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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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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央统一部署,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于2017年8月8日至9月8日对青海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12月24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向青海省委、省政府反馈了督察意见。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反馈意见会当天,随即召开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总结暨整改工作动员部署会。成立了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双组长、4名副省级领导为副组长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了综合协调、整改督办、督察问责、宣传报道4个专项工作组。组织制定了《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指出,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为指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定“四个意识”,把督察整改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重大民生工程、重大发展问题来抓,按时全面完成整改任务,不断提升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水平。

《整改方案》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利益、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定不移地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浓度下降指标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89.5%,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规范安全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针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细化分解出50项问题,逐一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和160项整改措施,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属于立行立改的,立即解决;需要限期整改的按时间节点完成整改;需要阶段性推进和长期整改的,确保2020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方案》在推进问题整改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以取得实效为目标,举一反三,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制定了7大类25个方面的重点举措。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把保护环境转变为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形成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强化考核追究问责,新增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和考核权重,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进行追责。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年扩大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二是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大力整治生态敏感区域环境问题。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核准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边界,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全力做好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牧民群众、社会公众参与特许经营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一户一岗”。扎实开展生态环境整治恢复,对自然保护区内开展探采矿活动破坏生态的,制定方案并实施生态恢复。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全力推动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严格落实国家水、大气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以湟水流域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四是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进一步强化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设施和水环境保护措施,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渣规范管理与资源化利用,消除环境风险隐患。五是逐一扎实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对整改问题,建立任务清单,加强组织协调,逐条逐项细化整改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六是认真做好问题原因调查,严肃追究到位。对国家移交的责任追究问题及整改中需追责的其他问题,依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开。七是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政策法规体系,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建立健全排放许可证制度,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机制。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4个方面保障措施。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双组长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一把手要亲力亲为,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三是严格督查督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采用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等方式,扎实推进督察整改。四是加大整改宣传。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下一步,青海省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提出的“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紧紧围绕“五大生态板块”功能定位,认真实施“五四”战略,坚决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战,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为契机,确保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在青海落地生根,为建设更加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应有贡献。

附件: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附件

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7年8月8日至9月8日,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12月24日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力度,确保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全部整改到位,推动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妥善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利益、生态环境保护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定不移地以“四个转变”推动落实“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积极推进绿色发展,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坚决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推进绿色发展。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努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属地责任。各地党委政府对问题整改负总责,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从严要求,压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三)坚持问题导向,狠抓整改落实。厘清整改问题责任边界,逐项分解任务,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和时限要求,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人。强化督导问责,严格整改销号,不折不扣地完成整改任务。

(四)坚持系统施策,务必取得实效。对整改的问题既要按时间节点要求完成,又要举一反三,深刻剖析,查找原因,因地制宜建立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治本之策,巩固整改成效,确保问题不反弹。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清单,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逐项逐条列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实施清单式管理,定期督导,挂账督办。能够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逐条落实;需要阶段推进整改的,加快整改进度,限时解决;需要长期整改的,要按照整改方案稳步推进,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突出重点,系统推进问题整改。按照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的要求,紧盯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环境问题、违规矿业权退出及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滞后、水电开发破坏部分河流生态环境、湟水流域污染治理仍有差距、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管控滞后、历史遗留环境问题仍未得到解决等六类问题,系统谋划,综合施策,从根本上破解影响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难题。

(三)明确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持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打赢蓝天保卫战,加快水污染防治,实施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强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复,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加强固体废弃物和垃圾处置,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城市浓度下降指标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为89.5%,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乡镇级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农村饮用水源地水质优良;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全省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固体废弃物得到有效规范安全处置,资源化利用水平明显提高。

(四)举一反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加快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空间规划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加快推进环保机构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积极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结合全省深入开展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学习贯彻,把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战略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委(党组)政府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学习教育不少于4次;作为各级党校和干部学习培训、自主选学的重要任务,纳入教学大纲和学习培训计划;作为媒体宣传和社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面。深入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引导全体社会成员特别是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把保护环境转变为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加快推进我省由经济小省向生态大省、生态强省转变。

2.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8年1月起,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至少每半年研究1次,形成定期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汇报、研究生态环境保护突出问题、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重要举措的常态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要负总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监管负领导责任,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境保护责任的红线。各地各部门要依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结合实际,制定细则,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形成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权责明晰、齐抓共管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机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加大压力传导,狠抓考核问责,着力解决个别地方和部门工作推诿、措施不力、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严不实等问题,明确责任,强化考核,狠抓落实,努力形成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

3.强化考核追究问责。将我省制定出台的相关意见、规划、方案等涉及的目标指标于2018年3月底前完成与国家目标要求对标工作,及时纠正偏差,坚决杜绝降低标准、放宽要求现象的出现。对我省“十二五”期间出台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明确要求考核的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问责。新增或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在各级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指标体系中的指标和考核权重。按照《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对各市(州)实行年度绿色评价,5年总考核,对地处限制开发区域的县(市)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持续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挂钩。强化责任追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对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追责。

4.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逐年扩大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严守生态环境保护红线,大力整治生态敏感区域环境问题

1.强化自然保护区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依法依规核准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区边界,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监管执法责任制度。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管理成效评估,加强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整顿青海湖、年保玉则、扎陵湖—鄂陵湖等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旅游开发活动。

2.全力做好三江源国家公园建设。统一行使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加强可可西里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地管理,全面推进三江源生态保护基金会工作,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积极参与的多元化资金筹措保障机制。探索建立牧民群众、社会公众参与特许经营机制,全面落实生态管护公益岗位“一户一岗”,将三江源国家公园建成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修复示范区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典范。

3.扎实开展生态环境整治恢复。认真实施祁连山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项目,积极争取三江源(三期)、黄河谷地和柴达木东部地区治理项目纳入国家支持范围。积极推进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巩固提升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及木里矿区生态环境整治成果,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采矿活动的,限期完成生活生产设施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生态恢复方案。赛什塘矿、达哈煤矿等有主矿权责成企业限期完成生态修复,大场金矿、扎苏煤矿、尼阿西措铁矿和瓦勒根金矿等历史遗留及责任主体灭失矿山治理恢复争取国家资金进行生态修复。对111家未编制恢复治理方案的矿山企业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编制工作并限期进行治理。加快推进《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中未完成的47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实行多部门联动执法,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存在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组织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探采矿行为,停止自然保护区内非法开垦行为,及时查处违规开采砂石粘土、征占用草原等违法行为,大力推动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等政策的落实。

(三)全力推动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

1.大力推进以湟水流域为重点的水污染防治。以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强力推进“河长制”,以湟水流域为重点,按照流域控制单元和不达标水体限期达标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好《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着力解决影响水环境质量改善的突出问题。限期完成主要河段和支流内重点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加快推进西宁市第六污水处理厂建设和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实施西宁市第四、第五污水处理厂扩能改造和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结合西宁、海东海绵城市和城市管廊试点工作,完善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按照国家“水十条”和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大推进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废水预处理设施、集中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在线监控等设施建设力度,实现工业废水集中收集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全面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各项管理措施,限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完善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确保到2020年,湟水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Ⅲ类水质占比达到50%。

2.深化大气污染防治。加快推进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建设,全部淘汰西宁、海东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大城市(镇)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原煤散烧管控,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阶梯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加大对煤炭市场监管,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劣质煤。加快推进重点行业工业企业除尘脱硫脱硝设施升级改造工程,全面实施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全省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他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3.推进土壤污染防治。以农用地、牧草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扎实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确保2018年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2019年底前完成牧草地详查、2020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科学编制《全省土壤污染修复治理规划》,扎实推进格尔木昆仑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河工业园区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示范区建设,完善重金属污染防控,着力消除重金属污染风险和隐患,保障环境安全。持续推进原海北化工厂、湟中鑫飞等铬污染土治理,加快实施付家寨、杨沟湾等污染场地风险防控工程,解决历史遗留铬污染问题。以西宁、海东市为重点,加快推进“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的实施,加速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处置规范的全省生活垃圾卫生安全处置体系。全面开展环境敏感区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对设施简陋问题突出的临时堆放场地予以坚决取缔,对满足处置要求,具备运营能力的处置场地通过完善环保设施,提升管理能力,达到规范化处置与运营要求。

