:落实禁采区要求,完成禁采区范围内493眼机电井的关停。

整改措施:

按照《自治区地下水管理条例》要求,立即组织昌吉市、阜康市、玛纳斯县等6县市在2018年1月底前出台地下水禁采区机井关停方案,明确禁采区内机电井位置、用途、性质,建立整改台账,2018年底前6县市地下水禁采区内493眼机电井全部关停。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若曼·塔吾汗(昌吉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七十五)阜康市2016年11月禁采区划定至今,仍有中泰矿冶3眼机井,鸿基焦化2眼井开采地下水,年开采量63.75万吨。对于上述情况,地方水务部门未按要求及时制止

整改目标:严格落实禁采区规定,对禁采区机井实施关停。

整改措施:

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中泰矿冶3眼生产用水机井以及鸿基焦化2眼生产用水机井关停工作。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阜康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若曼·塔吾汗(昌吉州副州长)、张晓文(阜康市委书记)、赵强(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四、一些地方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七十六)乌鲁木齐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目标:限期完成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

整改措施:

1.限期完成环保设施。头屯河工业园2017年底已完成清洁能源改造;乌鲁木齐综合保税区管委会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管网项目建设;水磨沟工业园区于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园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于2019年8月底前完成固废综合处置静脉产业园二期项目建设;米东化工工业园于2019年底前实现园区清洁能源供热,建成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堆放场等园区基础设施。

2.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5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企业落后产能大排查,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要求,对发现的淘汰类企业,责令于2018年底前退出或转产。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乌鲁木齐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落实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齐配全专兼职人员,健全完善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潘秀明(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七十七)昌吉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目标:健全环保基本设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整改措施:

1.健全环保设施。昌吉州有9个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其中6个园区无污水处理厂,3个污水处理厂运行不正常,2018年11月底前所有的园区均建成污水处理厂并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进一步推进工业园区固体废物填埋场建设,2018年3月底前建成吉木萨尔县北三台循环经济工业园库容100万立方米固废填埋场;2018年8月底前建成奇台闽奇石材产业园300万立方米固废填埋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现代农业精深加工区日处理规模为80—120吨垃圾中转站。

2.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3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企业落后产能大排查,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要求,对发现的淘汰类企业,责令于2018年底前退出或转产。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自治州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落实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齐配全专兼职人员。同时严格落实《自治州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健全完善州、县两级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陈旭忠(昌吉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七十八)塔城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目标:限期完成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乌苏市化工园区东区对依托的乌苏市污水处理厂按日处理能力4.5万立方米、一级A排放标准扩建提标,于2018年底投入使用;乌苏化工园西区新建日处理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200平方米垃圾转运站,于2018年底前完成并投入使用;东区和西区共建一座总库容90万立方米的一般工业固废填埋场,于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沙湾县工业园区(哈拉干德区)新建日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的污水循环利用工程及尾水库等配套工程、年处置能力6.12万吨固废处置中心,2018年底完成主体工程,2019年8月底前投入使用。托里县新建年处置能力1.8万吨生活垃圾填埋场一座,于2018年底前建设完成。

2.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4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企业落后产能大排查,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要求,对发现的淘汰类企业,责令于2018年底前退出或转产。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塔城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要求,落实各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齐配全专兼职人员,健全完善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塔城地委、行署

责任领导:薛斌(塔城地委书记)、木合亚提·加尔木哈买提(塔城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朱志甘(塔城地委委员、兵团第九师党委常委、副师长)、诺尔买买提·诺尔东(塔城地区行署副专员)

整改时限:2019年8月底前

(七十九)吐鲁番等地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目标:限期完成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

整改措施:

1.健全环保设施。2018年底前,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配套的固体废物处置场建成并投入使用;2018年5月底前,吐鲁番市鄯善县鄯善工业园、石材工业园配套的园区污水厂和固体废物处置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2018年底前,吐鲁番市高昌区吐鲁番经济开发区配套的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和固体废物处置场均建成并投入使用;2019年10月底前,吐鲁番市托克逊县能源重化工工业园配套的园区污水厂建成并投入使用。

2.淘汰落后产能。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钢铁、焦炭化解过剩产能要求,2018年9月底前完成托克逊县新疆黑山煤炭化工有限公司2台5万吨半焦炉、新疆圣雄电石有限公司一期兰炭生产线、鄯善县华兴铸造120立方米炼铁高炉拆除以及整改销号。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吐鲁番市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要求,落实各园区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齐配全专兼职人员。同时健全完善市、县两级对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吐鲁番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张文胜(吐鲁番市委书记)、买买提明·卡德(吐鲁番市委常委、市长)、肖建武(吐鲁番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汤红杰(吐鲁番市委常委、市国资委党委书记)

整改时限:2019年10月底前

(八十)巴州等地一些工业园区存在环保设施不健全、落后产能未按要求淘汰,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落实

整改目标:限期完成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落实园区管委会主体责任。

整改措施:

1.加快园区环保设施建设。对9个尚未完善环保基础设施的工业园按照填平补齐的要求,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1)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规模60万吨固废处理中心和2.86万吨危废处理中心,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2)轮台工业园区于2018年5月底前完成拉依苏工业园一期日处理能力2.5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建设,于2018年10月底完成集中供热项目热网管道和设备调试,于2019年底前完成固废(含危废)综合处置中心项目建设。(3)和静工业园区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日处理能力2万立方米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及43公里管网项目,于2018年底前完成日处理能力1200吨固体废弃物利用处置场项目。(4)和硕经济开发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园区管网建设,于2019年底前完成园区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建设。(5)焉耆工业园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排水管网建设。(6)库尔勒上库综合产业园区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园区污水管网、垃圾中转站建设。(7)尉犁工业园区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8)且末昆仑工业园区于2018年底前完成农副产品加工区日处理能力500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建设。(9)若羌工业园区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塔东工业区日处理能力500立方米污水处理厂建设;依吞布拉克矿业加工区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于2018年底前完成固废填埋场建设。

2.淘汰落后产能。2018年3月底前,完成工业园区企业落后产能大排查,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的要求,对发现的淘汰类企业,责令于2018年底前退出或转产。

3.落实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按照《巴州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职责》要求,落实各园区环境保护职责,建立健全环保机构,配齐配全专兼职人员。同时健全完善工业园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制度,加大考核权重,强化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巴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库尔班江·胡土勒克(巴州党委常委)、余国(巴州党委常委、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八十一)自治区86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中,还有37个园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填埋等环境基础设施至今尚未建成

整改目标:推进37个园区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填埋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制定新疆园区环境保护工作“1+3”行动计划。“1”即出台《自治区关于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立新疆园区环境保护工作长效机制;“3”即出台三项工作方案,制定新疆园区环境保护突出问题整改方案、新疆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督查方案、2017年下半年和2018年园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2.督促各地各园区加快推进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尚未建成污水处理和固废处理处置设施的37个园区逐一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加快推进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进度;开展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督促各地各园区加快整改进度,对整改不力或进度缓慢的进行通报。2018年底前完成25个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改,2019年10月底前完成12个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改;2020年底前完成37个园区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整改。

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自治区经信委

责任领导:各地州市党委、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胡开江(自治区经信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晓峰(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八十二)乌鲁木齐米东化工工业园新疆固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等19家钢铁铸造企业,11家无环保手续、4家无污染治理设施

