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国芳:是偷了税还是多交了税

2006-05-12 00:00 来源: 我的钢铁 作者:mysteel
    “如果为了钱,1999年一船铁粉就能赚一个亿,我根本不需要办铁本,现在我连小孩读书的钱都没有了。”戴国芳在法庭上说
    在铁本一案庭审结束20多天后,没有等来宣判,案件本身却变得更加敏感了。
    “一切都无可奉告。”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长张纪范严肃地拒绝了本刊记者的采访要求。
    同样,常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处也以铁本重组和戴国芳税案还没有最后结果,而且主管领导又出差在外为由拒绝了采访。
    铁本刑事案的代理人、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柏松,以及参与辩护、被称为江苏刑辩第一人的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虽然同意与记者见面,但一再坚持:“在判决结果下达之前,我们不谈案件。”
    开 庭
    3月28日,戴国芳出现在常州市中级法院的被告席。铁本案在经历了两年漫长等待后终于开庭。
    和戴国芳一同受审的还有7人:主管财务的原铁本副总经理张锡清;原铁本财务部副经理陈永学,戴国芳的妻子、原常州市武进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东安加工厂负责人黄荷琴,原铁本财务部成本核算会计赵腊根,原武进阳湖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季春梅,原常州再生资源批发中心有限公司经营三部经理李建华,原常州市中诚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总经理钟卫平。
    他们都被控以同一罪名: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至2003年三年间,铁本公司采取制作虚假的废钢铁屑过磅单、入库单,东安加工厂的收购码单等手段,通过李建华、季春梅,分别让武进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武进阳湖金属回收公司、常州拆船公司、常州金回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常州再生资源批发中心有限公司(均另案处理),为铁本虚开废钢、铁屑销售发票2373份,金额超过16亿元,抵扣税款1.6亿元。
    如同两年前铁本引来中央9部委的“三堂会审”一样,铁本案首次开庭的阵势依旧不凡: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都派出代表旁听,包括京城名律师钱列阳、被称为“江苏刑辩第一人”的孙国祥等在内的17名律师参与辩护,案卷多达290本。
    开庭第一天,铁本的委托法定代表人、戴国芳的舅舅蒋锡生作为铁本的诉讼代表人出庭,他当庭否认了被指控的罪名。戴国芳的妻子黄荷琴也以自己非铁本员工为由,拒绝承认被控罪名。
    一位参与庭审的知情人士转述了庭审上钱列阳、孙国祥、陆柏松等17名律师辩护的主旨,他们认为:“铁本偷税的罪名是不成立的,反而是后来还多交了税”。
    根据新华社等官方媒体的报道,当时国务院联合调查组调查后,认为铁本项目主要存在“五宗罪”: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权分22次将投资高达105.9亿元的项目分拆审批;
    ——违规审批征用土地6541亩,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
    ——铁本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多亿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铁本公司大量偷税漏税;
    ——有关金融机构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
    调查组给出的定性结论是:“这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经过中央9部委联合调查组调查,铁本案中没有查出行贿受贿的腐败问题。在层层区分、界定之后,戴国芳等人最后能被起诉的也只剩下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偷税这一项,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贷等问题未被检察机关认定起诉。
    实际上,铁本案件涉及偷税的数字在过去两年来也是一直在变化的,最开始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播出的偷税额为2.94亿元,但检察机关起诉的数字却是1.6亿元。
