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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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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0日至9月10日,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山东省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环境保护督察。12月25日,山东省成立了由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的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12月26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向山东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山东省委、省政府诚恳接受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立即组织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指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对整改工作进行部署,切实抓好反馈意见整改落实。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专题会议专门研究整改工作,及时制定上报《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2018年2月11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视频会议,就整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省委、省政府明确要求,要严格按照《整改方案》和责任分工,坚决认真抓好整改落实。目前,《整改方案》全文已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网站公布。

《整改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两个走在前列、一个全面开创”的总要求,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为动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加快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实现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整改方案》确定了三条基本原则。一是深化认识,提高站位。把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作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用督察整改倒逼新旧动能转换,从根本上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二是依法依规,立行立改。严格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改,立即停止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等待、不观望,不讲价钱、不打折扣,不借督察整改之名“洗白”违法违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堵疏结合,分类制定整改方案,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一关了之”。三是压实责任,整改到位。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摒弃“唯GDP论”。坚持整改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完成有时限、结果有核查,杜绝假整改、伪整改、虚整改。对督察反馈的问题厘清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以严格追责倒逼责任落实。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持续优化,环境治理机制不断健全,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到2020年,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承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显著提高。环境空气中PM2.5达到49微克/立方米左右,PM10达到80微克/立方米左右,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改善50%左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和98%以上,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5%,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土壤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全省湿地保有量达到2600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70%;森林覆盖率达到20%;全省大陆海岸线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整改方案》坚持问题导向,为切实保证整改到位,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清单,明确了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确定了7个方面27项措施:一是坚定不移贯彻中央决策部署。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切实制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二是坚定不移推进结构调整。要着力优化空间布局,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培育新动能,着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着力推进化工产业转型集聚发展,坚决清理重大违规项目。三是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要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扎实推进净土行动,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四是坚定不移加快海洋及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修复。要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五是坚定不移推进环境执法监管。要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回头看”,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环境问题日常监管。六是坚定不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建立健全生态环保监督机制,完善绿色财税金融制度体系。七是坚定不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整改。各方面要广泛参与,群团组织积极推动,强化新闻媒体宣传监督。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整改方案》明确了8项具体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整改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亲力亲为抓整改。二是强化推进机制。纵向,上下互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左右协调、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面上,社会联动、开门抓整改、不搞单打一。牢牢把握整改工作进度,建立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制度。每月按要求向国家环保督察办上报整改进展情况。三是强化责任追究。成立责任追究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指出的其他问题,一并进行问责。对整改不力、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地方和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四是强化督导检查。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实行清单管理、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发挥综合监督效应,采用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随机抽查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扎实推进督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不贰过。五是强化信息公开。省级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定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定期公开整改进展情况。发挥省环保督察热线作用,持续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扩大生态环保“同盟军”,形成永不落幕的环保大督察、永不停歇的环保大整改。六是强化政策保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推动公交、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鼓励居民购买使用新能源车,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七是强化资金支撑。把生态环保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之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节能环保支出增幅明显高于财政一般性支出增幅。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完善“五位一体”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构建激励相容、约束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采取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八是强化能力提升。加强对环保人员尤其是基层环保人员的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专业素质。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后顾之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强化高科技设备武装。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打造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忠诚干净担当环保铁军。

下一步,山东省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重要论述以及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利用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这一有利契机,按照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要求,着眼长效、健全机制,补齐山东生态建设短板,持续改进和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努力让山东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附件: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附件

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决策部署和中央第三环境保护督察组《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坚决抓好突出环境问题整改,健全完善生态环保长效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特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以走在前列为目标定位,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新旧动能转换为动力,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加快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实现由大到强战略性转变提供有力的生态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深化认识,提高站位。把抓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作为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用督察整改倒逼新旧动能转换,从根本上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加快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依规,立行立改。严格依法依规推进问题整改,立即停止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等待、不观望,不讲价钱、不打折扣,不借督察整改之名“洗白”违法违规项目。按照“一企一策”,堵疏结合,分类制定整改方案,不能搞“一刀切”,不能“一关了之”。

(三)压实责任,整改到位。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决摒弃“唯GDP论”。坚持整改有目标、推进有措施、落实有责任、完成有时限、结果有核查,杜绝假整改、伪整改、虚整改。对督察反馈的问题厘清责任,强化督导检查,对整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的严肃问责,以严格追责倒逼责任落实。

三、工作目标

(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更加牢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生态文明观更加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更加深入,走绿色发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决心更加坚定,坚决打破“GDP崇拜”,坚决破除发展方式和产业选择上的“路径依赖”,坚决守住上项目、搞建设的环保底线,坚决把绿色发展变成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决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反思、不敷衍,真整改、不贰过。实施清单制整改,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验收一个、销号一个、公开一个,确保问题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三)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持续优化。加快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新动能,提升传统产业改造形成新动能。到2020年,试验区在化解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培育壮大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等方面初步形成科学有效的路径模式,取得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旧动能转换经验。把清洁低碳能源作为调整能源结构的主攻方向,坚持清洁利用化石能源与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并举,大力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促进能源低碳化转型。

(四)环境治理机制不断健全。把解决具体问题与共性问题、解决当前问题与长远问题有机结合,巩固拓展环保督察整改成果,重点在国土空间布局优化、新旧动能转换、能源结构调整、交通运输结构优化、突出环境问题治理、生态保护与修复、环境监管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加快构建起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

(五)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到2020年,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环境承载力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环境获得感显著提高。

——环境空气中PM2.5达到49微克/立方米左右,PM10达到80微克/立方米左右,颗粒物浓度比2013年改善50%左右。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重点流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分别达到60%以上和98%以上,重要河湖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2.5%,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

——土壤污染治理取得积极成效,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全省湿地保有量达到2600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70%;森林覆盖率达到20%;全省大陆海岸线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40%;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四、主要措施

(一)坚定不移贯彻中央决策部署

1.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作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实检验,积极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每次就生态环保工作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大部署,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都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坚持把生态环保工作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纳入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视频会议和督查内容。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各自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议题。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保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等培训教学重要内容。

2.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建立健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责任机制、考核机制、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促进履职尽责。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倒逼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3.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出台《山东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全面清理废止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分级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使守法守信者处处受益,使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4.进一步强化考核评价。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要求,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考核权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强化指标约束和激励。

5.切实制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我省实施细则,不断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对工作中“虚报瞒报”、让环保“让让道”、干预环境执法、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的干部严肃追责。

(二)坚定不移推进结构调整

1.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快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2018年编制完成《山东省国土规划(2016-2030年)》,推进形成定位科学清晰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在规划环评中严守“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充分发挥其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

2.着力化解过剩产能培育新动能。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钢铁、煤炭、煤电、化工、电解等行业为重点,用先进产能代替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全省2018年压减粗钢355万吨、生铁60万吨。加快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十强产业,以产业高端化推动发展绿色化。深入实施《山东省低碳发展工作方案(2017-2020年)》,加快落实低碳能源倍增、低碳产业发展、低碳建筑推广、低碳交通创建、低碳共建共享五大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绿色低碳新动能。

3.着力调整优化能源结构。一是大力推进煤炭压减替代。2018年6月底前,制定山东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十三五”煤炭消费总量下降10%。二是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核电、生物质能,到2020年力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超过3000万千瓦。大力实施“外电入鲁”,到2020年底力争特高压交流环网工程建成投用,我省接纳省外来电能力达到3000万千瓦左右。扩大天然气消费市场,提高天然气消费比重。三是大力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加强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绿色能源深度开发利用,壮大清洁能源产业,推动能源生产与消费革命。四是着力提升燃油品质。按照“两个100%全覆盖”要求,健全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杜绝普通柴油替代车用柴油情况。

4.着力推进化工产业转型集聚发展。一是编制《山东省高端化工发展规划》,培育壮大一批千亿级石化精深加工产业集群,推动化工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规模化发展。二是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园区认定。三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要求,研究制定山东省工作方案。

5.坚决清理重大违规项目。制定重大违规项目清理方案,摸清底数,列出清单,夯实责任,强化监管,制定清晰的路线图、时间表,不折不扣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止复工复产、“死灰复燃”。对新发现的违规项目,实行“零容忍”。立即开展违规化工项目专项整治,对无合规手续、非法设立、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分类制定整改方案。对突出环保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实行区域限批。

(三)坚定不移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继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一是严控燃煤排放污染。深化实施煤电机组、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行动,加快推进散煤治理。2018年6月底前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因地制宜推进城乡清洁采暖工程,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其中济南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其他10个城市城区达到60%以上。二是强化移动污染源防治。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鼓励企业采用铁路运输代替公路运输,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淘汰高污染老旧车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构建绿色交通体系。三是加强工业污染源防治。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开展石化行业“泄漏检测与修复”专项行动。实行钢铁焦化铸造行业部分错峰生产,水泥企业全部错峰生产。四是积极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协同治污、联合执法、应急联动,有效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

2.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统筹水环境、水生态,抓两头、促达标,保好水、治差水。一是严格落实河长制、湖长制。把改善河湖水质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督导考核重要内容,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解决河湖管理“最后一公里”问题。二是加强工业污水防治。制定实施十大重点涉水行业专项治理方案,采取强有力措施遏制地下水污染。三是强化生活污水防治。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城中村、老旧城区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到2020年,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四是大力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到2020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1%以上。

3.扎实推进净土行动。加快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逐步建立符合山东实际的土壤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8年底前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构建省、市、县三级土壤预警和应急监测体系。逐步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建立污染地块动态清单和联动监管机制。2018年底前,制定山东省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开展试点工作。严厉打击工矿企业非法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严控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4.强化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一是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到2020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二是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十三五”期间,各设区市至少建成1处市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基本实现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安全利用处置。三是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大力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垃圾处理厂同步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到2020年底,全省新增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万吨/日,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达到60%以上。

5.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一是科学划定水源保护区。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完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确保重要饮用水水源和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二是开展违法项目专项整治,实施分类治理。