整改目标:在2017年底前对全市违法生产的铸造企业予以取缔、关闭的基础上,完成企业转型升级。

整改措施:

2017年底已完成米东化工园内18家违法生产的钢铁铸造企业淘汰落后设备拆除,引导其余符合产业政策、手续齐全的铸造企业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转型升级。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高峰(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8月底前

(八十三)昌吉州呼图壁天山工业园区2010年10月设立,至今未按规划环评要求建成污水处理厂,园区多家企业长期将污水违法排入园区外渗坑,渗坑面积最大时达到20万平方米,所存废水超标严重。2017年6月,呼图壁县政府及工业园区管委会违规将渗坑污水排入泄洪沟,在未清理底泥的情况下即将渗坑覆土填平

整改目标:完成原污水渗坑20万平方米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

1.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按照园区规划环评要求,完善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加快已建成的日处理2万立方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运行调试,确保2018年6月底前稳定达到一级A排放要求,系统解决园区企业污水排放问题。

2.开展渗坑污染调查。呼图壁县已经在昌吉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环境污染调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下开展了天山工业园区渗坑环境污染调查工作,2017年9月底前已完成渗坑区域地下水水质、渗坑底泥及周边土壤的监测分析。

3.公开整治方案。2017年10月,呼图壁县人民政府已将经专家评审的《呼图壁天山工业园区污水渗坑整治方案》在其政府网站上向公众进行了全文公示。

4.开展土壤修复和生态恢复。2018年2月底前,完成污染场地风险评估工作;2018年9月底前,完成土壤修复和生态恢复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成效验收工作。

5.开展跟踪监测。2018年1月底前,由昌吉州环保局制定跟踪监测方案,对原污水渗坑附近地下水井开展长期监测。

责任单位:昌吉州党委、政府,呼图壁县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王国和(昌吉州党委书记)、张承义(昌吉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刘革生(昌吉州党委常委、副州长),丁彦明(呼图壁县委书记)、丁大明(呼图壁县委副书记、县长)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八十四)沙湾县银鹰工贸有限公司废水排放未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化纤、浆粕一级标准,形成的沙漠污水库未完成无害化治理,排放废水未全部综合利用

整改目标:采取提高棉浆粕生产工段黑液提取率、严格工艺控制等措施,降低生产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和色度,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沙漠污水库无害化治理。

整改措施:

1.针对该公司废水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沙漠库区整治、生态修复等一揽子问题,于2018年4月底前编制完成《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废水稳定达标排放技术指导方案》和《新疆银鹰工贸有限公司库区整治暨中水综合利用技术指导方案》,提出合理的污染控制和治理修复目标,开展治理与修复。

2.在浆粕生产工段加强工艺控制,增加黑液提取系统变频控制等自控措施,提高黑液提取率,降低棉浆粕及粘胶生产排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和色度;在粘胶生产工段强制降盐,10万吨粘胶短纤维生产线新增25t/h蒸发机12台,4t/h结晶机8台,实现15万吨粘胶短纤维生产线冲毛水和一水洗酸性水全部回收;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率,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满足生态灌溉用水要求;开展全项检测,在企业技改任务完成后,增加自行监测频次,有效监管水质。

3.加快纳污库治理,2018年4月底将库内残存废水转移到经严格防渗的临时贮存库中,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废水消解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库区无害化治理。在完成无害化治理的库区内,种植红柳、胡杨等耐盐碱植物。

4.采取减产压水、喷灌等措施,利用满足生态灌溉用水要求的达标废水植造林木,2018年底前形成2万余亩生态林。

责任单位:塔城地委、行署

责任领导:薛斌(塔城地委书记)、木合亚提·加尔木哈买提(塔城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朱志甘(塔城地委委员、兵团第九师党委常委、副师长)、诺尔买买提·诺尔东(塔城地区行署副专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八十五)奎屯市存在多家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大,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整改目标:落实《奎屯—独山子—乌苏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奎屯市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整改措施:

在已经完成的新疆蓝山屯河新材料有限公司VOCs综合治理项目的基础上,新疆金玛依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油品储罐、装车站油气回收装置安装以及火炬气回收等VOCs综合治理项目,年减排VOCs108吨。2018年底前,奎屯市23家加油站和1家储油库完成油气回收装置安装,VOCs减排88.2吨。

责任单位:伊犁州党委、政府、经信委、商务局,奎屯市党委、政府,奎-独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

责任领导:赵天杰(伊犁州党委书记,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库尔玛什·斯尔江(伊犁州党委副书记、州长)、贾伊生(伊犁州党委常委、奎屯市委书记)、张明华(伊犁州副州长)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八十六)独山子区存在多家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大,治理工作进展缓

整改目标:继续推进VOCs综合整治,2018年VOCs排放总量较2016年削减20%。

整改措施:

1.加强区域VOCs在线监控网格化建设。进一步提高独山子石化公司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实施全厂网格化布点监测。在石化企业厂界建设2个VOCs在线监测点位,增加1套颗粒物激光雷达监测系统作为区域移动监测站,辨识污染物来源,查找原因,加强对排放源的监督管理。

2.加强设备泄漏检测及修复。独山子石化公司完成55万个密封点的两轮泄漏检测及修复,完成16万个轻液密封点的四轮检测及修复,2018年底减少VOCs泄漏排放100吨。天利实业石化总公司每季度对全部装置开展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2018年底前减少VOCs泄漏排放5吨。

3.实施工程治理减排措施。对炼油厂11座拱顶罐进行罐型改造及治理,对22座储罐进行优化停用,实现年减排VOCs400吨。将乙烯厂乙二醇、二乙二醇汽车和火车装车系统尾气水洗处理,实现年减排VOCs5吨;乙烯厂苯乙烯装车尾气收集治理,实现年减排VOCs30吨。天利高新甲乙酮厂13个内浮顶罐改造以及对270罐区6台苯和环己烷储罐呼吸阀排放的VOCs气体通过压缩冷凝后焚烧处理,实现年减排VOCs4吨。对各厂全部生产装置开停工及检修期间VOCs排放进行治理,对天利高新己二酸厂、甲乙酮厂、顺丁橡胶厂、公用工程中心实施10项生产装置密闭排放改造,减少装置开停工和检修期间异常排放,实现年减排VOCs50吨。

4.严格环境管理。提高排放标准,满足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减少VOCs排放量。加强重点石化企业VOCs环境监管,独山子石化、天利高新、天利实业等重点石化企业做好VOCs管控平台维护及检测工作,及时开展源强核算并按季进行排污申报,按要求公开信息。

责任单位:克拉玛依市党委、政府,独山子区委、政府,独山子石化公司、天利高新石化有限公司、天利实业总公司

责任领导:赵文泉(克拉玛依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军(克拉玛依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建彬(独山子区委书记)、李旭升(独山子区委副书记、区长)、陈俊豪(独山子石化公司总经理)、李冀(天利高新石化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文清(天利实业总公司总经理)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八十七)乌苏市存在多家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大,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整改目标:完成乌苏市华泰、明源、玉玺、海阁、正邦5家石化企业VOCs治理,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整改措施:

督促乌苏市华泰石油化工、乌苏市明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乌苏玉玺石化有限公司、乌苏市海阁石化有限公司、乌苏市正邦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储罐密封改造、罐车及装车系统油气回收、燃料气回收等VOCs综合治理工程,满足石油化工企业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责任单位:塔城地委、行署