4.加强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落实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全过程监督管理措施,加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综合利用力度,进一步提升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推进考核抽查合格率逐步提高,依法严厉打击整治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构建危险废物安全防控体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历史遗留环境问题

合理规划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结构和规模,按照“以水定产”要求,对煤化工产业发展规模分区域进行控制或限制;纯碱、烧碱行业要“量水而行”,采取有效节水措施,不断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落实水资源开发规划和规划环评制度,实施已开发流域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规范水电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设施和水环境保护措施,保障河道生态基流和水环境生态改善,杜绝违法违规水电开发行为。加快推进青海创安有限公司石棉矿选矿废渣规范管理与资源化利用处置,限期完成海西州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油泥砂、格尔木工业园区历史遗留矿渣安全处置。加快推进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五)逐一扎实开展问题整改,确保全部整改到位

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涉及的50个具体问题,建立整改任务清单(详见附件《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逐一提出整改目标、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措施、规定整改时限。各牵头单位要加强组织协调、督查指导,各参与单位要根据任务清单,逐条逐项细化整改措施,抓好整改落实,做到“六个不放过”。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问题不解决不放过、责任追究不到位不放过、监管措施不落实不放过、长效机制不建立不放过、社会公众不满意不放过。加强对整改情况的明察暗访、评估督办,做到完成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销号一个。

(六)认真做好问题原因调查,严肃追究到位

对中央第七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7个责任追究问题,以及整改过程中需要追责的其他问题,依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分级分类处理。属于“乱作为”等违纪违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省纪委监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属于“不作为和慢作为”等履职不到位的,由省委组织部牵头处理;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处理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同意后,按程序启动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七)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不断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政策法规体系。从保护和预防入手,进一步加快地方生态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指导推动和约束作用。抓紧修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进一步完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法律规定,健全污染治理、质量改善和行业监管以及生态补偿等政策体系,确保我省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显著提升。

2.积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从严落实国家和青海主体功能区规划,根据五大生态功能板块要求,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把项目准入关,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严控高能耗、高排放以及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三江源、祁连山及环青海湖地区在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实现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基础上,积极推进生态有机畜牧业、生态旅游业以及高原民族特色文化产业。河湟地区以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继续实施环境综合治理,推进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兴产业发展;柴达木地区以水资源安全保障和荒漠化生态环境保护为前提,以资源科学有效开发为基础,积极发展盐湖资源、油气化工、新能源、新型材料、特色生物等互为融合的循环产业,以及旅游文化等绿色产业,推进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发展。

3.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以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论为指导,以实施我省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柴达木和河湟地区五大“生态板块”内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项目为重点,全面实施生态功能提升、资源节约提效、环境治理提质、国土绿化提速、生态制度构建“五大工程”。以三江源、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机制改革试点为载体,完善自然资源管控制度,健全河流湖泊、森林草原、湿地耕地休养生息制度,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升生态服务功能输出的稳定性。组织实施好青海祁连山山水林田湖草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统筹自然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统筹水域与陆域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统筹城镇与乡村突出环境问题解决,大力实施生态安全维护、生态功能提升、国土整治优化等工程,力争到2019年,形成具有地域特征、可推广可示范的系统实施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治理模式,在生态监测网络建设、生态红线划定、自然资产负债表、自然资源价格评估和绿色考核等生态文明制度落地方面,探索出具有引领意义的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4.进一步加快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依托祁连山地区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环境监测体系建设项目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数字经济试点重大工程项目,初步建成覆盖全省的“天空地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以及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评估考核、预报预警、监控监管、监督执法大数据平台,实现生态环境监测由服务评估考核向服务监管并重转变。

5.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送4个配套办法实施力度,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任务,集中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2299个举报问题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问题反弹。

6.健全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联动机制。按照《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要求,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合力。加强环境执法与司法联动,协同公安、检察、法院合力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常态化打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联勤联动机制,严厉惩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7.夯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机制。各市(州)、县(市、区、行委)要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明确网格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加快信息化建设,落实痕迹化管理,制定奖惩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守法常态。对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信访重复上访居高不下、“散乱污”违法企业出现明显反弹的区域,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8.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按照党的十九大部署,继续选择具有突破性和牵引性的领域及改革举措予以推进。3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环境保护机构垂管制度改革工作,建立起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环境管理体制,理顺省、市(州)和县(市、区、行委)三级监察监测的职能,形成分工明确、权责清晰的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保护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夯实环境保护能力建设,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提供坚强有力的环境保护体制保障。

9.建立健全排放许可证制度。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结合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完善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体系。2018年底前,完成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农副食品加工、屠宰等8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到2020年,完成管理名录内所有固体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以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信息化的“一证式”排污许可基础制度改革目标。

10.建立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机制。不断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运用督察、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对地方党委、政府及负有环境保护责任的重点部门开展专项督察,重点督察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问题整改得到切实解决。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委书记、省长任组长,8个市(州)政府及29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整改督办、督察问责、宣传报道等4个专项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全面负责整改工作的具体协调推进、调度整改进展、编制整改报告、对接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等相关工作;整改督办组全面负责对50个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察督办;督察问责组全面负责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及对整改工作任务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整改工作推诿扯皮的部门和个人进行问责;宣传报道组全面负责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宣传报道工作。坚持“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在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全力支持中央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建立省、市(州)、县三级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二)强化责任落实。省委、省政府是全省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一责任单位是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一把手要亲力亲为,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虚以应付、拒不整改或问题仍然突出、问题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严格督查督办。实行督察整改工作省领导领衔督办机制。在《整改方案》下发后6个月内,由省领导分片区对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实行督办。建立督察整改工作督办调度机制,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月调度、月通报、月督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采用清单管理,挂牌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对整改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度明显滞后的,将组织专项督察、暗查暗访、回头看,并视情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扎实推进督察整改。

(四)加大整改宣传。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做好整改落实情况的跟踪报道,结合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化舆情跟踪,做好舆论引导。全省整改情况要在整改方案印发后6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并通过中央和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对整改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加大曝光力度,动员全社会参与监督。

附件: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附件

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及责任分工

一、青海省各级党委、政府落实新发展理念仍有欠缺,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认识上还存在偏差

整改目标: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将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领域,使绿色发展成为全省共同的价值追求和青海发展的鲜明标识。

整改措施:

1.各级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认识青海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将环境保护工作与经济发展同部署、同安排。

3.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参与环保”的良好氛围。

4.不断健全环境保护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5.加强人大、政协专题询问、专项视察、执法检查,努力形成全社会推动绿色发展的普遍共识。

6.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根据《青海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的相关要求,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7.建立严格的考核督办制度,认真解决工作推诿、措施不力、落实政策不严不实等问题,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

责任人:各级党委、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二、青海省国土面积虽然有72万平方公里,但适合居住的土地较少,西宁、海东地区城镇资源环境承载力已接近极限,但过去一段时间内该区域仍集中引进大量“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产业结构重、资源消耗高、排放强度大、污染问题突出,不仅挤占了生态空间,也对周边区域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成为环境治理的难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

整改目标: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建成全国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循环经济成为发展主导模式,绿色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整改措施:

1.西宁市要加快推进西宁国家级循环化改造示范和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建设,强化园区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严格实行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等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建立生态文明引领、资源高效利用、产业相互融合的循环型工业体系。

2.西宁市要对结构偏重、污染物排放强度较大的甘河工业园等重点园区,严把企业入驻审核关,并加快园区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3.海东市要积极支持引导传统支柱产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大力推动先进制造业和高成长性服务业健康发展,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平板玻璃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及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按期完成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积极为先进产能腾出发展空间,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第一、二项)

海东市政府(第三项)

责任人:西宁、海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放宽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管理要求,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核心区开展生产建设和旅游活动的规定,放宽为在核心区严格控制生产行为,并允许一定条件下开展旅游活动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自然保护区管制原则。

整改措施:

1.将《青海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自然保护区管制原则部分进行修改,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2.以省政府名义下发通知,明确修改后的自然保护区管制原则,并按这一原则扎实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