    即便这样,戴国芳是否偷税,如何给他定罪,还是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激 辩
    辩护律师和公诉人争论的焦点是,铁本被指控的16亿元虚开发票中,到底有多少是真实有货的,有多少是虚开的?因为这关系到铁本真正偷税的数额,并最终关系到对相关责任人的量刑。
    记者了解到,铁本一案之所以产生这么大的争论,有一个特殊的行业背景:2001年5月1日起,国家为鼓励资源的再生利用、变废为宝,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实行免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出台后,回收单位可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收购凭证和普通发票。
    这就是回收行业著名的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这份批复是针对福建省国税局的有关请示做出的,但律师们认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行政执法批复应是全国通用的,当然也适用于江苏,“这是最基本的一个法理常识”。
    893号文指出,“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非本单位人员)在社会上收购废旧物资,直接运送到购货方(生产厂家),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根据上述双方实际发生的业务,向废旧物资收购人员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在财务上作购进处理,同时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将购货方支付的购货款以现金方式转付给废旧物资收购人员。鉴于此种经营方式是由目前废旧物资行业的经营特点决定的,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确实收取了同等金额的货款,并确有同等数量的货物销售,因此,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违背有关税收规定,不应定性为虚开。”
    不过由此开始,业内也出现了少数人采取虚开收购凭证,虚做购进废旧物资,虚开普通发票,大肆开具普通发票给一些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以抵扣税款,从中按比例收取各种名目的管理费、手续费等现象。这也能解释为什么全国各大钢厂门口都有这样的开票公司。
    铁本案中,主管财务的副总张锡清在法庭上否认了公诉人的指控,他认为铁本在2001-2003年期间内总销售额只有29亿元,根本不可能虚开那么多废钢,否则“铁本不用铁矿砂也能炼出钢来”;同时,由于物资回收行业零散的收购点无法开发票的行业特殊原因,铁本需要集体开磅单,然后再找物资回收总公司开进项发票;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是向公司进废钢,可以抵扣17%或13%的增值税,铁本只抵扣了10%,实际上反而是多交税了。
    另一位原铁本副总则向《商务周刊》从税率的角度驳斥了公诉人的指控,他认为,铁本在指控期内已经交了1.8亿元的税,加上现在被起诉1.65亿元,共3.45亿元,以销售总额29亿元算,相当于高达11.9%的税率,而众所周知钢铁行业税率只有4-5%。
    “我觉得这确实是一个漏洞,但是由于这一块行业比较特殊,怎么来进一步弥补漏洞是个关键,要求当事人去承担的话有可能被冤枉——因为我明明是有货的,明明是可以享受这个税率优惠的,只因为我没票所以我找人开票就可以定罪,从国家的角度来讲并没有损失,你本来就应该给他免税的啊。”沈国祥律师向《商务周刊》指出,问题的关键是要证明这一过程中有的人明明是用得少,开得多,“这要看证据,作为公诉人来讲是要举证的”。但实际上,铁本从回收公司开回的16亿元发票中,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的进货,有多少是虚开,已经很难查得清,也没人能查得清。
    “因此,我们律师的观点很简单。”沈国祥说,“就两句话,有货的,你不能定罪,因为这是国家规定的;没货的当然可以定罪,但你现在没有证据,所以我觉得这个案子要定罪还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也不排除法院直接根据16亿元这个开票的数字定罪,因为铁本的确开了这么多数额的发票。