责任领导:薛斌(塔城地委书记)、木合亚提·加尔木哈买提(塔城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朱志甘(塔城地委委员、兵团第九师党委常委、副师长)、诺尔买买提·诺尔东(塔城地区行署副专员)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八十八)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热力分厂1台燃气锅炉、焦化分厂4座焦炉至今未建设脱硫或脱硝设施,长期超标排放

整改目标:完成脱硫脱硝设施建设,满足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整改措施:

督促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按照已制定的专项整改方案,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热力分厂燃气锅炉脱硫设施建设,完成焦化分厂4座焦炉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潘秀明(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副市长)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前

(八十九)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公司中频炉属于落后产能,长期采取白天停产、晚上生产的方式逃避监管

整改目标:拆除铝壳中频炉,加强监管

整改措施:

新疆湘泉耐磨合金钢制造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拆除铝壳中频炉。依法依规处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企业逃避监管行为,防止落后产能死灰复燃。

责任单位:乌鲁木齐市委、政府

责任领导:徐海荣(自治区党委常委、乌鲁木齐市委书记)、牙生·司地克(乌鲁木齐市委副书记、市长)、潘秀明(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副市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九十)新疆油田公司有历史遗留油泥300余万吨亟待规范化处置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新疆油田公司历史遗留油泥规范化处置。

整改措施:

1.提高处置能力。新引进含油污泥处置企业7家,2018年7月底前完成移动橇装式含油污泥处理设施安装,新增处置能力174万吨/年;2018年7月底前完成克拉玛依顺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改扩建,含油污泥处置能力从30万吨/年提升至160万吨/年。

2.对集中收贮污油泥开展无害化治理。新疆油田分公司已集中收贮的污油泥有381.3万吨。对新疆油田分公司已转运至克拉玛依博达生态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克拉玛依顺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158.3万吨污油泥加快无害化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95万吨污油泥无害化治理;2019年5月底前处置完成剩余63.3万吨污油泥无害化治理。对新疆油田分公司目前集中贮存的223万吨污油泥开展无害化治理,2019年底前完成100万吨污油泥无害化治理,2020年处置完成剩余123万吨污油泥无害化治理。

3.对废液池残存污油泥开展无害化治理。新疆油田分公司有废液池内残存的污油泥206.7万吨。继续开展采油一厂红浅废液池2.7万吨石油烃污染土壤治理,采用微生物原位修复技术开展治理,2018年10月底前按照《克拉玛依市污油坑(池)场地治理环境验收技术要求(试行)》完成修复验收;继续开展采油二厂701油库东侧废液池204万吨污油泥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80万吨污油泥处置,2019年底完成剩余124万吨污油泥处置。

责任单位:克拉玛依市委、政府,新疆油田分公司

责任领导:赵文泉(克拉玛依市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刚(克拉玛依市委副书记、市长)、崔玉淼(克拉玛依市副市长),杨学文(克拉玛依市委副书记、新疆油田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新疆石油能源局局长)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九十一)塔里木油田公司、西北油田公司有大量历史遗留油泥亟待规范化处置

整改目标: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塔里木油田公司、西北油田公司历史遗留油泥的规范化处置。

整改措施:

1.完成塔里木油田公司历史遗留油泥规范化处置。塔里木油田公司共有历史遗留油泥7.63万立方米(约13.7万吨),分别位于巴州和阿克苏地区境内,现已完成0.88万立方米油污泥治理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巴州境内10座泥浆池、固废场及污水蒸发池中1.31万立方米含油污泥治理工作;完成阿克苏地区境内24座泥浆池、固废场及污水蒸发池2.36万立方米油污泥治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巴州境内72座泥浆池中约1.57万立方米含油污泥治理工作;完成阿克苏地区境内55座泥浆池0.82万立方米油污泥治理工作。

2.完成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历史遗留油泥的规范化处置。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共有历史遗留油泥19.5万立方米(约35万吨),全部位于在阿克苏地区境内,现已完成4.2万立方米油污泥治理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8.1万立方米历史遗留油泥治理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剩余7.2万立方米历史遗留油泥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巴州党委、州政府,阿克苏地委、行署

责任领导:朱水桥(中石油塔里木油田公司副总经理)、王世洁(中石化西北油田分公司副总经理),李刚(巴州党委书记)、普尔巴·图格杰加甫(巴州党委副书记、州长)、余国(巴州党委常委、副州长),尼牙孜﹒阿西木(阿克苏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整改时限:2019年底前

五、督察反馈意见和建议中提出的问题

(九十二)加强沟通,在乌伦古湖保护等方面,强化同防同治,做到步调一致,协同有效

整改目标:明确阿勒泰地区与兵团第十师双方职责,强化同防同治,加强乌伦古湖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面沟通联系,做到步调一致、协同有效。

整改措施:

1.建立领导协调机制及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阿勒泰地区与兵团第十师关于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兵地协调工作的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重大事项。

2.加快条例编制。加快《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编制工作,尽快提交伊犁州人大审议通过。

3.强化日常巡查。建立健全福海县与兵团第十师188团双方乌伦古湖日常巡查制度,共同开展日常巡查、问题查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动态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双方宣传教育及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开展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实现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信息互通。

5.建立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乌伦古河道沿线排污监管力度,兵地双方建立共管机制,对乌伦古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防止不达标水体进入湖区。双方共同推广和普及农田高效节水,开展渔业养殖污染防治。

责任单位:阿勒泰地区党委、行署,兵团第十师

责任领导:张岩(阿勒泰地委书记)、哈丹·卡宾(阿勒泰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姜晓龙(阿勒泰地委副书记)、高智国(阿勒泰地区行署副专员),陈芳(兵团第十师党委副书记、师长)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九十三)全面推进艾比湖生态环境治理,切实维护地下水采补平衡和湖泊生态环境

整改目标:到2020年,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自治州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6-2020年)》《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水体达标整治方案(2016-2020年)》等规划和方案,全力推进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全面落实河长制。设立博州总河长、副总河长,县市河长、副河长,乡镇场河段长、副河段长,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流域管理体系。充分发挥州、县市、乡镇(街道)、村(队)四级环境监管网格作用,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实现环境网格化监管无缝隙、全覆盖。

3.推进污染防治。加强环境监管,确保已运行的7个城镇污水处理厂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排放标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垃圾填埋场建设进度;力争8个乡镇及园区污水处理厂和8个城镇垃圾填埋场于2018年底建成。启动县市级“一河一策”实施方案编制和艾比湖流域生态安全评估与调查,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搬迁及关停工作。全力“保湖、固沙、增绿、节水、协调”,对艾比湖常年注水的两条河流——博尔塔拉河和精河实施源头控制措施,确保博尔塔拉河、精河河、大河沿子河向艾比湖年注入生态水5亿立方米。

4.维护采补平衡。严格落实自治区下达给博州(含兵团第五师)“三条红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2018年底前完成“退地减水”面积工作任务1.79万亩,共减少农业用水量716万立方米。

5.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对水污染防治点项目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河道整治等生态修复项目。深化“以奖促防”“以奖促治”“以奖代补”等资金支持机制,强化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6.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兵地协调联动机制,定期会商,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切实形成艾比湖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的合力。

责任单位:博州党委、政府

责任领导:邱树华(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博州党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巴德玛拉(博州党委副书记、州长)、巴图(博州党委常委、州国资委党组书记)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九十四)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

整改目标: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制定2018—2020年项目建设计划并按期实施,确保完成《自治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规划目标。

