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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环保特别排放限值不达标 明年10月1日起焦化企业将被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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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山西省,下同)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近日,我省出台《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提出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到2020年,全省焦化行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下降40%以上,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焦化装备水平明显提升。

退城入园,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

《实施方案》提出严格控制属地焦化产业规模,利用环保、能耗标准倒逼和市场化手段,合理平衡淘汰焦炉产能量与新建焦化项目产能量,确保建成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污染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允许建设焦化项目的园区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地区4市加大现有焦化园区整合力度,鼓励焦化产能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

4.3米焦炉,不达标今年年底前关停

我省规定2019年10月1日起,凡未完成大气污染特别排放限值标准改造的焦化企业,由所在地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设区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相关市政府在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各市要对备案(核准)、环评、土地、安全生产等手续不全以及未通过国家行业准入的炭化室高度4.3米焦炉,全部于2018年底前关停。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现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现有50%置换。确定淘汰的居民供热供气焦化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由所在地政府落实气源热源替代。

上大关小,炭化室高度必须达标

按照《实施方案》,2020年底前,焦化企业利用自有焦炉产能备案建设焦化项目,允许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焦炉,如新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建成,原有焦炉立即淘汰。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确定置换产能量;2019年备案的,按90%确定置换产能量;2020年备案的,按80%确定置换产能量。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其他条件要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标准。

从严治污,违规企业予以高限处罚

我省将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焦化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逃避监管实施排放、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实施排放的焦化企业,依法予以高限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屡罚屡犯的企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停。环保部门牵头,经信等部门配合,开展焦化环保违法专项整治,关停一批目前排放严重超标的焦化企业。


资讯编辑:沈一冰 021-26093395
资讯监督:陈娟 021-2609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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