四、鸟岛和沙岛位于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但青海湖管理局、省旅游发展委、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编制的《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多项开发利用规划,将其作为主要旅游景点,与保护区功能定位和管控要求明显不符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的思想观念,停止实施《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的界限、面积,加快编制《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年—2027年),全面停止沙岛核心区和鸟岛缓冲区的旅游经营活动。

整改措施:

1.全面停止鸟岛、沙岛内的旅游经营活动。

2.拆除沙岛核心区和鸟岛缓冲区内的所有旅游经营设施。

3.停止实施《青海湖景区旅游整体策划》《青海湖风景名胜区五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4.按照规定,组织专家核定青海湖自然保护区三个功能区界限、面积,按程序报批;抓紧编制《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年—2027年)。

5.正在编制的《青海湖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2017年—2025年)与自然保护区条例和《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2018年—2027年)相衔接、相一致。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第一、二、三项)

2018年12月底(第四、五项)

责任单位: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人: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

五、省旅游发展委编制的《青藏高原大年保玉则国际生态旅游圈总体规划》在自然保护区内规划了黄河源、阿尼玛卿、年保玉则等旅游景区,其中年保玉则景区规划17处景点,涉及核心区8处、缓冲区3处

整改目标:牢固树立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停止实施《青藏高原大年保玉则国际生态旅游圈总体规划》《青海年保玉则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坚决拆除违规旅游服务设施,恢复草场和植被,开展生态治理,对黄河源、阿尼玛卿、年保玉则实行严格保护,禁止旅游经营活动。

整改措施:

1.向国家旅游局上报取消玛多黄河源旅游区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资质,并拆除全部旅游设施,停止旅游经营活动。

2.全面拆除阿尼玛卿、年保玉则旅游设施。

3.对《青藏高原大年保玉则国际生态旅游圈总体规划》中涉及的年保玉则8处核心区、3处缓冲区和阿尼玛卿尚未实施的旅游项目不再实施。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旅游发展委,果洛州政府

责任人:省旅游发展委和果洛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六、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多年来大规模违规超限开采石灰岩矿,生态破坏问题较为突出,湟中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曾多次对其处罚。但湟中县政府无视上述事实,以该公司是省重点招商引资企业为由,于2015年8月批复认定其投产后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行为,同意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采矿权延续及转让手续

整改目标:完成青海祁连山水泥有限公司违规超限超采查处整改工作,并按照生态恢复标准要求完成开采区生态恢复,规范矿区生产开采行为。

整改措施:

1.抓紧完成《矿山断面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拆除上峡门矿区废弃矿点设备及建筑物。

2.实施生态恢复工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第一项)

2018年12月底(第二项)

责任单位:西宁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西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七、2013年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而青海省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玉树等五州仍对属于限制开发区域的县(市)地区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等指标进行考核

整改目标:完善考核评价制度,调整年度考核和各类专项考核内容,取消对于限制开发区域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的指标项目,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中组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对限制开发区域不再考核生产总值和工业增加值。

2.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

3.省考核办加大对各市州指标设置等方面督导指导,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4.建立问责机制,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玉树州委州政府,省考核办、省纪委监委

责任人:海西、海南、海北、黄南、玉树州委州政府和省考核办、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

八、《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要求,2013—2016年应完成35个水污染治理项目,截至督察时仍有6个未建成,5个尚未开工,但青海省有关方面并未按要求开展年度考核问责,考核工作流于形式

整改目标: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开展年度考核问责工作,树立正确的考核导向。

整改措施:

1.严格对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湟水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的实施意见》开展自查工作。西宁市于2017年12月底前建成西宁第五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用工程并进水调试;2018年7月底前建成第六污水处理厂项目(二污异地提标改造)并进水调试;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大通县桥头镇河东片区雨污分流园林路(八一东路至滨河东路东峡河北岸段)项目建设,并完成大通县人民路、车站路、建国路、文化路、体育路雨污分流管网改造项目前期工作;2018年12月前完成北川河核心段综合治理(一期)生态河道建设工程;2019年12月前建成湟中县城主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工程。

2.海东市加快未建成项目的建设进度,确保2018年全面建成;督促建设未开工项目,确保2020年完成建设。

3.按照《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青海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将污染防治项目纳入相关地区和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2018年度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中期督导检查、分季度通报等形式进行跟踪考核,确保考核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第一项)

2020年12月底(第二项)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三、四项)

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第一项)

海东市政府(第二项)

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西宁、海东市委市政府(第三、四项)

责任人:省考核办、省政府督查室和西宁、海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九、《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方案》降低标准、放宽要求,2014年西宁市、海东市20个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中,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比例实际分别为12.5%、8.3%,而该方案却将2016—2019年的控制目标分别放宽到25%和37.5%

整改目标: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水质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要求,重新测算修改我省工作方案中2016—2019年的控制目标。

整改措施:

1.青海省地表水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劣于Ⅴ类)断面比例目标中西宁段2016—2019年比例修改为12.5%,海东段2016—2019年比例修改为8.3%。

2.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补充通知,向相关两市政府明确修改后的丧失使用功能水体断面控制比例,并按这一目标要求抓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3.在对《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情况考核时,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断面控制比例考核。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人: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

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而《青海省水污染防治方案》放宽为“西宁、海东两市2017年底完成禁养区划定,2018年底前完成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养殖场”;2017年4月,《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又将湟水流域内禁养区畜禽养殖场依法关闭或搬迁时限放宽至2020年底前,完成时限一拖再拖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重新修改完成时限。

整改措施:

1.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下发补充通知,明确《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西宁、海东市养殖小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时限,以及禁养区内养殖场或养殖户的关闭搬迁时限。

2.在对《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年度实施情况考核时,严格按照修改后时限要求进行考核。

3.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农牧厅向相关市州政府下发补充通知,明确《湟水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2016—2020年)》中2018年4月底前完成禁养区的畜禽养殖场依法关闭或搬迁工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一、二项)

2018年4月底(第三项)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

责任人: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十一、达哈煤矿位于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产能规模为3万吨/年,《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明确要求,“开采范围与自然保护区重叠的煤矿,要尽快依法关闭退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煤矿退出时限为2016年底前;但青海省2016年8月出台的《青海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仍将该煤矿退出时限定为2020年

整改目标:达哈煤矿关闭退出自然保护区,尽快完成达哈煤矿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和化解产能任务。

整改措施:

1.省国土资源厅依法注销达哈煤矿采矿权,督促采矿权人抓紧开展采矿权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玉树州政府做好达哈煤矿周边偷采盗采区域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3.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做好化解煤炭产能后续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第一项)

玉树州政府(第二项)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第三项)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玉树州政府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同志

十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弄虚作假,2014年5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青海省化解产能过剩违规项目清理整顿方案》,将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等两家企业年产35万吨和22.5万吨的实际电解铝产能,分别虚报为70万吨和45万吨,并在2015年分别予以备案,虚增电解铝产能57.5万吨。2016年,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又同意将鑫恒铝业有限公司虚增的35万吨产能,通过产能置换用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乾恒达实业有限公司新建电解铝项目。同时,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违反相关规定,在未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情况下,对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铝电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予以备案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对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在青投建电解铝实际形成产能如实备案;责令企业全面停止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电解铝产能置换相关事宜;进一步加大对企业项目的督查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项目产能置换工作程序。

整改措施:

1.结合国家电解铝清理整顿工作标准对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青海西部水电有限公司产能进行核实,根据企业实际形成产能,依照法定备案程序,重新予以备案并公告。

2.根据国家产能置换管理办法要求,认真核实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电解铝产能置换的实际情况,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内蒙古经济和信息化委致函,停止产能转移后续工作。

3.进一步加大对中国铝业青海分公司铝电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督查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项目产能置换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同志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2013年以来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设立或延续l宗采矿权、65宗探矿权。全省自然保护区内采矿权、探矿权清理退出工作推进迟缓,2013年以来,仅要求限期注销三江源、祁连山两个保护区内探矿权,而对两个保护区内的采矿权和其他保护区内的矿业权退出和注销未提出要求。直到2017年6月才印发《关于全面停止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而采矿权退出和商业性探矿权注销政策至今未出台