(四)坚定不移加快海洋及重要生态功能区保护与修复

1.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恢复。一是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严格落实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线保护规划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科学规划利用海岸带空间。二是进一步规范用海管理。建立陆海区域管理协调机制,完善管理制度。修改与涉海法律法规和国家新制定政策不相适应的涉海规划和有关文件。依法清理取缔各类违规养殖项目,严肃查处非法围填海案件。三是加快构建陆海统筹的海洋污染防治体系。加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加大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力度,大力实施入海河流治理。2018年底前,沿海市县编制完成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着力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

2.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护。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突破口,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区四至,加快清理和整改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违规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烟台市15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整改,加快生态恢复。严格落实矿业权设置前审查制度,坚决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发放探矿或采矿许可证,2018年3月底前制定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分步稳妥有序退出。对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的煤炭开采等问题,分类分步推进整改。

3.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全面完成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系统查明矿山地质环境底数,2018年8月底前完成省、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编制报批。加快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剩余155处矿山复绿工程,“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开采矿山”治理率达到50%、全省“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率达到80%。

(五)坚定不移推进环境执法监管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回头看”。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中期督查和后督查,出现反弹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2.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执法联动、案情通报和案件移交机制,从严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对违规上项目、搞建设,盲目开发破坏自然资源,简单粗放发展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资源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3.加强重点环境问题日常监管。实施所有污染源排污许可制,落实定期巡查、问题查处、沟通反馈、监督考评机制,采取驻厂监管、挂牌督办、暂停审批等有效手段,确保日常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加强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定期公布监管结果,对污染举报居高不下、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情形的,严肃追究责任。

(六)坚定不移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1.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加快落实《山东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环境监察、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管理工作体系,落实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责任,统筹解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问题。

2.建立健全生态环保监督机制。实行区片驻点日常环境监察,实施两年一轮的省级环保督察,开展省、市、县三级全地域“双随机一公开”环保执法,打造督政与督企相结合的“三位一体”生态环保监督体系。强化环保部门与纪检、检察、公安机关联勤联动,依法惩治环境犯罪行为,全面提升环境监管监督效能。

3.完善绿色税收金融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税、水资源税杠杆调节作用,不断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着力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推广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绿色金融产品,推动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水权有偿使用等环境权益交易,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完善环境审判体制机制,2018年1月全面推开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工作机制。

(七)坚定不移动员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推进整改

1.各方面广泛参与。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组织开展人大执法检查、专项视察、调研活动。主动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将环境问题整改列入民主协商和调研重点课题。建立健全听取和办理意见建议的工作机制,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政府参事以及社会各界加强明察暗访。充分发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和技术优势,加强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加快生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开展第三方评估,客观公正科学检验治理成效。

2.群团组织积极推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群众优势,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其工作重要内容,建立有效渠道和平台,形成参与和监督合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创建活动,从青少年抓起,从家庭学校教育抓起,从市民公约和村规民约抓起,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使低碳环保、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3.新闻媒体宣传监督。各级主流媒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深入解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开辟环保专栏,开展深度报道、系列报道。发挥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作用,强化舆论监督,曝光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形成强大震慑,积极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委、省政府成立山东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省领导任副组长,省委副秘书长任总协调人,统筹推进整改落实各项工作。各级各部门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亲力亲为抓整改。对督察组指出的每一个问题,逐一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整改目标和整改措施,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回应。

(二)强化推进机制。纵向,上下互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横向,左右协调、部门联动、形成合力;面上,社会联动、开门抓整改、不搞单打一。牢牢把握整改工作进度,建立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制度,每半个月调度一次全省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每周定期发布新闻报道,遇到重大事项及时报告。每月按要求向国家环保督察办上报整改进展情况。

(三)强化责任追究。成立由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厅等组成的责任追究组,统一组织对中央环保督察组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线索,作进一步调查核实,逐一厘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中指出的其他问题,一并进行问责。对整改不力、进展缓慢、敷衍塞责甚至弄虚作假、拒不整改的地方和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强化督导检查。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由省级领导分工督导,省直部门包案督办,市级党委、政府负责落实。实行清单管理、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发挥综合监督效应,采用专项督查、联合督查、随机抽查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扎实推进督察整改,确保问题整改不贰过。

(五)强化信息公开。进一步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及时报道督察整改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省级电视台新闻联播栏目定期专题报道督察整改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省级党报和政府网站设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专栏,定期公开整改进展情况。发挥省环保督察热线作用,整合12369环保热线、信访举报等环境投诉渠道,持续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环境污染问题,扩大生态环保“同盟军”,形成永不落幕的环保大督察、永不停歇的环保大整改。

(六)强化政策保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推动公交、出租车、环卫、邮政、快递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鼓励居民购买使用新能源车,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七)强化资金支撑。把生态环保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之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节能环保支出增幅明显高于财政一般性支出增幅。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完善“五位一体”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构建激励相容、约束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采取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对环保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八)强化能力提升。加强对环保人员尤其是基层环保人员的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专业素质。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后顾之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强化高科技设备武装。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强化作风建设,打造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忠诚干净担当环保铁军。

附件: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通过个别谈话和部门走访了解到,山东省一些部门和地方没有真正领会“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有的领导干部政治站位不高,没有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重大政治责任,缺乏正确的大局观、长远观、整体观,解决生态环保问题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够。2013-2016年,山东省共召开202次省委常委会,研究议题757个,环境保护议题仅3个,2013年和2015年全年没有研究环保议题。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等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外办、省旅游发展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机关事务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煤炭工业局、省畜牧兽医局、省中小企业局、省气象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等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作为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现实检验,积极推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协同治理,以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态度,坚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定不移走绿色发展之路。习近平总书记每次就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中央每次就生态环保工作召开重要会议、作出重大部署,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都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坚持把生态环保工作纳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纳入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视频会议和督查内容。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各自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议题。各级各部门都要及时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并将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议题。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保的重要论述以及中央相关决策部署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列入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等培训教学重要内容。

(二)严明工作责任。认真落实《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建立严格督办制度,形成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各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汇报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促进履职尽责。认真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严格执行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倒逼环境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三)完善制度建设。对照督察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对重点问题进行专项督查,巩固拓展环保督察成果,从法规和制度上建立堵塞漏洞、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组织修订《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和《山东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暂行办法》等,制定出台《山东省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方案》,不断巩固扩大整改成果,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全面清理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废止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制度。分级建立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使守法守信者处处受益,使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四)加强政策保障。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大力发展轨道交通,推动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行业率先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新能源车,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

(五)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配齐与新时代生态环保工作相适应的执法队伍,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强化高科技设备武装。加大人员经费保障力度,解决后顾之忧。加强教育培训,大力提升专业素质。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努力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执法队伍。

(六)强化资金支撑。把生态环保作为财政保障的重点之一,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节能环保支出增幅明显高于财政一般性支出增幅。扩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覆盖范围,完善“五位一体”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构建激励相容、约束有力的财政政策支持体系。采取设立政府引导基金、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文明建设领域。坚持“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对环保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个别谈话中一些领导同志反映,多年来,一些地方和部门嘴上喊着转型升级,实际上仍然偏重GDP,在发展方式和产业选择上仍然“路径依赖”,在上项目、搞建设时习惯“先上车,后补票”,往往要求环保“让让道”,简单粗放的发展方式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等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等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完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要求,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制度,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重要考核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加强考核结果运用。把考核结果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作为选拔使用干部、推荐提名各级“两代表一委员”的重要依据,对问题突出、成绩较差的进行约谈,将整改成效纳入下年度考核内容。

(二)以生态环保倒逼新旧动能转换。充分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快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多规合一”,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市县层面精准落地。2018年编制完成《山东省国土规划(2016-2030年)》,推进形成定位科学清晰的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格局;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在规划环评中严守“空间、总量、准入”三条红线,充分发挥其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和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作用。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钢铁、煤炭、煤电、化工、电解铝等行业为重点,分行业制定具体行动计划,坚决淘汰落后产能,有效化解过剩产能。加快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十强产业,以产业高端化推动发展绿色化。

(三)加大执纪执法力度。压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项目建设中“先上车,后补票”行为,对未批先建的项目一律予以关停,并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完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我省实施细则,对工作中“虚报瞒报”、让环保“让让道”,干预环境执法、纵容放任环境违法行为的干部严肃追责。

三、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决策部署上有时作选择、搞变通,国家要求严控电解铝产能,山东省也明确到2017年电解铝产能控制在400万吨,但一些地方实际工作中推进不力,要求不严。滨州、聊城等地大力发展电解铝项目,以至2014年以来全省违规新增产能超过600万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2017年专项抽查认定违规产能321万吨。截至督察时,全省总产能达到1260余万吨,远超控制目标。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巩固国家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成果,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控电解铝产能。

整改措施:

(一)坚决关停违规产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核定我省违规电解铝产能321万吨。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我省关停情况进行抽查验收,核定我省关停违规电解铝产能322.25万吨。

(二)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坚决防止已关停产能“死灰复燃”、复工复产,对所有关停产能明确到具体电解槽,锁定所在企业、厂区、车间、序列号,并通过监控企业整流机组控制屏、用电量、进货量、出货量,公开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全方位监管。

(三)严控新增电解铝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核准、备案电解铝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能等量、减量置换,推进先进产能替代落后产能。

(四)督促企业调整运输结构,采取铁路运输代替公路运输的方式,降低交通运输污染物排放。

四、一些部门对自身环保责任认识不到位,认为是替环境保护部门“扛活”。

责任单位: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责任人:生态山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政治责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坚决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树立全省环保工作“一盘棋”思想,强化各级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意识,切实改变环保工作与本部门无关的错误认识,着力解决环境保护突出问题。

(二)严格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大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及《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鲁发〔2016〕11号)、《山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鲁厅字〔2016〕25号)要求,压实工作责任,完善“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责任机制,切实解决相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意识不强、职责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对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各部门及时研究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持续跟踪问效,确保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制定《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分工》《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办法》,明确各成员单位的环境保护职责、工作考核和奖惩规定,形成高效的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工作机制。

五、2015年以来,山东省出台《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但截至督察时,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仍未制定配套工作方案。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制定配套方案,深入推进相关工作。

整改措施:

