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工商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提出,本合同中未约定租金调整次数和幅度的,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内单方面提高租金。为抑制群租乱象,还规定,阳台、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为保护承租人的知情权,明确要求出租人写明房屋的详细位置、建筑面积等基本信息,明确房屋权属状况、房屋是否抵押,出租人要提供房屋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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