整改目标:按期注销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矿业权,禁止自然保护区内新设矿业权。

整改措施:

1.修改完善并印发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工作方案。

2.涉及自然保护区且尚未注销的矿业权全部予以公示注销。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

十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违规新注册燃煤小锅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2017年底前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13年以来仍新注册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98台,每小时10—20蒸吨燃煤锅炉4台

整改目标: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要求,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结合青海实际,认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1.省质监局认真履行督察责任,挂牌督办,办结销号;市(州)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分类施策、明确时限,认真完成整改任务。

2.完成2013年以来新注册10蒸吨/时以下的298台燃煤锅炉的淘汰整治工作,西宁、海东市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增2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六州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增10蒸吨/时以下的燃煤锅炉。

3.对4台10—20蒸吨/时燃煤锅炉,协助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等部门开展燃煤锅炉脱硫脱硝技术改造,确保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全面开展在用承压燃煤锅炉排查。督促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2018年5月底前彻底查清各地承压燃煤锅炉的安装情况,登记造册,开展整治工作。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市(州)政府

责任人:省质监局和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十五、省发展改革委在水电项目核准过程中把关不严,2013年以来核准的8个水电项目中,仅有3个在已获审批的水电专项规划之中

整改目标:完善5座水电站流域规划工作。

整改措施:开展部分河流水电专项规划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

十六、省环境保护厅未严格落实规划环评要求,2013年以来审批的7个水电项目,仅有4个在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水电规划之中

整改目标:对水电开发密度较大的流域开展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出明确的环境管理要求并强化工作落实。

整改措施:

1.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能源局、省水利厅组织开展大通河、格尔木河、曲什安河、隆务河等流域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根据各流域生态环境状况、水生态功能及水电开发现状明确流域生态环境管理要求及措施。

3.会同水利等部门强化措施落实,推进流域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

责任人:省环境保护厅、省能源局主要负责同志

十七、省水利厅监管不到位,2013年以来全省并网发电的30座水电站中,9座未获得取水许可证

整改目标:切实规范水电站取水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

整改措施:

1.查明9座水电站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原因,并责令限期补办取水许可审批手续。同时在全省开展水电站取水许可规范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查找类似问题,切实抓好整改。

2.加强水电站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重点针对水电站落实取水许可审批情况、取水计量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等。

3.加大对基层水资源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力度,提升基层水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4.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取水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保障依法取水和管水。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

责任人: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十八、全省现有7个国家级和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22.08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30.81%。保护区勘界定标滞后,建设开发活动频繁,监管不力现象较为普遍。遥感监测显示,2013—2016年,保护区内新建或扩建相关设施549处、总面积8.77平方公里

整改目标:增强保护生态的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理念,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切实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时刻保持高度自觉,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迈出更大、更坚实的步伐,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严格执法,加强巡护,确保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到破坏,使我省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走在全国前列。

整改措施:

1.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思想,坚守生态底线,进一步明确任务、强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扎扎实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2.进一步细化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制定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月报告制度、月通报制度,随时掌握自然保护区内人类活动情况,确保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零存在”。

3.结合全省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实际,制定《青海省自然保护区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年底将对全省林业系统建立的10个自然保护区进行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机构保障、执法巡护、宣传教育、社区共管、经费保障,建立起保护区保护与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4.对生态环境部人类活动卫星遥感点位再梳理,要求各相关自然保护区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及完成时限。

5.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控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必须取得国家林业局的行政许可,方可开工建设;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活动必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开工建设。

6.每年对全省自然保护区进行不少于两次的执法检查活动。

7.启动全省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工作。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人:省林业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

十九、青海湖管理局、环湖两州三县政府均介入旅游开发,管理权责不清、相互推诿,导致环湖地区违规建设乱象始终得不到有效整治

整改目标:理顺青海湖景区管理体制机制,明确管理权责,坚决治理环湖地区违规建设乱象,形成规范、有序的开发利用格局。

整改措施:

1.省编办、省旅游发展委、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等部门相互配合,加快推进青海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

2.按照青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17〕117号)和《关于印发加强城市(县)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7〕114号)要求,海南州、海北州政府会同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认真执行自然保护区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组织引导,健全保护措施,履行保护职责,承担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对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未经城乡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影响景观风貌的违法建设进行专项治理、依法拆除。

3.海南州政府和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界定的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州县政府与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之间的权责,共同加强对景区及涉及地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组织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青海湖景区及涉及地区旅游项目进行集中清查,依法清除违法违规旅游开发项目;尽快编制和修改完善环湖四乡旅游发展规划,解决旅游无序发展问题;加强对倒淌河、江西沟、黑马河、石乃亥、塘格木等乡镇群众的宣传引导和教育工作,确保群众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海北州政府和青海湖景区管理局要严格按照《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界定的管理范围,进一步明确州县政府与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之间的权责,共同加强对景区及涉及地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和旅游发展等工作。严格执行《青海湖景区管理条例》和《青海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对于青海湖景区及涉及地区的旅游活动,由相关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严格管理。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

责任单位:

省编办、省旅游发展委、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第一项)

海南州政府、海北州政府、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第二项)

海南州政府、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第三项)

海北州政府、青海湖景区管理局(第四项)

责任人:省编办、省旅游发展委、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和海南州、海北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位于青海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的鸟岛、沙岛分别有4238公顷、6853公顷开放旅游活动,区域内建有大量旅游设施,青海湖管理局下属的旅游集团公司长期违规开展旅游经营,2013年以来分别接纳游客78.29万人和84.81万人;2015—2016年,还违规开展游船、水上摩托等旅游活动

整改目标:拆除违规旅游经营设施,停止违规旅游经营活动。

整改措施:

1.全面停止目前鸟岛、沙岛景区内的旅游经营和游船、水上摩托等旅游活动。

2.拆除沙岛核心区内旅游经营设施及旅游标识标牌。

3.尽快出台《关于青海湖保护区环保核查联动机制方案》。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与各有关方面协同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落实责任明确、协调共管的监管制度,严格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职责,有效落实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主体责任。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第一、二项)

2018年12月(第三项)

责任单位: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责任人: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一、环青海湖违规建设宾馆、餐厅等旅游设施问题突出,环湖南岸违规建有宾馆、餐厅等759个,占用草场面积13.18万平方米;环湖北岸违规建有宾馆、餐厅等20多个,占用草场1.32万平方米,草原植被有破坏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拆除各类违规建筑,加大草场恢复治理力度,健全完善污水处理设施,保护好青海湖生态环境。

整改措施:

1.海南州、海北州政府会同青海湖景区管理局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营造依法建设、违法必究的浓厚氛围,形成声势浩大的控违拆违舆论环境,为清理整治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对青海湖南岸759处和北岸20多处违法违章建筑逐户进行排查,并引导违法违章建设人员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对经劝导拒不自行拆除的,启动执法程序,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筑。

2.严厉打击利用违法建筑从事旅游经营的行为,铲除违法违章建筑的利益基础。

3.对违法建筑拆除后的草原进行植被恢复。

4.加强违法违章建筑拆除后的巡查监管,坚决防止反弹,采取“定人、定岗、定路段、定片区、定责任”的包干责任机制,实行常态化管理。

5.强化污水直排问题监管,不定期不定时进行巡查,发现一起严处一起,确保污水收集设施安装全覆盖,不留死角,做好污水清运公司将污水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工作。

6.加快环湖3个污水处理厂建设前期工作进度,确保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争取2019年建成运行。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第一、二、三、四项)

2019年9月底(第五、六项)

责任单位:海南州、海北州政府,青海湖景区管理局

责任人:海南州、海北州政府和青海湖景区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二、年保玉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内开发建设西木措旅游片区,果洛州年保玉则景区管理局下属旅游开发公司违规开展旅游活动,陆续建成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帐篷民俗文化体验项目、游客集散中心等基础设施,2015—2016年共接待游客16.1万人次;扎陵湖—鄂陵湖保护区核心区内也建成观景平台及游客集散中心等旅游设施

整改目标:加强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果洛州管辖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管理工作,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整改措施:

