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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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张家口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省政府《河北省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深入推进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力推进空气质量提升的意见》,切实做好我市2017—2018年秋冬季(2017年10月—2018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快提升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市整体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但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不明显。特别是2016年秋冬季以来,受多次重污染天气过程影响,我市空气质量出现下降,大幅拉升了PM2.5的平均浓度。受1、2月份重污染天气的影响,1—8月全市PM2.5浓度为33μg/m3,同比上升10%,超出省下达的2013—2017年五年改善目标的3.1%,超出2017年度改善目标的6.5%,形势非常严峻。面对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转差的不利局面,能否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冬季,决战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对此,我们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科学、精准和有效的强化措施,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效降低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确保实现秋冬季PM2.5平均浓度大幅下降,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各县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科学治霾、协同治霾、铁腕治霾,勇于担当、强化攻坚,决战决胜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保障好“十九大”期间空气质量。

二、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基本思路:针对秋冬季污染特征,坚持问题导向,瞄准短板弱项,突出重点任务、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细化工作举措,层层压实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强化秋季治本,加快推进综合治理工程进度,坚决按照时间节点和治理标准,完成省“1+18”、市“1+19”文件确定的阶段性“清零”任务,力求做到“冬病夏治”。强化冬季治标,对重污染行业和大宗原材料及产品实施错峰生产与运输,对扬尘污染实施全面管控,对重污染天气提前预警、有效应对,最大限度“削峰降速”。强化联防联控,既要严格落实区域防控措施,又要切实做好市域协调联动、城乡协同治理、责任部门协同监管,努力做到联防有效、联控有力。强化督察问责,细化落实各方责任,加大监察督查执法力度,依法依纪追责问责,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全市秋冬季取暖期细颗粒物浓度比2016年—2017年同期下降5%以上,其中:经开区下降6%以上,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涿鹿县、蔚县下降5%以上,万全区、怀来县、阳原县、尚义县下降4%以上,怀安县、赤城县、张北县、沽源县下降3%以上,崇礼区、康保县同比稳定下降。

三、确保实现重点任务秋季“清零”

(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控制。

1.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任务。2017年10月底前,确保完成电代煤、气代煤8000户。对有“双代”任务的县区,并按要求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负责〕。完成电代煤、气代煤工程实施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销售、燃用散煤,防止已完成替代的地区散煤复烧(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已完成电代煤、气代煤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地区,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替代的煤量和污染物减量可用于新建项目替代方案(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2.推进散煤清洁化替代。对采暖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农村地区,应使用生物质、型煤、兰炭等洁净燃料进行替代,严禁燃用劣质散煤,加大洁净燃料生产供应力度,并符合有关质量标准要求(市农牧局、市发改委负责)。积极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市农牧局负责)。

3.加大劣质煤和散煤执法。严厉打击劣质散煤销售,依法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网点。对已设立的“禁燃区”“禁煤区”,全部取消煤炭销售网点。严厉打击网上销售劣质散煤行为,加强对售煤网站监管,畅通举报渠道,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并顶格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严格落实以县、乡(镇)为主体的网格化监管责任,采取县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驻村,村村建立巡逻员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劣质散煤进村入户。

4.加强煤质监督管理。依托省边界煤质检查站点,查验进入我市的运煤车辆是否持有《质检报告》,对持有合格《质检报告》的运煤车辆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定期通报抽检结果(市质监局负责)。加强对用煤单位煤质监管,加大燃用超标煤炭处罚力度,严格落实重点用煤企业煤质报验制度,督促燃煤企业建立用煤台账,落实主体责任(市环保局负责)。

5.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加大工程减煤和企业节煤改造力度,确保完成省下达的2017年全社会压减煤炭消费量任务。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市发改委负责)。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涉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市发改委负责)。

(二)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6.完善燃煤锅炉台帐管理制度。按照8月份全市燃煤锅炉排查结果,对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等进一步完善台账,实施清单化管理,按照谁排查、谁签字,谁审核、谁负责,压实责任,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存在瞒报漏报、完不成整治任务或弄虚作假的县区,严格问责(市环保局负责)。