整改措施:

1.督促制定垃圾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计划。督促各地州市2018年3月15日前制定2018年建设项目完成计划,2018年5月15日制定2019-2020年建设项目完成计划,并督促各地州市按计划实施。2020年底前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县城达到60%,重点镇达到30%。

2.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评定工作。2018年8月对全区开展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无害化等级评定,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一步确保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3.推进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督促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米东固废综合处理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库尔勒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建设,确保2018年底前试运营。

4.加强监督管理。采用约谈、通报、下达执法建议书、追责等方式加强项目计划、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后期运营等各阶段的监督管理,并及时将整改意见向相关部门及当地人民政府反馈,督促指导各地按期推进工程项目建设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十三五”规划目标。

责任单位:自治区住建厅,各地州市政府

责任领导:李学东(自治区住建厅党组副书记、厅长),各地州市政府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附件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

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根据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特制定整改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兵团视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决扛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的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确保兵团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得到全面提高。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以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作为重要契机和强大动力,充分发挥兵团“生态卫士”的重要作用,坚决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建立健全兵地环保协同机制,加快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新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确保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坚实基础。

二、整改原则

(一)坚持党政同责,确保责任落实。严格落实《兵团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新兵党办发〔2017〕13号),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整改工作负总责,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对本系统、本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整改工作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层层传导压力,实施责任追究,全面落实整改。

(二)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整改到位。以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为导向,精准对标各项整改工作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整改工作方案,逐一细化整改措施,逐件明确整改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逐条抓好整改落实,确定整改责任清单,采取定期调度、督查检查和办结销号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三)坚持精准施策,确保有序推进。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整改要求,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避免“一刀切”和“一锅粥”。对立即可以整改的问题,立行立改,立见成效;对需阶段性整改的问题,抓紧整改,稳步推进;对需长期整改的问题,持续发力,常抓不懈;确保整改结果高效高质。

(四)坚持标本兼治,确保全面提升。以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为契机,既要抓紧抓实抓好突出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更要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各级党政环境保护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考核问责等方面提出整改措施,深挖成因,补齐短板,巩固成果,全面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建立更加系统、科学、高效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三、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加快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坚持底线思维,始终把生态环境作为发展不可逾越的底线和红线,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坚定走以生态和创新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之路。认真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兵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17〕1号)《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的通知》(新兵发〔2016〕18号)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兵团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新兵办发〔2016〕67号),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到2020年,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细颗粒物(PM2.5)较2015年下降1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9%。重点区域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重点治理区域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得到有效防控,兵团森林覆盖率达到20%,40%以上可治理沙化土地得到治理。

(二)落实责任,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拉条挂账,逐项逐条列出整改目标、完成时限、责任部门和整改措施,实施清单化管理,立行立改,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坚决整改,确保到位;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定期督导,挂账督办。各师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五个不放过”原则,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任务完成后及时申请验收,持续跟踪推进相关工作,巩固污染治理成果。立行立改的,2018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限期整改的,按整改任务清单按期完成整改任务;持续整改的,2020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见附件)。

(三)破解难题,推动经济结构绿色转型。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努力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从根本上为生态环境减负。聚焦重点城市空气质量下降问题,坚决以环保倒逼经济转型,进一步增强转型自觉、保持转型定力。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守环保、能耗、质量和安全标准,严禁“三高”项目进兵团。实施传统优势产业提质工程,积极推动传统产业向中高端突破。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程,培育壮大新动能。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划,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落实“三线一单”管控要求,建立污染企业和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好结构性污染问题。

(四)举一反三,加快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坚持目标导向,针对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制约瓶颈,结合督察发现的问题,由点及面,举一反三,深挖环境问题背后的深层次原因,完善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政策制度体系。按照中央要求完成环保机构独立设置,健全各级环境保护机构,加快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建立和完善生态红线保护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建立长效的环保督察问责制度。健全市场化治污政策机制,加快排污许可等制度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全社会参与环保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披露和环境保护举报制度。使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建立完善符合中央要求、具有兵团特色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四、主要措施

(一)针对“思想认识有待提高”问题,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危机意识,严格考核问责,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

1.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深化对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紧迫性、重要性的认识。各级党政要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要以更大担当、更大力度、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实举措持续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建设,当好生态卫士。要创新宣传教育手段,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连队活动,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努力打造良好的生态环境,使之成为兵团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优势、新杠杆和新动能。

2.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面落实《关于印发<兵团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新兵党办发〔2017〕13号),坚决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将环保责任和要求落实在各项工作中。兵团党委常委会、兵团行政常务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汇报,遇到涉及重大问题,及时研究部署。师市、团(镇)党委常委会、行政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要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3.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资金投入。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数额,重点支持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调动全社会参加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兵团环保督察工作力度。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要求,进一步加强兵团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按照《兵团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新兵党办发〔2017〕12号),对各师市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成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等情况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对存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的师市,开展不定期的专项督察。完善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对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责问责。

5.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兵团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纳入各师市、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党政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环保责任离任审计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快推动环境保护责任的全面落实。健全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5〕45号)和《兵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新兵党办发〔2017〕106号)进行责任追究。

(二)针对“重点区域污染治理不够有力”问题,坚定走绿色发展之路,坚守底线管控,坚持重点推进,确保实现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6.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协同推进节能降耗。认真落实《兵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新兵发〔2017〕55号),推广使用优质煤,稳步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实施余热暖民工程,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有序发展水电,稳步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及多元化用能方式,支持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增加清洁低碳电力供应。依法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和落后燃煤锅炉,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强化重点区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7.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认真落实《兵团贯彻<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6〕19号),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发展。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不断优化工业产品结构。推进钢铁、建材、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升级。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节能环保标准约束以及行业规范、准入管理和节能审查,对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或生产、使用淘汰类产品的企业和产能,要依法依规有序退出。积极培育壮大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新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8.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全面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兵发〔2017〕8号),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防治。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为核心,实施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等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与自治区共同推动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加强重点行业工业废气治理和火电、水泥等重点行业限期治理,提高脱硫脱硝和除尘效率。加快电力企业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加大城中村和城市周边燃煤散烧污染治理力度,全面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政策。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10蒸吨/每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每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区域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每小时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实施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冬季错峰或减负荷生产。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城市道路扬尘管控工作,有效减少扬尘污染。禁止焚烧秸秆、垃圾。持续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确保整治效果,严防死灰复燃。严格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实行城市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限期达标管理,到2020年,兵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3%,石河子市、五家渠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5年下降15%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9%。

9.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开展重点湖库污染综合治理。全面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16〕39号),开展造纸、焦化、有色金属、印染等十个行业污染集中整治。开展蘑菇湖水库、猛进水库、八一水库等水污染综合治理,加强小海子水库、前进水库、胜利水库、多浪水库和肯斯瓦特水利枢纽等重要水质良好且具有饮用水源功能水库的生态环境保护。实施湖库水生态保护,严格湖库水域空间管控,加强岸线管理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落实《兵团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工作实施方案(2015-2020)》,实施农药减量控害,扩大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应用,逐步淘汰高毒农药。2018年6月底前,全面实施河(湖)长制,建立兵地联合,纵向到连队的分级河(湖)长组织体系。到2020年,兵团水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治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兵团辖区内重点监测河流监测断面水质、湖库水质、重点监测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地下水水质达到《兵团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新兵发〔2016〕39号)要求。