1.停止年保玉则国家地质公园博物馆馆内一切旅游活动,调整用途,将其原本承担的游客集散中心功能进行调整。

2.停止运营帐篷民族文化体验项目。

3.拆除扎陵湖—鄂陵湖保护区核心区内的观景平台。

4.游客集散中心转交至黄河源园区国家公园管理委员会生态保护站,用于生态管护员巡查管护用房(或改建为扎陵湖—鄂陵湖生态环境监察中心,用于水环境监测,生态体验和科研宣教)。

整改时限:2018年7月底

责任单位:果洛州政府,省旅游发展委

责任人:果洛州政府和省旅游发展委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三、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现有10宗采矿权和75宗探矿权,2013年以来,虽然采取了停产整治措施,但部分项目退出迟缓,整体生态修复工作滞后

整改目标:部门加强协调,督促相关矿业权人按期完成全省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的生态恢复治理,确保全省自然保护区内所有矿业权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

1.持续对治理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加快工作进度。

2.对环境影响轻微的矿业权采取自然恢复,对无法自然恢复的矿业权加快修改完善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方案。

3.尽快完成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4.积极争取资金,纳入“山水林田湖草”项目。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四、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瓦勒根金矿探矿项目长期“以探代采”,2014年12月黄南州政府致函要求注销该探矿权,但省国土资源厅仍决定保留,直至2016年3月才予以注销,至今未实施生态修复

整改目标:按期完成瓦勒根金矿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督促地方政府和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及时按方案要求开展相关恢复治理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五、分别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扎苏煤矿、尼阿西措铁矿,2012年底因非法开采被责令停产至今,但当地政府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矿点清理及修复

整改目标:开展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

1.成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落实恢复治理资金,开展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组织专家对《治多县扎苏煤矿、尼阿西措铁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统筹协调扎苏煤矿、尼阿西措铁矿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3.各市县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建设项目逐一进行核实,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企业,对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停产;属于违法违规的,拆除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制定生态恢复方案,限期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保护区。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4.玉树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大督查督办领导小组要将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列入督察指导范围,及时对自然保护区内各矿点生态恢复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调度、督查指导,督促地方政府按方案推进整改,全面落实整改工作。对于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5.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强化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的衔接配合,完善环境保护、林业、国土资源、农牧等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联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管。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玉树州政府

责任人:玉树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六、位于实验区的赛什塘铜矿开采规模75万吨/年,2013年以来,省国土资源厅先后5次违规为其办理探矿许可证,省环境保护厅违规对该矿改扩建工程进行验收。直至2017年5月,该矿才停止开采,现存180万立方米弃石、503万立方米尾矿渣,遗留生态问题突出

整改目标:关闭赛什塘铜矿,矿山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认真开展矿区弃石及尾矿渣等遗留生态问题整治工作。

整改措施:2018年1月底前注销赛什塘铜矿采矿权,要求采矿权人于2018年1月底前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督促采矿权人及地方政府按照方案抓紧开展恢复治理,妥善处理矿区堆存的180万立方米弃石和503万立方米尾矿渣等生态遗留问题。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七、废弃矿山环境治理不力。《青海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要求,2015年底前应完成129项废弃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工程,但截至督察时仍有47项未完成

整改目标:分类治理剩余47项废弃矿山

整改措施:按照工程治理和自然恢复相结合的原则,对于47处废弃矿山中宜以工程治理为主的矿山,积极督促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相关规定,履行恢复治理责任,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恢复治理。宜以自然恢复为主的项目,采取限制人为活动等有效措施开展自然恢复工作,争取于“十三五”期间取得明显成效。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八、曲麻莱县大场金矿1.1万亩砂金过采区治理工程,仅有0.64万亩完成场地平整,植草复绿尚未实施;该区域急需治理的历史遗留砂金过采区还有20处,面积3.4万亩

整改目标:开展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整改措施:

1.投入资金对大场核心地区过采区进行恢复治理,同省国土资源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组,结合实际编制切实可行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2.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科学合理的开展大场过采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借鉴白地沟地质恢复综合治理的经验和做法,对破坏面积较小、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采取简易平整、补种草籽等方法进行自然修复,防止为了修复已经破坏的区域,从别的地方挖土覆盖,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对矿区破坏较严重的矿区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队伍编制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科学恢复治理。

3.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治理过程中发生盗采砂金行为,充分发挥当地群众的主体作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民代表全程参与监督,采取政府统一组织、群众全程监督、施工单位规范建设施工的模式,开展综合治理,消除环境隐患。

4.玉树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大督查督办领导小组要将大场生态恢复工作列入督察指导范围,及时对矿区生态恢复治理工作进行定期调度、督查指导,督促全面落实整改工作。对于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地区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玉树州政府

责任人:玉树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二十九、在产矿山落实“边开采、边治理”要求不到位,仅省国土资源厅发证的244家矿山企业中,就有111家未编制矿山恢复治理方案

整改目标:完成省级发证矿山企业矿山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

整改措施:采取下发通知、约谈矿山企业负责人、召开推进会、视频会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督促企业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要求,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合并编报,于2018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方案编制工作。对于已停止生产又联系不到矿业权人的矿山,要及时按程序注销采矿权,并将其纳入全省废弃矿山恢复治理规划,统一安排治理工作。经多次督促,仍不编制方案的,在办理采矿证延续手续时,一律不予受理采矿权登记申请。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海北州150家在产矿山中114家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恢复治理任务,州政府两次批准西海煤炭柴达尔井田等企业延长恢复治理时限,督察时该企业治理项目仅完成70%的工程量

整改目标:加大矿山生态和环境保护力度,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采取“一企一策”措施,扎实开展渣山治理、采坑回填、环境整治、地表覆土、种草复绿等工作。

整改措施:按照政府组织、部门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原则,确保各相关部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按照整改内容,各责任单位各负其责,加强配合,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进一步加大对重点矿山企业环境保护责任的宣传,运用多种方式,采取多种举措,强化督导、督查、督办力度,力促114家在产矿山按时限完成恢复治理任务,加快西海煤炭柴达尔井田等企业恢复治理进度。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海北州政府

责任人:海北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一、违规开采砂石粘土屡禁不止。海东市2017年2月开展专项行动排查出147家违规砂石、粘土开采企业,并予以关停,但督察期间该市仍有32家砂石开采企业因生态破坏、扬尘污染等问题被群众举报,其中7家还属无证开采

整改目标:加快矿山恢复治理,取缔无证砂石开采企业。

整改措施: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对持证矿山要严格比对开发利用方案,落实开采方式、采矿方法、生产规模及环保安全措施,杜绝乱采滥挖和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发生。对无证开采、无序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实施多部门联动执法,及时查处违规开采砂石、粘土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并清理出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责任单位:海东市政府

责任人:海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二、公路施工沿线违规设置砂石料场情况较为普遍,海南州扎麻隆至倒淌河段公路承建单位中铁十四局在未办理用地、环评、采矿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6年3月擅自选址进场开采砂石料,山体破坏严重,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疏于监管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公路沿线砂石料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严格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开采矿山行为,严肃追责问效,确保矿山开发利用行为合法、合规、有序,开发利用与生态恢复治理齐头并进。

整改措施:

1.对公路沿线历史遗留或不再使用的砂石料场进行全面恢复治理,并由地方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

2.对违规设置的立即停业整改,责令责任单位进行环境恢复治理,并对疏于监管的相关单位进行问责。

3.严格执行《青海省公路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指南》。新开工项目,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设置砂石料场,并在正式开采前办理好相关审批手续。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责任单位:海南州政府,省交通运输厅

责任人:海南州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三、柴达木梭梭林自然保护区都兰分区存在大量非法种植枸杞行为,共开垦土地5.8万亩,其中核心区、缓冲区内达3.2万亩,共建有灌溉机井118眼。都兰县2014年就制定了相关整治方案,但落实不力、监管缺位,2014—2016年间仍新增非法开垦面积4.24万亩

整改目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还自然生态以宁静和谐美丽,充分发挥其生态效益。

整改措施:

1.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结合国家开展的“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梳理整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