    在这方面,铁本有一个作茧自缚的软肋,就是2004年联合调查组要来调查时,铁本先进行了“自查”。在一份由铁本公司向武进区政府和国税局、东安镇政府呈递的书面报告中承认:“我公司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调查违规投资、违规用地事项时,进行了自我财务检查,发现了经营过程中的违法问题——自2000年公司设立开始,我公司从常州物资回收公司及武进物资再生有限公司收购废旧钢铁十几亿元,其中有虚开发票近2亿元,抵扣税额近2000万元……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暨现公司相关主管人员黄福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现法定代表人戴国芳疏于管理也应承担相关的责任。”
    这份为了“花钱消灾”的自查报告,是当年戴国芳为挽救铁本江边项目而做的最后努力,他将所谓的“抵扣税款”迅速补交至武进区煌里国税分局,但是为时已晚。现在,这份报告反而成了检察院有力的指控证据。
    “自查”最后变成了“自残”,一位原铁本副总向《商务周刊》解释到:“当时仅仅是为了保住项目,就根据这几年公司共29亿元销售收入,按照钢铁行业税赋率在4%-5%,相当于1.4亿元,这么计算出来的。”
    “在补交之后,铁本公司现在反而多交了2700万元的税款。”这位知情人士说,公诉人在法庭上并没有对此驳斥。
    对于公诉人的这个证据,辩护律师认为,实际上铁本对自己该不该补税以及怎么补并没有一个完整的算法,“这个自查声明只是说,我们通过回收公司开了那么多票,但是开的票背后有没有货他并没有说,所以,即使他承认开了那么多的票,法律也不是根据你承不承认犯罪来定罪,而是根据事实本身——有多少没货”。
    定 罪
    “铁本可能无罪吗?”连铁本的自己人也不抱这个指望。
    “但是作为律师,我要说出我的观点。”铁本刑事案的代理人、常州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主任陆柏松在法庭上的辩论,让老铁本的员工也十分满意。
    陆柏松在法庭上动情地说:“当我们今天还在法庭上和公诉人争论铁本公司是罪非罪的时候,铁本公司在两年以前已经进入了破产程序,铁本公司的存在,没有祸国也没有殃民,它营业收入是29亿,它交的税赋率已经达到了6.28%,这样的数字在全国行业水平(3%-5%)里已经相当高了。”
    他还以自己作为一个常州普通老百姓的体会告诉《商务周刊》,铁本出了这么大事情,并不是因为戴国芳行贿或者串通共谋,这样的民营企业在全国都是不多见的。“我们国家要净化市场环境就需要这样的民营企业,老老实实,而不是官商结合。”他说,“在常州,许多普通百姓都知道戴国芳办企业是拼命三郎,把所有钱都投入企业,这样的企业家被抓太可惜了。”
    戴国芳在法庭上亦说到,如果为了钱,他1999年一船铁粉就能赚一个亿,根本不需要办铁本,现在连小孩读书的钱都没有了。
    “人家都是这样做的,为什么我吃官司?”据说戴国芳当庭大哭,声泪俱下,感动了不少在场的人。
    记者随机在东安采访时注意到,当地人对戴国芳评价极高,说他这人不吃不喝,事业心强,一心带动当地发展,但也有人说他在管理上存在问题。用东安镇上小饭馆里的人和出租车司机的话说:“他自己没赚到钱,但他公司里的人赚钱了。”
    对于这样的一个人,应该怎么来定罪?一些当地的律师认为,“假如铁本公司在开票有违规行为,戴国芳确实有可能真不知道,他管理上比较粗,财务上更不懂,他只会考虑怎么做事业。从2001年开始,他的主要精力就已经放在江边项目,老厂就是副总张锡清在管,假如有违规,也是具体承办人罪责自负。”
    在铁本案件中,主管财务的副总张锡清是一个关键人物,他在铁本被认为是具有“超老板”的权力。“张锡清什么都管,财务、工程、项目审批、运输、原料,他的话老板是言听计从的。”
    铁本财务部副经理陈永学在法庭上也极力否认自己是财务部门的负责人。他自我分辩说:“张锡清才是财务的直接主管,拥有直接的和‘最终的’决定权。”
    戴国芳的妻子黄荷琴在法庭上毫不掩饰她的紧张,其双手颤抖让手里的起诉书“哗哗”作响:“我又不是铁本的人,那些事情我又不知道。”不过,在铁本公司的财务办公室,确实有黄荷琴的一张办公桌。知情人称,张锡清负责具体布置财务工作,黄不懂财务,主要“管现金的事情”,什么钱要付出去了,就跟她说一声。
    最后的博弈落到了戴国芳和张锡清头上。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铁本有虚开发票的行为,那必须有一个主要责任人来承担。据说,戴国芳在庭审的第二天对公诉人的指控提出异议,他认为自己“并没有授意”财务部门做虚开码单的事情,也没有越级指挥财务人员做事。不过,张锡清被问询时指称,财务账款上的支出,都由他向戴国芳汇报后,由戴国芳安排黄荷琴具体把关。
    “我只能说戴国芳是条汉子,话到此为止。”一位戴国芳的旧部告诉《商务周刊》,如果不是戴国芳担了很多责任,抓的人就得用卡车拉了。他认为:“现在是有人花钱也并不希望戴国芳出来,他们希望张锡清把责任往戴国芳身上推。”
    在常州采访时,记者经常听到这样的判断——戴国芳至少要判6-8年。这种判断依据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铁本要重组,“有人总想从中分羹”。目前戴国芳已被羁押两年,即使以后能保外就医提前出来,两三年后一切都已经尘埃落定了。
    比 较