7.确保完成燃煤小锅炉“清零”任务。各县区结合空气质量提升目标要求,严格淘汰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更大力度淘汰燃煤锅炉(含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市环保局负责)。2017年10月底前,主城区建成区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县城和城乡结合部全部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农牧局负责)。已实现集中供暖、煤改气、煤改电的区域,及时划定“禁燃区”、“禁煤区”,燃煤采暖小锅炉全部予以淘汰取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

8.严格燃煤锅炉淘汰标准。淘汰燃煤锅炉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符合准入条件且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淘汰燃煤锅炉必须做到断水、断电、锅炉移位,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要严格控制拆除锅炉去向,严禁在市内区域销售,对于拆解的锅炉,要建立台账,留存资料,做到可核查、可追溯(市环保局负责)。

9.实施燃气燃煤锅炉(设施)提标改造。对煤改气锅炉在改燃过程中要同步实施低氮改造,对燃气壁挂炉要优先选用配套低氮燃烧技术的产品。2017年10月1日起,全市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依法停产改造(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环保设施的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选择性催化还原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等脱硝装置)。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0.加快分类处置“散乱污”企业。对“散乱污”企业,按照“先停后治”原则,分类区别处置,2017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集中整治任务(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结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去产能、调结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核定企业名单,重点集中整治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没有手续的排污企业(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对列入关停淘汰的,实施“两断三清”,挂账销号,严禁供水、供电,严防异地转移和死灰复燃(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张家口供电公司负责);列入整合搬迁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整治改造的,按照发展规模化、现代化产业的原则必须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负责)。

11.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7年10月1日起,对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要制定“散乱污”企业集群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与企业升级改造。对未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区域,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列入淘汰取缔的“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依法依规取缔;列入升级改造的,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对列入环境整治或尚未完成提升改造的,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立即停产整治,未经县区政府验收,一律不得生产(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2.全面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重点排查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领域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并对企业上报情况进行核查,2017年9月20日前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市环保局、市工信局负责)。

13.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督促有关企业按照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并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输送,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存储,并设有综合抑尘措施。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市工信局负责)。生产工艺排放烟尘(粉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得有可见烟尘外逸。对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按照无治污设施非法排污,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全市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市环保局负责)。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4.推进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钢铁行业2017年9月1日,石化、水泥等行业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标准严于国家特别排放限值的,按从严标准执行。充分利用超标(异常)数据处理平台,实现对环境违法“精准”打击,促进守法常态。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立行立改或停产整治;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市环保局负责)。

15.完成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重点行业整治任务,达到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范围。加强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推进重点工业源安装在线监控或超标报警装置(市环保局负责)。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市工信局负责)。

16.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2017年10月底前,电力、钢铁、焦化、水泥、玻璃、有色金属、石化、砖瓦企业及其他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燃煤锅炉,要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对数据传输有效率达不到90%或一个月内辖区内多家企业超标排放的县区,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逐一销号(市环保局负责)。

17.提前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全年去产能任务,压减炼钢产能216万吨,退出煤炭产能178万吨。通过全省煤炭产能指标市场化公开交易,力争再退出煤炭产能195万吨(市发改委负责)。

18.推进城市工业企业退城搬迁。对纳入年度搬迁计划的5家企业坚持“先停后搬”,2017年10月底前,要全部停产到位。对其他列入全市搬迁计划的企业,要严格执行环保标准,纳入错峰生产范围(市工信局负责)。

19.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坚决落实企业持证排污制度,2017年10月底前,全部完成电力、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铜铅锌冶炼、石化、农药、原料药制造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把企业持证排污纳入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拒不改正的按日计罚(市环保局负责)。

(六)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20.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建立柴油车等货运车辆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2017年12月底前形成遥感监测能力。2017年10月1日起,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市主要卡口等,每日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加油站(点)等,并向社会曝光。建立问题突出单位“黑名单”,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并限制其在我市开展相关业务(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1.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加快谋划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建成区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工程机械(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市城管执法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负责)。加快淘汰高排放的老旧车、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农牧局负责)。以施工工地为重点,每周进行巡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负责)。