2.按照自然保护区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制定柴达木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都兰县片区非法开垦土地生态恢复方案,采取分阶段恢复治理方式。一是到2022年底,完成都兰保护分区内全部3903公顷(58546亩)开垦土地的治理恢复,其中:核心区712公顷,缓冲区1438公顷,实验区1754公顷;在保持1992公顷(29886亩)现有枸杞林地盖度不低于35%的前提下,采取人工封禁保护和自然修复方式,将已开垦未种植的1911公顷(28660亩)土地梭梭种群得以逐渐恢复。二是在全面封护的基础上,采取人工封禁和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式,逐年恢复治理。2018年完成核心区167公顷和实验区38公顷共205公顷(3070亩)。2019年完成核心区78公顷,缓冲区346公顷;2020年完成缓冲区226公顷、实验区222公顷;2021年完成实验区373公顷;2022年完成实验区460公顷。

3.在不影响地下水资源的情况下,适当保留一部分机井,其余保护区内机井全部查封关闭,确保枸杞林的成活,保护好生态环境。

整改时限:2022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省林业厅、省水利厅

责任人:海西州政府、省林业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四、2015—2016年,德令哈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在可鲁克湖—托素湖自然保护区非法开垦种植1.2万亩黑枸杞,其中侵占核心区和缓冲区面积5520亩。省林业厅对该项目实施方案审查把关不严,于2015年下达扶持资金1200万元;2016年3月,保护区管理局就发现该公司违法平整土地行为并向海西州林业局报告,但直至2016年12月项目已基本完成时,才由德令哈市林业局予以处罚

整改目标:增强保护生态的责任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和省委决策部署上来,牢固树立“生态保护第一”理念,切实把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作为重大政治责任,时刻保持高度自觉,努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迈出更大、更坚实的步伐,取得更加丰硕的成果,确保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受到破坏。

整改措施:

1.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结合国家开展的“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专项行动,全面排查梳理整改自然保护区存在的问题,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

2.将1.2万亩黑枸杞作为生态公益林移交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按照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管理,提高自然保护区植被覆盖率,进一步减轻风沙、水土流失危害,改善当地生态环境。经实地调查,将盖度达30%以上的7143亩枸杞林地,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纳入公益林范围;盖度未达到30%的4598亩枸杞林地,通过采取围栏封育、补植补栽、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力争2019年达到公益林认定标准,并纳入公益林范围。

整改时限:2018年11月底(盖度达30%以上)

2019年12月底(盖度未达到30%)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海西州政府

责任人:省林业厅和海西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五、青海省共建有各类水电站270座,大多数为中小水电站,其中,湟水河、大通河流域就有中小水电站114座,水电开发无序问题较为突出。青海省目前编制了25个水电开发规划,仅有3个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批复、10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湟水河、大通河流域或无水电开发规划、或未获得规划批复,更未通过规划环评审查

整改目标:对全省小水电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根据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以及合法性、合规性、建设性质、功能与作用、投入产出情况、建设与服务年限、社会风险、退出补偿等,对全省范围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开展现状评估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出;对在运的影响生态环境的合规项目开展生态基流专项整治,消除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对在运的不合规项目,建立退出机制,予以拆除。

整改措施:

1.促进水能资源有序开发。国家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大中型水电项目,必须在水电规划环评审查同意,水电规划审批同意前提下,按照开发规划进行核准。对全省范围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小水电项目,全面进行清理整顿,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开展现状评估工作,提出是否退出运行的意见。

2.开展规划环评后评价工作。目前我省拟规划建设的电站中,大中型水电站所在流域均编制了流域水电规划并开展了流域规划环评工作。对湟水河、大通河、隆务河等无流域水电规划和规划环评的河流,按照水电开发现状开展流域规划及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重点分析评价水电站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和水电站运行管理的措施要求。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一项)

2018年12月底(第二项)

责任单位: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政府(第一项)

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第二项)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和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六、部分水电开发规划落实不严,海北州已建成的石头峡、纳子峡水电站由规划的5万千瓦、6万千瓦分别扩至10万千瓦和8.7万千瓦;海南州尕曲水电站规模由规划的4.2万千瓦扩大至8万千瓦

整改目标:加大水电开发等规划执行力度,确保水电开发工作有序推进。

整改措施:修编相关流域的水电开发规划,针对生态基流保障和流域环境保护提出专业的技术要求,督促项目业主切实抓紧落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水电站管理工作。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海北州、海南州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和海北州、海南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七、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不足。大通河干流22座水电站中有21座未建生态基流设施,2017年枯水期,门源县仙米乡至互助县加定镇共形成51公里明显减水或脱水河段;大通河支流老虎沟河15.7公里的河道上建有5座小水电站,导致8.6公里河段几乎断流。湟水河干流21座小水电站均未建生态基流设施,2017年枯水期在湟源县等河段形成16公里明显减水或脱水段

整改目标:建立完善生态基流设施,加强生态基流动态监控,提升生态基流保障能力。

整改措施: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大对湟水流域、大通河流域引水式水电站生态基流保障工作的督查力度。开展生态基流综合整治,所有的中小型水电站必须加装生态流量实时监控设施,采取新建生态流量下泄设施、固定闸门等永久工程性措施保障下泄流量。将未能落实生态基流的水电站予以解列。进一步推进大通河、湟水河流域小水电生态基流保障工作,切实维护流域生态安全。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海北州、海东市、西宁市政府

责任人: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和海北州、海东市、西宁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八、2013年以来,全省还有144个建设项目至今未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农牧部门监管不到位,只下达整改通知,未实施行政处罚,违规问题长期得不到整改。21个工矿项目违规占用草原1.64万亩,其中青海碱业有限公司、康利达矿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分别占用5250亩、4895亩。基础设施项目不履行草原征占用手续问题较为普遍,全省有46个项目违规占用草原2万亩

整改目标: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建立完善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滥征乱占草原行为。

整改措施:

1.依据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按照违法案件属地化管理和建设项目“谁立项,谁批复,谁管理,谁整治”的方式,落实省、州、县三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分工。

2.省、州、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集中开展草原生态环境执法专项行动,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任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和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144项草原征占用行为依法分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类进行处理。凡不涉及违法违规的,抓紧补办相关手续。凡涉及违法违规、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查处。

3.强化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动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草原违法案件移交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征占用草原的违法行为。重点集中查办和公开曝光一批草原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震慑损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涉及违法违规的问题,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应追责问题线索,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对全省144个未办理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的项目,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完成整改任务。各市(州)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督查督办制度,分县包片对整改工作进行指导、督办、检查。结合“大美草原守护行动”,省农牧厅组织开展非法征占用草原执法专项检查。定期发布草原征占用整改情况,开展重大案情调查,特大案情上报农业部,申请农业部协助立案调查。

5.建立完善机制。一是明确收费标准,省发展改革委尽快出台我省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二是建立并完善制度,形成共商协调机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进一步排查监管死角。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第一项)

2018年6月底(第二项、第五项)

2018年9月底(第三项)

2018年12月底(第四项)

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海东市政府

责任人:省农牧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同志,海南州、海北州、海西州、黄南州、玉树州、果洛州、海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三十九、局部地区草原超载问题依然突出。自2010年起,全省开始实施草原禁牧及草畜平衡政策,但部分地区落实不到位,曲麻莱县牲畜存栏量反而从2013的66万增至2016年的105.53万羊单位;2016年,河南、兴海、囊谦等县超载率分别高达69.72%、49.64%、45.06%,长期居高不下

整改目标: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严格执行减畜方案,严格控制草场载畜量,稳步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工作。

整改措施:

1.玉树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核准牲畜存栏数,依据2017年草原监测结果,核定合理载畜量,层层签订草畜平衡目标责任书。对存在超载的,制定详细的减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牧户减畜任务,严格管护员绩效管理,加强草原生态管护员工作力度,加强减畜监管。广泛动员农牧民群众加快牲畜出栏,大力推进生态畜牧合作社建设,依托现有201个生态畜牧业合作社,整合草原、牲畜、劳力,全面淘汰老弱病牲畜,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大饲草料种植力度,推行舍饲半舍饲养殖,加快周转出栏,减轻草场放牧压力,确保草畜平衡。