(一)制定《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配套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二)按照《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做好《山东省水资源综合利用中长期规划》《“十三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十三五”山东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实施工作。

(三)出台《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强化目标考核,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四)省直各部门认真梳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部署,按要求制定相应的配套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六、《国家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要求环境风险较大的危化品企业应进入化工园区,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对此没有提出明确要求。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5年底前。

整改目标:2018年6月底前完成化工生产企业“四评级一评价”,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园区认定并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2018年底前,启动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2020年底前,启动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化工园区外,严禁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

整改措施:

(一)积极开展评级评价,倒逼企业搬迁改造或关停并转。组织开展山东省化工生产企业新一轮“四评级一评价”专项行动,突出安全、环保、节能、质量四个倒逼和转型升级综合评价,2018年6月底前完成。强化评级评价结果运用,对评级评价中总评为“差”或安全、环保评级为“差”以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列出清单,限期搬迁改造或关闭转产,2018年9月底前确定全部搬迁改造企业名单。按照“一企一策”要求,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制定具体搬迁改造方案,确保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关停或搬迁工作。

(二)组织实施化工园区认定,积极引导企业进区入园。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及化工园区评分标准,统筹考虑区域环境容量,对全省现有199个化工园区进行重新认定;配套制定《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专业化工园区管理,提升园区和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综合考虑各园区能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红线和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等相关要求及省市产业规划布局情况,确定化工园区、专业园区和重点监控点,提交省政府研究并重新公布,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工作。除列入国家石油和化工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国家“十三五”石油和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项目、省高端石化产业发展规划、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省重点项目,以及大型冶金项目现场制气、冶炼尾气制硫酸(硫磺)、废弃物生产有机肥、溴素等不适合入园项目外,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进园区,严格禁止在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之外实施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三)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强力推进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按照国家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要求,加快落实《山东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积极开展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把推进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加快产业升级作为推动新型城镇化和工业化协调发展的重要任务。危化品企业原则上进入专业化工园区,不在园区的要逐步关停淘汰。制定《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企业调查评估、化工园区认定、搬迁实施方案编制、保障政策制定等工作。

七、一些部门和地方对违规建设听之任之,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仅为20%左右,大量化工项目违规建设。目前全省在产的8124家化工企业中,3389家无立项手续,5146家无规划许可手续,3259家无土地手续,1183家无环评手续。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所有违规建设项目立即停产整顿。推进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在现有入园率20%的基础上,力争到2020年达到30%,2022年达到40%。

整改措施:

(一)加强专项整治,依法处置违规项目。2018年3月底前,按照“一企一策”制定分类整改方案,该关停的关停,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规范的规范,避免“一刀切”。对新发现的违规项目,实行“零容忍”。将违规项目整顿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确保整改到位。

(二)推动进区入园,加强园区管理。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高化工企业入园率,实现集约集聚发展,力争到2020年达到30%,2022年达到40%。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到设区市市级投资主管部门。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全面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和开工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评、环评审批和规划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安全、取水工程、消防设施等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八、减煤工作不到位,国家2013年明确,山东省到2017年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2000万吨,且2015年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省发展改革委2015年7月才出台有关工作方案,各地市随后陆续制定落实方案。此间在没有减量替代的情况下大量上马燃煤项目。2015年和2016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分别比2012年增加694万吨和706万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已完成国家下达2017年煤炭消费量比2012年减少2000万吨的任务目标;确保完成国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的煤炭消费压减目标。

整改措施:

(一)2018年6月底前,制定山东省2018-2020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年度目标、重点任务、部门分工。

(二)突出重点行业和领域整治。2018年6月底前,全面开展落后煤电和违规建设煤电机组的大排查、大整顿工作。积极稳妥、分类推进化工、水泥、钢铁、电解铝等高污染、高耗煤行业落后和过剩产能清理退出工作。积极推动燃煤小锅炉关停淘汰。加大散煤治理力度,推广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技术,提高煤炭产品品质、降低用煤环节污染。

(三)加大协调推进力度。定期召开全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及时调度煤炭消费压减措施制定及推进情况,形成部门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全力落实各项压煤措施。完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常态化调度和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各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约谈或问责。

(四)深刻反思2015年和2016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不降反增的问题,2018年9月底前建立健全煤炭减量替代考核机制。

九、压钢工作不够有力。山东省要求,2015年底前淘汰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10万吨炼铁产能和594万吨炼钢产能,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未督促企业按期淘汰,至督察时,上述项目仍在正常生产。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日照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日照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完成替代淘汰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10万吨炼铁产能和594万吨炼钢产能的任务。

整改措施:统筹考虑全省钢铁产能问题,落实好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淘汰压缩产能工作方案,通过“日照市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和“全省钢铁产能平衡”的双平衡办法,完成替代淘汰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710万吨炼铁产能、594万吨炼钢产能的任务。

(一)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情况。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钢铁精品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3〕71号)要求,“污染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确定如下: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淘汰2台60吨转炉、2座450m2高炉、2台(8#、9#)180m2烧结机和1台(5#)90m2烧结机后,全厂SO2和NOX可实现替代量平衡。2013年以来,日照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6年与2013年相比,PM2.5、PM10、SO2、NO2分别改善16.7%、15.8%、39.5%和12.5%。

(二)钢铁产能平衡情况。按照“全省钢铁产能平衡”办法,594万吨炼钢产能任务由2016年、2017年压减的粗钢产能替代淘汰。710万吨炼铁产能任务由2014年至2017年淘汰落后和压减的炼铁产能、2018年计划压减炼铁产能及立即要淘汰的日钢集团炼铁产能替代淘汰。

十、滨州市、聊城市放任新增钢铁产能项目建设和投产,滨州市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违规将一座1080立方米高炉扩建到1280立方米,新增36万吨炼铁产能;聊城市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违规新建一座1350立方米高炉,一台120吨转炉,新增122万吨炼铁产能和105万吨炼钢产能。滨州市发展改革委、聊城市东阿县发展改革局明知不符合政策要求,仍违规为上述新增产能项目备案。

责任单位: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人: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限期停产封存违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处置违规钢铁产能。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月19日,滨州市西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2号高炉停炉进行炉衬改造;1月20日,1号高炉停炉进行炉衬改造。1月26日,2座高炉均完成改造,压减违规新增36万吨炼铁产能。

(二)2018年3月采暖季结束后,责令鑫华特钢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产封存违规建设的高炉和转炉,坚决整改到位。

(三)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封停设备和拆除设备进行检查。严把项目审批关,防止企业以技术改造名义新上钢铁扩产项目,从源头上卡紧钢铁项目准入关。

十一、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不到位。《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配套文件要求,应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划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应于2017年底前关闭或搬迁。但督察发现,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黑铁山风景区核心区等均未按要求划为禁养区;聊城临清市、莘县将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时限放宽至2020年底。

责任单位:省畜牧兽医局,泰安淄博、聊城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泰安、淄博、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将黑铁山风景区核心区划为禁养区,修订《临清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莘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梳理,完善“三区”划定方案,并开展“回头看”。

整改措施:

(一)开展禁养区方案调整工作。2018年2月底前,修订《泰山景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明确泰山风景名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包括泰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淄博市调整禁养区划定方案,将黑铁山风景名胜区、高铁新城等区域一并划入禁养区。

(二)临清市和莘县已分别对《临清市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莘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进行修订,并分别于2017年9月和2017年8月完成禁养区养殖场(户)关闭、搬迁。

(三)全面梳理完善“三区”划定方案。2018年2月底前,开展县级自查,3月底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划定方案修改完善工作,4月底前组织开展抽查。

(四)制定新划定禁养区关闭搬迁实施方案,建立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清单,2018年5月底前整改到位。

(五)2018年6月底前,开展禁养区养殖场(户)专项检查,对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对发现的类似问题立即整改,严肃追责问责。

十二、截至2016年底,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仅51.8%,未达到国家规定80%的目标要求。

责任单位:省畜牧兽医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完成阶段性目标,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的“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2%”,到2020年达到100%。

整改措施:

(一)全面建立台账。2018年2月底前,组织开展全省规模养殖场(小区)普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二)开展督导抽查。对已上报配建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抽查,重点检查粪污处理设施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是否与养殖规模相匹配、是否正常运行;对委托第三方协议处理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开展抽查,重点检查场区内粪污暂存设施和第三方处理能力匹配情况,对达不到要求的,督促尽快完善整改措施。

(三)加快设施配建。指导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实施销号管理,完善一个、销号一个。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加大畜牧养殖大县财政扶持力度,重点用于养殖场(小区)基础设施升级改造。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到2018年,在完成《方案》确定的88%目标基础上,力争全省平均达到94%;到2019年,在完成《方案》确定的94%目标基础上,力争全省平均达到97%;到2020年达到100%。

十三、德州乐陵市、东营市河口区、滨州市阳信县、聊城市东阿县等多个县(市、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均不足10%。

责任单位:德州、东营、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德州、东营、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2018年、2019年、2020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达到94%、97%、100%。

整改措施:

(一)在2017年底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0%的基础上,2018年3月起,对规模养殖场废弃物处理设施配建情况开展拉网式摸排调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逐一制定方案,加快粪污处理设施配建。

(二)积极引导粪污处理利用专业化企业开展粪污第三方处理工作,建立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加工、集中销售的市场运行机制。

(三)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加强技术指导和日常监管,确保配建设施正常运转。

十四、督察组现场抽查22家养殖场(户),15家存在粪污直排问题,青岛市鲁振明养猪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780毫克/升,氨氮浓度636毫克/升;启民养猪场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浓度2110毫克/升,氨氮浓度737毫克/升。

责任单位:济南、青岛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济南、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建设或利用粪污处理配套设施,解决养殖场(户)粪污直排问题。

整改措施:

(一)坚决整改到位。2017年10月底,济南市8家问题养殖场(户)已全部整改完成;2017年9月底,青岛市鲁振明养猪场、启民养猪场等7家问题养殖场(户)已整改到位。

