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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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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制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3预案体系

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扬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警、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尽可能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区域统筹,属地为主。建立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按照大气污染程度,统筹实施城市预警和响应。各地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积极响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加强培训和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水平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的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生态环境局设办公室,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主任。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负责传达、发布应急指令,协调推进大气重污染应急措施的实施,通报工作进展,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气象局、城管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扬州海事局,扬州报业传媒集团、扬州广电传媒集团、扬州供电公司、扬州电信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

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各级政府网站及其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客户端)和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空气质量实时监测,会同市气象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工作;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重点企业编制、实施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对预案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相关工作情况。

(3)市发改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能源保障方案,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能源保障工作。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各地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工业企业名单,督促工业企业按启动应急响应等级落实限、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汇总各地限产、停产及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5)市公安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6)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组织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的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各地中小学校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负责建立施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指导、落实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城市道路建设、房屋拆除、园林绿化等工地控尘和停工等措施;组织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8)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开展市区道路扬尘、建筑垃圾、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负责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等措施;会同公安部门对渣土车等易扬尘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进行检查;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道路扬尘管控情况,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负责建立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加强交通工程施工扬尘、港口码头扬尘的监管;协助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10)市水利局:负责建立水利工程施工工地名单管理制度,加强水利工程施工扬尘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各地强化水利工地管理情况,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11)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12)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健康教育工作;报告与重污染天气有关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疾病的异常发病情况,并相应加强疾病救治力量。

(13)市应急管理局:做好企业涉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做好重点污染企业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同市公安局组织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14)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5)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落实农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指导和督促各地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配合开展秸秆禁烧督查。

(16)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市内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17)扬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运行船舶的执法检查。

(18)扬州报业传媒集团: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负责做好大气重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倡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污染减排、做好健康防护。

(19)扬州广电传媒集团:及时发布大气重污染应急信息;负责做好大气重污染防治宣传工作,倡导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污染减排、做好健康防护。

(20)扬州电信公司:负责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21)扬州供电公司:根据省公司统一部署,组织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

(22)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编制实施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上级预警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地应定期更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份,各地将本辖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报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审核,汇总后统一报省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备案。各地应组织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及时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告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公布举报电话、网络举报途径等,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2.3企业事业单位、媒体责任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备案,在企业门口醒目位置公示应急响应措施。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等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测与预警

3.1预测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所属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开展空气质量预测。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综合考虑污染程度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Ⅲ、Ⅱ、Ⅰ三个级别,分别用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48小时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市区SO2小时浓度达到5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72小时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监测到设区市SO2小时浓度达到650微克/立方米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未来持续96小时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200以上,或预测未来持续24小时市区空气质量指数(AQI)均值达到450以上,或监测到市区SO2小时浓度达到800微克/立方米以上。

可跨自然日计算未来24小时、48小时、72小时、96小时。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3.2.2预警启动和解除

(1)预警启动。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启动重污染预警:一是在收到省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在3小时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并同时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二是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可根据我市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情况,对照预警条件,在省未发布预警时,发布预警信息,或在省发布预警信息时,发布高于省级的预警信息,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的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监测预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照预警等级审签同意后发布。

预警信息应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级别等内容。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或特殊季节空气质量管控期间,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2)预警信息审签。

预警信息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根据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审签:

黄色预警信息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审核,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3)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省新的预警信息及新的预测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解除重污染预警:一是在收到省解除预警信息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在3小时内发布解除预警信息。二是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我市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情况,空气质量改善到黄色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未来36小时空气质量保持或好转,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请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中最高等级预警批准人批准解除预警。

(4)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方式进行。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组织做好应急应对工作。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监测预测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各地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等进行研判和分析,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

4.2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严于本预案要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减排比例,原则上分别不低于30%、40%、50%。

4.2.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做好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要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根据Ⅲ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企业暂停露天喷涂作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停止爆破、破碎、建筑物拆除、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施工工地的土方开挖、路面开挖、路面铣刨、土方运输、楼层垃圾清扫作业以及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作业暂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散装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市城管局牵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公安局配合);

禁止露天烧烤(市城管局牵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市公安局牵头)。

4.2.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它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做好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根据Ⅱ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船舶修造、汽车维修企业暂停喷涂作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除民生保障项目以外,其它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因工艺要求需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可正常进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配合);

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全部禁行(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燃油工程机械全部停用,燃油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停用50%(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配合);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市城管局牵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公安局配合);

禁止露天烧烤(市城管局牵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市公安局牵头)。

4.2.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水利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根据Ⅰ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铸造、水泥、钢铁、有色、石化、化工、电力、医药、焦化、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限产优先采用部分生产线停产的方式实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牵头);

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改委配合);

工业企业不得开停车作业与检修放空作业,汽车制造、家具制造、船舶修造、印刷包装、汽车维修等行业暂停使用涂料、油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停止爆破、破碎、无封闭混凝土搅拌作业,停止室外工地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一切露天拆除、施工工地作业暂停,因工艺要求需连续浇筑混凝土的可正常进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对裸露地面、物料堆场以及停工工地等加强遮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按职责负责);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电力、化工、矿山等重点用车企业不得允许运输车辆进出厂,保证安全生产运行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配合);

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全部禁行(市公安局牵头,市城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配合);

燃油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农作物抢收抢种期间除外)、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全部停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按职责负责);

港口集疏运车辆禁止进出港区,运输民生保障物资,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Ⅴ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配合);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市城管局牵头);

城区禁行柴油货车,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市公安局牵头);

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市交通运输局、扬州海事局牵头);

严格落实农作物秸秆及杂物禁烧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城管局、公安局配合);

禁止露天烧烤(市城管局牵头);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市公安局牵头)。

5应急豁免

按照《江苏省秋冬季错峰生产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停限产豁免管理办法(试行)》取得豁免资格的企业,免予执行应急停产等管控措施。

6应急终止

6.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6.2善后处置

(1)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24小时内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送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

(2)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估。

7信息报送

7.1信息报送要求

预警发布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日向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及时向省大气重污染应急指挥中心及市政府报告。

7.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8应急保障

8.1资金保障

市财政优先保障环境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经费,重点支持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观测系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人工增雨等。

8.2通信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

8.3物资装备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与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工作状态。

8.4应急科技保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完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加强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5人力资源保障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落实。

9监督管理

9.1预案演练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适时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9.2应急能力评估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对各地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10责任追究

监察机关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监督监察,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附则

11.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是指在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大面积秸秆焚烧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应急预案范畴。

11.2预案管理

市大气重污染应急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

各县(市、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各地发改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重点燃煤企业名单,各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工业企业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年(9月)更新一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每半年(3月、9月)更新一次。

11.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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