10.加强地下水开采管控,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依法从严规范机井建设审批,对已有机井进行重新论证并核批。2018年底前关闭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2019年底前关闭未经批准的机井。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编制兵团地下水资源调查和评价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兵团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工作,编制地下水压采方案,2020年底前逐步关闭超红线区域和超采区所有机井。不超采地区,通过井电双控等措施,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对主要用水行业领域实施更严格的节水标准。加强水源置换,合理配置地表水和地下水开采量,减少地下水开采规模,严格控制地下水消耗总量和水位,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三)针对“部分突出环境问题未得到解决”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污染防治,加大保护力度,严格监管执法,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11.强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加强对兵团青格达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玛纳斯河流域中上游湿地自然保护区、叶尔羌河中下游湿地自然保护区、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保护区科学研究,在此基础上编制湿地保护区总体规划,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开展自然保护区勘界和矢量化建设工作,划定保护区界址。依据批复的总体规划和划定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制定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及清理方案,依法依规处理各类违法建设项目。2020年底前,建立起完善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保护区内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全面得到清理。

12.加强城市和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兵团管理的城市均应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设施第三方运营机制。到2020年,所有兵团管理的城市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左右,排水水质达到相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强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园区管理机构对园区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力度,兵团现有工业园区均应按照园区规划要求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现有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中未达到排放标准的,要进行提标改造。采取政府和企业合作的模式,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加强对园区基础设施的管理,积极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到2020年,兵团所有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整体水平显著提高。

13.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全面清理环境违法项目。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2019年6月底前完成兵团9个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边界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立工作。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保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加大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力度,2020年底前,兵团9个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全清零。

14.持续开展纳污坑塘排查整治行动,全面完成无害化综合整治工作。加大对兵团纳污坑塘的排查整治工作力度,全面排查兵团辖区内向坑塘排放、倾倒污染物的环境违法问题,针对污染物特征、污染程度等特点,科学制定整治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保障整治资金,确保完成整治任务。重点是对棉浆粕企业排水纳污区开展无害化综合整治行动,加强对棉浆粕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确保棉浆粕企业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到一级标准,制定纳污区无害化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开展无害化整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15.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全面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兵发〔2017〕9号)。继续推动农田残膜污染治理,加强对残膜治理考核工作,进一步减少白色污染。强化重金属、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环境监管,建立健全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险废物等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推进尾矿安全、环保存放,妥善处理处置矿渣等大宗固体废物。开展兵团辖区油泥坑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生态损害评估报告,提出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6.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持续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畜禽养殖污染排放、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规范化处理、“十小”企业取缔、“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燃煤小锅炉淘汰等情况,对各类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并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鼓励举报等措施,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严厉惩处偷排偷放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力度,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依规处理环境保护信访和“12369”微信举报平台有关工作,积极回应群众环境诉求,加强跟踪巡查和执法督查。

(四)针对“兵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不够”问题,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主动进位,强化协调,统一推进,实现区域共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17.严格按照区域环境承载能力共同谋划兵地经济社会发展。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兵团要主动进位,积极配合自治区共同做好新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以区域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产业布局,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建立手段完备、数据共享、实时高效、管控有力、兵地协同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2018年底前建立监测预警数据库和信息技术平台,并实现兵地数据共享。2020年底前组织完成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普查,并发布综合评价结论。

18.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共同推动建立兵地区域环境协作体制机制。以《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为先导,以促进兵地环保工作“五统一”(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为核心,以强化区域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为主线,以解决全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重点,共同推进建立区域环境协作机制体制,共同打造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在机制创新方面,建立统一领导、事权明晰、同规同标、纵垂横联、责任落实的兵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到2020年,基本建立“兵地一盘棋”工作机制,区域环境治理能力快速提升。到2022年,形成完善的兵地区域环境协作体制机制,区域共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19.严格按照“区域同治”“兵地同治”的原则强化区域联防联控。加强与自治区的沟通协调,积极实施生态环境大治理、大保护,强化立法、规划、标准、政策、执法等领域协同与对接。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推动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协作、机动车异地同管、重污染天气协同应急等重点工作,确保“乌-昌-石”大气联防联控区域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兵团相关师市与自治区相关地州市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协调配合,实现数据共享,加强执法配合,有效解决八一水库等跨管辖区域水污染问题。

(五)改革创新,持续完善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20.推进环保垂直管理改革。根据国家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出台《兵团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建立健全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落实各级党政及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充实和规范兵、师、团三级环保队伍建设,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和权威性。2018年6月底前,完成方案的制定工作。

21.建立健全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完善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全面落实“批项目、核总量、倍量削减”机制。结合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体系,按照国家时限要求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逐步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企业。建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持证单位“三监联动”管理。

22.划定并严守生态红线。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要求,加快构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线三大红线。六师五家渠市和八师石河子市率先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编制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兵团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制定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和激励配套措施,基本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实现一条红线管控所有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生态红线的刚性约束。

23.积极推进市场化节能减排机制。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落实能效标识管理制度。推进节能发电调度,优先调度风电、光电、水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资源。健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第三方核查工作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推进水权交易试点,研究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转让制度。推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严格执行国家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取得和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和管理体系,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投入环境污染治理。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兵团党委、兵团成立兵团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由兵团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兵团行政主要领导任第一副组长,相关兵团领导任副组长,兵团党委、兵团相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综合协调、整改督导、责任追究、宣传信息四个专项组,负责督促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各师市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整改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整改工作全面彻底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兵团各级、各部门加强日常督促检查,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定期监督检查等措施确保整改落实。实行闭环管理,整治一项、核查一项、销号一项,确保整改工作落地见效。定期开展跟踪督查和专项督查,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予以通报、督办、约谈。

(三)严肃责任追究。由兵团纪委监委牵头,兵团党委组织部和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参加,对贯彻中央决策和兵团党委部署不力、未完成环保重点目标任务、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督察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列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清单的事项深入调查,逐一厘清责任,并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兵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责。具体处理意见在征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予以落实,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能力建设。兵团各级进一步加强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通过设置环保机构、建立和完善兵师团三级环保管理体系、相应增加人员编制和提高执法装备水平等措施,切实有效提高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管理能力,补齐短板。为确保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实现兵团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水平全面提升,提供坚实保障。

(五)强化信息公开。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报道。结合兵团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每周四兵团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安排5-10分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工作情况,每周五《兵团日报》公开一次督察整改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研判,做好舆论引导。整改完成情况要在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并通过中央和兵团及各师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附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

附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和措施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兵团督察整改工作要求,切实抓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并制定整改措施,清单如下:

一、有的同志认为,兵团一直以农业为主,工业发展起步晚,依托资源加快发展才能缩小与地方差距,发展过程中难免造成环境污染问题。由于认识上还不够到位,导致有的师市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未能有效落实,对中央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政策传达学习多,对自身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研究部署少,如石河子、五家渠大气污染,蘑菇湖水库污染等。

整改目标:切实增强各级党政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层层传递工作压力,自觉把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整改措施:

(一)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解决各级干部对环境保护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作用,开展研讨交流,深化思想认识。

(二)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兵团党委常委会、兵团行政常务会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汇报,遇到涉及重大问题时,及时研究部署。师市、团(镇)党委常委会、行政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

(三)严格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认真落实《兵团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工作合力。