(二)建立长效机制。济南市制定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排查,建立规模养殖场设施建设情况清单,2018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4%以上,2020年底前达到100%。青岛立即开展全市规模养殖场普查,对粪污处理设施配建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对未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的,明确建设内容和时限,2019年底前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

十五、2013年1月,省海洋与渔业厅违法违规对位于荣成大天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的荣成烟墩角水产有限公司码头进行海域使用登记;2016年5月批复《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违规将白浪河西岸及东岸北部、南部保留区变更为城镇建设用海区。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威海、潍坊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威海、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立即关闭荣成烟墩角水产有限公司码头,修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

整改措施:

(一)立即关闭码头并停止使用。注销烟墩角有限公司码头海域使用权证,通过断水断电、清除设备等措施关停封闭码头,杜绝一切生产经营行为或人为活动,消除码头对保护区的影响。

(二)开展码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专家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码头生态环境影响评估,根据评估意见科学制定生态修复意见。

(三)修编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8年5月底前,启动修编山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工作,将各级各类保护区完整体现在海洋功能区划中。

(四)严格用海项目审批。杜绝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新建用海项目;对实验区内的新建用海项目,严格论证其可行性,杜绝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人工设施。

(五)修订《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域使用规划(2013-2020年)》。2018年2月底前完成规划修改,将白浪河西岸及东岸北部、南部保留区划出城镇建设用海区。

(六)全面核查县级海域使用规划。2018年4月底前,梳理全省已发布实施的县级海域使用规划,对不符合省、市海洋功能区划的问题建立整改清单,2018年6月底前完成存在问题的县级海域使用规划修改。

(七)完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2018年5月底前,修订完善项目用海审批流程,建立涉海规划编制及涉海项目审批沟通协调机制。

十六、东营市海洋与渔业局越权审批油气开发用海项目,2013年以来,累计对海域范围内111宗油气开采项目予以登记发证,涉及海域面积330.2公顷;2015年9月,越权对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5宗围海养殖项目予以登记发证,涉及海域面积222.1公顷。

责任单位:东营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责任人:东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5月底前。

整改目标:关停、拆除影响海洋生态和自然保护区的项目。

整改措施:

(一)立即停止受理油气开采用海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内用海项目,对已受理未批准的项目全部终止审批。

(二)2018年4月底前,完成对东营市审批的所有油气开发项目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围海养殖项目评估。凡对海洋生态环境和自然保护区功能有重大影响的,立即关停、拆除。

(三)2018年5月底前,东营市对所有油气开采用海项目审批档案进行整理、登记、造册,待报经国家海洋局同意后,按程序移交全部审批档案。

(四)2018年5月底前,修改《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废止油气开发项目审批条款。

十七、2013年以来,省国土资源厅违法违规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核发1个采矿许可证,延续35个采矿许可证。截至2017年7月底,全省各级自然保护区内共有采矿权49个,其中省国土资源厅发证40个。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各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完成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方案制定工作,2019年底前退出不少于50%,2020年底完成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

整改目标: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采矿权;制定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的方案,推进保护区范围内采矿权有序退出。

整改措施:

(一)落实好矿业权设置前是否位于自然保护区的审查制度,杜绝在自然保护区内新设采矿权。

(二)对自然保护区设立及其范围进行科学论证,明确保护区具体界限,合理确定矿业权退出范围。

(三)相关市立即制定矿业权退出自然保护区计划,在各市计划基础上,2018年3月底前形成分类处置意见,明确退出方式、退出程序、到期矿山是否短期延续、退出时限和保障措施等,按照国家要求有序退出各类矿业权。

十八、一些地方违规推动化工企业建设。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违规建设化工企业坚决取缔。

整改措施:

(一)对无立项、规划、土地、环评等手续的化工企业立即停产整顿。结合化工园区认定,在全省开展现有化工园区排查,对突破城市总体规划范围新建化工项目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违规推动化工企业建设的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二)推动进区入园,加强园区管理。统筹考虑区域环境容量,优化化工园区布局,提高化工企业入园率,实现集约集聚发展,力争到2020年达到30%、2022年达到40%。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管理,新建、扩建项目必须进入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专业化工园区和重点监控点。

(三)加强项目管理,严格项目审批。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类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权限,上收到设区市市级投资主管部门;除产品填补国内空白或工艺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成果转化项目和搬迁入园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3亿元(不含土地费用)的新建、扩建危化品项目。全面加强化工项目审批和开工建设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化工项目的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在通过安评、环评审批和规划水资源论证、节能评估后方可开工建设;项目建成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安全、取水工程、消防设施等未经验收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九、2013年以来,潍坊市寿光侯镇海洋化工园、临沂市沂水庐山化工园、滨州工业园区等突破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分别建设了20个、37个和8个化工项目。

责任单位:潍坊、临沂、滨州市委、市政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责任人:潍坊、临沂、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

(一)潍坊市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严格园区规划管理,严控入园项目,建立规范有序的园区规划调整和实施程序,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整改措施:

1.进一步完善侯镇海洋化工园规划体系,坚决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规划引领指导下进行园区项目建设。2018年3月底前完成清理清查,对不符合规划的项目坚决予以取缔。对新进园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批。加强项目批后监管,对项目规划实施过程进行有效监督,保证规划不变形、不走样。

2.依法依规对《侯镇总体规划(2016-2030年)》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严格规划调整程序,防止随意干预和违反规划,严格执行规划委员会制度。坚持开门办规划,建立规划编制与实施公众参与和监督机制,全过程、全方位实施规划公开。

(二)临沂市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37个违规化工项目分类处置,按规范停产整顿。

整改措施:2018年3月底前,对庐山化工园内突破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在建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对生产企业逐一进行审查评估,除涉及民生、安全生产、特殊生产工艺的项目外,其他生产项目一律停产整顿。

(三)滨州市

整改时限:除涉及中央救灾农药储备项目外,其他6个项目2018年1月底前停产整顿。

整改目标:2个涉及中央救灾农药储备项目限产运行、达标排放,其他6个项目一律停产整顿。

整改措施:对3个未建项目,责令不得开工建设。对2个涉及中央救灾农药储备项目(农药原药及制剂项目、S-异丙甲草胺技改项目)中的产品及其生产线限产运行,实时监测,确保符合环评要求;其他产品生产线停产。其他3个项目,责令停产整顿。

(四)严格园区认定,规范项目管理。对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三个园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各市已公布的化工园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重新核查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是否与所在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园区,一律不予认定。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同时,严格按照《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审批或核准新建、改建和扩建化工项目。

二十、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未批先建两个涉危化品化工项目,用地性质不符合山东省化工集中区设立要求,临沂市政府应沂水县政府请求,于2016年11月违规将项目所在区域认定为化工集中区,沂水县据此为该企业项目补办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临沂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

责任人:临沂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项目停产整顿。

整改措施:2017年底前,山东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规建设的吡啶深加工和双乙烯酮、乙酰乙酸乙酯两个涉危化品项目已停产整顿,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停建。2018年3月底前,对该企业其他补办手续的化工项目与规划不符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一、滨州市违规推进电解铝项目建设问题突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严禁建设电解铝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但2014年滨州市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上报电解铝行业违规建成项目自查情况报告中,将6个电解铝在建项目虚报为建成项目,并为当时尚未建成的244万吨电解铝产能出具环保设施配套、污染物达标排放和能源消耗情况等证明,骗取合法手续。另外,滨州市还瞒报其他285万吨电解铝违规在建产能。截至督察时,上述529万吨违规产能均已建成。

责任单位:滨州市委、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

责任人: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全面认真查清问题,按照国家要求抓好整改,严肃责任追究,深刻汲取教训。

整改措施:

(一)坚决关停违规产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核定魏桥集团违规电解铝产能268万吨。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魏桥集团进行抽查验收,核定魏桥集团关停电解铝产能269.2万吨(其中违规产能268万吨,多关停1.2万吨)。滨州市对违法违规电解铝项目涉及的28人进行了处理,其中正县级干部5人、副县级干部9人、科级干部14人。

(二)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坚决防止已关停产能“死灰复燃”、复工复产,对所有关停产能明确到具体电解槽,锁定所在企业、厂区、车间、序列号,并通过监控企业整流机组控制屏、用电量、进货量、出货量,公开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全方位监管。

(三)严控新增电解铝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核准、备案电解铝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能等量、减量置换。

(四)加快铁路专线建设,以铁路运输代替大型柴油货车运输。阳信汇宏新材料铁路专用线项目正在建设,2018年9月底前翻车机卸车设备建成投用。2018年下半年开工建设邹平货运铁路专用线,2019年底前建成投用。2018年底前开工建设北海货运通道项目,2019年底前建成投用。2019年开工建设阳信至胡集至里则铁路专用线,2020年底前通车投用。

二十二、聊城市相关部门违规推进电解铝项目建设。国家《关于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的通知》要求坚决停建电解铝行业违规在建项目。但2014年5月聊城市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提供虚假材料,将刚刚动工的茌平信源铝业有限公司年产45万吨电解铝项目虚报为建成项目;2014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该企业现场核查时,聊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弄虚作假,以已建成的电解铝项目顶替该项目接受检查,至2016年7月实际建成投产电解铝产能104万吨。

责任单位:聊城市委、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

责任人: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全面认真查清问题,按照国家要求抓好整改,严肃责任追究,深刻汲取教训。

整改措施:

(一)坚决关停违规产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行业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核定信发集团违规电解铝产能53万吨。2017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信发集团进行抽查验收,核定信发集团关停电解铝违法违规产能53.05万吨。聊城市对违法违规电解铝项目涉及的14人进行了处理,其中正县级干部1人、副县级干部2人、科级干部11人。

(二)夯实监管责任。强化市、县政府属地监管职责,健全网格化监管机制,坚决防止已关停产能“死灰复燃”、复工复产,对所有关停产能明确到具体电解槽,锁定所在企业、厂区、车间、序列号,并通过监控企业整流机组控制屏、用电量、进货量、出货量,公开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加强全方位监管。

(三)严控新增电解铝产能。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以任何方式、任何名义核准、备案电解铝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严格执行产能等量、减量置换。