22.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在高速、国道和省道推广销售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7年10月15日前完成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加油站(点)及油罐车进行全覆盖排查建档和集中整治;对无证无照“黑加油站(点)”,立即查封取缔;对环保、安全、油品质量不达标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吊销营业资质;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七)强化面源污染防控措施。

23.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强化地方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主体责任,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2017年9月起,在秋收阶段开展秸秆禁烧专项巡查,确保“不着一把火、不冒一股烟”。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发现秸秆焚烧的,一律严肃问责。加大生物天然气等秸秆综合利用扶持力度,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市农牧局(市委农工委)、市环保局负责〕。

24.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强化工程现场管理,2017年9月底前,各类工地全部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或视频监控,并与住建部门联网,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依规停工整治。对现场管理问题突出、多次整改不到位的工程承建单位,限制其在张投标资格(市住建局负责)。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负责)。渣土运输车要安装定位和密闭装置,按照规定时段和路线行驶,对不符合要求上路行驶的,一经查处按顶格处罚并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负责)。

采暖季期间,停止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的,确实无法停工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并对其严格监管。强化冬季停工工地的扬尘控制,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做好场地保洁等工作,确保场地整洁无浮土、料堆苫盖完整。施工期间出现违规的企业,按相关规定顶格处罚,向社会公开(市住建局负责)。

25.强力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2017年9月底前,完成2017年度8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的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对未整治达标的201处矿山,强制采取洒水抑尘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污染,“一矿一策”加快整治进度,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加强执法巡查,保持高压态势,严防无证非法开采反弹(市国土局、市环保局负责)。

26.减少烟花爆竹燃放。中心城区及宣化区、下花园区、崇礼区及万全区要组织制定实施建成区烟花爆竹禁放限放严控方案,明确春节期间限放区域和允许燃放时间。其他县区参照执行(市公安局负责)。

(八)建设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27.加快县区监测网络建设。2017年10月底前,下花园区、万全区、崇礼区、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怀来县、涿鹿县和赤城县各完成增设1个空气质量监测点位的工作。按省要求进行降尘监测点位布设工作(省环境监测站张家口市监测中心负责)。每月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空气质量排名,排名结果通过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负责)。

28.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远程在线质控系统,加快提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推行第三方运营维护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和巡检比对力度,对数据异常的站点进行现场检查和专业评判,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保证环境监测数据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一经发现数据弄虚作假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省环境监测站张家口市监测中心负责)。

四、严格落实冬季应急管控措施

(九)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与运输。

29.钢铁焦化铸造行业实施部分错峰生产。实施钢铁企业分类管理,统一停限标准,2017年9月底前根据企业排污绩效制定错峰限停产方案,明确错峰生产企业清单,并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和设备。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宣钢焦化厂焦炉的出焦时间延长至48小时以上,限产30%以上。制定铸造行业错峰生产方案,除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电炉、天然气炉外,其他采暖季实施停产,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市级政府批准;电炉、天然气炉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30.建材行业全面实施错峰生产。加大建材行业错峰生产力度,水泥(含特种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窑(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玻璃棉(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岩棉(不含电炉)、石膏板等建材行业,采暖季全部实施停产,水泥粉磨站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停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重大民生任务的水泥等行业企业,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在2017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备案。(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负责)。

31.有色化工行业优化生产调控。采暖季炭素企业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全部停产,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有色再生行业熔铸工序,采暖季限产50%。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在采暖季原则上实施停产,由于民生等需求存在特殊情况确需生产的,报省政府批准(市工信局、市环保局负责)。

32.大宗物料实施错峰运输。做好钢铁、焦化、有色金属、电力、化工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筛查,结合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的采暖季错峰运输实施方案。重点用车企业要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合理安排运力,保证采暖季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运输车辆比例达到80%以上(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重点用车企业原则上不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运输车辆除外)(市公安局、市工信局负责)。要组织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错峰运输执行情况(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负责)。

(十)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33.修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污染源排放清单为基础,逐个排查区域内各类污染源,摸清污染源排放实际情况,列出污染排放企业清单,核算全社会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要按照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所处的区域区位,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确定停限产企业清单(市环保局负责)。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在排放达标及严格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并报省大气办备案后,可不列入停限产名单(市环保局、市住建局负责);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火电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使用电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铸造、陶瓷、板材加工等企业,可免于停限产(市环保局负责)。