(四)完善环境保护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完善兵团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严格落实《兵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细则》,着力解决一些地方和部门“重发展,轻环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五)建立常态化环保督察机制。围绕贯彻中央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和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开展兵团环境保护督察,督导各师市和有关部门自觉贯彻中央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责任单位:兵团各级党政

责任领导:兵团各级党政主要领导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二、兵地环境保护工作统筹不够。除2016年乌鲁木齐—昌吉—石河子区域(以下简称乌昌石区域)建立了环境保护协作机制外,全疆缺少兵地环境保护总体统筹协调机制。

整改目标:建立统一领导、事权明晰、同规同标、纵垂横联、责任落实的兵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新疆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建立健全兵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综合考虑水资源量、环境容量等生态环境制约因素,兵地共同谋划产业布局,严格资源能源开发环境准入,加快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管控体系。

(二)协调推进环境共治。2018年3月底前成立由自治区和兵团党政主要领导分别担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的“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做好全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总体设计、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乌-昌-石和奎-独-乌大气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气应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乌伦古湖等河湖水库污染防治、跨境河流环境应急等方面共商共治、高位推进,实现兵地环境保护和问题整改全面覆盖、无缝对接、没有盲区、不留死角。

(三)加强兵地联合监督执法。2018年起,建立兵地联动执法、联合检查、重点案件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统一执法时间、统一执法重点、统一人员调配,开展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建立兵地环境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执法案件互相备案、互相通报。

(四)畅通兵地群众信访举报渠道。2018年10月底前,整合兵地现有环境信访举报平台,建立统一的“12369”环境信访举报受理中心。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调查处理,公开办结信息。对信访举报办理情况进行督办督查。

整改单位:自治区环保厅,兵团环保局

整改领导:张俭,乌拉孜别克·热苏力汗,邓志耕

整改时限:2018年-2020年

三、新疆自治区一些地市与新疆兵团有关师市协调不够,导致部分区域集中布局了大量重化工项目,污染问题较为突出。

整改目标:坚持“兵地一盘棋”,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引导和约束兵地严格按照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共同谋划经济社会发展,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

整改措施:

(一)加强顶层设计。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五统一”原则,制定《新疆环境保护规划(2018-2022年)》,作为全疆未来五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性、纲领性文件。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新疆环境保护委员会,在自治区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兵地生态环境共治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兵团及相关部门定期向委员会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委员会组织对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

(三)坚持兵地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严禁“三高”项目进新疆的指示,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坚持兵地协调、包容共享,实现同区域同政策;建立健全兵地区域污染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破解区域共性关键问题;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长效机制,以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综合考虑产业布局,有效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合理控制空间开发强度,培育兵地协调互补经济体系,推动形成生态文明共建、产业发展共赢、城镇建设共推、环境服务共享的良好局面。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工信委、兵团环保局

责任领导:杜鲁坤·托乎提、胡开江、张俭、王多生、于林、邓志耕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四、一些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感不强。如,兵团发展改革委未将伊犁黑蜂自然保护区内的煤矿列入2016至2020年煤炭产能退出清单。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整改措施:

待自治区2018年9月底完成伊犁黑蜂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后,依据自治区对伊犁黑蜂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情况,2018年12月底前制定《伊犁黑蜂保护区兵团煤矿处置方案》和工作措施,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将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煤矿依法依规有序退出。

责任单位: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兵团发展改革委

责任领导:钟波、丁憬,王多生

整改时限:2020年底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钢铁产能过剩行业违规产能,须在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由地方政府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但督察发现,兵团发展改革委2015年7月在未落实等量或减量置换的情况下,违规对丰泰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10万吨钢铁联合工程项目进行备案。

整改目标:撤销丰泰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10万吨钢铁联合工程项目备案文件。

整改措施:

兵团发展改革委撤销2015年7月对丰泰钢铁有限公司年产110万吨钢铁联合工程项目备案文件。在未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指标、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前,企业不得恢复建设和生产。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有关规定,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责任单位:兵团发展改革委,第二师铁门关市,兵团工信委

责任领导:王多生、吴彬、李金平、于林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六、一些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感不强。工业信息化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不力,哈密亿乐焦化公司2台5万吨/年兰炭生产装置按要求应于2012年底前淘汰,但至今仍未淘汰到位。

整改目标:淘汰十三师哈密亿乐焦化公司2台5万吨/年小炼焦设备。

整改措施:

淘汰并拆除十三师哈密亿乐焦化公司2台5万吨/年兰炭生产装置,并进行跟踪督察,确保整改到位。全面开展排查工作,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监督管理,坚决杜绝此类事件。

责任单位:第十三师,兵团工信委

责任领导:曾超、于林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七、一些部门环境保护责任感不强。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2013年后仍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水电站、旅游等项目,乱作为问题比较突出。林业局对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严重缺位,对保护区大量存在违法违规项目不监管、不制止。

整改目标:落实保护区主体责任,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明确保护区界线,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整改措施:

(一)认真落实《兵团党政及其工作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暂行规定》,严格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增强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二)成立和健全自然保护区的专职管理机构,明确职能职责,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制度和考核机制,使保护区管理工作步入正常化、规范化运行轨道。

(三)提升保护区保护与管理水平,针对玛纳斯河流域中上游湿地自然保护区、叶尔羌河中下游湿地自然保护区、奎屯河流域湿地自然保护区等三个省级(兵团)湿地自然保护区存在总体规划缺失、界限不清、面积不明确、无功能区划等问题,要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湿地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和报批工作,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区范围,划定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2019年底前,完成保护区的勘界立标。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和执法,制定定期巡查制度,严格履行行政许可审批规定和要求,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打击破坏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兵团农业局,兵团国土资源局,兵团商务(旅游)局,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六师五家渠市、第七师、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党委编办

责任领导:刘俊浩、刘亚康、段宝新、鲁旭平、张广新、齐新平、王胜平、刘新建、赵志江、董沂峰、钟永毅、李杰

整改时限:2018年-2020年

八、石河子市2000年被评为联合国人居环境改善最佳范例城市,曾是兵团人引以为豪的靓丽名片,被誉为“戈壁明珠”。但2016年全市空气优良率较上年下降5.8%,2017年上半年PM2.5平均浓度同比上升30%。督察发现,石河子市先后规划建设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5个,园区规划面积占到市域面积18%,陆续建成一大批能源化工企业,煤炭消耗量持续增长,区域结构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整改目标:坚决遏止PM2.5浓度和重污染以上天气不降反升的态势,2018年至2019年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到2020年,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9%。

整改措施:

(一)严格贯彻落实《八师石河子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师市发〔2017〕60号),编制年度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督查考核问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严格按照自治区冬季空气质量强化管理的要求,实行错峰或降低负荷生产。

(二)2018年10月前,关停石河子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2×135MW、石河子国能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西工业区分公司2×135MW、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南电一期2×125MW、天业集团天辰热电厂4×135MW,共计133万千瓦;压减天业集团公司40万吨水泥产能、关停9台电石炉。

(三)2020年10月底前,分期分批完成石河子市行政规划460平方公里范围内23个城中村的改造任务,彻底解决城中村散煤燃烧污染问题。

(四)优化产业结构,遏制能源消耗过快增长态势。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减低高耗能工业比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严控能源消费总量和能源消耗强度。严禁建设“三高”项目,延长电解铝、工业硅等现有高耗能产业链条,促进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宜电则电,宜气则气,不断推进“煤改电”“煤改气”进程。