(四)督促信发集团加快铁路运输专线建设,2018年底基本实现煤炭由公路运输转为铁路运输。

二十三、2012年章丘市委、市政府出台规定,要求每月1-20日,除安全检查及上级统一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章丘市不但未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进行清理,反而在2016年还出台通知要求继续执行上述“土政策”。

责任单位:济南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济南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

整改目标:坚决清理废止相关文件,举一反三,全面加强环保执法检查。

整改措施:

(一)坚决废止相关文件。涉及章丘的《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章发〔2012〕12号)、《市监察局、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关于规范涉企检查收费行为的七条规定》(章监字〔2012〕2号)、《章丘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关于重申纪律切实规范部门涉企检查收费工作的通知》(章政管发〔2016〕9号)全部废止。

(二)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发生。举一反三,在全市组织开展文件梳理,凡是对环境保护工作有影响的“土政策”,一律组织修订或废止,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十四、2016年,山东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120微克/立方米、66微克/立方米,在全国31个省(区、市)排名分列倒数第4位和倒数第5位。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等部门,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在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的基础上,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

整改措施:

(一)严格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颗粒物排放达标情况纳入日均值超标处罚和小时值超标督办体系,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源监管。

(二)完善颗粒物监管指标体系。增加降尘量控制指标,每月对市、县(市、区)进行排名和通报。对不降反升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采取挂牌督办、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环评文件等措施。2018年3月底前,突出颗粒物控制指标,修改完善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激励约束办法。

(三)全面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推进省、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全省大气污染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四)制定《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落实《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每年对各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五)完善监控监测体系。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县(市、区)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联网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7个传输通道城市乡镇空气站建设,其余城市逐步将空气站建设延伸到乡镇。全省统一联网、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实现全省空气质量按县(市、区)排名、各市按乡镇排名。

(六)加快散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及储备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体系,确保采暖季市区、县城所有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全部采用清洁型煤、气或电取暖;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继续深入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重点区域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

(八)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城区各类工地做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

(九)积极削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推进VOCs综合治理,到2020年建立起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VOCs排放总量下降10%。

(十)强化督导考核。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督导工业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并及时进行督查和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市、区)、部门,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直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二十五、济南市在2016年度全国74个重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中位列倒数第9位,未列入排名的德州、济宁、枣庄、淄博、聊城、菏泽莱芜等7个城市PM2.5年均浓度均高于济南。

责任单位:济南、德州、济宁、枣庄、淄博、聊城、菏泽、莱芜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济南、德州、济宁、枣庄、淄博、聊城、菏泽、莱芜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任务目标。

整改措施:

(一)加强工业污染防治。推进火电、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升级,推广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全面加强散煤治理。深化无组织排放治理,强化工业企业VOCs治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二)加强扬尘污染控制。严格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切实降低扬尘污染,强化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开展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整治。加快老旧机动车淘汰进度。

(三)强化科技治污精准治污。全面安装在线监控设施。逐步推进柴油车辆加装尾气净化装置,建立DPF运行状态监控系统。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施工机械。

(四)强化环境网格化监管。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考核,实施网格员动态管理,提高环境监管线上线下联动运行效率。

二十六、山东省燃煤消费总量大,化工、水泥和钢铁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占比高,电解铝等产能规模持续增长,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长期居高不下,大气环境形势十分严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化工、水泥和钢铁等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能源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产品单耗持续降低,严控电解铝等新增产能,到“十三五”末,全省高耗能行业能耗占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比重实现下降。

整改措施:

(一)强化项目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实行能耗强度和能耗总量“双控”,从源头上控制能源消费。

(二)调整产业结构。健全完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分类施策化解过剩产能。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发展绿色低碳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服务业转型升级,持续加强高端产业培育,优化生产力布局,以产业高端化推动发展绿色化。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推动风能、太阳能、核电、生物质能等多元化发展,到2020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装机容量超过3000万千瓦。大力实施“外电入鲁”,推动盟至济南、榆横至潍坊、上海庙至临沂、扎鲁特至青州4条特高压外送电通道尽快建成送电。

(四)强化节能基础管理。推动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提升节能基础管理水平,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节能奖励办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严格能耗强度和总量“双控”目标考核,压实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责任。充分应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做好能源宏观分析和战略规划;建设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精细化管理。在化工、水泥、钢铁、电解铝等行业遴选能效“领跑者”,树立节能标杆,开展对标达标。开展能源审计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帮助用能单位提高能源利用水平。

(五)严格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等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严格的环境标准和管理政策倒逼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实施深度治理或转型升级。严格实行区域新建项目排污总量控制。

(六)强化节能监督监察。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行业节能监察力度,增加监察频次,落实惩罚措施,强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优先意识。对存在不合理用能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实施节能行政处罚。在水泥、钢铁、电解铝等行业实行阶梯电价制度,对超出能耗限额标准的,严格执行惩罚性电价政策。通过节能监察倒逼用能单位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电机、配电变压器、绿色照明产品等,推动用能单位能效提升。

(七)持续实施火电、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全面推进石化、有机化工、包装印刷、表面涂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加强治理结果的信息公开。完善治理结果评价体系,对企业委托的第三方社会化检测机构实施全过程留痕跟踪并向社会公开,确保检测过程和数据准确。

二十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要求,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但近年来山东省自备燃煤电站建设却呈现井喷式增长,2013年以后违规建成或在建机组装机容量超过2000万千瓦。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摸清自备电厂底数,依法依规整改到位,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摸清全省违规自备燃煤电站的具体位置、投资主体、机组规模等相关情况。

(二)对违规自备燃煤电站进行分类整改。其中,作为所在地区民生供暖唯一、不可替代热源的,2018年3月供暖结束后仍不能完善手续的停止运行;30万千瓦以下的在运机组,2018年6月底前一律关停,年底前拆除并核查验收;30万千瓦及以上在运机组,未取得环评手续的2018年6月底前全部停产。

(三)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强化监管,杜绝新建项目违规配套自备燃煤电站。

二十八、督察发现,2013年以来,滨州市魏桥创业集团违规建成45台机组,总装机容量1689.5万千瓦,滨州市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2013年以来,聊城市信发集团违规建设9台机组,总装机容量近600万千瓦,聊城市政府通过领导帮包协调、按月调度等措施推进上述违规项目,截至督察时,一期6台机组已建成投运,二期3台机组基本建成。由于大量自备燃煤电站建成投运,导致煤炭消费量大幅增长,滨州、聊城2016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分别增加4892万吨和1057万吨,两市目前也在全省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列。

责任单位: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滨州、聊城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目标:停运、停建违规建设的机组,坚决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滨州魏桥集团违规建设的12台机组和聊城信发集团3台机组,在建的一律停建;建成未投运的一律不得投运;投运的一律停止运行,其中投运且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的机组在2018年3月供暖结束后立即停止运行。2018年3月底前,分类提出30万千瓦以下机组关停方案,按时拆除并核查验收;允许取得环评备案手续的机组(魏桥集团33台、信发集团6台)运行;督促魏桥集团、信发集团制定调整运输结构方案,采用铁路运输代替公路运输的方式,降低交通运输污染物排放。

二十九、山东省在用燃煤锅炉数量多、排放强度大,污染突出。截至2017年7月,经排查全省共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32662台,其中位于传输通道7个城市共有15087台。大量燃煤小锅炉无环评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不到位,部分长期超标排放。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全部“清零”,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整改措施:

(一)在全省排查出的3万余台燃煤小锅炉已全部关停淘汰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2018年6月底前,全省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清零”,保留的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二)严禁审批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做好已淘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注销工作,及时将已淘汰燃煤锅炉从数据库中剔除,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加强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禁止办理违规锅炉使用登记,禁止对已淘汰燃煤锅炉办理移装变更使用登记。

(三)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持续开展拉网式排查,发现一台,淘汰一台,巩固燃煤小锅炉“清零”成果。

三十、2013年9月颁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但直至2017年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才开始部署、调度相关工作,2014-2016年全省新注册登记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2442台。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巩固整改成果,坚决防止反弹。

整改措施:对2017年8月30日前已整改完成的2442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开展“回头看”,对整改情况逐台进行确认、对账销号,坚决防止明销实存、移装使用、“死灰复燃”。每月对锅炉登记情况进行审核,严禁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锅炉进行安全使用登记。

三十一、《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年10月底前,每个城市完成5万-10万户以气代煤或以电代煤工程。督察发现,山东省7个传输通道城市“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进度滞后。2017年应完成改造409250户,截至9月19日仅完成改造2万余户,18万余户正在改造,其余尚未开工。济南市应完成改造的5万余户均未开工。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全省已完成“气代煤”“电代煤”改造任务570415户。其中,济南市完成6万户、淄博市完成11.3万户、济宁市完成6万户、德州市完成6.7万户、聊城市完成9.6万户、滨州市完成5.5万户、菏泽市完成10万户。2019年清洁取暖率达到50%,其中济南等7个传输通道城市城区清洁取暖率达到90%以上,其他10个城市城区达到60%以上。

整改措施:

(一)制定实施清洁取暖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要求,因地制宜选择热源,切实保障能源供应,做好清洁取暖示范推广,提高非重点地区清洁取暖比例。

(二)分类推进清洁取暖。城市城区优先发展集中供暖,集中供暖暂时难以覆盖的,加快实施各类分散式清洁供暖。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散取暖为辅的基本格局。

(三)截至2017年10月底,济南市已完成59708户“气代煤”“电代煤”改造工程。下一步,将认真落实《济南市冬季清洁采暖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施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强化组织领导,完善政策保障,加大督查力度,持续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程建设。

三十二、2017年3月至7月,山东省对7个传输通道城市“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企业数量高达55227家。督察进驻期间,信访举报中“散乱污”问题占到全部举报的20%。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对全省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全部完成综合整治。

整改措施:

(一)分类处置已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实施先停后治、分类处置:列入淘汰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改提升类的,按照“两全三化一达标”标准,全面整改提升。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实行动态更新和挂账销号管理,发现一起、处置一起。

(二)建立企业监管长效机制。持续加强监管,不定期组织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反弹。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瞒报漏报“散乱污”企业的部门、单位,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管失职的严肃问责。

