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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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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

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8〕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范围

全省所有生产和建设(新建、技术改造、改扩建、资源整合等)矿井。

二、鉴定时间

2018年7月至9月。

三、工作程序

1.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2.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由具备鉴定能力的煤矿企业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承担,鉴定人员符合有关规定。

3.鉴定单位要提前做好仪器仪表和鉴定方案制定等相关准备工作。

4.瓦斯等级鉴定应严格按照《瓦斯等级鉴定办法》执行。

5.严格按鉴定结果确定瓦斯等级。瓦斯等级变化的,要在鉴定报告中分析、说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降低瓦斯等级。

6.每个矿井应形成鉴定报告,由各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省属煤炭企业汇总上报。

四、工作要求

1.强化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组织领导。今年是新修订的《瓦斯等级鉴定办法》实施的第一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落实专人负责,确保2018年度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按期完成。

2.确保鉴定结果真实可靠。鉴定机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执业规则等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确保采集和测量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并对其鉴定结果负责。鉴定机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管理体系,对鉴定程序、鉴定人员、报告审批、鉴定资料的档案管理等进行严格管控,尤其对鉴定方法、指标测定、鉴定结论等应当建立内部评审机制。

3.审查鉴定结果要认真全面。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矿井瓦斯鉴定报告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通过审核:图纸、资料不清或与实际不符的;无鉴定单位签章或无鉴定人员签字的;瓦斯鉴定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办法》等行业规范要求的;矿井违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的;鉴定报告提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加强鉴定结果的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加强动态核查和监管,在鉴定过程中,煤矿提供的相关数据及图纸资料等与实际不符、弄虚作假甚至干扰鉴定工作,导致矿井瓦斯等级降低的,或对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瓦斯等级应升级未升级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逾期未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而私自组织生产、建设的,一经查实,一律按重大隐患依法实施上限处罚。

5.鉴定结果要及时汇总上报。各部门各单位要对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及时进行汇总并形成文字材料,总结本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基本情况、鉴定结果、存在的不足及下一步改进的措施,连同汇总表和鉴定报告于10月15日前一并报省局安全监管处,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林安栋;联系电话:0531-68627657;

邮箱:linad@shandong.cn。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2018年7月10日


资讯编辑:王丹 0701-2162359
资讯监督:张端 021-2609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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