(五)加强环境监管,2018年3月前,建设完成大气污染源分析网格化实时监测平台,掌握石河子污染物分布及主要来源,为石河子市大气污染防治精准施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实现环境网格化监管奠定基础。

(六)认真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化工、水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排放;2018年12月前市域范围内燃煤火电机组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其它工业企业一律执行国家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

(七)督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域”的落实工作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加强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和城市道路扬尘管控。

(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重点开展有机化工、制药、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塑料制品、汽修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设施安装、正常使用和验收工作。

(九)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城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加强黄标车的淘汰工作,并提高重型柴油车污染管控工作力度。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环保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工信委,兵团住建局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邓志耕、王多生、于林、蔡启明

整改时限:2018年-2020年

九、石河子市燃煤锅炉整治不力,2014年后仍违规新建36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目标:拆除违规新建的36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2月前,对违规新建的36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注销关停或做好煤改电、煤改气变更使用登记工作。

(二)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审批新建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采取“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的措施。

(三)对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一律不接受施工告知、一律不安排监督检验、一律不办理使用登记,对违法使用燃煤锅炉依法给予处罚。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段建国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十、石河子市城中村大量供暖小锅炉每年消耗散煤约8万吨,污染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全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全面实施集中供暖。

整改措施:

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和拆迁安置房交付进度,2020年10月前分期分批完成石河子市行政规划460平方公里范围内23个城中村的改造任务,彻底解决城中村散煤燃烧污染问题。其中,2018年底前完成7个城中村的小锅炉和散煤燃烧改造任务;2019年年底前完成8个城中村的小锅炉和散煤燃烧改造任务;2020年10月前完成8个城中村的小锅炉和散煤燃烧改造任务。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

整改时限:2020年10月

十一、石河子市西部合盛硅业、天山铝业、天富合盛热电等企业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

整改目标:加强日常环境监管,确保长期稳定达标。

整改措施:

(一)针对石河子市西部合盛硅业、天山铝业、天富合盛热电等企业超标排放的问题实施整顿和行政处罚。

(二)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实施驻厂包干督办制度;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夜间巡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执法监测频次;对超标排放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强化对西部合盛硅业、天山铝业、天富合盛热电污染源监管,完善在线监控设施及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要求企业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石河子地方税务局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闫勇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十二、五家渠市是近年来经济发展较快的军垦新城,但近年来空气质量持续恶化,2016年全市空气优良率较上年下降10.4%,2017年上半年细颗粒物平均浓度同比上升12.5%。督察发现,2013年至2016年,全市火电装机容量、电解铝产能分别增长158%和138%,新增钢铁产能110万吨,2016年煤炭消耗量达到1148万吨,比2013年增长23%。虽然采取了一些治理措施,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呈快速增长态势。

整改目标:坚决遏止PM2.5浓度和重污染以上天气不降反升的态势,2018年至2019年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到2020年,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不超过9%。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完成《第六师五家渠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及时按年度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冬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严格考核问责。开展大气污染物源解析工作,认真剖析大气污染成因,科学制定并落实治理措施。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协同推进节能降耗。依据《兵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新兵发〔2017〕55号),2018年6月完成师市“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推广使用优质煤,稳步推进煤改气工程。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天然气、电力等优质能源替代燃煤使用。实施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活动、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活动,强化重点区域、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三)认真落实《重点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钢铁、石化、水泥等行业和燃煤锅炉严格执行重点行业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018年底前全面达标排放;火电项目2018年12月前全部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其它工业企业一律执行国家最新污染物排放标准,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对达不到要求的,采取限期治理,关停等措施。

(四)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工作,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完善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淘汰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所有燃煤采暖锅炉,2018年1月前关闭城市燃煤集中供热热源共计9台770蒸吨锅炉。

(五)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五家渠城市建成区棚户区的改造任务,解决燃煤散烧污染问题。2018年12月底前,将昌吉-五家渠市城乡结合部区域纳入五家渠市集中供热范围,取缔燃煤小锅炉或小火炉。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六)实行错峰或降低负荷生产。水泥企业严格执行冬季错峰生产的相关要求;其他行业严格按照自治区冬季空气质量强化管理的要求,实行错峰或降低负荷生产。

(七)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2018年底前,对市区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和GPS监控系统,完成城市黄标车限行区域的划定工作。

(八)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第六师五家渠市,兵团环保局,兵团发展改革委,兵团工信委,兵团住建局

责任领导:齐新平、王胜平、邓志耕、王多生、于林、蔡启明

整改时限:2018年-2020年底

十三、五家渠市燃煤锅炉整治不力,2014年后仍违规新建65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目标:注销关停违规新建的65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整改措施:

(一)质监部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配合做好燃煤锅炉的整治工作,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调查摸底工作,彻底查清区域内燃煤锅炉的安装地点、数量、额定蒸发量等情况。对2014年后违规新建的65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一律注销关停,并做好煤改气、煤改电等变更使用登记工作。

(二)加快推进五家渠市集中供热管网、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清洁能源供应,通过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解决城区、城乡结合部等热力管网未覆盖区域民用散煤燃烧污染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兵团大气污染防治有关实施意见,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明令禁止新建的燃煤锅炉,质监部门不得接受安装告知,不得实施安装监督检验,不得办理使用登记。

责任单位:第六师五家渠市,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领导:齐新平、王胜平、段建国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十四、第六师煤电、昆仑钢铁等企业自备电厂存在超标排放情况。

整改目标: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超标排污违法问题,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整改措施:

(一)针对第六师煤电自备电厂、昆仑钢铁等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对企业实施整顿及行政处罚。

(二)加强日常环境监管和执法力度,采取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夜间巡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执法监测频次;对超标排放和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三)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安装和完善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要求企业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第六师五家渠市,五家渠地方税务局

责任领导:齐新平、王胜平、梁君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十五、蘑菇湖水库治理工作缓慢。蘑菇湖水库接纳石河子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2013年以来水质持续为劣Ⅴ类,2016年总磷、总氮等主要超标因子浓度持续上升。兵团“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均要求石河子市加强对蘑菇湖水库治理,但全市重视不够,2013年至2016年,党委常委会不研究、不部署、不落实,2015年计划建设的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直到督察进驻前才开工建设;城市排污管网不完善,每天约6万吨生活污水无法处理直排环境。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蘑菇湖水库水污染防治工作,制定《蘑菇湖水库水污染治理工作整改方案》,彻底解决蘑菇湖水库长期以来水质劣Ⅴ类问题;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工程及配套管网建设进度,做到污水应收尽收。到2020年,蘑菇湖水库水质满足《兵团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指标要求。

整改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定期研究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问题。

(二)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明确各级、各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开。强化督查考核,确保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三)成立第八师石河子市蘑菇湖水库水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2018年6月前制定完成《蘑菇湖水库水污染治理工作整改方案》,修编《蘑菇湖水库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提出切实可行的对蘑菇湖水库底泥和废水的治理方案。并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统筹协调、督导推进,2018年8月前开始动工蘑菇湖水库水污染治理工作。

(四)抓好北工业园区、新材料园区各工业企业工业污水排放的浓度、总量监控工作,完成工业园区企业排水口在线监测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全部收集进入市政管网,并监督检查企业是否严格按照排水许可核定水量进行排放;监督检查石河子污水处理厂的出口水质与水量,并将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情况、日处理污水规模纳入绩效考核。