三十三、临沂市兰山区、费县共有板材企业4720家,3986家没有环保手续,大部分无污染治理设施,燃煤小锅炉直排,烟尘未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未得到控制。

责任单位:临沂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临沂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实施综合整治,坚决取缔不达标企业。

整改措施:

(一)立行立改。2017年底,兰山区2697家板材企业,其中1575家已办理环保手续,810家未办理环保手续,312家已关停取缔。费县2023家板材企业,其中1329家已办理环保手续,300家未办理环保手续,394家已关停取缔。责令无环保手续的兰山区810家、费县300家板材企业立即停产。

(二)分类处置。2018年2月底前,完成剩余1110家板材企业摸底调查,举一反三对板材行业全面排查,分类提出处置意见。没有环保手续、无污染治理设施、燃煤小锅炉直排、烟尘未收集处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未得到控制的立即停产整顿。大力推动板材企业高端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兰山区于2018年10月底前划定木业园区,促进板材企业提档升级;费县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搬迁入园。

三十四、潍坊市铸造企业927家,其中506家无环评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不到位。

责任单位:潍坊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全面依法清理整顿。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对无环评手续、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不到位的506家铸造企业,依法完成清理整顿。

(二)2018年6月底前,在坊子区、安丘市、昌邑市建设三个铸造产业中心,促进铸造企业提档升级。

三十五、山东省加油站车用柴油超标问题多发,督察组抽查的20个加油站中12个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硫含量超标,最高达1002毫克/千克,超标99倍。国家明确要求,禁止向汽车和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机动车燃料。但是,由于监管不到位,全省以普通柴油替代车用柴油的情况较多。

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确保在售油品符合国家标准,杜绝以普通柴油替代车用柴油。

整改措施:

(一)强化生产监管。2018年3月底前,在全省开展炼油企业成品油质量随机抽查,加大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油品、生产虚高标号油品等生产领域油品质量违法行为。

(二)强化油品检测。加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力度,市县两级实现加油站、油品仓储和批发企业经营的车用柴油、普通柴油油品检测100%全覆盖。

(三)强化日常监管。2018年3月底前,对全省加油站车用油品达标情况进行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确保省内加油站在售油品符合国家标准。每季度对省内加油站点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每年随机抽查数量不低于全省加油站总数的3%。

三十六、督察发现,2017年1-7月,滨州市58家物流运输企业购买2.4万余吨普通柴油充作车用柴油,违规用于货运汽车。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明知加油站将燃料油作为车用柴油销售,仍将硫含量超过国V标准数百倍的燃料油违法售给加油站。

责任单位:滨州市委、市政府,省工商局。

责任人: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

整改目标: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杜绝违规使用普通柴油。

整改措施:

(一)责成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优化生产原料组合,将燃料油作为公司内部生产原料使用。督促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

(二)对山东滨化滨阳燃化有限公司和58家物流运输企业货车使用普通柴油等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2018年1月起,在全省开展为期3个月的以车用柴油为重点的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健全成品油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不断促进油品质量提升。

三十七、督察发现,山东省部分市县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在海域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用地手续,大量海域被违规填占。2013年以来,未经海洋部门审批,违规办理海域用地手续512宗,涉及海域面积2383.1公顷,其中实际填海面积1903.6公顷。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人,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建立国土、海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完成对512宗用地的处置工作。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妥善处理国土、海洋部门交叉管理问题。

整改措施:

(一)2018年3月底前,对全省海域范围内违法违规办理用地手续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登记造册,建立工作台账。

(二)2018年6月底前,组织有关市对违规用地手续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处置时限、责任单位。

(三)按照国家相关规程开展海岸线修测工作,划定海域和陆域分界线,解决陆海域交叉重叠问题。2018年6月底前,启动海岸线修测工作。

(四)在未解决陆海域交叉重叠问题之前,沿海市县在办理用地手续时,首先核实是否涉及陆海重叠范围,对涉及陆海重叠范围内的用地,必须由海洋主管部门出具同意使用海域的意见。

(五)2018年6月底前,建立国土、海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多规合一”。

三十八、2013年以来,潍坊市国土资源局在白浪河西岸保留区和白浪河东岸南部保留区内办理用地手续19宗,致使148.8公顷海域被违规填占。

责任单位:潍坊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责任人: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9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建立国土、海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多规合一”,妥善处理交叉管理区域用地用海问题。

整改措施:

(一)2018年2月底前,全面排查潍坊市国土、海洋交叉管理区域内所有建设项目,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

(二)2018年3月底前,建立国土、海洋部门协调工作机制,认真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海洋规划,针对交叉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管理工作措施,积极推进“多规合一”。

(三)2018年6月底前,对督察中发现的19个项目以及排查中发现的其他类似用地问题,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处置时限、责任单位。

(四)对国土、海洋部门交叉管理区域内未供应的土地,今后在用地审批时,实行国土、海洋联合审批,项目须征得海洋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三十九、2014年12月,滨州北海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擅自占用海域建设开锐创业园指挥部项目,被海洋与渔业部门立案处罚。滨州市国土资源局在企业已被处罚并责令恢复海域原状的情况下,仍违规于2015年9月为该公司办理13.8公顷用地手续,督察发现,该项目已建成。

责任单位:滨州市委、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

责任人: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2月底前。

整改目标: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整改措施:

(一)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解除北海经济开发区2015-H022、2015-H023宗地出让合同,依法依规向滨州北海开锐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下达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知书。依法与该企业签订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协议,终止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2018年2月底前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海域原状。

四十、2013年以来,山东省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共查处214起非法围填海案件,已经结案的96起中,有54起至今未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也未按处罚要求恢复海域原状,涉及海域面积229公顷。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人,青岛、东营、烟台、潍坊、威海、日照、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

整改目标:目前已有6起完成整改,剩余48起2018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2月底前,制定整改方案,逐项提出48起尚需整改的非法围填海案件处置意见。

(二)2018年6月底前,按照“淘汰关闭一批、整顿规范一批、完善备案一批”要求,组织海域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红线区要求的项目,纳入规范管理。

(三)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强化海洋执法监管,杜绝非法填海问题发生。

四十一、蓬莱西海岸海洋文化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用海项目位于蓬莱国家级海洋公园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内,在未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情况下,违规实施围填海。2016年9月,省海洋与渔业厅责令企业停止非法填海行为,并由蓬莱市海洋与渔业局报请蓬莱市政府,建议采取措施制止违法行为。蓬莱市政府不但未予制止,还向省海洋与渔业厅申请继续填海。2017年4月,省海洋与渔业厅再次责令企业停止非法填海,但违法行为仍未停止。至督察时,该公司已累计非法填海106.4公顷。

责任单位:烟台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责任人: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按规范整改到位。

整改措施:

(一)对违法违规填海问题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对企业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二)立即启动问责程序,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三)对违法违规填海问题立即启动整改,2018年底前按规范要求整改到位。

四十二、莱阳五龙河口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现有各类海水养殖项目43宗,养殖面积656.3公顷,占保护区总面积的53.8%。43宗养殖项目均无海域使用权证,莱阳市海洋与渔业局不但未清退无证养殖项目,还违规于2015年向保护区内的莱阳市穴坊镇海源水产养殖合作社发放水域滩涂养殖证。保护区海域及所在的丁字湾海域海水水质常年为劣四类,是山东省近岸海域海水水质较差的区域之一。

责任单位:烟台、青岛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

责任人:烟台、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拆除保护区内所有海水养殖项目,丁字湾海水水质明显改善。

整改措施:

(一)依法清理违规养殖项目,在前期回收492.8公顷养殖面积的基础上,对39宗养殖大棚(面积163.52公顷)进行测量评估,回收后进行拆除。

(二)集中开展入海污染源排查整治,大力实施入海河流治理工程,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有效控制各类污染源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2018年6月底前完成《莱阳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海阳市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即墨区近岸海域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程。

(三)加快推进日处理能力6万吨的莱阳市污水处理厂四期工程建设,确保2018年上半年建成运行,2018年底前建成11个镇街污水处理设施,杜绝入海排污。2018年底前,即墨区、海阳市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加强丁字湾海域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养殖排污口等污染源综合整治。

四十三、莱州湾金仓国家湿地公园内存在227宗各类海水养殖项目,面积464.5公顷,约占湿地总面积的38%,湿地公园滩涂部分几乎被养殖项目占满。

责任单位:烟台市委、市政府,省海洋与渔业厅。

责任人: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海洋与渔业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对侵占湿地公园非法养殖进行彻底清理并开展恢复治理。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月底前,启动莱州湾金仓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划除沿海防护林省级自然保护区、莱州浅滩国家级生态特别保护区重叠部分。

(二)2018年2月底前,完成227宗养殖户的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方案。2018年3月底前完成拆迁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书面告知养殖户。

(三)2018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莱州市近岸海域养殖规划,在湿地公园范围之外,选址规划2-3个“近海高端生态养殖示范区”,完成养殖户征迁协议签订工作。

(四)2018年12月底前,完成“近海高端生态养殖示范区”建设、养殖户征迁和搬迁入园。

四十四、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山东省唯一的国际重要湿地,近年来保护区侵占问题突出。截至2016年底,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在保护区内陆续建设山东朋聚化工科技公司等5家企业,侵占保护区248亩。2013年以来,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在保护区内违规新建159处油井等油田生产设施,37处位于核心区和缓冲区。截至督察时,保护区内共有油井等油田生产设施2481处,300处位于核心区及缓冲区。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东营市委、市政府,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

责任人: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东营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对5家侵占保护区的企业限期迁出,并进行生态恢复。对位于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油田生产设施全部关停,制定退出及生态恢复计划。对位于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油田生产设施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完善相关手续,制定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严禁擅自扩大规模和破坏生态环境;对其中已停产或废弃的油田生产设施全部进行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

整改措施:

(一)2017年11月底5家企业搬迁整改已经完成,2018年5月底前制定生态恢复计划,2018年底前完成生态恢复任务。

(二)2013年以来违规新建的159处生产设施整改措施。2013年以来,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在自然保护区内新建159处生产设施,包括147口井及12处站场,其中核心区和缓冲区共37处、实验区122处。