34.严格预警分级标准。按照省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加强重污染过程科学预判断,从严从高启动预警响应。完善预警分级、解除及打断判定等标准,将预警分级标准中的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调整为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改善到轻度污染及以下级别且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解除预警;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过程从严启动预警。同时,空气质量监测AQI已经达到重度污染及以上级别且预测未来12小时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根据实际尽早启动或升级预警级别。对未达到上述预警级别,但空气质量监测AQI连续3小时达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各县区各部门应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加强工业、燃煤、扬尘、机动车、露天焚烧等涉气污染源的监管和执法巡查,全力“削峰降速”(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

35.落实预警减排措施。按照预警级别减排措施要求,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要实现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减排比例分别达到20%、30%和50%以上。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驻厂员的环保知识培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监督效果(市环保局负责)。

36.加强应急响应联动。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应急预案,积极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建立快速有效的运行模式,确保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有效应对。要按照环保部、省环保厅通报的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采取有效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负责)。

五、切实强化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部门和属地责任。各县区政府是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意识,服从治霾大局,结合实际确定大气污染治理目标和任务,坚持从严从实的原则,细化目标,分解任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1+19”文件牵头部门和配合单位分工协作、形成合力,把各项任务抓实抓细抓到位。严格落实“三包三保”,即在责任落实上实行市领导干部包县、县领导干部包乡(镇)、乡镇干部包村的分包责任制,严格落实市直(县直)有关单位及乡镇(街道办)的责任清单和工作措施,在目标任务上以周保月、以月保季、以季保年,强化过程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责任,主动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驻张央企、国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督查监察执法。加强统筹协调,市政府建立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督查机制,对落实治理责任和任务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切实推动解决大气污染防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1+19”方案牵头部门要分别对牵头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度慢的县区专项调度,及时发现存在问题,调整各项措施。配合省督查组驻市、驻县区督查工作,着力打通任务落实“最后一公里”,对环境问题突出和工作任务推进滞后的县区,狠抓落实整改,确保落实到位。坚持常态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管相结合,开展集中式、交叉式、“点穴式”、突击性等执法行动,加大巡查力度,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实行采暖期重点排放企业驻厂员制度,对典型违法案件集中进行公开曝光,坚决杜绝超标排放和非法排污,形成高压态势。对督查发现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管理,切实防止死灰复燃。各县区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督促检查机制,加大督导落实力度,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

(三)加大政策资金保障力度。全力做好煤改电、煤改气供应保障,对规划在建项目开辟绿色审批通道,及时完善手续。建立应急协调机制,制定完善应急保供方案。加大市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重点向电代煤、气代煤等项目倾斜,各县区要加大本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力度,支持重点任务的推动实施。加大价格政策支持力度,落实电供暖谷段下网电价每千瓦时0.15元的优惠政策,协调电力、天然气公司适当减免电网、天然气设施建设等费用,尽量降低电代煤、气代煤等领域的建设及运行成本。财政、环保等部门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强化资金统筹,拓宽筹融资渠道,引导和撬动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全面落实清洁能源供暖补贴政策。

(四)严格考核问责制度。强化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情况过程考核,市大气办每月对空气质量同比下降和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县区下发预警通知,并进行公开约谈。对被环境保护部约谈和省政府两次及以上约谈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对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严肃处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就监察督察问题整改不力、空气质量明显下降、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重点工作进展严重滞后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量化问责。各县区要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对重视不够、措施不力、工作不实,造成环境损害和恶劣影响的乡镇或部门严肃问责。

(五)加强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全面落实市专项宣传方案,协调驻张中央媒体、省级媒体,共同宣传报道市委、市政府精准治霾理念、重大决策部署、主要应对措施和工作成效;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要确保统一口径,避免多渠道发声引发负面舆情;引导群众践行低碳环保理念和绿色生活方式,使社会各界理解、支持、宣传、参与采暖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齐心协力共同治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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