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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新疆自治区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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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煤炭工业管理局,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自治区直接监管煤炭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2018年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2018年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新安〔2018〕2号)统一部署,现将我局制定的《2018年自治区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8年3月27日

2018年自治区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18年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自治区安委会《2018年自治区安全生产专项行动方案》(新安〔2018〕2号)统一安排,2018年在全区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现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如下:

一、开展时间

2018年3月-12月底

二、专项治理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组长:吴甲春自治区煤管局、新疆煤监局局长

副组长:买买提·木沙新疆煤监局巡视员、纪检组长

郑军新疆煤监局副局长

张永清新疆煤监局总工程师

成员:孙咸璇自治区煤管局安全监管处处长

孙强自治区煤管局规划处处长

展新忠自治区煤管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刘振明新疆煤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

张敏新疆煤监局事故调查处负责人

胡江波新疆煤监局人事培训处处长

王勃新疆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副处长

黄远明新疆煤监局科技装备处监察专员

马超新疆煤监局办公室副主任

常源新疆煤监局北疆监察分局局长

罗树志新疆煤监局南疆监察分局局长

谢强新疆煤监局东疆监察分局局长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设在自治区煤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孙咸璇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专项治理范围

全区各类煤矿,包括正常生产建设矿井、责令停产停工整改矿井、列入当年化解过剩产能矿井、托管矿井、长期停产停工或“僵尸”矿井。

四、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一是落实瓦斯防治制度情况。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和追究责任四项措施;是否建立瓦斯分析制度,对瓦斯异常变化的,是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是否建立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制等制度,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和资金落实情况;矿井瓦斯检查制度;矿井瓦斯抽采管理制度;瓦斯检测仪表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校验;高瓦斯突出矿井制定并落实局部通风管理制度情况;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

二是落实防突规定情况。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设立专门防突机构,人员配备、培训和考核是否达标,防突设备是否齐全正常;有突出危险煤层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以及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的,是否按规定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特别是突出煤层划分为非突出危险区域是否符合规定,经区域验证有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综合防突措施,无突出危险的是否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区域防突要求制定和实施区域防突措施并按规定报批;突出危险工作面是否按照规定实施局部防突措施,工作面防突措施及效果检验是否符合要求,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发生突出的,是否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煤矿企业对打钻、封孔、瓦斯抽采和防突效果检验等监督管理措施。

三是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分站、传感器、执行器、电源等安设是否符合规定;甲烷等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控制断电范围的设置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在人为造成传感器失效失真等弄虚作假现象;是否按规定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监控系统,机房值班、传感器校验、监测报表、超限及故障处理等工作是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是否满足要求。安全监控系统升级改造工作落实情况。

四是落实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情况。低瓦斯矿井是否按要求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抽采半径等参数;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前、资源整合矿井完成前是否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开拓新水平、新采区、采深增加超过50m、进入新的地质单元以及其他应当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是否进行鉴定;有瓦斯动力现象,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接近0.74Mpa,或者开采同一煤层的相邻矿井为突出矿井的,是否严格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按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结果是否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和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是其他有关内容。

五、组织方式

结合自治区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由自治区煤管局牵头,组织各地煤炭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分级监管的原则,自治区煤管局负责自治区直接安全监管煤矿的专项治理检查,并对全区煤矿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30%;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的专项治理检查,并对辖区内煤矿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少于50%;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属煤矿的专项治理检查,检查率100%。

自治区煤管局分成三个检查组对煤矿进行检查、抽查:

第一组:

检查范围:伊犁州、塔城地区、昌吉州

检查人员:买买提·木沙带队,规划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北疆监察分局人员参加。

第二组:

检查范围:巴州、阿克苏地区、克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

检查人员:郑军带队,行业管理处、安全监察处、政策法规处、南疆监察分局人员参加。

第三组:

检查范围: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市、哈密市

检查人员:张永清带队,安全监管处、科技装备处、局办公室、东疆监察分局人员参加。

六、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开展检查阶段3月至8月)

1.3月31日前,各地煤炭管理部门参照本方案,制定辖区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确定联系人,并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煤管局。

2.4月1日至8月31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瓦斯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对煤矿开展瓦斯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按照“一矿一策”要求登记建档,不得遗漏任何一处煤矿。

(二)第二阶段(落实整改阶段9月至10月)

1.9月10日前,各煤矿要在煤炭管理部门检查的基础上再组织一次自检自改。自检自改要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编制自检自改报告,按照隶属关系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同时抄送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2.9月11日至10月30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第一阶段检查和煤矿企业自查自检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煤矿企业按照整改清单,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抓好整改。

(三)第三阶段(监督检查阶段11月1日至12月31日)

1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问题隐患整改情况“回头看”,采取明察暗访、突击夜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形式,重点检查第一、二阶段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隐患问题,要采取必要措施,协助煤矿企业加快隐患整改进度;对到期仍存在重大瓦斯隐患的煤矿,必须责令停产停工进行整改。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自治区2月9日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自治区煤管局2018年煤炭工作会议精神,从思想上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实现治理工作有序开展。各地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责抓好制定专项治理工作计划,统筹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

(三)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检查方案的编制,明确检查执法的具体内容、检查方式、力量安排、处理措施等内容,使参与检查执法人员数量、专业搭配等科学合理,坚持“严标准、重细节、依程序、求闭合”原则严格执法,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

(四)用好“联合惩戒”等手段,定期公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超强度超能力生产、重大隐患不整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并依法严厉查处,进行“回头看”,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上级部门和有关地方政府报告、通报。

(六)及时报送信息。各级煤炭管理部门从4月份开始,每周二将《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表》、《煤矿瓦斯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表》、自治区煤炭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决定书等材料电子版报送自治区煤管局。

联系人:艾尼,边永军

联系电话:0991-4523026、4511281

电子邮箱:xjjgc@QQ.com


资讯编辑:熊智昌 0701-2169525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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