1.核心区和缓冲区37口井整改措施。位于陆上缓冲区的7口井,2017年7月已完成关停退出,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任务;位于涉海核心区和缓冲区的30口井,按照“立即关停、安全退出、生态处置”的原则,已制定了关停退出方案及生态影响评估报告,于2020年底前完全封井,拆除生产设施并实施生态恢复。

2.实验区122处设施整改措施。位于陆域的85处设施(75口井、10处站场),胜利油田于2017年8月4日取得东营市环保局备案批复,下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做好风险防控,确保不出新的问题;位于涉海的37处设施(35口井、2处站场),其中飞雁滩油田的7口井于2017年2月完成关停,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其余28口井和2处站场,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已组织完成了环境影响评估,2017年10月24日向国家海洋局报批。下一步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升管理级别,加强溢油风险防控,实施生态修复,对保护区设施实行最严格的环保管理。

(三)2012年前建成的263处油田生产设施整改措施。2012年前,胜利油田先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建设各类生产设施263处,包括259口井和4处站场。

1.位于陆域缓冲区17口井,于2017年7月已完成关停退出,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

2.位于涉海核心区和缓冲区246处设施(242口井、4处站场)。其中,14处已于2016年12月关停退出,2018年6月底前完成生态恢复;其余232处,胜利油田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组织制定了关停退出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于2017年10月24日上报国家海洋局,2017年11月29日通过专家审查,待批复。下一步根据“立即关停、安全退出、生态处置”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环保的前提下,于2020年底前完成封井,拆除生产设施并实施生态恢复。

(四)保护区内2481处油田生产设施整改措施。保护区内共有油田生产设施2481处,除核心区及缓冲区的300处油田生产设施和2013年在实验区违规新建的122处油田生产设施外,尚有2059处位于实验区。

1.位于陆域范围实验区内油田生产设施,已出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胜利油田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勘探开发建设项目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的审查意见》,下一步严格按照审查和备案意见,加强对油气开发活动的管理,根据修复与保护一致的原则,持续做好生态修复工作。

2.位于保护区涉海范围实验区内的油田生产设施,胜利油田已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了《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滩海油田开发工程现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已于2017年10月24日上报国家海洋局,待审查批复备案。下一步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方案,杜绝扩大规模和破坏生态环境,并于2018年底前对已废弃或封井的油田生产设施全部拆除,实施生态恢复。

四十五、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长期存在煤矿开采活动,造成南四湖湖底坍塌,面积达19.7平方公里。截至督察时,保护区内仍有12处煤矿开采活动。2015年11月国家林业局明令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光伏项目,微山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仍于2016年违规建设,侵占保护区2780亩,其中缓冲区1807亩。另外,截至督察时,核心区、缓冲区内人工养殖项目面积达31.4万亩。

责任单位:济宁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

责任人:济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保护区内的矿权全部有序退出,限期拆除微山汇能光伏电站有限公司等的违规项目,进行生态修复;全面清理完成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人工养殖;退还非法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整改措施:

(一)2018年4月底前制定《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整改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矿业权退出基础性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矿业权退出50%的工作量,2020年底前完成矿业权退出工作任务。

(二)完成南四湖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人工养殖退渔工作。2018年10月底前,全面拆除网箱、网围养殖设施;2019年底前,核心区池塘全面退出养殖;2020年底前,完成缓冲区池塘退出养殖工作。

(三)限期拆除光伏发电项目。2018年6月底前,全部拆离太阳能板支架;2018年9月底前,拆除全部太阳能支架;2018年底前,清除所有光伏地桩,全部光伏组件拆除清理完毕;2020年底前完成被破坏湿地生态治理修复任务。

(四)2018年1月开展南四湖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四十六、烟台市林业部门主管的15个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仍有14个未完成总体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保护区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截至督察时,共建设251台风电设施,其中51台位于核心区及缓冲区;存在102处采矿探矿点,国土资源部门违规发放或延续采矿探矿许可;存在畜禽养殖及海水养殖1393处,其中核心区及缓冲区435处。

责任单位:烟台市委、市政府,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

责任人: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畜牧兽医局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清理整治自然保护区内所有违法违规项目。

整改措施:

(一)加快规划编制。2018年3月底前完成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报批,年底前完成界碑、界桩等标识设置。

(二)全面清理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2018年5月底前,完成2013年以后建立的畜禽养殖及海水养殖项目清理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对2013年之前建立的畜禽养殖及海水养殖项目清理工作。2018年底前,拆除实验区内风机,加强生态治理。有序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补偿退出,2020年底前完成。2018年底前,完成位于核心区及缓冲区其他违法建设项目的清理工作,其中与居民密切相关的生产生活等设施维持现状,加强监管。

(三)加强监督检查。凡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停止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风电、养殖、矿业等项目审核审批。健全完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四十七、《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明确2015年底前完成400处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矿山的治理工作。截至督察时,仍有155处矿山未复绿,面积超过1.66万公顷。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的规划项目。

整改措施:

(一)全面排查,建立台账。2018年3月底前,对《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未完成项目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整改台账,逐项落实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

(二)坚决整改,限期治理。对照《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治理工作,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矿山复绿规划项目。1.济南市:2020年底前,完成68座矿山复绿工作中剩余24座矿山复绿工程,改善治理区的生态地质环境。2.青岛市:将崂山区金岭山周边12处废弃采石场治理工作列入《青岛市崂山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保护规划》,并加快实施。结合金岭山公园、浮山公园建设,推进矿山复绿项目建设。2020年底前,完成崂山区12处废弃采石场复绿工作。3.淄博市:按照“宜粮则粮、宜林则林、宜景则景、宜渔则渔、宜建则建”原则进行综合整治,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矿山复绿项目。4.枣庄市: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剩余6个矿山复绿项目。5.烟台市: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43个矿山复绿项目。6.潍坊市:在全部完成17个矿山复绿项目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养护,充分发挥矿山复绿项目生态效益。7.济宁市:2020年底前,完成11处矿山复绿项目。8.泰安市: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矿山复绿项目。9.威海市:在已完成19个矿山复绿工作任务的基础上,2018年6月底前,完成剩余3个矿山复绿项目。10.日照市: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矿山复绿项目。11.莱芜市:2018年底前完成《山东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中涉及的矿山复绿项目和2013年以来关闭露天开采矿山的恢复治理。12.临沂市:2018年3月底前对5处未治理的历史遗留、责任灭失矿山,完成复绿工程设计编制和审查,2018年6月底前启动治理工作,2020年底前完成治理。13.滨州市:2018年6月底前完成邹平县于兹山、青龙山破损山体修复治理设计,2020年底前完成矿山恢复治理。

(三)加大投入,规范管理。积极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开展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督促企业认真履行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加大资金投入,开展修复治理。

四十八、督察发现,青岛鑫茂采石场关闭矿山长年未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扬尘污染、水土流失严重。

责任单位:青岛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3月底前完成矿坑回填,5月底前完成矿区土地复垦。

整改目标:完成恢复治理,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2017年12月,已完成山体综合整治工程招标。目前,正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回填建筑废弃物,覆盖种植土,落实矿区土地复垦工作。2018年3月底前,完成矿坑回填;2018年5月底前,完成矿区土地复垦。制定《青岛西海岸新区利用建筑废弃物填埋、绿化闭坑非煤矿山实施方案》,全面启动闭坑非煤矿山恢复治理。

四十九、督察发现,荣成市栋烽石材有限公司关闭矿山长年未进行生态恢复治理,扬尘污染、水土流失严重。

责任单位:威海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威海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完成恢复治理,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将栋烽石材有限公司矿山列入荣成市2018年矿山生态恢复治理计划,2018年1月启动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招标,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研究制定荣成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中长期规划,全面加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除栋烽石材有限公司矿山外,另有2处矿山一并纳入治理范围,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

五十、2013年以来,山东省关停露天开采矿山1539处,面积128.7平方公里,其中1329处未完成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面积达113.1平方公里,占关停矿山面积的87.9%。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到2020年,“三区两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铁路和重要公路沿线、海岸线)直观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治理率达到80%;“2013年以来关停露天开采矿山”总体治理率达到50%,其中位于“三区两线”范围内的基本完成治理工作,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整改措施:

(一)组织编制全省及各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在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年2月底前完成省级规划编制报批,8月底前完成市级规划编制报批。

(二)落实治理责任。各市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制定年度工作方案,有序推进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三)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力度。出台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有关的支持政策,充分调动社会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积极性,探索“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新模式,切实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成效。

五十一、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高发,2013年以来,仅山东省公安系统就查处1339起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监管能力,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有效降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率。

整改措施:

(一)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加强对列入全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调度、督促,继续实行“以奖代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019年底前,完成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处置任务,并及时处置新产生危险废物。

(二)明确重点任务。1.济南市:济南云水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500吨/年危废焚烧装置规范运营;2020年底前完成济南云水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济南环境科技产业园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2.青岛市:2017年6月开工建设平度新河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2018年8月底前建成并试运行。3.淄博市: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光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二期)项目。4.枣庄市:确保山东扬子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鲁南渤瑞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正常运行。5.东营市:2018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创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焚烧项目,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2018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东营德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营区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山东康明环保有限公司东营港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6.潍坊市:2018年3月底前建成投运昌邑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项目、寿光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一期),2018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寒亭区工业废物再生利用及处置项目。7.济宁市: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山东元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宁“绿宝石”危险废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8.泰安市:2018年3月建成投运宁阳圣奥化工有限公司综合焚烧炉项目,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泰安市固废处置中心项目、山东霖润新能源科技公司废矿物油再生利用项目,2019年6月建成投运山东鲁岳化工有限公司危废处理POXREM系统。9.威海市:2018年底前开工建设威海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2019年底前建成投运。10.临沂市: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临沂市临沭工业废弃物综合处理项目(一期),2019年6月底前建成投运兰陵县临沂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和费县沂州水泥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2019年底前建成投运郯城工业废物处理处置中心项目、沂水庐山化工园区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一期项目。11.德州市:2018年8月开工建设临邑县危废综合处置项目,2019年底前建成投运。12.聊城市:2020年6月底前,建成聊城市固体废物综合处理中心项目。13.滨州市:2018年底前建成投运阳信县固体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滨州市宏通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废碳渣综合利用项目,2020年底前完成中节能(山东)循环经济有限公司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综合处置项目、滨州市北海魏桥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处置中心项目建设。