2.黄南州要全面开展划区轮牧,持续推进退牧还草和三江源二期生态治理,加大黑土滩治理和毒杂草防治力度,逐步改善草原退化问题,提高天然草地生产力。依据2017年草原监测结果,核定合理载畜量,层层签订草畜平衡目标责任书。对牲畜超载的,制定减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牧户减畜任务。严格落实补奖政策和管护员绩效管理,抓好草原超载减畜工作。加快生态畜牧业合作社股份制改造,推广高效养殖技术,加大人工草地建设力度,施行舍饲圈养,加快牲畜周转出栏,实现以草定畜。

3.海南州要根据2017年草原监测结果,核定合理载畜量,层层签订草畜平衡目标责任书。对牲畜超载的,制定减畜计划,层层落实责任,明确牧户减畜任务,同时,采取加大牲畜出栏,扩大人工种草、青贮,提高秸秆利用,实施西繁东育和牧减农补,实行舍饲圈养,应用高效养殖技术,加快周转,发展生态畜牧业和家庭牧场等综合措施,降低草场载畜量。全面落实补奖政策和草原生态管护员绩效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实现以草定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责任单位:玉树州政府,省农牧厅(第一项)

黄南州政府,省农牧厅(第二项)

海南州政府,省农牧厅(第三项)

责任人:玉树、黄南、海南州政府和省农牧厅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湟水河是“青海人民的母亲河”,也是沿河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面源污染的受纳水体,西宁、海东两市排污量占湟水河干流纳污量的90%左右。湟水河上游一直保持Ⅱ类水质,但经过两市后水质变为Ⅴ类。近年来,湟水河部分断面水质改善不明显,个别指标仍呈下降趋势,2014—2016年,小峡桥断面、老鸦峡口断面氨氮浓度分别上升29%和10%

整改目标:在实施河道生态综合整治、截污纳管、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主城区水环境提升和大面积河道清淤等项目的基础上,确保到“十三五”末湟水河西宁段、海东段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保持向好发展态势。

整改措施:

1.西宁市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河库渠全覆盖的河长制工作管理机制和市、县、乡、村四级河长组织体系,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开展河长制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地区落实问题整改。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完成规模以上(日排放废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入河排污口信息录入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工作,基本实现规模以上入河排污口监测的全覆盖。

2.西宁市出台流域入河排污口设置布局规划或指导意见。实施河流源头治理,进一步减少入河泥沙及其他污染物,三县启动上游主要沟道及小流域综合治理和水土保持工作,从源头控制泥沙入河。

3.完成改善湟水河水质8个生态治理和修复工程:2018年12月前,湟中县完成湟水(西宁段)黑嘴桥上游水环境综合治理与修复项目、湟水流域石惠沟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保护工程、湟水流域教场河环境综合整治及生态修复工程;城西区完成火烧沟沟口人工湿地净化工程;大通县完成北川河核心段综合治理一期生态河道建设工程;城北区完成湟水干流西钢桥周边(海子沟、云谷川)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19年12月前,城东区完成沙塘川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城中区、湟中县完成南川河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

4.进一步深化全市污水处理深度治理工作,制定各污水处理厂“一厂一策”水质提升方案,实施污水处理厂深度提标改造工程,逐步推进实施污水处理厂执行准Ⅳ类水排放标准(重点污染因子参照Ⅳ类水标准),进一步改善湟水河水质。2018年6月前,市环境保护局完成全市污水处理厂执行准Ⅳ类水排放可行性调查研究;待条件成熟,开展污水处理厂准Ⅳ类水排放提标改造试点工作;各县委和政府、市湟管委、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甘河工业园区管委会对现有11座污水处理厂全面强化运行监管,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海东市严格实行“河长制”,加大流域污染监管和治理,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落实国家“水十条”和省、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持续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切实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提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管廊试点工作,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管网提高污水收集率,启动涉水企业的清洁化改造项目,综合推进工业废水治理。

6.加快推进互助塘川河、民和巴州河支流污染源治理,湟水民和段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大地湾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与生态建设等工程,强化联防联控,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确保湟水河水质持续保持稳定并向好。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责任单位:

西宁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第一、二、三、四项)

海东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第五、六项)

责任人:西宁市、海东市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一、西宁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迟缓。市水务局、湟管委等部门相互推诿,污水处理厂建设和提标改造滞后。第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推迟3年建设,截至督察时仍未完成;第三污水处理厂自建成后持续6年低负荷运行,长期超标排放,2017年6月才完成改造。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应于2016年底前建成9项中水回用设施,中水回用率达到30%,但目前只完成4项,中水回用率仅7%左右

整改目标:完成第二污水处理厂异地提标改造;进一步提升污水收处能力,做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中水回用设施建设,确保中水回用率达到12.5%以上。

整改措施:

1.理顺水务局、市湟管委的职能、权责。

2.加快实施第二污水处理厂异地提标改造工作,与在建的第六污水处理厂合建,统一设计为处理规模10万吨,一级A出水标准,全面实现并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强化对二污的监管和投入,采取加密曝气频次、合理投药等举措,全力保障出水质量。

3.确保第三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4.全面排查分析直排和外溢的污水来源,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一是全面完成多巴片区污水管网建设及改造工程,污水全收集至四污处理;二是对箱涵溢流污水加紧管网建设,分流至一、三、四、五和城南污水处理厂处理。

5.进一步加快中水回用项目建设,2017年12月底前市湟管委完成第五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并进水调试;大通县督促桥电公司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中水回用设施建设;南川工业园区管委会2018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中水回用工程方案,在此之前通过节水、技术改造、提高工业水重复利用率等综合措施降低新增用水量和废水产生量;研究中水强制使用的相关政策,提升中水回用率。

整改时限:2019年12月底

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责任人:西宁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二、海东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市政府禁养区划定工作明显滞后,直到2017年4月才进行部署。全市在湟水流域禁养区内共有110家畜禽养殖场,污染较为严重,但市政府以“治理设施完善、不外排污染物”为由,违规在禁养区内保留部分养殖场。湟水河支流沙塘川河禁养区内养殖场密集,仅互助县塘川镇就有25家,百德、永腾等养殖场雨污不分、污水横流,病死畜处理池紧邻河堤。同时,黄河干流沿线禁养区内仍有38家畜禽养殖场,污染问题亟待解决

整改目标:加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按照禁养区划定方案,落实禁养区、限养区各项管理措施,限期依法关停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整改措施: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完善养殖场环保设施建设,强化管理,不断提高规范化畜禽养殖场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水平。对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该关停的坚决关停,该搬迁的依法搬迁,该处罚的依法处罚。该整改的严肃整改。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海东市政府,省农牧厅

责任人:海东市政府和省农牧厅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三、生活垃圾处置不规范,污染隐患突出。西宁市按规划要求,应于2015年底前新建9座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和50座垃圾转运站,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不力,截至督察时只建成2座填埋场和26座转运站。全市10座生活垃圾填埋场实际日处理量达2800吨,已超出设计处理能力的2倍;垃圾渗滤液日产生量190吨,而日处理能力仅为90吨

整改目标:科学规划城市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加快城市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解决城市垃圾收集、处理能力不足的问题,确保垃圾及渗滤液收集处置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整改措施:

1.启动对全市生活垃圾产量、收集和处置情况全面评估调查,统筹现有城市布局、人口分布及未来发展规划,确定全市垃圾转运站需求及点位分布,科学规划垃圾处理厂选址、规模、处置方式及数量。张家湾水槽沟、大通县城(二期)、湟源县小石头沟(扩建)等3个生活垃圾填埋场2018年底建成投运。2017年12月底再新(改)建10座垃圾中转站,满足全市垃圾收集转运需求。

2.在加快生活垃圾填埋场等设施建设的同时,启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推进源头减量;将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列入2018年重点项目,实现资源化利用和处理渠道多元化。

3.在原沈家沟渗滤液厂稳定运行的基础上,完成尹家沟、刘家沟垃圾渗滤液项目建设,三县启动县城垃圾场渗滤液项目,计划2018年底建成,目前的建成和在建能力可以满足渗滤液处理需求。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西宁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人:西宁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四、海东市按规划要求到2015年底需建成27座乡镇垃圾填埋场,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进缓慢,截至督察时仍有6座未建成,大量生活垃圾随意倾倒至河道沟壑;全市有12座垃圾填埋场距离河流不足l公里,最近的仅200米左右,对河流水质构成威胁

