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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工作规范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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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产煤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江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工作规范》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代章)

2018年1月15日


江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工作规范

为认真做好我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工作,确保煤炭产能退出规范有序,根据国家《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煤炭行业退出产能验收抽查指南》《煤矿安全规程》等政策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验收工作规范。

一、煤矿井口(井筒)封闭规范

(一)立井封闭要求。关闭的立井应当填实,或在井口浇注一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

(二)斜井(平硐)封闭要求。关闭的斜井(平硐)应当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米处砌筑一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实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三)排水沟设置要求。井口(井筒)周围有地表水影响的,应保留或设置排水沟。

(四)安全栅栏和标识牌设置要求。井口(井筒)封闭或填实后,应在原井口(井筒)外围设置防止人员进入的固定栅栏。所有关闭的井口(井筒)均应在其正面位置设置固定的关闭标识牌,标识牌应载明煤矿名称及对应的井口(井筒)名称、关闭时间、关闭后监管责任单位等内容。同时,在井口(井筒)正面位置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地方,设置固定、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标注安全警示语。

二、煤矿生产设备设施和有关建(构)筑物拆除规范

(一)生产设备设施拆除要求。井下设备拆除或放弃回撤;矿井地面提升、运输、通风、供电、压风、监控与通信等生产设备设施必须拆除。

(二)有关建(构)筑物拆除要求。绞车房、主要通风机房、爆炸物品库、空压机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地面生产系统建(构)筑物应予拆除。拆除建(构)筑物必须彻底,不得遗留安全隐患。主要建筑物确需保留改为其它用途(如工业旅游、储备等)的,地方煤矿、省属煤矿分别报经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或省国资委备案同意后,可以保留。

三、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材料规范

(一)验收需提交材料及具体要求。

1.江西省煤矿企业化解过剩产能市级验收意见表。表内内容须逐项填写完整,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其中,煤矿名称必须与证照登记的矿名保持完整一致,不得填写简称或别称。表内县(市、区)验收意见栏里,地方煤矿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省属煤矿由所在矿务局(公司)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设区市(省能源集团公司)验收意见栏里,地方煤矿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省国资委盖章确认。

2.煤矿基本情况材料。由煤矿企业出具书面说明,简要描述该矿名称、详细地址、生产能力、关闭退出具体时间等基本情况,并附煤矿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保留相关建筑物的证明材料。地方煤矿和省属煤矿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交地方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或省国资委出具的带文号的备案文件。

4.合法合规生产建设煤矿产能证明材料。生产煤矿提交国家能源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中相应内容,具体可查询国家能源局网站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专栏;建设煤矿提交项目核准文件。

5.关闭决定文件。地方煤矿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闭决定文件,省属煤矿提交省国资委下达的关闭文件。

6.公示公告证明材料。地方煤矿和省属煤矿按隶属关系分别提交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省能源集团公司网站公示年度去产能计划关闭煤矿名单、公告煤矿关闭退出结果的网页截图。

7.有关证照注销文件。提交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证照颁发部门下达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文件和注销公告网页截图。确因存在经济纠纷、资源价款、涉法涉诉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有关证件的,由地方有关部门或省能源集团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无法注销的原因、承诺具体注销时间和负责人等内容,并在承诺时间内办理注销手续。

8.停止生产供水、供电证明材料。提交供水、供电部门出具的已对关闭退出煤矿停止生产供水、供电的书面证明。煤矿自行供水的,由当地政府出具书面证明。关闭退出煤矿的变压器拟转作其它用途未予拆除的,应在申请去产能验收前办理过户手续,并提交供电部门出具的书面过户证明。

9.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爆物品证明材料。由民爆物品管理部门出具关闭退出煤矿停止购买并已妥善处理剩余民爆物品的书面证明。

10.煤矿现场关闭前后对比图片证明材料。提交所有井口(井筒)封闭填实、地面生产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拆除等现场关闭工作实施前、完成后的对比图片,采用A4纸张打印,并注明图片对应的内容。前后对比图片应当保持拍摄角度、方位基本一致。

11.落实煤矿关闭退出后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文件。地方煤矿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文件,明确已关闭退出煤矿的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省属煤矿由省能源集团公司出具。

12.矿山环境恢复治理证明材料。已完成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由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未完成的,由煤矿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出具书面文件,明确落实继续履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主体。

13.财政奖补资金分配证明材料。提交奖补资金具体分配文件,以及在地方人民政府或省能源集团公司网站上的公告网页截图。煤矿申请不享受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作为方案外指标进行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的,提交企业书面承诺。

14.职工安置证明材料。对无职工分流安置任务的民营企业,由企业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企业说明进行盖章确认;对存在职工安置情形的企业,由企业提交职工安置方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已经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的,同时提交职工安置费用发放证明材料。

(二)验收材料装订要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材料逐矿一式三份,整理成册,由县(市、区)或省能源集团公司所属相关企业自存一份,设区市或省能源集团公司留存一份,上报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网页截图打印件必须做到内容完整、清晰。

四、煤矿关闭资料整理存档规范

(一)煤矿关闭存档资料范围。

1.关闭退出煤矿的基本情况。包括煤矿的名称、地址、生产能力、关闭退出具体时间等内容。

2.退出产能属于合法合规产能的证明文件。生产煤矿留存国家能源局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中相应内容,具体可查询国家能源局网站生产能力登记公告专栏;建设煤矿留存项目核准文件。

3.有关证照复印件。原煤矿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图纸资料。反映关闭前实际情况的最新煤矿井上下对照图、煤矿井下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全部图纸资料。

5.煤矿关闭前后对比的影像、图片等。对煤矿现场关闭情况进行录像,对封闭井口、拆除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等过程进行拍照,并刻制光盘保存。

(二)煤矿关闭资料整理存档要求。各地和省能源集团公司组织实施煤矿关闭退出,要及时将煤矿关闭的相关资料整理成卷,并按隶属关系由县、市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或省能源集团公司存档、永久保留。其中,省属煤矿的相关资料应提交一份给所在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牵头部门留存。

江西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印发的有关化解煤炭过剩产能验收文件,相关规定与本验收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验收工作规范的规定为准。



资讯编辑:沈一冰 021-26093395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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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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