(三)降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率。2018年2月底前,制定实施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方案,定期通报评估情况,公布评估结果,加快提升全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2018年3月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加大对重点企业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勤联动,保持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防控环境风险。

(四)建立重点项目调度机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按期完成。

五十二、滨州市魏桥集团将超过15万吨的危险废物非法填埋在赤泥堆厂中,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滨州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10月底前。

整改目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整改措施:

(一)清理转运危险废物。责成魏桥集团对堆存在赤泥堆场内的电解槽大修渣全部清理出赤泥堆场,并存放到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暂存设施中。责令魏桥集团2018年2月底前,建成北海经济开发区、邹平县两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6月底前将大修渣等危险废物全部清理并转运至新建成的暂存场所。

(二)有效处置危险废物。2018年6月建成8万吨/年电解槽大修渣无害化处置示范项目,10月底前建成滨州市北海工业固体废物处置中心项目(设计处置能力为固化填埋10万吨/年,总库容45万吨),彻底解决危险废物处置问题。

(三)做好问题整改期间的环境管理工作。强化现场执法检查和督导,加强环境管理,规范大修渣等危险废物的贮存、转运、处置,确保环境安全。

五十三、烟台莱州市金兴化工将危险废物堆存在海边滩涂,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烟台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将危险废物全部安全转移处置。

整改措施:

(一)2018年1月底前,对现堆存场进一步规范,每月对堆存场周边地下水及土壤监测一次并进行评估,做好预警监控,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2018年1月底前完成固体废物转移场址的选址工作,2月底前完成场址论证报告,8月底前完成堆存库建设,年底前对危险废物完成安全转移处置。2019年底前对原场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据此制定修复方案。

五十四、2015年,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发现化工废水渗坑,面积达36万平方米,废水量约40万立方米。但该开发区直接将废水输送至周边晒盐池晾晒处理,并在渗坑土壤污染程度不明的情况下将渗坑掩埋,存在环境风险隐患。

责任单位:潍坊市委、市政府,省环保厅。

责任人: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省环保厅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4月底前。

整改目标:彻底整改“废水渗坑”问题,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整改措施:2018年1月底前,由第三方机构现场检测,出具检测评估报告。2018年2月底前,制定具体的污染修复治理方案,进行专家论证。2018年3月底前,组织开展修复治理。2018年4月底前,对治理修复工程验收。

五十五、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缺口超过1.5万吨/日,80个生活垃圾填埋场中,超负荷运行的48个;37个生活垃圾焚烧厂中,超负荷运行的10个。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目前全省垃圾渗滤液暂存量约255万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党委、政府。

责任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全省新增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1.5万吨/日,切实解决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超负荷运行问题。255万吨暂存垃圾渗滤液全部处理完毕。

整改措施:

(一)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3月,对全省垃圾焚烧和渗滤液处置情况进行大排查。“十三五”期间,每市至少建成1座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切实解决现有生活垃圾填埋场超负荷运行问题。原则上新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一律选择焚烧(发电)处理技术,到2020年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60%、99%以上。

(二)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同步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原垃圾处理厂暂不具备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应采取安全转移措施,确保渗滤液全部达标处理。科学制定处置方案,选用合理技术,安全处置暂存垃圾渗滤液。

(三)明确重点项目。1.济南市: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场二期工程、济南市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济南市长清马山生活垃圾暨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发电项目。2.青岛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静脉产业园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小涧西生活垃圾处置园区垃圾焚烧发电二期项目。3.淄博市:淄博市第二环保热电厂、沂源县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4.枣庄市:台儿庄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5.东营市:垦利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重建项目、东营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广饶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6.烟台市:烟台市生活垃圾综合湿解一期项目、莱州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7.济宁市:济宁市垃圾焚烧发电厂技改提升项目。8.泰安市:泰安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厂续建项目、肥城市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9.威海市:荣成市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400吨/日,文登区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1050吨/日,中心市区新增生活垃圾处理能力500吨/日。10.日照市:五莲县生活垃圾焚烧项目、日照市第一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11.临沂市:中节能(临沂)公司新建2台750吨/日垃圾焚烧炉。12.德州市:新建5座垃圾焚烧厂。13.聊城市:高唐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冠县生活垃圾处理厂升级改造及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14.滨州市:滨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二期项目、邹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阳信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15.菏泽市:菏泽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二期项目、新建8个县区垃圾焚烧处理项目。

五十六、青岛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严重不足。

责任单位:青岛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青岛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7月建成运行渗滤液处理改扩建项目,9月建成生活垃圾填埋二期项目。

整改目标:加快推进小涧西垃圾处置园区建设,确保区域环境安全。

整改措施:

(一)成立小涧西生活垃圾处置园区信访事项专案组,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将小涧西项目建设作为突出环境问题攻坚事项,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时间节点,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二)采取填埋场一期应急扩容措施,严格规范垃圾填埋作业。启动一期填埋场终场封场工作,严密监控周边环境质量,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防范渗滤液外溢污染环境等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三)推进小涧西垃圾场填埋二期项目建设运行,2017年12月14日起开始接收生活垃圾。加快建设垃圾焚烧二期项目,2018年底前试运行。积极推进渗滤液处理改扩建工程,2018年7月投入运行。

五十七、2012年,山东省政府要求到2015年小清河流域干流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标准,主要支流消除劣V类水体。但直到2017年上半年,小清河干支流18个省级以上控制断面中8个还处于劣V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滨州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人,济南、淄博、东营、潍坊、滨州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20年底前。

整改目标:按照《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整改措施:

(一)加强巡堤检查和水质监测。每月开展小清河省级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标或水功能区水质未达到要求的,及时通报。

(二)深化流域污染综合治理。分析小清河干流水环境功能区和主要支流水质不达标原因,按照重点污染因子对重点污染源进行溯源排查,建立重点污染源清单,实施重点监管。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综合督导方案》和河流断面“挂销号”机制,抓好重点任务落实的调度、督办和通报。对小清河辛丰庄、杏花河张官庄2个劣Ⅴ类断面,加快实施水质达标方案,落实关键工程,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对超标排污的,依法予以限产停产治理;对猪龙河入小清河处、胜利河入小清河处、章齐沟入小清河口、小清河唐口桥、漯河夏侯桥5个水质不稳定或长期处于达标边缘的断面,强化污染源监管,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确保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对作为企业排污专用管线、不具备河流天然特征的排海管线,加强入海污染源监管,针对氟化物等超标污染因子实施溯源排查,明确企业清单、开展专项治理。2019年底前,全面消除小清河流域省级以上控制断面劣Ⅴ类水体。

(三)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深入实施《“十三五”山东省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小清河流域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同步建设配套管网,加快城中村、老旧城区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持续推进黑臭水体治理,有效解决建成区污水直排、雨污混排问题。到2020年底,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全部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全省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8%。

五十八、济南市作为小清河上游城市,建成区内污水直排、雨污混排、污水处理厂超负荷运行等问题突出,城区每天约6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小清河。

责任单位:济南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济南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底前。

整改目标: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消除每天6万吨生活污水直排小清河问题,小清河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整改措施:加快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小清河底泥清淤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南大槐树沟、全福河雨污混流改造,新增污水处理能力29万吨/日。建立健全河长制管理网络体系。按照“一河一策”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城市排水管网管理维护、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

五十九、潍坊市白浪河、虞河、北阳河水质长期得不到改善,2012年以来,全市多个县区被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多次限批和约谈,但市政管网不完善、污水溢流等问题始终未解决。此外,潍坊市弥河、蒲河、围滩河、潍河等河流入海口水质常年为劣V类,污染严重。

责任单位:潍坊市委、市政府。

责任人:潍坊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整改时限:2018年6月底前,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解决污水溢流问题,确保白浪河、虞河、北阳河水质和弥河、蒲河、围滩河、潍河等河流入海口水质达标。

整改措施:

(一)逐步解决白浪河、虞河污水溢流问题。2018年1月底前,完成禹王北街污水管道及泵站工程。2018年4月底前,开工建设虞河、白浪河和化肥沟箱涵溢流整治工程,建设虞河、化肥沟调蓄池和污水管道,建设白浪河下游引水管道。研究制定《潍坊市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方案》,实行统一调查、统一规划、统一设计,2018年底前,完成4个直排虞河管道片区、33个老旧小区、32条背街小巷雨污分流改造工程,确保实现白浪河、虞河河流水质达标,消除劣Ⅴ类水体。

(二)对北阳河实施综合整治。2018年3月底前,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工程。开展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雨污混排专项整治行动,2018年6月底前,完成青州市安阳河路等8条道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开工建设益王府北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严格落实北阳河稳定达标应急预案,提升流域内污水处理厂和青州市弘润石化有限公司出水水质标准。2018年6月底前,确保实现北阳河河流水质达标,消除劣Ⅴ类水体。

(三)持续改善弥河、蒲河、围滩河、潍河等河流入海口水质。研究制定河流水质改善综合整治措施,压实各级河长责任;加强弥河、蒲河、围滩河、潍河沿线渔业养殖区及河道内水产养殖的规范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溴素企业,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杜绝卤水空排,在冬季原盐生产淡季对制溴企业实行停产限产;加强重点涉水企业和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管。2018年6月底前,实行入河排污口立标管理,树立入河排污口标志牌,安装完成实时监控设备,确保实现潍河河流水质达标,消除劣Ⅴ类水体。实施河流生态修复工程,2018年6月底前,完成围滩河综合治理工程。2018年9月底前,完成弥河主要支流丹河综合整治工程。2018年底前,完成蒲河生态修复工程,确保实现弥河、蒲河、围滩河河流水质达标,消除劣Ⅴ类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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