(五)对北十五总排干与进入蘑菇湖水库所有水源进口进行监测管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监测断面与计量设施建设工作,确保水库入库“水源、水量、水质”台帐清晰完备、基础数据翔实可靠。

(六)建设石河子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中水回用项目。一是在北工业园区内新建一座处理量为10万吨/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用于处理北工业园区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并进行中水处理全部回用,2019年9月底完成并投运;二是对石河子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一级A标准),2018年底工程完工并投入运行,同时完成中水回用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水利局,兵团环保局,兵团住建局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张东升、徐雪红、邓志耕、蔡启明

整改时限:2018年-2020年

十六、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北工业园区至今未建设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整改要求:建成并投运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全力推进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在北工业园区内新建一座处理量为10万吨/日的工业污水处理厂,用于处理北工业园区和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工业废水,并进行中水处理全部回用。2018年开工建设,2019年9月进入正式运营。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

整改时限:2019年9月底

十七、石河子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评批复和园区污水处理及再生回用工程环评批复均要求园区综合废水处理后全部回用,严禁工业废水进入地表水系。但督察发现,园区虽然建成中水回用设施,但未能发挥作用。石河子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甚至于2017年7月批准同意园区每天约4000吨工业废水排入蘑菇湖水库,加剧了蘑菇湖水库污染。

整改目标:发挥园区中水回用设施作用,确保园区中水回用。

整改措施:

撤销第八师石河子市水利局、环境保护局的文件,封堵相关外排水管线。加强园区中水回用设施监管,严格按照石河子市化工新材料产业园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项目环评及批复的要求,处理后的中水供园区各企业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水利局,兵团环保局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张东升、徐雪红、邓志耕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十八、局部地区地下水开采管控不力。部分师市政府及水利部门对地下水机井管控不严,无证开采问题较为普遍。

整改目标:建立健全地下水机井管控机制,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制度,有效遏制地下水超采趋势并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整改措施:

(一)组织开展地下水监测调查,编制兵团地下水资源调查和评价方案,2019年前完成兵团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划定工作,编制地下水压采方案,2020年前逐步关闭超红线区域和超采区所有机井。不超采地区,通过井电双控等措施,强化地下水资源保护。报废的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

(二)依法从严规范机井建设审批,对已有机井重新论证并核批。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要在2018年底前关闭,对未经批准的机井2019年底前关闭。

(三)做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项目70眼监测井和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一期241个水量监测点的试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加快实施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二期157个水量监测点建设,建立健全地下水动态监测和管理体制机制。

责任单位:兵团水利局

责任领导:张东升、徐雪红

整改时限:2018年-2020年

十九、局部地区地下水开采管控不力。2013—2016年,第八师天业集团违规开采地下水,累计抽取地下水2998万吨;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无证抽取地下水达到3323万吨。

整改目标:查处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

整改措施:

对天业集团公司、天富集团公司非法抽取地下水违法问题进行立案查处,依法进行处罚。举一反三,开展专项检查,关闭市区非法取水机电井。对天业集团公司、天富集团公司非法抽取地下水水量进行统计核对,按照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有关规定和征收标准,依法追缴水资源费。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兵团水利局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张东升、徐雪红

整改时限:2018年6月

二十、棉浆粕企业纳污库生态修复进展缓慢。新疆兵团要求棉浆粕及粘胶纤维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并全部综合利用,并对已形成的纳污库进行无害化治理。但第六师师市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督促不力,对企业仍未开展纳污库无害化治理工作。

整改目标: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沙漠纳污库无害化治理,生产废水全部综合利用。

整改措施:

(一)对纳污地未完成无害化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一律下达停产整治决定。

(二)加强督办,督促企业对纳污地进行无害化治理,2018年底前完成生态恢复工作。

(三)开展定期调度,及时掌握整改进展情况,未按照整改目标完成整治任务前不允许生产。

(四)要积极制定切实可行的废水综合利用方案,确保全部废水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第六师五家渠市

责任领导:齐新平、王胜平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二十一、棉浆粕企业纳污库生态修复进展缓慢。新疆兵团要求棉浆粕及粘胶纤维企业实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并全部综合利用,并对已形成的纳污库进行无害化治理。但第八师师市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督促不力,对企业仍未开展纳污库无害化治理工作。

整改目标:实现废水稳定达标排放,完成沙漠纳污库无害化治理,生产废水全部综合利用。

整改措施:

(一)对纳污地未完成无害化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一律下达停产整治决定。

(二)企业于2018年4月底前,完成沙漠纳污区土壤污染和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三)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沙漠纳污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方案审查工作,方案由第八师石河子环保局负责审查。

(四)121团郑氏化纤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沙漠纳污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二十二、兵团现有32个工业园区中,还有10个未建成污水处理厂,9个依托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整改目标: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园区配套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整改措施:

(一)认真贯彻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园区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

(二)尚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一师阿拉尔台州产业园区、三师图木舒克工业园区、十二师兵团准东产业园区,以及依托氧化塘的第四师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区、第八师十户滩温州工业园区、第九师莫合台工业园区,制定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工作方案,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

1.第一师阿拉尔台州产业园区:建设处理设施工艺为A2O的5000吨/日污水处理设施,2019年11月底前污水处理厂建成并投运,执行标准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2.第三师图木舒克工业园区:2018年12月永安坝工业园分区一期1.5万吨/日工程建成并调试运行。唐王城工业园分区2019年底完成建设22.6公里排水管网,将园区废水接入在建的永安坝工业园区处理;根据园区企业入驻规模、排污实际情况,2020年底前建设完成永安坝工业园区二期1.5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

3.第四师兵团霍尔果斯口岸工业园区:新建处理规模0.5万吨/日(一期)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AAO+高密度沉淀池+反硝化深床滤池,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2018年12月工程建成并投运。B区新建处理规模2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水解酸化+氧化沟+加氯消毒,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B标准,2018年12月工程建成并投运。

4.第八师十户滩温州工业园区:2019年10月前,建设完成1.0万吨/日改良型A2O氧化沟处理工艺的污水处理设施,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

5.第九师莫合台工业园区:园区建设1.0万吨/日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氧化沟+BAF曝气生物滤池,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2019年10月建设完工。

6.第十二师兵团准东产业园区:2019年10月前,建设完成0.5万吨/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工艺为AAO二级生化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排放标准。

(三)对未完成任务的园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第一师阿拉尔市、第三师图木舒克市、第四师可克达拉市、第八师石河子市、第九师、第十二师,兵团商务局(旅游局),兵团工信委,兵团发改委,兵团环保局。

责任领导:姚新民、李斌;鲁旭平、张广新;钟波、丁憬;董沂峰、钟永毅;何建明、朱志甘;王炳炬;段宝新,于林,王多生,邓志耕

整改时限:2018年-2020年底

二十三、已建成的9个城市污水处理厂中,尚有第八师石河子市污水处理厂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提标改造进度缓慢。

整改目标: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12月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整改措施:

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2018年4月实现全面开工建设。依法监管,紧盯项目质量与进度,2018年底工程完工并投入运行,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第八师石河子市

责任领导:董沂峰、钟永毅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二十四、已建成的9个城市污水处理厂中,尚有第十师北屯市污水处理厂执行二级排放标准,提标改造进度缓慢。

整改目标: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2018年6月底前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整改措施:

把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纳入第十师北屯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加强对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促,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进度,到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北屯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污水处理后水质达到一级A标准,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第十师北屯市

责任领导:陈芳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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