整改目标:制定建设方案、筹措项目资金,规范整治已建垃圾填埋场,杜绝生活垃圾倾倒河道,消除河流水质隐患。

整改措施:

1.制定切实可行的建设方案,尽快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争取筹措资金,加快建设乡镇垃圾填埋场进度,保证乡镇垃圾填埋场尽早发挥效益。

2.大力整治生活垃圾随意倾倒至河道沟壑问题,采取强化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宣传等措施,配齐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桶,使生活垃圾有固定的收集点,积极开展生活垃圾随意倾倒集中整治活动,保证每半个月或者每月开展一次。

3.全面开展环境敏感区、河流旁非正规生活垃圾填埋场排查工作,对设施简陋问题突出的临时堆放场地予以坚决取缔,对满足处置要求,具备运营能力的处置场地通过完善环保设施,提升管理能力,达到规范化处置与运营要求。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第一项)

2018年6月底(第二、三项)

责任单位:海东市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

责任人:海东市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五、全省工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薄弱,16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中,只有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和格尔木昆仑经济开发区建成7家污水处理厂,且仅有3家投运,其余园区均未建成污水处理厂

整改目标:各工业园区要加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按期运行。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回收利用。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省政府印发的《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快各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进度,按时限建设完成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未按要求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的,依据《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暂停审批和核准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

2.2018年1月底前建成东川、甘河、生物、南川4个园区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3.2018年底前建成临空综合经济园平西经济区、乐都工业园、民和工业园、互助绿色产业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

4.海西州大力推进工业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17年底前各工业园完成工业污水处理厂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安装工作,2018年底前各工业园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2020年底前入驻园区企业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确保2020年中水回用率达到10%以上。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一、二项)

2018年12月底(第三项)

2020年12月底(第四项)

责任单位: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第一项)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宁市政府(第二项)

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海东市政府(第三项)

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西州政府(第四项)

责任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和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六、西宁、海东部分工业园区企业污染问题突出,环境监管不力。甘河工业园区内28家工业企业中,有23家为电解铝、PVC、水泥等高耗能、高排放企业,一些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整改工作明显滞后。督察发现,园区内黄河鑫业有限公司碳素煅烧工段无除尘设施、脱硫系统腐蚀严重,二氧化硫长期超标排放;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按要求应于2016年底建成的燃煤锅炉脱硝设施仍未建成。民和、乐都工业园区共有65家工业企业,几乎都属于铁合金、碳化硅、平板玻璃和水泥等重化工行业,其中27家铁合金及碳化硅企业,普遍存在浇铸环节未按要求建设烟气集中收集设施、无组织排放严重等问题,环境保护部门只下达整改通知,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停产整治措施;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公司频繁超标排放,2017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排放浓度分别超标5.48倍和3.69倍,但迟迟未开展治理

整改目标:提高工业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

1.黄河鑫业有限公司在碳素煅烧工段增设两套除尘设施,改造两套脱硫系统,由原有的三层喷淋改为五层喷淋脱硫,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达标排放。

2.青海云天化国际化肥有限公司停用两台35蒸吨燃煤锅炉,新建一台25蒸吨燃气锅炉。完成燃煤锅炉“煤改气”工作。

3.积极探索解决铁合金企业浇铸环节无组织排放问题。加大对铁合金、碳化硅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保持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推动环境保护守法常态化。

4.结合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水泥、玻璃、电解铝、污水处理厂等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工作,及时公开评估结果,督促辖区内排污企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加快建设青海耀华特种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脱硫、脱硝设施,确保达标排放。对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整改时限:2018年9月底(第一项)

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二项)

2018年12月底(第三、四项)

责任单位:

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西宁市政府(第一、二项)

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第三项)

海东市政府(第四项)

责任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西宁市、海东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七、海西州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生态系统脆弱,盐湖资源综合利用不足,保护与开发矛盾突出。目前试验区共有工业企业121家,其中涉及盐化工的60家,部分企业环境管理水平低、治理能力弱。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五彩碱业有限公司、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等企业2017年以前二氧化硫等污染物长期超标排放,超标率高达90%以上;青海庆华煤化股份有限公司烟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蒸氨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用于熄焦。柴达木盆地水资源十分紧张,2014年2月环境保护部关于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总体规划环评的复函明确要求“以水定产”,对煤化工产业发展规模分区域进行控制或限制,纯碱、烧碱产业应严格“量水而行”,并进一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而试验区内部分企业未采取有效节水措施,水资源循环利用不到位,中盐昆仑碱业有限公司、青海盐湖工业有限公司等4家纯碱生产企业长期将蒸氨废液排入晾晒池进行蒸发处理,年排放量高达3000万吨

整改目标:

1.加强工业园区环境监管,推动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盐湖资源的综合利用。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2.合理规划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结构和规模,按照“以水定产”要求,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蒸氨废液上清液的综合回收利用科技攻关,建设蒸氨废液综合利用的实验示范项目。

整改措施:

1.加大盐湖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的研究和科技攻关,大力发展下游循环产业链,推动资源综合利用最大化。

2.加强对青海发投碱业有限公司、青海庆华煤化公司、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化工分公司等重点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稳定运行已建成的治污设施,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3.进一步加大对园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发现超标排污的问题,立即进行查处。

4.按照“以水定产”的要求,合理规划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产业结构和规模,建立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

5.严格执行国家取水定额标准,加大企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强化对高用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现象。

6.进一步提高水资源综合循环利用率。加大对纯碱生产企业蒸氨废液综合回收利用的科学研究,一是实施蒸氨废液固液分离项目和节水生产改造,力争2018年12月底纯碱企业实现减少蒸氨废液年排放量10%。二是加快推进蒸氨废液上清液的综合回收利用科技攻关,2018年底建成日处理3000吨蒸氨废液上清液综合回收利用的实验示范项目。三是在实验示范项目成功的基础上,2019年起纯碱企业全面推广使用蒸氨废液上清液综合回收利用,到2022年底纯碱企业实现水资源循环利用40%以上。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第一、二、三项)

2022年12月底(第四、五、六项)

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责任人:海西州政府和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八、海西州中石油青海油田公司采油生产、修井作业及管网泄漏产生的油泥砂为危险废物,每年产生量约1万吨,2013年建成的油泥砂处理厂实际处置能力仅为7000吨/年,截至督察时仅处置了1.9万吨,大量油泥砂均就近随意堆放,无任何防渗措施,场区内现有41座临时贮存点,共堆存油泥砂8.7万多吨,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环境保护部门监管缺位

整改目标:加快建设油泥砂处置场,对历史遗留油泥砂进行安全处置。

整改措施:

1.督促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做好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制定整治方案,加快对历史遗留油泥砂的安全处置工作。

2.加快建设危险废物油泥砂的处置场,提高当地危险废物安全处置能力。

3.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完善各项制度及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

责任人:海西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四十九、海西州茫崖青海创安有限公司石棉矿选矿废渣属危险废物,1958年投产至今在厂区内长期堆存;该公司采矿许可证已于2015年8月到期,但直到2017年3月才被责令停产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石棉尾矿综合利用研究与实验,以废治废,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整改措施:

1.责成青海创安有限公司对堆存的石棉尾矿进行环境风险调查和评估,在2017年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加快推进石棉尾矿综合利用的研究与实验,建设示范项目。

3.青海创安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期间,不得开工生产。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海西州政府

责任人:海西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五十、格尔木工业园区现有4处历史遗留矿渣堆,总量达118万吨,上述渣场均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

整改目标:加强固体废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处置工作。

整改措施:

1.加大历史废渣处置力度。格尔木工业园加快对历史遗留矿渣的安全处置工作。

2.对园区工业固体废物、有色金属冶炼废渣等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检查力度。

3.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对固体废物的综合回收利用,减少排放。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责任单位: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

责任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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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材指数 04-28 158.6 -0.14
扁平材指数 04-28 124.67 -0.04
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4-26 58.11 -10
热卷情绪 04-26 49.69 -4.74
冷卷情绪 04-26 47.66 -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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