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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浦县印发《2017年全县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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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2017年全县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县人民政府

2017年3月28日

2017年全县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全区严厉打击和取缔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7〕11号)和《2017年全市严厉打击和取缔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市政电〔2017〕1号)的文件精神,深入开展我县严厉打击和取缔生产销售“地条钢”专项行动,结合我县实际,现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钢铁行业为重点推进去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任务的重要内容。打击地条钢是当前钢铁行业去产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增强看齐意识,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摸底全县地条钢生产、销售企业,切实掌握地条钢生产、销售企业及黑窝点的数量和生产状况,采取果断措施,加强联动配合,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建立健全预防长效机制,取保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取缔“地条钢”目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全面梳理核查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企业

“地条钢”主要包括以废钢为原料采用感应炉(工频炉、中频炉)生产建筑用材的钢坯、钢锭,以及以其为原料轧制的建筑用材(线材、螺纹钢、小型材)。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好辖区梳理核查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工作,组织实施处置措施,确保全覆盖,无死角。(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工信商贸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等有关单位)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

县工信商贸局要针对梳理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组织工商质监、环保、安监、供电、园区办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依法依规坚决采取断电措施,坚决拆除并销毁中频炉、工频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在查处过程中,要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做到精准识别,定向发力,一企一策采取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责任单位:县工信商贸局;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安监局、工商质监局,供电局、园区办等有关单位)

(三)加强建筑用钢材产品质量监管

加强生产销售钢材产品企业执法检查,开展生产流通领域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加大使用领域建筑用钢筋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建筑用钢筋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进一步规范建筑钢材生产经营秩序。(责任单位:县工商质监局;配合单位:县工信局、住建局等有关部门)

(四)科学制定专项行动应急维稳预案

县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维稳责任,充分利用社区民警和警务助理提供违法生产“地条钢”信息线索,开展不稳定因素排查,涉及的分局、乡镇派出所要实地踩点,做到警力部署到位,装备到位。对发生暴力抗法和其他涉嫌违法行为,要及时出警,依法打击和处置,确保取缔非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工作的顺利进行。(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全面梳理核查(2017年3月15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再次对本辖区内的钢铁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核查,并于3月15日前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县发改局、工信商贸局、工商质监局。2017年打击取缔“地条钢”工作将以各乡镇上报的清单作为依据,在清单企业之外,若有举报或媒体反映并经核实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乡镇政府、各部门、相关企业的责任。

(二)设立举报电话(2017年3月20日前)

在县工信商贸局、工商质监局分别设立举报电话,并在主要媒体公布,强化社会公众监督。

(三)签订目标责任书(2017年3月28日前)

市人民政府与我县人民政府签订取缔“地条钢”目标责任书后,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政府分别签订取缔“地条钢”目标责任书,明确主体责任。

(四)依法查处(2017年4月30日前)

县人民政府将成立联合督查组,根据各乡镇政府上报的核查处理情况及举报线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经查实存在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五)加强监管(2017年5月1日至31日)

加强钢铁企业日常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多层面、多方位地宣传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六)总结验收(2017年6月1日至30日)

认真总结我县2017年打击“地条钢”专项行动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建立长效机制。积极向市相关部门汇报相关工作情况,配合上级检查组完成督查等工作。

四、组织保障措施

(一)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荔浦县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姜路担任,副组长由副县长何启芝同志担任,成员包括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县发改局、工信商贸局、绩效办、住建局、工商质监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供电公司等部门分管领导。

各乡镇政府对本地区打击“地条钢”工作负直接责任,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成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构,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和维稳预案,确保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二)落实工作责任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研究制定总体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各项工作。加强月度统计分析,每月召集各成员单位召开一次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度和工作动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领导小组。定期汇总各乡镇、各部门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县政府。

县工信商贸局负责组织严查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地条钢”生产工艺和装备,组织排查拆除工频炉、中频炉设备,对落后产能做到应退尽退;受理社会各界对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举报;与供电企业建立会商沟通机制,发现用电异常及时交流沟通信息并开展核查;把好生产关,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排查、关停并转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小炼钢厂、小轧钢企业。

县工商质监局负责对生产环节的地条钢生产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把好县场钢材质量关。生产、县场流通环节的地条钢销售行为及产品进行清查,对经销、运输“地条钢”和劣质钢材及无照经营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严厉打击“地条钢”销售违法行为;对以五金加工、水泥矿山配件、农机铸件等名义获取营业执照而名不符实,超范围生产的企业,要坚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列入“黑名单”的“地条钢”生产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同时,严格把关,对“地条钢”生产企业不予登记注册。查处无证无照生产的企业和个人。

县住建局负责加强对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进场钢材的监管,发现采购、使用“地条钢”要立即责令其停止使用并通报有关部门协助依法追查“地条钢”生产销售源头。

县环保局负责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督促、协助铸造生产企业完善治污设施,对没有达到环保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

县安监局负责做好钢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避免问题企业违法违规生产、以及设备拆除时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负责清理、查处“地条钢”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环节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县公安局维护正常执法秩序,依法处置在排查和打击“地条钢”活动中出现的暴力抗法和其他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县供电公司负责加强对钢铁生产企业的用电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发现钢铁生产企业涉嫌利用中频炉、工频炉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的情况要立即报告政府有关部门,并采取措施对中频炉、工频炉等冶炼设备停止供电。

县绩效办负责把取缔“地条钢”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我县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辖区内打击“地条钢”工作。

(三)加大问责力度

各乡镇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严厉打击和取缔“地条钢”生产销售行为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综合协调,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对打击不力、工作不力、搞地方保护,以及不采取关停措施,甚至故意隐瞒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政府和县相关责任部门要广泛听取基层、企业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加强舆情跟踪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针对性地组织好对取缔“地条钢”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主动宣传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和支持打击“地条钢”规范生产经营秩序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及时上报各阶段工作进展情况。各乡镇政府每月12日、28日前将工作情况分别报县发改局、工信商贸局,同时抄送县工商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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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日期 指数 周环比
螺纹钢情绪 03-29 35.18 -23.65
热卷情绪 03-29 38.29 -8.54
冷卷情绪 03-29 31.1 -13.28
数据来源:钢联数据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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