    实际上,铁本案件前有先例。就在戴国芳被指控“废钢回收虚开发票”之前的2005年11月18日,湖南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类似铁本案的“7.23”专案,4名被控虚开抵扣税款发票23亿元的被告一审无罪。
    与铁本案类似,2004年7月16日,湖南省国税稽查局相继发现郴州、岳阳、湘潭、娄底、长沙等5市的12家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2001年9月至2004年7月的34个月里,共开具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25231份,涉嫌向广东省某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68亿元。
    对此,湖南省国税局请示了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湖南省《关于“7.23”专案湖南涉案企业经营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做出了批复,即《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39号)。该批复认为,国税函[2002]893号文件是针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某一种特定经营方式的个案批复,不能作为判定该行业其他经营行为是否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的政策依据。批复称,根据你局提供的有关情况,你省涉案企业的实际做法与该文件所列情形不尽一致,不应按该文件办理。
    不过,湖南郴州中级人民法院并不理会,他们认为893号文既然是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那就应该对全国适用。据此,郴州中院认为,被告李红生、郑映辉等人注册成立公司,收购、销售废钢,其经营活动没有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4名被告人买卖废钢、开具销售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2005年11月18日,郴州中院宣告4名被告人无罪。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检察院认为:本案中,郑映辉虽与广东某钢铁公司有实际的废钢买卖行为,但其在既无营业执照又无税务发票的情况下进行废旧物资经营活动,与邓东生、李红生、陈波共谋,让其代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废旧物资货物销售发票》,而邓东生、李红生、陈波没有进行废旧物资经营活动,为谋取非法利益,合谋注册公司,领购发票为郑映辉代开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之规定,4名被告人的行为是破坏国家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代开抵扣税款发票行为,均已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过到现在,湖南郴州检察院的抗诉还没有结果。
    一位代理铁本案件的律师告诉《商务周刊》,常州铁本专案组为此也专门到国家税务总局请示,但得到的答复是,893号文件只适用于福建范围内。
    “这个回答十分牵强,你是国家税务总局,又不是福建税务局,你做出的批复是适用全国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法理常识。”这位律师气愤的说,“你不能因为我们来请示你,你就说这个跟893号文不符,出了问题你就不承认漏洞,而把责任全推给企业。”
    这位律师认为,现在各大钢厂的门口之所以都有这样的开票公司,问题在于国家的政策出现了漏洞。如果回收公司和其他公司都是一样的税率,就不会有人钻这个空子。“关键是国家要制定办法,而不是说这个在江苏或者湖南不适用。”他说,“现在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政策不进行调整,你抓这几个人有什么用,其他人还在那里照做。”
    实际上,许多国有大型的钢铁企业还是一如既往的遵循着这个行业的“潜规则”。旁听铁本案开庭的人们通过法庭辩论都听到这样的说法:“如果铁本虚开发票成立,那么一些国企,比如中天钢铁集团、宝钢集团,他们虚开的票都比铁本多。”
    “我们又不只是跟铁本一家做。”开票公司的人在法庭上如是说。
    “即便是现在政府监管下的铁本,还是跟原来一样。”一位知情人士指称。
    “这也就是我们国家法治的一个困境,总是严格立法,普遍违法,最后来一个有选择的择罚。”这位律师无奈的说。(商务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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